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继续教育论文,发达国家论文,欧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概况
(一)美国继续教育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继续教育的国家,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也是继续教育最发达的国家,截至目前参加继续教育人数已超过2500万人,并以每年100万人的速度增长。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备的继续教育体系和成熟的继续教育立法。
美国历届政府清醒地认识到继续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十分重视继续教育立法,可以说是世界上继续教育立法最多的国家。1862年通过《莫里尔法案》,办起了“赠地学院”,并开始进行以成年人为对象的推广教育;1946年的《乔治-巴登法案》规定,对渴望就业者和有必要提高工作能力者进行培训和再培训;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要求各地区设立职业技术教育领导机构,有计划地对青年和成年人开设职业训练;1961年的《地区再发展法案》旨在通过职业培训以促进失业者集中地区的发展;1962年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规定加强失业者和半失业者的职业培训;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案》规定需要提高现有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成人劳动者和需要特别职业训练的失业者、半失业者均应接受职业教育;1964年的《经济机会法案》规定要对那些在劳动市场中处于不利境地的阶层提供一定的事业训练;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案》提出加强对继续教育活动的援助;1966年的《成人教育法案》就成人教育的目的、任务、内容、教师培训、管理体制、经费等问题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为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1992年国会通过的《工作培训改革修正案》修改了以往有关工作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案,扩大了对成人继续教育资助的范围和金额。1993年国会又通过了《学校——工作机会法案》,规定拨款给州和地区,为年轻人提供两种形式的学习。此外,美国还颁布了《全面就业与培训法案》(1973年)、《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案》(1977年)、《职业训练合作法案》(1982年)、《职业培训计划》(1992年)等。这些法案均对美国继续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法国继续教育立法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为继续教育立法的国家。法国的继续教育立法不仅表现在对继续教育的专门立法上,在其他教育相关立法中往往也有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和条例。
1919年的《阿斯杰法》中就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1947年的《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再次提出发展继续教育的主张,规定“青年离校后仍继续受社会教育”。1956年《终身教育草案》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正式使用“终身教育”概念,对法国战后继续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63年的《职业训练法》明确指明了继续教育的地位,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国家政策从法律上固定下来。
1971年,法国颁布了《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和《企业主承担初等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法》,统称上述四法为《职业继续教育法》,该法使1963年以来的有关继续教育法律条文系统化,是法国继续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该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每个劳动者都应有享受继续教育的机会;任何拥有十名以上领薪工人的雇主,每年应拿出本厂工资总数的1.1%作为资助国家继续教育活动的费用。根据该法规定,成立一个隶属于总理的、由国民教育部长任副主任的部际委员会,以及一个常设小组,负责制定与实施继续教育方面的政策。同时成立一个主要由政府各部代表、有关职业及工会代表组成的全国继续教育方面的理事会,协助开展工作,其后于1977年成立了国家职业教育部,下设继续教育局,使中央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更加完善。此法于1978年与1984年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正与补充,已日臻完备。
1976年,政府又通过了《终身培训法》。为了保证继续教育的时间,1978年还通过了《培训假期》的法令。该法规定:凡领薪劳动者,如果愿意接受国家认可的职业培训,有权向其雇主要求享受培训假期;在同一行业工作两年以上,其中半年为本厂厂龄的职工,都可享受500小时带薪培训假期的权利。1984年,法国通过新的《职业继续教育法》,重申了职工带薪培训假制度并明确规定:参加培训的人数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培训经费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负责攒集,并根据参加培训人数、时间、培训内容、水平等标准拨发;雇主应为职业继续教育提供经费,职工参加培训期内的工资由企业照发,或由培训机构从培训经费中支出。同时,进一步强调对18-25岁的青年实行工学交替的职业培训。1998年,法国又制定了振兴终身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继续教育的执行体制及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
法国的继续教育在世界现代教育史中是比较成功的。从1976年至今,法国继续教育逐渐成熟,其主要标志最突出地表现在通过立法,将有关继续教育的各项事宜作了详尽的法律规定,使继续教育工作得以有效协调地开展,并依据有关法律组建了继续教育的管理体系,使继续教育在组织上得以保证,从而促进了法国继续教育的快速发展。
(三)英国继续教育立法
英国非常重视继续教育的立法,早在《1944年教育法》,即著名的《巴特勒法案》中就首次使用“继续教育”的概念,并确立了继续教育的地位、主体等相关内容。1957年英国颁布的《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政府有向工人教育协会开设的成人教育课程提供资助的责任,继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刚离开学校,需要在地方学院学习初级职业技术或商业知识的人。1969年苏格兰通过一个教育法案,扩大了继续教育的范围,取消了“为超过入学年龄”字样,从此,非正规继续教育向社区任何成员提供课程。
1988年和1992年英国相继颁布了《教育改革法案》和《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两法案的颁布使英国继续教育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教育改革法案》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做出了较大调整,明确了中央教育机构与地方教育当局在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上的分工。《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对继续教育的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并对继续教育的管理、财政、设施等各方面做出了规定,保证继续教育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能独立履行其教育职责。
进入新世纪后,英国政府继续积极完善继续教育政策。2002年政府发表的《为了每个人的成功——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出,继续教育要以雇主和广大学习者以及整个社会的需求为导向,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2006年,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发表了题为《继续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机遇》白皮书,首次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做出全面的规划,即确定教育和技能部、学习和技能委员会、继续教育和培训机构这三级管理框架,并对每一级管理部门的职能作了清晰的划分。根据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建议,英国议会于2007年3月颁布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该法对继续教育的主要管理机构——学习和技能委员会作了较大的调整,使其结构更为合理,工作更为高效。该法案从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为重点,提出了继续教育的改革目标和内容,由此确立了英国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正是通过以上法案,英国从法律上确立了继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政府及各部门对继续教育应承担的责任与职责,保证了继续教育的财政拨款,从而促进了英国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特点
(一)国家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及其立法工作
美国历届政府非常重视继续教育立法,继续教育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立法密切相关,其通过的继续教育法案数量众多,对美国继续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法国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推动继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每一次重大的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举措,都是以教育立法为先导,通过立法确定改革发展的任务与目标,同时又利用立法形式去推动贯彻实施,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使继续教育在国家的监督和计划下健全地发展。英国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从19世纪以来,英国政府公开发表的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报告和白皮书有十几份,制订的与继续教育有关的教育法达十几部。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订和100多年的努力,英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
(二)通过立法明确继续教育的地位和管理体制,保证继续教育的经费来源
从法律上明确继续教育的地位和管理体制,是继续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这一点在三国继续教育立法过程及有关法案中均有重要体现。而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继续教育的经费来源,也是三国继续教育立法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为加速发展继续教育,美国政府除不断增加国家财政拨款外,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继续教育经费所承担的比例,规定了企业、产业部门及雇主对职工教育经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并积极倡导、鼓励民间团体、个人投资教育,从而保证了继续教育资金的来源,有力地保障了继续教育的发展。法国不仅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国家对继续教育进行资助,还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和经费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继续教育中对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英国政府对此问题更是高度重视,多次在立法中明确继续教育的经费问题。如根据1992年颁布的《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的规定:英国的专门机构——继续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经费,继续教育经费总数的3/4或4/5来自于该拨款委员会,以做到专款专用。
再次,适时对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继续教育改革的需要。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三国继续教育法律不仅十分丰富,相互衔接,便于操作,而且能够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进行修改与调整,理论研究的新突破和实践中的新经验不断注入法律之中,形成了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尽管在不同时期三国制定的继续教育法律内容各异,但它们一般都表现为一个法群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前一时期的立法为后一时期的立法创造了条件和基础;后一时期的立法是前一时期立法的深化发展和提高。
三、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继续教育日益受到重视,并得到快速发展,但还存在着投入不足、内容老化、形式单一、管理体制不完善等缺陷。因此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成功的立法实践,我国更需加强继续教育立法,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使继续教育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之路。
(一)结合实践,加强继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滞后于继续教育实践的需要,特别是继续教育的定位问题、培养模式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解决,因此,有必要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继续教育的立法实践。一要从总结历史经验出发,充分利用已有的内部条件,把我国继续教育多年成功的实践经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二要洋为中用,充分借鉴国外继续教育立法经验。参照欧美发达国家的继续教育立法,我们务必注意的是,立法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论证。
(二)加强继续教育立法工作,完善继续教育体制
通过立法确定改革发展的任务与目标,同时又利用立法形式去推动贯彻实施,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使继续教育在国家的监督和计划下健全地发展。这是目前世界各国发展继续教育的一条基本原则。与美、英、法三国相比,我国的继续教育立法工作显得较为薄弱,特别是继续教育的专项法律非常缺乏,至今还没有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继续教育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继续教育的发展,且在内部结构上存在着重复、冲突等不协调现象。为了完善继续教育体制,我们应当积极推进继续教育立法,明确继续教育的法律地位,对政府、单位、个人、教育机构等各方面在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奖励与惩处作出明确的规定,建立继续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使继续教育的各个环节组成统一、协调、高效的运作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适时修法,健全继续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
继续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个人发展关系最为紧密,欧美发达国家经常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继续教育法的内容适时进行修订,其灵活性值得我们去借鉴。我们在继续教育法制建设中,要把终身学习作为继续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及时反映继续教育的最新需求,肯定继续教育改革的经验,对继续教育实践中出现的难题,用立法加以引导与促进。同时,根据各种实际问题,对继续教育法律适时地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其与继续教育实践的同步性。此外,欧美发达国家对继续教育法规的实施效果的全面监管也是其继续教育法制化良性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继续教育执法与监督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应我国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实际的继续教育执法与监督制度,保证继续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收稿日期:200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