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美论文,协定论文,自由贸易论文,启示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是世界上第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署的、而且在贸易协定中引入附属环境协定来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的区域贸易协定。(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签署的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为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三国在1993年签订了其附属协定——《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同时还设立了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该协定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NAFTA为协调区域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问题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模式。该模式对多边贸易体制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NAFTA的环境贸易协调机制
NAFTA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一方面通过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来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另一方面通过NAFTA的附属协定《北美环境合作协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简称NAAEC)与《美墨边界合作协定》及美墨边界计划来加强对该问题的协调。
(一)NAFTA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
NAFTA是在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美国的主导下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该贸易协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规定比世界上任何多边贸易协定都要深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NAFTA在其序言中明确表达了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将贸易自由化的目标置于可持续发展的大目标中。其序言明确规定:成员国将“以一种与环境保护与保存相一致的方式推动世界贸易的和谐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可见,NAFTA 序言中对“环境”的关注显然要比WTO/GATT更加突出、鲜明。
第二,NAFTA直接规定了一套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标准规则,该规则赋予成员国自行设立适当的环境保护标准的权利,包括允许成员国采取比国际标准更高的环境标准。NAFTA第7章第2节直接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严于国际标准的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可依照第715款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为了避免滥用卫生及检疫措施,要求采取的措施:(1)不可对相同产品进行武断的歧视;(2)基于科学原则上,充分考虑如地理条件这样的相关因素;(3)无科学依据时,停止采用;(4)在适当环境下的风险评估;(5)不得超过所希望保护水平所必需的程度;(6)不得成为变相贸易限制措施。
第9章则进一步明确保护各国决定本国环境保护水平的权利,肯定每个国家都有权选择各自认为合适的环境保护水平及其相应的环境法规,确定各方设定有关环保标准的权利,成员国无权干涉别国的环境标准。
对于健康保护,NAFTA第712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可以实施“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包括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公民、动植物。”第2101款允许利用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稀有自然资源,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但禁止利用环境措施来限制贸易发展,环境标准的实施允许“只达到必要的程度以实现其适当的保护程度”。
第三,NAFTA认为,在其框架范围内,环境保护是一种合法的目标,因此,成员国为了环境保护可以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例如,成员国如果认为某项产品或服务的进口可能带来环境危险,就可在非歧视基础上直接予以禁止进口。当然,这项禁令必须是建立在有科学证据表明该产品对环境、健康或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基础上的。对于何种程度的危险是可接受的,NAFTA则留给各成员国充分的自由裁量,仅要求成员国的判断是“基于科学理论”,并经过一定的危险产品评估程序。NAFTA的这一做法旨在防止过分的科学调查阻碍成员国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环境、 健康或安全。 同时,NAFTA建立了一种检验该措施正当性的标准,即该措施首先应是与保护环境有关;其次,该措施的实施不能对贸易自由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最后,该措施应是最小贸易限制措施。
第四,为试图防止成员国通过降低环境标准来吸引外资,NAFTA第1106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应要求外国投资者遵守其环境保护标准及其派生出的技术规定。第1114条明确规定“成员国通过实行宽松的国内健康、安全或环境措施来吸引外资是不恰当的。因此各成员国不应豁免或以其他方式降低此类措施的要求,不应提供豁免或以其他形式降低此类要求的机会,从而鼓励投资的设立、扩大或保留”。因此,三个成员国保证各自的法规水平,禁止任何成员国降低环境标准或放松环境法规的有效实施来维持或吸引外资。NAFTA的这些规定显然有利于环境保护,得到了环保主义者的好评,美国前环保局局长威廉·雷利就将NAFTA称为有史以来最为“绿化”的贸易协定。
第五,在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上,NAFTA承认多边环境协定在世界范围内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重要作用。NAFAT第104(1)条就规定,当NAFTA与本协定所列举的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条款不相符合时,多边环境协定中的义务“在不相符的范围内优先适用,假若成员国有多种同等有效又合理的方式来遵循这些义务,成员国应选择其中最不违反NAFTA其他条款的方式”。NAFTA共列举了三个多边环境协定和两个双边环境协定。这一规定就保障了多边环境协定的有效性,使三国依照多边环境协定实施的贸易措施不会受到NAFTA的挑战。
NAFTA还规定,成员国可以通过书面一致同意的方式,随时将其他现存的或将来的多边环境协定列入受保护的名单中。未来的多边环境协定可能包含有新的贸易限制措施,被纳入NAFTA后自动优先于NAFTA。当然,如果某国认为某一多边环境协定可能严重阻碍其贸易发展,则可以拒绝认可。
实际上,多边环境协定在NAFTA中的优先适用地位是有限的,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NAFTA中纳入保护名单的只是少数,大多数多边环境协定没有列入名单。而且多边环境协定只是在与NAFTA 不相符的范围内优先适用;另一方面,实施多边环境协定是在众多选择中以最不违反NAFTA的贸易措施来履行环境义务,这实际是鼓励成员国以贸易影响最小的方式实施多边环境协定,可能导致成员国作出不实施或削弱这些环境条款的选择。
第六,NAFTA规定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国间因环境与贸易问题引起的争端。当一个成员对别国依照第104款(环境协定)、第7章第2款(卫生及检疫措施)、第9章(与标准相关的措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有意见时,该成员方可依据NAFTA第2005条规定,既可选择NAFTA争端解决程序,也可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这取决于申诉方的意愿。在争端解决程序中,WTO争端解决程序与NAFTA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区别主要是在举证责任上,WTO程序要求受控方提供证据,而NAFTA则要求申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NAAEC的环境与贸易协调机制
NAAEC是对NAFTA的补充,其主要的目标就是:“通过合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支持NAFTA的环境目标的实现,避免新的贸易壁垒的产生”,“加强环境法规的制定及贯彻执行上的合作”,“增进透明度及公众的参与程度”。为此,三成员国皆承诺改善环境法规、有效执行环境法规、报告环境状况、公开有关信息。
首先,为实现NAAEC的宗旨,NAAEC为成员国设定了相关义务,这些义务包括:(1)确保其环境法律法规能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努力完善这些法律法规;(2)为实现与环境法律法规相符的高水平的环境保护的目的,通过适当的政府行为,有效的执行它们的环境法;(3)确保与NAAEC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裁决的迅速公布,使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国家获知;(4)确保本国的司法、准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与适当性,确保公民可借助于司法和行政程序以迫使政府执行环境法,以及授权那些因为环境危害而已经受到实际损害的人起诉引起污染的个人或公司。
其次,NAAEC促使其成员国承诺采取高的环境保护标准,有效执行环境法规。同时,NAAEC成立了一个有效的管理机构,即环境合作委员会(Commission for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简称CEC),负责实施NAAEC的目标。CEC致力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为三国的贸易代表提供建议,保证环境法规的执行及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其主要权限包括:接受来自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就CEC目标方面的询问与建议;根据NAFTA第1114款提供咨询帮助;通过种种途径致力于预防和解决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纠纷,包括避免纠纷的发生,向NAFTA 自由贸易委员会提出避免争端的建议,选出专家向自由贸易委员会、工作小组及其他NAFTA机构提供信息或技术咨询;考察NAFTA对环境的影响;协助自由贸易委员会处理与环境相关的事务。
CEC包括三个部门,部长理事会、秘书处、联合咨询委员会(Joint 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简称JPAC)。除此以外,还包括三国各自建立的国家咨询委员会和政府咨询委员会,各种特别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最后,NAAEC对有关争端解决及成员国要对拟采用或正在采取的环境措施进行通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依据NAAEC的规定,NAAEC争端解决的主要手段是合作,制裁是最后使用的手段,只有在当成员国持续的不实施其环境法规时才使用制裁手段。三国每年度要根据协定提交一份各自履行其执法义务的报告,若连续未能有效执法,NAAEC则规定,将进行政府间的磋商,并确立了一种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于NAFTA的第20章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所不同的是该争端解决小组需要三国中的两国同意才行,否则争端解决程序就不能启动。
根据NAAEC的规定,当出现争议时,先在各方间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没有结果,则由CEC发挥作用来解决。CEC有权召集技术顾问调解和向各方提出建议来寻求圆满的解决方案。这个过程从政府间的交流、咨询开始,若60天内没有进展,就采用其他途径来解决:先调查,然后安抚受害一方,最后由五位环保法律和国际争端调解专家组成的小组来裁决。由裁决专家小组决定是否存在连续性的违反环保法规的现象。如果存在连续性违反环保法规的现象,双方还有机会达成一个行动计划,如果这一计划规定的义务还未能得到履行,裁决专家小组可在一定数额限制内决定向违反方征收罚款。所有罚款进入一个基金,用于环境保护或环保法规的实施。很显然,NAAEC的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因有一系列步骤可商讨解决途径,因此很难走到制裁的阶段。
自1994年NAAEC生效以来,NAFTA的环境合作在许多领域尝试和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包括控制污染源、鼓励公众参与,调查和公布污染情况,实施环境法规,调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协调特定的标准以及预防争议的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环境合作的基础工作方面,CEC在前五年就发行了27种出版物,建立了一个北美环境网站,该网站包括环境法规、数据库和一般性新闻。此外,还绘制了北美生态地图,建立北美生物多样性的信息网络和北美鸟类网络,列出了北美鸟类保护清单,出版了关于北美污染产生和传播的年度报告,建立了一个网站来检测三国的空气质量。CEC还根据NAAEC第13条,通过独立调查公布了三个环境问题的独立调查报告。
CEC在贸易与环境领域集中于建立评价北美自由贸易环境效应的框架。CEC已形成了NAFTA机构对环境潜在影响的评价机制,并规划出了有关生态产品和劳务、濒危物种的贸易、生态旅游方面的项目。
其次,在公众参与环境合作方面,CEC建立起公众参与机制和作为每项工程重要组成部分的公众宣传体系,其网站是沟通遍及北美的个人与组织机构的重要战略部署。JPAC在最初4年举行了30多次咨询会议。公众的参与促进了环境贸易关系和环境的改善。
NAAEC建立了一种允许成员国的公民或团体向CEC秘书处直接控告某一国未能有效执行其环保法规的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对被控国没有强制力,申诉结果不能强制被控国改正,但这种通过公众向国家施压,可以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且对别的国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再次,在提高成员国的环保能力方面,NAAEC通过数据资料共享、培训和经验交流,来提高墨西哥的污染预防、环境监控和法律实施各方面的能力,并以各种形式体现在CEC项目中。目前,CEC公布了一份墨西哥对环境教育与培训需求的研究报告,也提出了专家交换计划,另有一项加强墨西哥污染预防能力的工程上马。
最后,CEC创建了一个北美地区环境法规实施论坛,分析评价三国的环境法规实施情况,促进各国自愿采取加强环境保护措施,协调三国环境实验室的标准以利于相互认可及防止技术方面的争议。该论坛开发了环境法规和跨国协定数据库,为防止成员国之间的环境争端提供了重要工具。
综上分析,NAFTA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模式是在较完善的主导机构体系——环境合作委员会的牵引下,以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并高度尊重成员国主权,对环境合作进行计划指导,注重广泛的宣传和公众参与,重点加强发展中国家环保水平的提升,达到促进贸易自由和有效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NAFTA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模式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制度安排的混合性。NAFTA虽是自由贸易协定,但环境合作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并附有独立的环境合作协定。此外,该协定还涵盖了减少成员国间相互投资的限制、便利商务人员流动、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内容。(注:NAFTA制度安排的混合性还表现在将贸易与劳工问题纳入了贸易协定,并签署了独立的附属协定《北美劳工合作协议》。)
第二,管理机构的高效性、专门性。NAFTA设立了CEC来负责地区的环境事务,致力于防止贸易与环境之间潜在冲突的发生和促进环境法规的有效实施。CEC在协调环境与贸易方面的高效性和专门性是NAFTA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三,高度尊重成员国主权。NAFTA和NAAEC都高度肯定每个国家选择各自认为合适的环保水平及相应的法规,成员国间没有建立起任何实质性的跨国环境标准,“每个国家有建立自己的国内环境保护水平的权利”。
第四,建立起一套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强调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寻求合作方式解决问题。合作构成争端解决的精髓,制裁是一种最后使用手段,只有当成员国持续地不实施其环境法规时才使用。
第五,坚持环境合作的计划指导和公众参与。CEC制定期限为三年的工作计划。这是一种灵活的中期计划手段,用来指导工作计划的开展和向公众提供有关将来行动计划的重要信息。如CEC制订的《北美2000—2002年行动计划议程》,该议程将NAFTA的环境合作集中在环境、经济与贸易,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与健康,法律与政策四个领域。同时又分别由一系列的项目计划来实现其目标,如环境、经济与贸易计划通过对北美环境趋势的预测、环境—贸易关系的评价、金融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三个具体项目的实施来加强公众对环境、经济与贸易的理解,以及通过促进绿色产品与劳务贸易、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发展自然景区的可持续性旅游三项措施来保障绿色产品和劳务工作的开展。
CEC已建立起公众参与机制和作为每项工程重要组成部分的公众宣传体系。JPAC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合作的机构,每年就各种环境论题开展公众咨询,包括CEC的年度工作计划。JPAC在三个国家每年举行公开的咨询会议,由来自非政府组织、工商界、学术界及政府部门的各方代表参加,然后向理事会提供咨询会议的总结报告。
二、NAFTA环境贸易机制的成效
(一)NAFTA环境贸易机制的环境成效
NAFTA是在美国主导下的一个区域性的贸易协定,其环境贸易机制也是在美国的努力下形成的,主要的目的是解决美墨边界环境污染问题,提高墨西哥的环保水平和环境状况。在NAFTA生效后,尽管墨西哥的环境状况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善,但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进展比较突出:
1.墨西哥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
美国在NAFTA的谈判以及NAFTA的批准过程中对墨西哥的环境法规及其落实情况比较关注。为适用日益高涨的对环境的反应,1996年墨西哥对生态均衡及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并在NAFTA生效后每年对环境法规进行更新。1998年12月,墨西哥宪法加入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同年,环境法规中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规定了最高限额。现在实际生效使用的有54个官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及条例。随着墨西哥环境规制的不断完善,一套比较成熟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逐步形成。在政府的努力下,执法力度也在进一步加强,严格的执法使墨西哥的环境法规在逐步得到实施。
2.墨西哥的环保机构在逐步完善
为适用新的环境政策,墨西哥政府成立了一系列的环境立法机构和管理机构。1992年就成立属于内阁级别的新机构——社会发展秘书处来负责城市发展及生态事宜。墨西哥为使立法和执法分开,成立国家生态院负责制订规制和批准许可证。成立联邦环境保护律师办公室,负责规制的实施,该机构有权监督、处罚甚至关闭违反环保规制的企业,有权对公民不满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在NAFTA生效以后,1994年墨西哥还成立了环境、自然资源及渔业秘书处来处理环境问题。
为了处理美墨边界污染问题,墨西哥和美国在1993年成立了两个双边组织:边界环境合作委员会和北美发展银行来专门处理和监督墨西哥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状况。
3.墨西哥的环境状况稍有改善
随着环境法规的不断完善,墨西哥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NAFTA生效后,墨西哥的环境效应更加明显。即使是在1995年的经济危机,墨西哥对环保的要求一如既往,对环保的努力并没有半途而废。1999年的CEC的研究报告表明,NAFTA后,墨西哥也并没有成为“污染天堂”。该报告明确指出:“从部门结构上看,1993—1996年美国流向墨西哥的对外投资在汽车上较低,在计算机、家用电器及纺织服装上保持稳定,但在化学和印刷品的投资下降。……因此没有美国投资流向污染严重部门的证据和趋向”。(注:CEC.Assessing environmental effects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an analytic framwork & issue studies,1999,P23.)
1997年世界银行考察了墨西哥263家有代表性的不同规模的工厂,涉及食品、化工、非金属矿产和冶金行业。考察分四个方面:对ISO14001认证所必需的步骤完成比率、将环境任务分解到员工的情况、环境任务分派到一般管理者而不仅仅是分派到专职人员的情况、对工人而不是专业人员的环境培训情况。其结果是有近50%的工厂在遵循墨西哥环保法规上是达标的,26%的工厂完全符合标准。
(二)NAFTA环境贸易机制的贸易效应
NAFTA环境贸易机制对美国和加拿大的贸易影响很显然是积极的。就美国来说,NAFTA加快了美加之间贸易壁垒的消除,降低以至消除了美墨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了美国的贸易增长。NAFTA生效以后,除1995年外,美国每年对NAFTA成员国的出口增长率都远远超过美国整个出口的年增长率,其中,美国对墨西哥的出口占墨西哥进口的比重从1990年的66%到1999年的74%。对加拿大的出口也同样如此。这表明NAFTA对美国的出口扩大是积极的。
由于NAFTA带来的关税削减、配额的消除,再加上加元汇率下降,加拿大的对NAFTA贸易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加拿大商品进出口总额从1989年的2870亿元增长到1999年的6872亿元,(注:Canada Year Book,1994,p443;1999,p332;2000,p31—32.)1989—1998年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增长169%,进口提高149%,加拿大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占整个出口的比重从73%提高到83%,对美国出口额占加拿大GDP比重由15%上升到28%。(注:John McCallum.Two Cheers for the FTA.Policy Option,June 1999,Vol.20,No.5:9.)根据加拿大厂商和出口商联盟1998年夏对3500个会员的调查,56%的会员认为NAFTA带动更多的商品和劳务出口到美国,12%的会员认为带动更多的商品和劳务到墨西哥,64%的会员认为NAFTA带来的机会大于挑战。(注:Tason Myers.In Praise of Open Market.Canada Business.Nov.13,1998,p132.)
对NAFTA环境贸易机制的贸易效应的分析,最令人担心的可能就是NAFTA对墨西哥的贸易的影响,理由是NAFTA的环境政策是否可能成为墨西哥对其他两个成员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实际上,NAFTA对墨西哥的贸易的增长是积极,环境政策并没有影响墨西哥的对外贸易发展。
墨西哥商品出口额从1990年407亿美元扩大到2000年的1664亿美元,增长了308%,其中对美国出口增长了554%,对加拿大的出口同期增长404%(注:根据如下资料计算:Total Exports by GEO Economic Zone-main Countries,1990—1999.http://www.inegi.gob.mx/estadistica/economia/fieconomia.html.)。墨西哥对NAFTA出口增长超过其全部出口增长速度这一事实,就表明NAFTA对墨西哥的贸易自由化效应。从其对NAFTA的贸易看,1990—2000年间外贸总额从823亿美元上升到3409亿美元,增长了314%,2000年贸易额在世界排名第8位,1998年墨西哥已超过日本成为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也是加拿大的第6大贸易伙伴。
在贸易得到增长的同时,美加对墨西哥的投资也在增长。在1994年以前,墨西哥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未超过50亿美元,但在1995年就升至106亿美元。到2000年,其吸收的外国投资达到124亿美元。其中,加拿大、美国所占比重就相当大。如美国在墨西哥的投资在1993年是47 亿美元,到2000年时就达98亿美元。随着贸易的增长,吸收外国的投资的增多,墨西哥的国际竞争力也得到了明显增强。
以上简单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NAFTA对三国的贸易影响显然是积极的。尽管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NAFTA的环境政策对区域贸易自由没有消极影响,但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将环保政策纳入NAFTA机制,NAFTA推动了北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贸易自由化。
三、NAFTA的环境贸易机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启示
从协调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看,NAFTA及其NAAEC可以说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尽管它们的成员国只有三个,但却很具有代表性,既包括发达国家又包括发展中国家。因此,尽管NAFTA的环境贸易机制是在美国的极力努力下而取得成功的,如果没有美国的独特作用,同样的机制可能不一定能取得同样的效果。但是,NAFTA协调环境贸易的机制及其经验对多边贸易体制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具有一定的启示。
第一,关于成员国之间环境标准的协调问题,NAFTA及NAAEC考虑到三国之间经济水平、技术水平及环境条件的差异,高度尊重成员国的主权,认可“每个国家有建立自己的国内环保水平的权利”,因此,在成员国之间不存在任何统一的标准。NAFTA及NAAEC的实践表明,区域间不同的环境标准并没有使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成为“污染天堂”,相反,通过区域环境合作,区域的整体环境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成员国的状况更是千差万别,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说,NAFTA尊重成员国的主权的观念,考虑成员国间实际情况的差异,在多边贸易体制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中是值得借鉴的。
第二,在处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NAFTA对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协调比较科学。一方面,NAFTA强调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时要进行科学评估,但对于以何种标准来评估,NAFTA将此权利赋予成员国,成员国只需表明其标准是“基于科学理论”,并经过一定的危险产品评估程序。NAFTA的这一做法显然是怕过分的科学调查阻碍成员国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环境;另一方面,NAFTA强调,任何环境措施的实施都应有一定限制,即“只得在达到其适当的保护水平的必要限度内”,且不得造成对贸易“不必要的阻碍”,同时,强调环境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最小贸易限制”原则。
无疑,“最小贸易限制”原则的引入对于协调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要求成员国在实施任何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时,必须进行贸易限制的评估,只有“最小贸易限制”的措施才是合法的。
根据GATT1994第20条的相关规定,多边贸易体制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必须是“必需的”,且不得构成“变相贸易限制”和不得“造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尽管争端解决机构在1990年美国诉泰国进口香烟案中解释“必需的”中引入了“最小贸易限制”原则,但该案毕竟只对争端各方产生效力。因此,NAFTA在制度中明确“最小贸易限制”原则来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这是多边贸易体制值得借鉴的。
第三,NAAEC作为NAFTA环境条款的一个补充,为实现NAFTA的目标,专门成立了一个新机构CEC,CEC致力于高环境保护水平,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保证环境法规的执行及执行中的透明度。科学的机构建设为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起了重要作用。在NAFTA框架下,CEC具有监督《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实施的权力,加强与贸易委员会的合作来促进与推动区域环境合作,还有权解决在解释和实施环境合作协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
正是由于CEC及其下设的理事会、秘书处和联合咨询委员会具有广泛的权利来推动和促进NAFTA下的环保问题,NAFTA才能在美国的主导下趋向于环境保护,从而避免贸易自由化导致环境损害及墨西哥的“污染天堂”等后果。
第四,NAFTA是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该区域贸易协定中,为了防止贸易自由化使墨西哥,特别是美墨边界的环境受到退化,美国政府极力将环境合作协定纳入贸易协定。同时,为了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NAFTA的基本思路是以发达国家的贸易让步来换取发展中国家的的环境支持。因此,NAFTA专门给予了墨西哥产品过渡期和差别待遇。在关税减让第一阶段,墨西哥只需对来自美国的35%的产品免税,而加拿大和美国则需对来自墨西哥80%的产品免税。同时,协定还给与了墨西哥的汽车等特殊行业10年或15年的缓冲期。 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和优惠待遇问题,NAFTA不仅在贸易协定中予以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予以落实。
在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中,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努力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使发展中国家有能力改善环境,为此,在国际贸易中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优惠待遇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尽管有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优惠待遇的规定,在历次多边回合中也在不断强调这一问题,但目前的规定仅仅是一种道义,很难说是一种义务,因此,在实践中也很难真正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和优惠待遇。
在NAFTA中,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贸易优惠、经济支持和技术支持等方式给予发展中国家真正的优惠待遇来换取发展中国家对环境的支持,实现环境与贸易的平衡,这是多边贸易体制中广大发达国家应予以借鉴的重要思路。
第五,在处理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关系中,NAFTA的方法也值得多边贸易体制借鉴。在处理区域贸易政策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上,NAFTA以巧妙的方式避开了传统的悖论,即要么是贸易协定优先,要么是环境协定优先,而以一种个案分析的方法来选择和筛选单个的多边环境协定在NAFTA中优先适用。通过成员国的协商,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在NAFTA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多边环境协定。NAFTA通过个案分析法对单个的多边环境协定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其与多边贸易协定的关系,这是值得多边贸易体制借鉴的方法。 一方面可以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方因多边环境协定采取的贸易措施不受WTO规则的侵蚀,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逐步实现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