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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306(2003)05-0111-05
一般来讲,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有助于弥补本国资金缺口,促进本国技术、管理各方面的进步,从而有利于发展本国经济。因此,世界各国大多积极吸引国外资本。但是,由于利用外资也存在使国民经济和国家产业面临潜在风险的消极影响。所以,世界各国在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对外资的利用也采取措施加以合理引导与限制。
一、国内学者对国家产业安全内涵的不同观点
为了讨论利用外资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必须先弄清国家产业安全的内涵。关于这一点,国内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仅形成几种代表性观点。
(一)阶段论
主张产业安全要与产业发展的几个阶段相对应;认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对某一产业的创始、调整和发展拥有相应的自主权和控制权。对产业是否拥有创始权,调整权和发展权是衡量产业安全与否的标准。所谓创始权,指国家对某产业的出现或生成以及形成规模的相应权利。凡是国家自主发展起某产业并使这产业形成规模的,就是拥有了这一权利。所谓调整权,指为适应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和国际技术结构的变化而对某产业做出相应调整的能力和由此拥有的权利。本国对该产业的升级换代拥有调整和引导的权利和能力。所谓发展权,指各国拥有相同产业且该产业发展水平又各国大致相当时,一国能在该产业的未来发展中使本国的这一产业领先于别的国家,并由此取得该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马建会、夏兴国,2002)。
(二)产业竞争力论
其主要观点认为,国家产业安全是指一国产业对来自国内外的不利因素具有足够的抵御和抗衡能力,能够保持各产业部门的均衡协调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否被外资控制,即外资进入关键产业的深度和广度是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二是国内市场结构状况,这是影响一国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主要指外国企业占有特定市场份额的大小,通过对国内市场结构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度量一个国家某一特定行业内本国企业的发展前景,并进一步度量一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能力;三是产业结构安全。从经济长期发展、综合国力提高和国际竞争力增强等整体角度而言,国民经济应保持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王瑛,2001)。
(三)动、静态论
主张产业安全应从动、静态两个角度进行研究,认为产业安全的内涵一般是指一国拥有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力及这些产业在国际比较意义上的发展力。控制力是对产业安全的静态描述,发展力是对产业安全的动态刻画,是产业安全的本质特征(李连成、张波,2001)。
(四)可持续发展论
该观点认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在国际竞争发展的进程中,具有保持民族产业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从而始终保持着本国资本对本国产业主体的控制(张立,2002)。
通过以上学术观点的分析可见,国内学术界对国家产业安全的概念界定包含了许多有益的理论内涵,但也有一定局限:(1)各种观点,都是从某一角度涉及产业安全问题,缺乏全面、系统的阐述;(2)都是就产业论产业,未涉及产业的外延影响;(3)都没有说明产业安全是已经形成,还是即将形成,或将来可能形成,即产业安全的时态问题。
二、国外有关产业安全的理论与实践
注重产业保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国际上都有大量的依据。
(一)产业保护的理论基础
最早提倡积极保护产业者当属德国的李斯特,他提出了著名的针对幼稚产业(The Infant Indusstry)的“有效保护”理论。李斯特说:“在目前的世界形势下,任何大国要获得恒久的独立和富强的保障,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使自己的力量与资源能够获得独立的、全面的发展。历史就这样向我们指出,限制政策并不只是出于凭空的理想,而是由于利益的分歧,由于各国在追求独立与优势方面的争夺,也就是由于国际竞争与战争的结果;因此在国家利益上的这种冲突还没有停止以前,换个说法,就是一切国家还没有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下合成一体以前,这个政策是不能舍弃的”。这就是说,在各国的利益还不一致时,对外国经济的限制政策和对本国经济的保护政策是不能舍弃的。概括李斯特的理论观点是:在国家经济基础不十分强大,产业安全不十分理想的情况下,不宜迫不及待地利用外资。幼稚产业保护论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承认,成为一个较为定型的理论。英国经济学家穆勒是一个对保护本国工业理论持反对意见的著名代表,然而就是这个反对实施东道国产业保护的学者,也认为幼稚产业必须实行保护,对正在发展的国家应该“把完全适合外国情况的产业移植到本国而暂时征收保护性关税”,“当确有把握所扶植的产业过一段时间以后便可以自立时,才提供这种保护”。
(二)产业保护的国际实践
对于东道国保护产业安全的实践模式,在各国产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几乎都可找到佐证,即使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也不例外。美国保护产业安全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采取贸易保护政策。美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双轨制”,在那些竞争力较弱的企业领域内实行管理贸易,限制外国产品,而在其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领域内推行自由贸易,倡导所谓“自由竞争”。美国还利用配额等行政手段对大宗商品如农产品、原材料、纺织品等进行保护。根据美国贸易法规定,只要某一进口商品充斥国内市场,对美国产业有一定的影响,美国政府就有权采取临时紧急措施进行干预,如征收附加关税、限制进口等。产业保护管理中最常用的是《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中国就是美《反倾销法》的最大受害者之一。为进一步强化产业保护,1988年开始,美国在《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中规定了:“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这几项条款授权总统对外国损害美国产业的任何进口活动加以限制,并可以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在对外贸易交往中,美国还有更强力的保护产业安全举措,即严密的进口技术壁垒和经济制裁。
2.限制外国投资。美国1975年成立外国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办公室,负责分析外资是否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是否符合美国产业优化政策,并向国会提交有关外资管理的立法和管理方案。1990年美国颁布了《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这项立法要求在美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经常披露有关经济活动。尽管美国原则上提倡资本自由流动,鼓励外商自由投资,但为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对外国在其关键行业和部门的投资都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如在国防工业和军事相关产业绝对禁止外国投资介入;在钢铁、电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政府极力保持其自主性;在通讯、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水力发电、自然资源开发、原子能开发等产业基本禁止外国投资,个别特许的,也对外国股权比例严加限制。美国不仅对外资进入进行限制,对外资的监督管理也比较严格。如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收购或处置美国企业中10%以上的股权时,必须向商务部报告,凡发生业务合作,不管是兼并、收购,都必须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呈送报告(张铭,1997)。世界另一经济强国日本也积极实施产业安全保护政策。日本在1967年6月通过的《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决议》(1975年通过新的修订决议)中把国内产业分为三类:第一类允许控股产业(日本有竞争力的自由竞争行业),外资可独资。(包括钢铁、电子计算机、造船业、房地产等);第二类是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控股产业。它是指日本企业虽已有相当竞争能力,但在资本、技术、生产规模的某一方面或整体实力上同外企比较有一定差距,故尚须对本国企业进行适当的保护的产业。外商可拥有50%以下股份(不允许绝对控股),包括医药、电话设备、制造、电视机类似产业。第三类产业即限制投资类产业,包括电子计算机、房地产、农林水产、矿产、皮革、石油、中小零售、情报处等。外商的投资须事先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至于证券投资管理,日本政府规定单个外商在某企业中进行证券投资所取得的股票不得超过总额的10%,若超过10%则按直接投资的管理条例办理。若外商与日本老企业合资经营企业需事先经主管部门的审批,以保护日本企业不受外资的控制和吞并。在贸易保护方面,日本建立了生产资料的低关税和消费资料的高关税的“弹性关税”政策,对初级产品、原材料实施低关税,而对最终产品实施高关税。为限制进口冲击,日本还制定了《农业基本法》、《药剂法》、《食品卫生法》、《电器用品管理法》等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此外,日本还有其他进口壁垒:包括动植物检疫、环境保护、工业规格等,形成了对国内产业安全的保护体系。
三、利用外资对中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外资对中国产业安全的负面影响涉及面广,但其重点影响表现为对品牌的控制、技术控制和市场控制。
(一)外资进入对中国品牌的控制
外资大举进入,使中国民族工业品牌面临严峻挑战。中国本土的日用品品牌曾经历过辉煌,如洗衣粉中的“活力28,沙市日化”唱响大江南北;“北有熊猫,南有白猫”家喻户晓;牙膏中的“美加净”、“中华”也誉冠中华。但如今这些耳熟能详的名牌产品却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洋品牌。因为中华品牌的依托者过去多为国有企业,转轨时期他们因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缺乏都曾经选择合资的道路,将中华品牌及有形资产转让给外资,由于在合资公司中通常无法控股,而让外商控股后,因多种原因中国的名牌被束之高阁。例如,“熊猫”牌洗衣粉原属于北京日化二厂的产品,在20世纪90年代曾是一个国内知名洗衣粉品牌。1994年,“熊猫”与美国宝洁合资,北京日化二厂以品牌、厂房等参股35%;宝洁以65%的股份控制合资公司。宝洁公司买断了“熊猫”品牌50年的使用权,并支付了50年品牌的使用费1.4亿元。为了加快国外品牌取代“熊猫品牌”的进程,由外方控股的公司将熊猫洗衣粉的价格在原来价格的基础上提高50%,该方法实施7年后,熊猫洗衣粉产量下降为原来的6.67%,“熊猫”的品牌被合资后的新公司用经济杠杆强力抑制了,而宝洁却为其旗下的洗衣粉品牌的全面扩张铺平了道路。外商利用现成的生产线和劳动力,为其自有品牌服务,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导致中国名品牌产品销声匿迹的例子还有“金鸡鞋油”和“天府天乐”等(汪浩泳,孔娴,2003)。以致于在某些市场上国外品牌占据了垄断地位,形成对中国传统品牌的强大冲击。随着时间推移,国内民族品牌逐渐减少,洋品牌越来越充斥于市场。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控制
对外商而言,保持技术垄断性比市场更重要。因为在高科技领域里适用技术巨额垄断利润使高技术“溢出”效应十分有限,加之发达国家因政治原因也严格控制高新技术扩散,我们引进外资时极难引进世界最先进而又最适用的技术。允许外资大量进入反而会面临既未引进先进技术,又失去国内市场的危险。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用市场换技术”的初衷与现实相差甚远,我国主动和被动让出许多产业的市场份额,实际上获得的主要是国外第二、三流的技术,而中国原有的关键技术已大多被外商控制。再则,目前“三资”工业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平均水平仅为0.4%,这一原因是由于许多三资企业根本没有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据对120家合资企业的调查,设立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的企业只占51%(李连成,张玉波,2002)。外资控股后往往会减弱甚至取消我国原有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迫使合资公司依附于外资母公司研究开发机构所提供的技术,从而强化跨国企业内部化控制的力度,弱化东道国对合资公司技术进步影响力。按照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的“逆贸易导向型对外投资”的观点,向国外输出的产业和技术均是国内竞争中已处劣势的产业和技术,方可取得“出口替代”的作用。日本另一经济学家赤松为了补充说明小岛清的观点,提出了“雁行发展模式”。该理论认为:发达国家内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技术落后工业的单位劳动力成本上升使其竞争力严重减弱或几乎完全丧失竞争力。为了实现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需将这些产业和技术输送到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小岛清“逆贸易导向型对外投资”理论和赤松“雁行发展”模式被西方投资者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和技术选择时奉为“圣经”。显然,东道国引入的一般只是投资国即将淘汰的技术,从而形成了引进外资越多,对国外技术依存度越大的技术风险,严重削弱了东道国拥有的技术实力。
(三)外商直接投资中的市场控制
外商投资的重要目的,是控制东道国市场,为了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近年来外商对同一产业内的骨干企业往往通过兼并收购及系列投资来实现产业内部的一体化控制,力图谋求在某些产业的垄断地位。外资大举进入中国后,轿车行业中三资企业占有68%的份额;电梯行业中三资企业占有70%的份额;彩色显像管行业中三资企业占有65%的份额;机床行业中62%的份额为外商占有;洗涤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产量已达到全国总量的40%(汪浩泳、孔娴,2003)。外资企业在行业中所占的生产和销量比例与日俱增。又如正大集团在养殖业与我国合资后,对与养殖业有关的上、中、下游产业同时进行投资,从而形成饲料生产、养殖、畜产品加工业上的一体化,从而形成对我国饲料行业的控制体系。种种迹象表明,外商已开始控制了我国一部分骨干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市场。尤其是新兴产业,外资企业已占据绝对优势。跨国公司对中国部份市场的垄断,已为我国的产业安全敲响了警钟。
(四)外商投资的相关效应
除了品牌、技术、市场的负面影响,外资进入中国产业结构还有其他一些负面影响。首先,外资投向导致产业结构失衡问题加剧。主要是外资大都集中于第二产业,特别是集中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这些产业投资回收期短、见效快,能够保证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但其负面效果提高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使其重复建设的问题日益严重,结构性过剩加剧,诱发我国发生通货紧缩。其次,国家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下降。由于外商是以最大限度占领东道国市场,获取超额利益为目的来制定其发展战略,很少兼顾东道国的社会效益,其投资行为往往会与我国一些调整、优化产业政策的主旨相悖。加之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一般都有强大的政治背景,我国在控制其活动方面既要考虑经济因素,更要考虑政治因素,博弈结果使我国宏观调整产业政策的效果大为衰减,调控失灵。加之,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趋势将从法律上迫使一国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尤其是增加了与产业结构调整最直接相关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难度,从而使东道国陷入“蒙代尔三角”的困境,最终结果往往是东道国实现调控产业的政策效力再度弱化。
四、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引进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是非常有益的,然而引进外资对产业安全又是有风险的。充分发挥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消除其不利影响,重点在于必须及时完善外资引进的法律体系,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产业安全管理体制,培育优势主导产业,从而形成利用外资与国家产业安全的良性共进状况。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招商引资法律法规主要是靠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由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也要求成员国不得实施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必须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现行招商引资法律,最终既要消除对外商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的各种歧视性做法,也要取消“超国民待遇”作法,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统一、规范、合理的税收、销售、购买、经营、信贷、运输、分配等方面依靠公开透明而健全的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处于完全同等地位。
此外,我国现行的三部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是为调整外商在我国的投资活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颁布的法律,是属于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公司特别法,尽管经过修订,内容上仍有较多重复甚至存在矛盾。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将外国投资的原则、外资的定义、审查批准程序、出资方式、持股比例、资本转让、资本及利润的汇出、投资期限、关于国有化征用及其补偿、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纳入《外国投资法》。关于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终止解散清算等则由我国《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来统一调整。这样,既可以避免相关内容的重复和相互矛盾,更能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做到国家法制的高度统一。
(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产业安全管理体制
必须建立引进外资的国家产业风险管理与安全防范机制。这个机制包括有专门的研究机构不断跟踪中国利用外资的相关信息,履行产业安全的预警职能和研究职能,不间断的监控研究整个产业的经济运行状态。为了使监督、管理体制运转科学,还有必要建立国家产业安全的评估指标体系,这方面国际上有许多相关经验可资借鉴。一旦发现经济运行的参数偏离“标准值”或“接近危险值”时,就及时提出预警,政府及相关产业调控部门迅速作出应对反应。此外,应尽快建立中国产业安全问题的资料库和信息库,发挥统计系统的信息优势,借鉴和吸收国外经济安全研究的经验和成果,采用科学的方法,高效、快捷、科学地对各项指标进行监控,判断国家产业安全的程度,增强国家产业安全预警能力。
(三)培育主导产业
如果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最重要的基础性力量,那么,要真正实现长期的、动态的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则是关键性的推动力量之一。主导产业应充分抢占高新技术的制高点,既要有高的技术含量,使第三国不易快捷“克隆”,同时也要有实用性,能创造出巨大经济价值。还应有前瞻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使我国在国际产业竞争中能“抢先一步”。这一点,不仅对主导产业本身的发展和壮大极为重要,而且对确保国家产业的安全也至关重要。因为,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到了一国经济外向型特征日趋明显的时候,培育和发展一个或几个主导产业,使之成为产业升级的强有力的、核心的引擎,这对于落实并推进整个国家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是具有极强助动作用的。而这一方面的欠缺,也是绝大多数东亚国家爆发金融危机的内因之一(王瑛、崔新建,2002)。正是由于没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迎合世界产业发展趋向的主导产业,使得东亚国家在危机前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看成是外延型、粗放型的积累而非内涵型、集约型的飞跃。由于中国缺乏强有力的主导产业推动,从总体上讲,正如格鲁格曼(Paul Krugman)评价的那样,仍不是效率型、内生型的经济增长,而仍属外生型经济增长,许多方面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前的东亚诸国惊人相似,迫使我国必须尽快培育和塑造主导产业,避免产业风险诱发的国家经济危机。
综上所述,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FDI对我国产业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但这些负面影响通过有力措施同样又是可以克服的,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杜绝外资。也不能引进外资时对一切风险均无所顾及,而应统筹兼顾,在利用外资的同时防范产业风险,才可取得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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