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农村契约功能演变的复杂性_乡约论文

清代农村契约功能演变的复杂性_乡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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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2-0170-07

乡约被赋予基层行政管理职能,在清代各地是普遍现象。史学界虽然已有一些文章论及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①,但尚无文章探讨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清代乡约职能演变具有地域性和多样性等特征,体现了清代地方社会的复杂性和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探讨清代基层社会组织职能演变的规律,说明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与乡村政治生态的关系。

清代内地的乡约并不是一开始就被赋予了基层行政管理职能的。清朝最初在汉族聚居的内地设置乡约,并使其专司教化,负责于朔望讲读圣谕,但后来它们中的相当一部分逐渐被赋予了基层行政管理职能。比如,于成龙在任湖北黄州府知府时曾说:乡约事务繁多,“一事未结,复兴一事”,致使乡约长“终朝候讯,迁延时日,无归家之期。离县近者,犹可朝来暮去。其远在百里外者,即以点卯论,两日到县,一日点卯,再两日归家,是半月内在家不过十日。加以协拏人犯、清理区保,手忙足乱,无一宁晷。……一旦责以风化,彼乡约曾未家居,何由而劝人为善去恶?”[1](卷74,《兵政五·保甲上》)清初人汤斌在任陕西按察司副使时,设乡约负责教化,同时又要求乡约“每月朔望,仍各赴该管官投递有无左道甘结”[2](卷2中,《陕西公牍》)。民国《重修咸阳县志》记载:雍正年间,该县“大乡、大村俱设立讲约一所,于举贡、生员内拣选老成有学行者一人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值月,朔望宣讲。其后乡约催款而已”[3](卷1,《地理志·礼俗》)。乾隆年间,河南布政使佛德奏称:“州县官于民间词讼,近有滥批乡约、地保等处覆者。”[4](第18册,卷728,乾隆三十年二月戊子条)道光《阳曲县志》记载:“迩来六言不讲,为乡约者仅效奔走、供使令而已。”[5](卷10,《刑书》)由此可见,清代内地的一些乡约确实经历了一个由教化型乡约向行政型乡约的职能演变过程,而且演变的时间各地不尽相同。

清代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乡约在设置之初就被赋予了基层行政管理职能。清代青海地区的少数民族乡约最早出现在雍正年间。当时清朝平定了罗布臧丹津的叛乱,川陕总督岳钟琪于是奏称:“凡切近河、洮、岷州内地番人,与百姓杂处者……但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令催收赋科。”[6](卷1,《建置沿革》西北回民乡约则出现在乾隆年间甘肃回民起义被镇压之后。《阿文成公年谱》记载:“回民中选老成谨厚者充当乡约,令其查察匪类,随时举报,乃四十六年原定善后条款。”[7](卷28,乾隆四十九年八月十六条)新疆地区是在左宗棠收复新疆后才普遍改设乡约的。《补过斋文牍》记载:“设省之初,巡抚刘锦棠裁撤伯克,改设乡约,听地方官之指挥,以办理地方之公事。”[8](甲集上,P66《新疆图志》记载:“新疆自乾隆时平定准回,设大小头目于各城,名为伯克,各有职掌,亦即乡官也。光绪初,建行省后,奏裁伯克,改为乡约、保长,犹其意也。”[9](卷45《民政六》)左宗棠收复南疆后,布鲁特十四头目回归祖国,“始服役输税”,清朝“以四乡约分理其事”。[10](《英吉沙尔乡土志·人类》)由此可见,清代西北地区不同的少数民族虽然推行乡约的时间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普遍在设置之初就被赋予了基层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经历由教化型乡约向行政型乡约的转变过程。

清代东北地区的乡约也在设置之初就被赋予了基层行政管理职能。随着移民大批涌入东北以及晚清时期东北的开禁,乡约成为东北新兴垦区主要的基层社会组织。清末东三省总督徐世昌曾说:在东北,“乡约、家长原为组织地方行政而设”[11](卷52,《电文十》),“以为行政机关之辅助”[12](卷1,《边务·延吉篇·纪交渉》)。在东北地区的宾州府,“向来催收大小租及学警各捐,报验命案,均归乡约经理”[13](乙编《公牍辑要·吏治·推行宾州要政条陈》)。东北地区的梨树县设县之时,即“以乡约、保正专任乡村之公役”[14](甲编地理卷3,《城垣公廨·区村》)。东北地区的乡约之所以一开始就被赋予了基层行政管理职能,这是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闯关东的移民潮水般涌入东北垦荒,使东北地区的基层社会控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清朝为了填补东北新兴垦区基层行政管理的真空,加强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在东北地区开始推广乡约,并赋予乡约基层行政管理职能。

清代西南地区乡约的情况则比较复杂。西南汉族聚居地区的乡约也与内地的汉族乡约一样,经历了一个职能逐渐由教化向行政管理的转型过程。如顺治十八年(1661年),云南巡抚袁懋功曾说:“乡约之设,每一里中有齿德表率乡民者,该里公举一人,于朔望齐至公所,宣谕六事,使地方人等各知孝弟忠信、礼仪廉耻,奉行毋违。……输纳钱粮,总领自有里长,催征自有排年及里名下花户。即有拖欠,该县自有限期追比,未有乡约经管钱粮者。今查昆明一县,据县所委乡约多至四百余名,各里钱粮听其掌管。”[15](P262-263)看来西南地区汉族乡约的职能转型在清初就出现了。而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乡约多是在清代改土归流之后设置的,且在设置之初就被赋予了基层行政管理职能。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云贵广西总督尹继善疏定黔省九股新辟苗疆善后事宜,“酌定乡约、保长、甲长,令其管约稽查”[4](第8册,卷141,雍正十二年三月辛巳条)。雍正年间,川陕总督岳钟琪条奏川省苗疆善后事宜时说,“择番苗之老成殷实者,立为乡约、保长,令其约束”[4](第7册,卷66,雍正六年二月壬午条)苗民。《雷波琐记》记载:“雷波界内自设夷约后,事有统属。”[16](P8)在贵州普安县,“嘉庆二年之后,四里土司陆续故决,所属苗民改置乡约、寨头管束”[17](P293)。清代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乡约被赋予基层行政管理职能,是为了适应改土归流后加强官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黔南职方纪略》记载,改土归流地区设置乡约后,“一切催输、缉捕之责,皆经差役、乡约,而土司遂无权矣”[17](P276)。可见,清代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乡约被赋予基层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削夺少数民族土司的权力。

总之,清朝的乡约普遍出现了职能变化,但有的乡约经历了由教化向行政管理的职能演变过程,有的在设置之初就被赋予了基层行政管理职能,而且乡约被赋予基层行政管理职能的时间各地不尽相同。因此,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演变方式的地域性,而且表现为演变结果的多样性。

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直接导致乡约类型的多样化。这里以河南乡约为例加以说明。河南一些州县的乡约自始至终都是纯粹的教化组织。比如,民国《修武县志》记载:“乡约专司朔望宣讲圣谕。”[18](卷4,《舆地志·里甲》)而河南一些州县的乡约逐渐演变成为职役。比如,民国《重修信阳县志》记载:“其以乡人治其乡之事者,乡约、地方等役。……乡约管催钱粮,地方管田土、词讼、命盗等案。”[19](卷8,《民政一·职役》)还有一些乡约则演变为半官方的基层组织。比如,罗山县于“清代康熙时,里改名为约,乡仍旧。当时为三十八个约,至乾隆时增为四十五个约”[20](卷1,《历史沿革》)。嘉庆《洧川县志》记载:“康熙丁未……立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八约,而以八里均之。”[21](卷4,《职官志·宦迹》)另外,还有一些乡约成为职能单一的基层管理人员。比如,田文镜在《抚豫宣化录》中记载:“嗣后有业主地亩,地方官多方劝谕,责令栽种树木。其无业主荒地自生酸枣,严禁斩刈。……仍择立保约一名,专司稽查。如有仍前恃强剪伐及乘间窃取者,即行报官,按法重处。”[22](P89)可见,这里记载的乡约仅负责保护树木。而乾隆《林县志》记载:“洹河自西山各源迄水磨山二十里许,河流平地。自龙门冈桥西至柳滩,旧设管水乡约一人。龙门岗桥东至陵阳,旧设管水乡约一人。”[23](卷4,《山川下·渠道》)这里记载的林县乡约仅负责水利事宜。从河南乡约的情况可以看出,清代乡约类型的多样化是十分明显的。

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不仅导致乡约类型的多样化,而且引起行政型乡约职能的多样化。就乡约催科而言,行政型乡约的职能各地就不尽相同。有的乡约主要负责催征钱粮。比如,乾隆《罗山县志》记载:“境内约分三十有八,约定而粮不移。甲长催征,惟本约是问。”[24](卷5,《官师志·宦绩·知县》)河南光山县也是“用约保催粮”[25](卷19,《艺文志三·议》)。但有的乡约主要负责征派陋规。比如,山西高平县“里各里老一、地方一,甲各什牌一,掌其里之赋税。……乡约则视村聚众寡以为增损,而司徭役之征令、人徒之拘集焉”[26](卷1,《地理·里甲》)。在云南呈贡县,“无论冲途及偏僻州县,皆设有夫局,多属劣绅或乡约、伙头经理”[27](卷7,《艺文志·永远裁革夫马详文》)。在云南姚州,“州属支应公事人役有三,曰乡约,曰巡捕,曰保长”[28](卷3,《食货志·力役》)。在新疆南部的维吾尔族地区,每“乡各设百户长……十户长……州县官吏又于城中设总长一人,谓之乡约。有大兴作徭役,乡约分檄各长,皆咄嗟立办”[9](卷48,《礼俗》)。行政型乡约不仅催科职能因地而异,而且其基层司法职能各地也不尽相同。清代乡约一般仅有调解民间细小纠纷的职能,但有的乡约几乎包揽了乡村的民事纠纷。比如,在清代甘肃循化厅,官府“遇有讼案,察其情节,不关命盗,批令亲友、乡保斟酌和息”[29](顺序号.17572)。《正谊堂集》记载:“台属有司率多不亲理民事,皆批乡约、保长管事,书役查覆。”[30](卷5,《告示·申饬台地应禁诸弊士》)在东北宾州,乡约“擅受民词,拿赌勒霸,凶暴如虎。……其会房门亦悬虎头牌,立军棍焉”[13](丙编《风土调查·公共团体·练会》)。江西吉安府的乡约则往往擅自处理盗案,“有指为偷窃者,辄于公所用刑审讯”[4](第35册,卷165,道光十年二丁丑条)。清代行政型乡约的其他职能也和催科职能、司法职能一样,地区差异非常显著,多样化特征亦十分明显。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举例说明。

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不仅导致乡约类型的多样化和行政型乡约职能的多样化,而且还导致教化型乡约和行政型乡约在同一地区同时并存。在教化型乡约转变为行政型乡约以后,一些地方官为了推行乡村教化,重新设置了以教化为主的乡约组织,从而造成教化型乡约和行政型乡约的并存。比如,在河南商水县,“康熙初改置二十四地方,后增七地方,共三十一地方。各有乡约、地方二人,时时稽查户口,勿使容留奸宄,窝藏匪类”[31](卷5,《地里志·里地方》)。但该县于“雍正七年,奉旨设立讲所五处,各所选择绅士学行素优者,立约正一名,值月四名。每逢朔望,宣讲圣谕”[32](卷2,《建置志·宣讲》)。光绪《富平县志稿》记载:“乾隆初,知县乔履信编合邑一千八十七堡,每堡设乡约、练总各一二人不等。习俗相沿,视为贱役。……又分县属为八十五联,每联领十堡,设立约、乡长各一人,给以条约,以申教令。”[33](卷4,《经政志·乡甲》)《桑梓述闻》记载,贵州瓮安县“各里乡约一名”,承办公务,同时又“于各乡择民之端正、老成者,举为约正,使专任化导,而勿溷以赋税、词讼之事”[34](卷3,《官政》。在云南博白县,虽“设练总、练勇、乡约、长斡于各乡堡,出入守望,保护乡闾”[35](卷7,《经政二·兵防》),但又有关于庠生庞灿文被“举为约正,使朔望宣讲圣谕”[35](卷12,《纪事·义行》)的记载。咸丰《重修梓潼县志》记载:“各乡里甲旧设耆约、乡约、保正、里长。”[36](卷1,《乡闾》)这里的“耆约”显然是负责教化的乡约,而“乡约”是职役化的乡约。黄六鸿也有类似的记载。他在《福惠全书》中说:“讲约正、副等专司讲政,宜待以优礼。或有关地方教化、风俗事件,听州县所委。其余琐屑,则别有料理地方之乡约在,非彼宜与也。”[37](卷25,《家养部·择乡约》)光绪《珙县志》记载:“我朝设约正、约副宣讲上谕,职司化导,实本周官遗意。无如近世乡约,不问年德,徒取备数,甚至钻营保正,何能胜任教化?风俗颓败,职此之故。嗣后各乡士民宜于耆旧之中,遴择品行素著、众所推服者,公举数人,或充约正,或为约副,将《圣谕十六条》广行宣谕,以佐化理。”[38](卷5,《风俗》)可见,教化型乡约和行政型乡约的同时并存,在乡约职能演变过程中并不是偶然的个别现象。

由以上可知,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不仅导致乡约类型的多样化和行政型乡约功能的多样化,而且引起教化型乡约和行政型乡约在同一地区的同时并存。这说明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不仅具有地域性,而且具有多样性。这是清代乡约职能演变复杂性的又一重要表现。

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是由清代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环境所决定的。

清朝设置乡约的本意是让其专门负责基层教化,乡约的职能演变是地方官提倡的结果,而不是清朝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同地区的地方官府对乡约等基层组织责成轻重各有不同,因而各地乡约职能的演变不可能整齐划一。一般来说,在官府控制比较薄弱的地区,乡约的权力就会膨胀。在深山老林地区或偏僻的平原地区,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比较薄弱,乡约的作用自然要大些。比如,《牧令书》记载:“四川僻邑山中乡约,民间称为官府。”[39](卷8,《屏恶》)在陕西凤县,“境域寥阔,远者离城至三四百里,地僻山深,官司耳目所不及。遇有是非斗争事故,恃乡约与为排解”[40](卷8,《风俗·民风》)。在陕西石泉县,也是“山中乡约较山外为重”[41](卷4,《事宜附录》)。清末东三省总督徐世昌曾说:“因(一)无官治,(二)官不愿或不能治,而乡约乃分东省数百年政治之席,直接临民,置地方官于间接地位,为乡约之傀儡”,以致乡约“与官分治”。[12](卷1,《边务·长临附件·纪乡约第八》)在清朝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官府对基层的控制都很薄弱,乡约的实际权力也比较大。比如,在青海丹噶尔厅,乡约调解民间纠纷时,“设立法堂,呼噶升坐,分班侍立。剖其曲直,判其是非。稍如情理不实,而鞭打之刑登时立至”[29](顺序号.17518)。在广西贵县,“县民韦志刚向充五山五里总约,无知猺獞悉听指挥。獞人共呼为汗,乡民咸称老爷”[4](第16册,乾隆二十五年三月甲戌条)。乾隆《永顺府志》记载:“土民因仍故习,每于保正、乡约承役之时,俱送贺礼。或称为老爷,或称为父母官,以致舍把之名虽除,舍把之实未改。”[42](卷11,《檄示·详革土司积弊略》)在甘肃临夏,“乡约的职务是催粮、催草、催银、调解地方纠纷、经管地方其他杂务。特别在远离官府的东乡,乡约的权势更大,他们可以‘一言灭人家,一言兴人家’,即所谓‘文官相爷,武官侯,百姓的乡爷(约)为了头’”[43](P109)。民国初年,新疆省长杨增新曾说:“新疆知事不通回缠语文,往往视问案为畏途。一切词讼,多有批交阿洪、乡约处理者。……百姓亦知官之不乐问案也,凡百词讼,亦自行投诉于阿洪、乡约,代为了结。”[44](卷12)杨增新说的虽是民国初年新疆的情况,但新疆民国初年的乡约是从晚清的乡约演变过来的。由此可见,乡约职权的大小与基层社会官权的盛衰关系密切,官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程度的不同,必然引起乡约职能的地区差异。

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还与地方主流社会势力的地区差异有关。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是官府权力下移的表现,是官府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的一种方式,因而乡约的职能演变必然引起官府和地方主流社会势力的权力博弈。在乡约职能演变的过程中,地方的主流社会势力不愿退出乡村政治舞台,双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只好互相妥协。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首领和头目在地方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乡约权力往往与少数民族首领和头目的权力相结合。比如,在四川阿坝藏族屯区,“乡约是寨首”[45](P408)。光绪年间,刘锦棠在新疆各地裁撤伯克后,“准其各留原品顶戴,仍视城关事务繁简,分设乡约。……其乡庄地远,骤难户晓,旧有之伯克暂仍不裁。遇有缺额,亦不另补,以期渐照城关,一律改设乡约”[46](卷10)。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乡约在改土归流的初期,也多由少数民族的头人担任。[47](P21-24)在回教盛行的地区,宗教势力在地方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能转型的乡约往往与宗教权力相结合,不仅乡约由阿訇出任,甚至乡约也按照清真寺设置。比如,乾隆《循化志》记载:“掌教改为总练,阿洪改为乡约”[6](卷8,《回变》);“合属礼拜寺共五十九座,内大寺九座,小寺五十座,回约五十九名”[6](卷6,《寺院》)。宗族势力在南方的地方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乡约权力往往与宗族权力相结合。比如,《西江视臬纪事》记载:“凡有世家大族,丁口繁多者,即令该族于尊长内无论是否族长、房长,择有举贡生监品行素优,实为合族所敬惮者,公举一人委为族约。无举、贡、生、监,即选人品端方足以服众者一人为之。……子弟不法,轻则治以家法,重则禀官究处。至口角争忿,买卖田坟或有未清,事涉两姓者,两造族约即会同公处。”[48](《续补·议详·设立族约议》)在西北干旱地区,水利组织在地方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乡约权力往往与水利组织的权力相结合。比如,甘肃东乐县“县境分为五台,台有坝,坝有约,约有耆约、渠甲等,供水利、粮草各差。凡有细故争讼,先质于耆约。……凡依科集捐,供支兵差,清查奸宄,一切细故之裁判,公令之宣布,皆责成之”[49](卷1,《地理志·保甲》)。新疆奇台“境内共三十二渠,每一渠为一堡,有乡约、农官司之”[50](宣统三年五月初八日)。总之,清代地方的主流社会势力各地并不相同,因而体现官权下移的乡约职能演变也呈现出地区差异。

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也与地方社会的复杂性有关。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必然引起权力在基层社会组织之间的重新配置。在不同的基层权力体系内,乡约职能演变引起的基层权力的重新配置是各不相同的。而清代各地的基层权力体系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基层社会组织职能分工的不同,进而引起乡约职能的地区差异。这种差异在甘肃各地表现就很明显。比如,华亭县每甲“设甲长一名统之,以稽查匪类;设里长一名,以司催科;设乡约一名,以办公务,司斗秤”[51](卷2,《建置志·保甲附民团》)。成县“里屯各设乡约事宁息。千总、地方、练长司稽查,兼催办钱粮公事”[52](卷2,《官师志·政教》)。前面已经提到,在东乐县,凡依科集捐,供支兵差,清查奸宄,一切细故之裁判,公令之宣布,皆责成乡约。敦煌县“耕耘灌溉,播种收成,专以责之农长。考课勤惰,化导愚顽,专以责之乡约。稽查匪类、酗酒、赌博,催各户种地,以及不许私自他往等事,专以责之坊长。稽查各户,不许靡费口粮,并督令勤心喂养牛骡,守催耕种地亩,专以责之甲长”[53](卷2,《地理志·乡农坊甲》)。洮沙县“分九适中,有九乡约,每乡约用保长一二人不等,分职办公”[54](卷4,《政治部门·自治保甲志》)。合水县设有乡约、甲首、户首,“乡约有稽查保甲、保领借粮之责。甲户首则催纳钱粮,支应差徭”[55](下卷,《风俗·吏事》)。固原“每里、监、堡、屯均按照村庄多寡、户口繁简,置有堡头、乡约各名色,办理地方公益。……丁银催征,政治推行,悉本于此”[56](卷8,《治权志·民政·保甲》)。中卫县“自县令、丞、尉而下,各城堡有乡约、堡长、甲首、乡老、领催之名,以分司催办地方公务。复于衿士中立社长、公正,以监察之”[57](卷3,《贡赋考·户口》)。在甘肃一省之内,乡约职能演变引起的基层权力的重新配置尚且不尽相同,不同直省之间地方社会的基层权力体系自然更是千差万别,因而由乡约职能演变引起的基层组织间的权力重新配置也就差异更大,乡约的职能演变也就更加复杂。

总之,清代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程度因地而异,地方传统的主流社会势力各地也不尽相同,基层权力体系的地区差异更是十分明显,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

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表明清朝制度设计的乡约与实际运行的乡约差异很大。这种差异既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的结果,也是地方社会内部各种势力博弈的结果。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既说明清代乡约在基层社会中具有适应性,也说明清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方式具有灵活性。清代的国家权力正是通过乡约灵活多变的职能演变逐渐向乡村社会深层渗透。清代行政型乡约的推行越来越广并一直持续到清末,对稳定清朝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这说明以地域性和多样化为特征的清代乡约职能演变是乡约职能转型的成功模式,也说明清廷没有对乡约职能的演变采取主动的政策干预,这不是清朝统治政策的失误,而恰恰是清朝对基层的统治政策走向成熟的表现。

注释:

①如王日根:《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胡庆钧:《从蓝田乡约到呈贡乡约》,《云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杨念群:《基层教化的转型:乡约与晚清治道之变迁》,《学人》第11辑;[日]佐伯富:《清代的乡约与地保》,《东方学》1964年第28期;段自成:《清代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乡约的推行及其原因》,《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9期,《清代乡约基层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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