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至道光年间天津的关税与海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乾隆论文,天津论文,关税论文,年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前期,户部在全国设立了30多个税关,天津关是其中之一。但是以往关于天津城市经济的研究很少利用税关档案资料①,这一资料的遗漏也影响到对开埠之前天津的城市定位②。十年前笔者曾利用税关档案对天津经济进行考察,指出清代前期沿海贸易的发展使天津作为商业城市迅速崛起,到清代中叶,天津已成为华北最大的商业中心和海港城市③。不过,该文未能对天津关的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近年,又有学者利用税关档案对鸦片战争前天津的商品流通进行考察,但也未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④。至于天津海税,笔者仅见祁美琴和邓亦兵关于税关制度的专著有所涉及,祁书将其归入关税,而邓书认为应属地方商税⑤。实际上,天津海税的征收在嘉庆年间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主要利用税关档案资料,对乾隆至道光年间天津关税税额、天津海税制度的变化进行考察,并对其税收来源进行解析,以期对开埠之前天津的城市定位,及其从运河城市向海港城市的转化过程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
明代天津并无税关,康熙元年(1662)将河西务税关移至天津,更名天津关。天津关税务初设监督专管,康熙四年(1665)交由天津道兼管⑥,康熙八年(1669)奉旨将税收较多者仍差部院官员专管,天津关也在其中⑦。康熙五十五年(1716),因监督征税“连年缺额”,“奉旨交与巡抚衙门监收”,由直隶巡抚委派天津道、长芦盐运使等官员代理⑧,至雍正末年最终确定由长芦盐政兼管天津关税务⑨。
天津关关税定额是在河西务税额的基础上变更的。据《大清会典》记载:河西务关税原额35847两,顺治十三年(1656)减4947两,为30900两。康熙元年移驻天津,并征天津道税银4180两,合计为35080两。康熙二十五年(1686)增5384两,其后又增铜斤水脚银7692两,合计为48156两⑩。此即天津关关税之定额,亦称正额银。
康熙末年天津关征税出现盈余,所谓“盈余”是指所征税额超出“正额”的部分。盈余虽“在正额之外,然非额外别征;盈余缘照额征收,尽收尽解,其溢于成额者即谓之盈余”(11)。“盈余一项,必须商货甚旺,于征足正税外尚有来货可征,始为盈余。”(12) 即盈余的产生是商品流通量增长的结果。五十七(1718)、五十八(1719)等年天津关除正额之外,每年报解“盈余银二万四千三、五百余两不等”,实征税银已达7万余两。康熙六十年(1721)奉旨,天津关加增额定盈余银35000两,正额、盈余合计应征银83156两零。但此项“额定盈余”连续两年征不足额,雍正二年(1724)将其裁革,仍以48156两作为定额(13)。
雍正年间天津关实征税银约在7万—8万余两。如,雍正二年分征收盈余银23200余两,与正额合计为71300余两(14);雍正五年分实征税银87700余两,除正额外,盈余银高达39600余两(15)。雍正十三年分天津关奏报盈余银26052两零,与正额合计为74209两零。(16)
乾隆初年天津关实征税额起伏较大。乾隆三年分征银92660两,除盈余超过雍正十三年之外,还有“额外盈余”16876两。但其后数年税收额大幅度下降,如乾隆六年分征银59200余两,七年分为62200余两(17);直至十年分、税额均未达到雍正十三年的水平。乾隆十二年分起天津关征银逐渐稳定,每年超过8万两,十八(1753)、十九年(1754)分更增至10万两,除正额、盈余照例解交户部外,还有“额外盈余”一项,奉旨解交内务府(18)。
图1是依据实征税额绘制的乾隆至道光年间天津关税的变化曲线,表1是对实征税额的10年平均统计(19)。二者相互参照,可较全面地了解清代中叶天津关税额的变化情况。
图1显示,天津关关税在乾隆初期的短期波动之后迅速上升。乾隆十八年分首次突破10万两,二十八年分突破12万两;乾隆二三十年代是天津关税收入最高的时期,从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连续7年超过12万两,10年平均分别为113600和117400余两(见表1,下同)。其后,税额开始缓慢下降,乾隆四十年代至嘉庆前期大体保持在10万—11万两之间,平均分别为108900、106100和102100余两;嘉庆中叶以后进一步下降,至道光末年基本保持在95000两上下,40年中仅道光十四年分曾超过10万两。
天津关征收货税和船料,“凡往来商货正税,各按出产地道计数科税”;船料按梁头丈尺征收(20)。档案记载称:“津关为水路要冲,货税之外例征船料,是税额之充盈全凭货船之络绎。”(21)
天津关税税源主要来自运河、沿海两条水道。档案记载:“天津关惟赖南来货物船只及闽广海船载来糖斤等货征收税料。”(22) 这里,所谓“南来货物船只”当指运河商船,包括“油船、茶船、杂货等项船只”,以及“河南、山东豆麦船只”(23)。
天津关从运河征收的关税,以“南来货物”船只和“河南、山东豆麦船只”为大宗。如乾隆二十八年分“因南来货物多于往岁……是以所收盈余较常丰裕”。该年除正额、盈余93700余两之外,还征收“额外盈余银”25176两零,总计征银121300余两(24),首次突破12万两。也有些年分“南来货物”较少,但有大量河南、山东豆麦船只“北上来津,征收船料,钱粮尚觉较丰”(25)。
由于运河水量不足,漕运与商船争夺航道的矛盾屡有发生。如乾隆十一年分因“春夏间天时亢早,河道水浅,南来船只无多”;此时,正值重运粮艘北上,为保证漕运,“凡有南北船只在津关以北者,多被留为北河盘剥之用”,是以“装运货物来往商船实属稀少,以致盈余银两不敷上届之数”(26)。乾隆后期这一问题日渐严重,愈来愈影响到天津关来自运河的税收。如乾隆五十年(1785)春季,因“运河水势浅阻,一切油船、茶船、杂粮、杂货等项船只尚未通行”,再加上“近地民船又因上年截留北仓存贮漕米悉受雇剥运,是以过关货船较少”。该年实征关税96916两零,比四十九年分少收银11900余两(27)。乾隆五十一(1786)、五十二(1787)两年,同样因运河“水势浅阻,一切油船、茶船、杂货等项船只未能及时流通,是以商贩稀少”,所征税银虽较五十年分有所增加,但与四十九年分相比仍少七八千两(28)。
从天津以南运河沿线临清关的记载,我们可进一步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临清户关关税正额37376两,盈余11000两,合计为48376两。从乾隆五十七年(1792)至嘉庆二年(1797)的5年间,该关共短征税银93556两零,平均每年缺额18700余两;从嘉庆三年(1798)至十年(1805),“除七年分奏报额外盈余银一万四千两外,其余各年均未能征足”,7年共亏缺税银82000余两,平均每年缺额11700余两(29)。道光初年的奏报称,“近年以来不惟该关税无盈余,即正额亦致亏短”。道光元年分临清关仅征银17650两,三年分为30818两,均未能征足正额。山东巡抚琦善分析缺额原因称:临清关“全赖江广纸张、茶叶、磁器、江浙绸缎等货贩运北上,或直隶、山东杂豆赴南售卖,商始流通,始克征税敷额。无如每年十月漕艘过浅,即需煞坝挑河,并无船只可通;迨次年二月开闸以后,先尽粮船行走,凡南来货物多系粮船夹带,税银鲜有抽收。即或有商船往来,一遇卫源微弱,即有封雇、管制之苦,又有过闸守候之累。故粮船之夹带日多,客商之货船愈少,此关税短绌之实在原委也”(30)。南来商货“江广纸张、茶叶、磁器、江浙绸缎等”在临清过关量的大幅度减少,无疑也会影响天津关的货源和税收。咸丰以后,漕粮改由海运,运河逐渐淤浅,南来商货更几乎绝迹。
由海道北上天津的商船有闽广、江浙海船及山东沿海各州县商船,而以闽广海船载货最多。档案记载称:“天津关税有闽广客贩杂货洋船一项,每年于夏秋之间乘风进口,船大货多,钱粮因而丰盛,故津关旺月每年俱在于六、七、八、九等月”洋船进口之时(31)。据档案记载,雍正元年(1723)至少有福建龙溪、晋江、同安等县的5只海船抵津贸易(32),七年(1729)仅六七月即有22只闽广海船“陆续抵关”(33),九年(1731)有53只,十年(1732)有45只海船抵津(34)。南方海船所载商货以糖、磁器、纸张、茶叶等项为大宗。以雍正九年的53只海船为例,其中有45只载有糖货,共计34100余包(桶);有10只载有磁器,共计54万余件;12只载有纸张,23只载有茶叶;其它商货还有苏木、胡椒、干鲜果品、药材、海味等。表2是这53只海船载运商品示例,请参见。
与运河商船的减少不同,乾嘉年间南方海船来津数量有大幅度的增长。如乾隆元年(1736)抵津海船78只,七年为90余只,八年为105只(35);嘉庆四年(1799)“闽粤海船来津贸易者”计有127只,嘉庆五年(1800)为182只(36)。闽广海船数量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天津关税的盈绌。嘉庆初年的奏报称:天津关“税课向赖闽粤海船来津贸易为大宗,每年进口闽、粤各船均有一百数十只至一百只上下,通年比较方无短绌”(37);若其数量减少,即致税收短少。如嘉庆四年“闽粤海船来津贸易者计有一百二十七只……是以钱粮旺盛”,该年共征收税银108123两;嘉庆五年抵津闽广海船共182只,实征税银111716余两,比上届又多3500余两(38)。这两年是嘉庆朝征收关税最多的年分。嘉庆八年分到津闽广海船86只,实征税银97387两,与五年分相比少收银14300余两;九年分抵津海船99只,征银100346两,比五年分少收银11300余两(39)。
二
以上,我们对天津关税额的变化及其税收来源分别进行了考察。关税之外,天津还征收海税。海税的征收始于康熙中叶海禁开放之后,初以“津邑濒海,粮储不足,半资奉省米豆,准由商民运船往来,因征海税”(40)。雍正六年定制:“天津大沽口贩卖杂粮商船,饬令天津县查明取结,一例给予照票,其海口税务即交与知县管理。”(41)
清代前期,东北的粮食输出尚未放开。不过遇有灾歉,皇帝往往下令弛禁。如雍正三年,因“天津等处地方被水,米价甚是腾贵”,令盛京将军调拨粮食“十万石由海运至天津新仓”,同时下令“若有自海运粮之商人,不必禁止,听其运至天津贸易”(42)。乾隆三年,以直隶粮价昂贵,令“商贾等将奉天米石由海洋贩运,以济畿辅”,并免征其粮食税,以鼓励商人运粮。四年十月,乾隆皇帝再次下旨:“嗣后奉天海洋运米赴天津等处之商船听其流通,不必禁止;若遇奉天收成平常、米粮不足之年,该将军奏闻请旨,再申禁约。”(43) 此后,奉天粮食海运天津基本放开。乾隆中叶以降,随着东北地区开发的深化,东北粮食的输出最终全面开禁,从而大大促进了南方海船北上贸易。
天津海税本属地方商税,《大清会典》将其列于杂赋中的落地税下。康熙二十五年,直隶海税银报解512两零,雍正初年为789两零(44),乾隆十八年为7835两(45),二十九年的记载称:直隶“每年征收海税银万一千二百八十五两四钱八分有奇”。《会典》所载海税数字并非天津一处,还包括滦州、乐亭、宁河等处所征(46)。
天津海税原无定额,随征随解。最初,“报解户部只有税银五、七百两不等”。雍正五年直隶总督宜兆熊奏称:“风闻(海税)每年征收银六七千两”,而当年报解的春季税银只有126两,经总督驳查,又报出381两;夏季报收税银1124两,春、夏两季合计为1631两(47),估计全年所征约有三千余两。乾隆中叶以后,天津与东北的贸易迅速发展,税收额也随之大幅度增加。据嘉庆十一年(1806)的调查,此项海税“乾隆年间报收自三千、七千至一万余两,多寡不一,近年以来该县解部银两总不过一万三四百两”;此外,自乾隆四十三年起“逐岁征收盈余自一万八九千两至二万二三千两不等”(48),其数额已相当可观。
嘉庆十一年天津贡生贺有年以“书役侵吞海税,科敛商民”赴京呈控,户部侍郎托津奉旨会同兼管天津关税务的长芦盐政李如枚查处此案。二人审理后上报称,天津海税税源有二:其一,“天津县税局向自奉天载贩小米、高梁、木板等货到津者谓之海船,旧有三百余只,每船每年来往三、四次不等”;其二,“自闽广载贩红、白、冰糖、槟榔等货到津者谓之洋船,每年自八九十只至一百余只不等”。“二项税课按季征收,造册报解,本无定额”,除“每年报部正税银一万三四百两”之外,“盈余数目总有二万二三千两”,再加上“二五折扣及一五耗银”,“统计不下四万余两,如遇旺年,仍尚不止此数”。奉旨:“各省关税课项均有定额,且多系本省督抚派委道员等监收。今天津海税竟归该县自行征解,并不经该管上司查核,而又未定额数,立法本未尽善。俟定案后,当议立章程,或归总督派委道员督理,以专责成而严稽核。”(49)
其实,天津海税本属地方商税,故与关税不同,既无定额,且由天津知县“自行征解”。但既然皇帝下旨,托津、李如枚即遵旨酌定《海税章程》:“嗣后天津海税每年以四万两为率,以二万六千两作为正额解部,以一万四千两作为盈余解贮藩库,留充地方公用”;海税征收“交直隶总督管理,就近派委公正道府大员监收,以专责守。此次定额之后,如再有盈余,该督即饬令尽数报解,奏明酌增额数,毋任稍有隐匿”(50)。经此定制,清政府对天津海税的管理已等同于关税,既有定额,并由直隶总督委派天津道兼管,税收也大部分上交户部。天津海税实际上已成为天津关税的附属部分,每年所征均有专折奏报户部。
天津海税以嘉庆十二年(1807)为始,以4万两作为定额。从嘉庆十二年起至道光中叶,除个别年分征不足额外,大多数年份在征足4万两之外,仍有盈余,其超出部分称作“溢余银”,也按照规定“尽数报解”。道光后期因受鸦片战争和五口通商影响,税额波动较大。表3是嘉庆道光年间所征海税的统计,请参见。
表3中,嘉庆十二年天津海税除正额26000两之外,仅征收盈余银11940两,缺额2060两,原因是该年奉天粮食实行禁运,“至十月内始行弛禁出口,到关已迟”,故未能足额(51)。嘉庆二十一年因直隶等地连年丰收,“价值日见平减,以致奉省粮石商民无利可图”,“是以贩粮进口船只甚属寥寥,收税未能足额”。该年天津海税征银35643两,除正额26000两之外,仅收盈余银9643两零,缺额4356两(52)。嘉庆十三年(1808)则因直隶“夏秋雨水稍多,秋收间有歉薄,米粮市价不无昂贵”;而“奉省收成丰熟,商民趋利若鹜,海船贩运往来次数较多”,在征足4万两之外,还有“溢余银”13000余两。十四年(1809)亦因“奉省岁稔粮贱,而天津粮价昂贵,海船贩运较多,为近年来所罕有”,除定额外征收“溢余银”高达29220余两(53),这是嘉庆年间海税收入最高的一年。
道光二十年(1840)以前天津海税大体保持在4万两左右。道光六年(1826)试行漕粮海运,江苏四府一州共有1500余只沙船装载漕粮由海道运抵天津交兑,天津则雇用大量剥船转漕通州,因而影响到与东北的正常贸易,实征海税仅23003两。按照规定,“装漕沙船准免二成货税”,共免征税银18541两,实征、免征合计为41500余两(54)。道光十二年海税缺额18000余两,据天津道的奏报,该年因直隶受灾,为鼓励商人运米至津,从7月至11月有四个多月“免征米税,仅征杂货钱粮”,故实征税银只有21056两(55),免征额不详。道光十三年和十九年,也有四五个月免征米税,故实征税银只有二万余两(56)。
道光二十年的鸦片战争以及随之而来的五口通商,使东南沿海的贸易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对海税也产生较大影响。道光二十至二十三年(1843),“天津海税因洋面不靖,并奏改茶税,以致缺征”(57)。所谓“奏改茶税”,是指二十三年户部批准的“通筹沿海五关收税事宜”案内所定:“茶叶一项止准由内地行走,不准涉海;倘有情愿由海贩运者,即照西洋各国贸易例一体完税”,遂致“商贩率皆裹足不前”。二十四(1844)、二十五两年亦因“正装茶叶商船并无只艘来津,仅于杂货船附带零星粗茶,征收税银不及十分之一”,以致海税缺额高达10946和9688两之多(58)。道光二十八年(1848),清政府再次实行漕粮海运,装漕沙船仍照六年所定每船可免二成货税,该年共免征税银16889两,实征22787两,征、免合计为39676两。咸丰年间天津海税恢复到每年4万余两,其中运漕沙船照章免征的“二成货税”银,每年自11400余两至29800余两不等。(59)
三
以上考察我们看到,天津海税原属地方商税,随着税收额的增长,嘉庆年间通过制度变更改归中央管理,实际上成为天津关税的附属部分。若将海税与关税合计,嘉道年间天津所征商税大体在12万—15万两之间,最高达16万两,平均为136200余两。其中关税占71%,海税占29%。由于道光十二、十三、十九等年的海税缺少免征部分,海税所占比重实际上当超过30%。表4是嘉道年间关税、海税税额及其所占比重统计,请参见。
前已述及,天津关税税源主要来自运河商货和南方海船。乾隆四十六年管理天津关税务的西宁奏报称,“天津关每年南来船只并粮船随带及各口货物征收税银十分之七,闽广货船征收税银十分之三,此历年办理情形也”(60)。乾隆四十年代,天津关每年征税在10万—11万余两,平均为108999两(见前文表1),以十分之三计算,来自海船的税收约计32700两,来自运河的税收为76300两。乾隆后期开始,由于运河水量不足,南来商货减少,天津关税中来自运河的税收逐渐下降。嘉庆初年的奏报言:天津关“税课向赖闽粤海船来津贸易为大宗”;道光年间的奏报称:天津关税收“向以闽粤商船为大宗,其次则上海沙船”(61)。据此估计,嘉道年间来自闽广、江浙海船的税收在天津关税中所占比重至少应达50%以上。我们以关税中来自运河、沿海的税收各占一半计算,将表4所列税收数据重新计算:其中,来自沿海贸易的税收最高为嘉庆十五年分,112200余两,占税收总额的70%;最低为道光十三年分,67900余两,占总额的58.7%;平均为88100余两,占64.7%。表5是依据表4改制的简表,请参见。
结语
天津关设于康熙元年,其关税税额康熙初年只有35000余两,以后逐渐增长,雍正年间约为7万—8万两,乾隆十八年分突破10万两,二十八年分突破12万两。乾隆二三十年代是天津关税收入最高的时期,每年征银10万—12万余两。天津关税税源主要来自运河商货和南方海船。乾隆中叶以降,随着沿海贸易的发展,来自海船的税收在天津关税中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另一方面,由于运河水量不足,南来商船减少,来自运河的税收明显下降。
天津海税原属地方商税,所征无几。乾隆后期税额大幅度增长,嘉庆年间清政府通过管理制度的变更将其纳入中央的管辖范围,使海税从地方商税变为天津关税的附属部分。海税与关税合计,嘉道年间天津每年所征税额大体在12万—15万两之间,平均为136200余两。
乾隆四十年代天津关税中约有“十分之三”来自闽广海船,每年约计三万余两;海税收入每年报解一万余两,另有盈余银“一万八九千两至二万二三千两不等”,合计也达三万余两。二者相加,天津商税中已有将近一半来自沿海贸易。嘉道年间,来自沿海贸易的税收增至三分之二左右;咸丰年间漕粮改由海运后,这一比例进一步上升。沿海贸易税收的增长,正是天津从运河城市向海港城市转化过程在税收方面的反映。这一转化过程从雍正年间已经开始,乾隆中叶开始加速,至嘉道年间基本完成。
以往关于天津经济的研究很少利用税关(常关)档案资料,因而影响到对开埠之前天津的城市定位。特别在近代史论著中,往往把天津作为商业中心和海港城市的发展完全归之于开埠通商,从而夸大了西方侵略者对天津经济的影响。较具代表性的表述如:“在辟为通商口岸以后仅仅几十年的时间,天津便脱颖而出,由一个近畿的府属县城发展为仅次于上海的全国第二大工商业城市和港口城市,在北方首屈一指。”(62) 我们并不否认天津在开埠之后的飞速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它作为北方沿海最大的港口城市和商业中心的地位在嘉庆道光年间已经确立。对天津等通商口岸城市开埠之前的发展水平予以正确评价和定位,对于我们认识中国传统经济内在的发展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收稿日期:2010年1月26日
注释:
① 笔者所见利用天津关税收档案资料的论著有日本学者香坂昌纪《清代前期の沿岸贸易に関すゐ一考察——特に雍正年间福建—天津间に行われてぃたものにつぃて》(载《文化》第35卷1·2号,1971年)和松浦章《清代におけゐ沿岸贸易につぃて》([日]小野和子主编:《明清时代の政治と社会》,京都,京都人文科学研究所,1983年)。二文主旨在于考察清代前期的沿海贸易,而非天津城市经济。
② 对清代前期天津经济的考察多侧重在漕运和盐业,把天津定位为运河城市,而对沿海贸易对天津经济的影响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如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第8至11章(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9年)、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第3、4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③ 许檀:《清代前期的沿海贸易与天津城市的崛起》,《城市史研究》第13—14辑,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7年。
④ 廖声丰:《鸦片战争前的天津关》,《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⑤ 祁美琴:《清代榷关制度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6—87页;邓亦兵:《清代前期关税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第55—57页。
⑥ 雍正《大清会典》卷五二《户部·关税》,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第768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第3092页。
⑦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六《征榷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考5077。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雍正元年十月初四日直隶巡抚李维钧奏折,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66页。
⑨ 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三三《经政七·榷税》,来新夏等主编,李福生点校:《天津通志·旧志点校卷(上)》,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07页。
⑩ 雍正《大清会典》卷五二《户部·关税》,第3051页。
(11)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七《征榷考二》,考5091。
(12)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一《征榷考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考7835。
(13)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雍正元年十月初四、十一月初一日李维钧奏折,第66—67、194页;第3册,雍正二年九月十九日李维钧奏折,第658—659页。
(14)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雍正二年九月十九日李维钧奏折,第658—659页。
(15)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0册,雍正五年九月十五日直隶总督宜兆熊、刘师恕奏折,第637页。
(16) 乾隆《户部则例》卷五二《关税》,香港,蝠池书院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第499页。
(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以下简称《朱批奏折》):乾隆三年三月十七日准泰奏折;乾隆六年十月十三日、乾隆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三保奏折。
(18) 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5辑,第127页,乾隆十八年四月十八日吉庆奏折;第8辑,第144页,乾隆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普福奏折。
(19) 图1和表1中的税收数据,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天津关税收档案,以及《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筹办夷务始末补遗》。天津关关期系以12个月为一年,遇有闰月连续计算,故税收年分与实际年分不完全对应,并有个别年分会出现两个数据。又,乾隆初年的数据略有缺陷,乾隆二年、四年、五年分均不足一年。
(20)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七《户部·关税》,《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6辑第656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8625—8626页。
(21) 《朱批奏折》: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那苏图奏折。
(22) 《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诚奏折。
(23) 《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征瑞奏折,乾隆八年闰四月二十九日三保奏折。
(24) 《朱批奏折》: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高诚奏折。
(25) 《朱批奏折》:乾隆八年闰四月二十九日三保奏折。
(26) 《朱批奏折》:乾隆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伊拉齐奏折,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那苏图奏折。
(27) 《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征瑞奏折。
(28) 《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征瑞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63辑,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初四日穆腾额奏折,第812—813页。
(2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奏折》):嘉庆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巡抚吉纶奏折。
(30)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钞档》,道光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署理山东巡抚琦善奏折。
(31) 《朱批奏折》:乾隆八年闰四月二十九日三保奏折。
(32)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雍正元年八月十一日直隶巡抚李维钧奏折,第817—818页。
(33)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5册,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直隶总督唐执玉奏折,第903页;第16册,雍正七年八月初九日唐执玉奏折,第324页。
(34)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1册,雍正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直隶总督刘於义奏折,第611—618页;第23册,雍正十年十一月初十日直隶总督李卫奏折,第570—572页。
(35) 《朱批奏折》:乾隆元年八月初八日三保奏折,乾隆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伊拉齐奏折。
(36) 《朱批奏折》:嘉庆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观豫奏折,嘉庆五年十一月初九日那苏图奏折。
(37)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嘉庆朝奏折》,嘉庆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董椿奏折,该资料为邓亦兵先生提供,附笔致谢。
(38) 《朱批奏折》:嘉庆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观豫奏折,嘉庆五年十一月初九日那苏图奏折。
(39) 《朱批奏折》:嘉庆八年九月二十一赛尚阿奏折,嘉庆九年九月十九日珠隆阿奏折。
(40) 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三三《榷税》,《天津通志·旧志点校卷(上)》,第1108页。
(41)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五《户部·杂赋》,第657册,第9045页。
(42) 乾隆《天津县志》卷一《纪恩》,《天津通志·旧志点校卷(中)》,第25页。
(43) 乾隆《天津县志》卷一《续纪恩》,《天津通志·旧志点校卷(中)》,第36页。
(44) 康熙《大清会典》卷三五《户部·杂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715册,第1661页;雍正《大清会典》卷五三《户部·杂赋》,第769册,第3135页。
(45)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户部·杂赋》,《四库全书》第62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54页。
(46)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五《户部·杂赋》,第9052页。
(47)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0册,雍正五年九月十五日直隶总督宜兆熊等奏折,第636页。
(48) 《朱批奏折》:嘉庆十一年十二月初一及初十日托津、李如枚奏折。
(49) 《朱批奏折》:嘉庆十一年十二月初一及初十日托津、李如枚奏折。
(50) 《朱批奏折》:嘉庆十一年十二月初十日托津、李如枚奏折。
(51) 《录副奏折》:嘉庆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直隶总督温承惠奏折。
(52) 《录副奏折》:嘉庆二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方受畴奏折。
(53) 《录副奏折》:嘉庆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直隶总督温承惠奏折。
(54) 《朱批奏折》: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十日那彦成奏折,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阿扬阿奏折。
(55) 《朱批奏折》: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琦善奏折。
(56) 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直隶总督琦善奏折,数位典藏与数位学习成果入口网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dacs5/System/Exhibition/Detail.jsp? OID=2666971;道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直隶总督琦善奏折,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dacs5/System/Exhibition/Detail.jsp? OID=2636576。
(57) 蒋廷黻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第4册,道光朝,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54页。
(58) 《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第4册,道光朝,第60—61、242页。
(59)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天津关关税征收报告表(海税)》。
(60) 《朱批奏折》: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初三日西宁奏折。
(61)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嘉庆朝奏折》,嘉庆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董椿奏折;《宫中档道光朝奏折》,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德顺奏折,该资料为邓亦兵先生提供,附笔致谢。
(62) 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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