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孙中山晚年“中华民族”观的演变与影响_孙中山论文

论孙中山晚年“中华民族”观的演变与影响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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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族形成很早,但民族意识较为淡薄,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古代的中华民族是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而不是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一词最早是梁启超于1902年提出和使用的。继梁启超之后,在清末使用“中华民族”的还有杨度和章太炎。①孙中山在清末没有使用过“中华民族”,而使用的是意指汉族的“中华”(如“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一词。进入民初,孙中山对“中华民族”也只是偶尔用之,他当时用得最多的是“五族共和”。孙中山在演讲或文章中经常使用“中华民族”是在1919年之后,也就是他生命的晚年。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的研究者对1919年后孙中山的“中华民族”观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②但没有认真考察它的具体内涵及其演变。

       笔者对1919年后孙中山的“中华民族”观也是持肯定的态度。③最近再次认真通读了《孙中山全集》的第5卷至第9卷,发现1919年后孙中山的“中华民族”观有一个演变的过程:1919年到1922年,他的“中华民族”观是一种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就实质而言,这是一种大汉族主义的民族观;1923年到他病逝,他的“中华民族”观是一种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既承认“中华民族”是中国的“国族”,但同时又不否认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存在,主张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各民族的融合。孙中山逝世后,中国国民党和蒋介石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认为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其他民族只能称之为宗族。而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则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认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中汉族人口中最多,是中国的主体民族;中华民族是各民族的共同称谓;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本文拟对晚年孙中山“中华民族”观的演变,以及对国、共两党的影响作一研究。

       一、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

       民国初年,孙中山曾积极地宣传和倡导“五族共和”,但到了1919年后,孙中山则对“五族共和”提出了尖锐的批评。1919年他在《三民主义》一文中写道:“我国人自汉族推覆满清政权、脱离异族羁厄之后,则以民族主义已达目的矣。更有无知妄作者,于革命成功之后,创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之说。”④1920年11月4日,他在《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中又指出:“现在说五族共和,实在这五族的名词很不切当。”⑤1921年3月6日,他在《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中强调:“自光复之后,就有世袭底官僚,顽固底旧党,复辟底宗社党,凑合在一起,叫做五族共和。岂知根本错误就在这个地方。”⑥同年12月10日,他在《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中再次强调:“今则满族虽去,而中华民国国家,尚不免成为半独立国,所谓五族共和者,直欺人之语!”⑦

       孙中山为什么要批评和否定自己曾积极宣传和倡导过的“五族共和”呢?归纳孙中山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第一,旧官僚是“五族共和”的附和者,中华民国的国旗“五色旗”,表面上代表的是汉、满、蒙、回、藏等五个民族,实际上它是清朝一品武官的旗帜,代表的是四分五裂,这是“民国成立以来,所以长在四分五裂之中”的重要原因。在我们前引的《三民主义》一文中,孙中山在批评了“无知妄作者,于革命成功之后,创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之说”之后,继续写道:“此民国之不幸,皆由不吉之五色旗有以致之也。夫清朝龙旗,我已不用,而乃反用其武员之五色旗,此无怪清帝之专制可以推翻,而清帝武人之专制难以灭绝也。”⑧第二,“五族共和”中的“藏人不过四、五百万,蒙古人不过百万,清人只数百万,回教虽众,大都汉人”,而且这几个民族目前都处于帝国主义的控制之下,如满洲就处于日本的势力之下,蒙古向为俄国的势力范围,西藏几成英国的囊中之物。总之,“他们皆无自卫底能力”,需要我们汉族的“帮助”。因此,不能搞“五族共和”。⑨第三,“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⑩除汉、满、蒙、回、藏这五族外,还有其他民族存在,“五族共和”并不能代表国内所有的民族。

       就孙中山的这几条理由来看,除第三条能够成立外(因为中国确实不止汉、满、蒙、回、藏这五族),其他都似是而非。民国初年出现军阀割据,导致国家四分五裂,这与实行五族共和、以五色旗为民国国旗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军阀的出现,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特征之一。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曾分析过军阀存在的原因,“即地方的农业经济(不是统一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帝国主义划分势力范围的分裂剥削政策”。(11)至于说汉族之外的其他几个民族人口较少,且都处于帝国主义控制之下,需要汉族人的帮助,因而不能搞“五族共和”,这理由就更不能成立了。“五族共和”思想的渊源是1907年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一文中提出的在立宪的基础上实现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同建国的主张。杨度之所以要提出这一主张,是因为在他看来,各帝国主义虎视眈眈,想瓜分中国,如果像革命派所主张的那样,“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单一的汉族民族国家,那么满、蒙、回、藏民族也可以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结果是分一国领土为数国领土,分一国人民为数国人民,这就给帝国主义瓜分中国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因此,中国各民族只有团结起来,建立包括满族在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才能避免国家的分裂和被帝国主义瓜分。应该说杨度的这一认识是深刻的,这也是后来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于武昌起义后迅速放弃建立单一的汉民族国家的主张而以“五族共和”为建国方针的重要原因。(12)

       实际上,孙中山之所以要批评和否定自己曾积极宣传和倡导过的“五族共和”,其目的是要提倡一种“大中华民族”或“国族”观。因为在孙中山看来,“在今日号称世界最强、最富底民族国家”的美国,“为世界中民族最多底集合体”,有黑种人的民族、白种人的民族,总共不下数百种,仅就白种人的民族而言,就有“英国人、荷兰人、德国人、法国人,参加入他的组织中。美国全部人口一万万,德国人种在美国的约有二千万,实占他底人口总数五分之一;其他英、荷、法各种人在美国的数也不少”。但美国为什么不称英、荷、法、德、美,而称美利坚呢?“要知美利坚底新民族,乃合英、荷、法、德种人同化于美而成底名词,亦适成其为美利坚民族,为美利坚民族,乃有今日光华灿烂底美国”。他称美国的这种以美国原有民族为基础同化其他不同民族为一个民族的民族主义为“积极底民族主义”。据此,他认为,中国要改变长期落后的局面,从一个半独立的国家成为一个独立国家,就应该像美国那样,实行“积极底民族主义”,也就是“今日我们讲民族主义,不能笼统讲五族,应该讲汉族底民族主义”。所谓“汉族底民族主义”,依据孙中山的解释,是“拿汉族来做个中心,使之(指满、蒙、回、藏等其他民族——引者)同化于我,并且为其他民族加入我们组织建国底机会。仿美利坚民族底规模,将汉族改为中华民族,组成一个完全底民族国家”。(13)

       孙中山要人们相信,只要我们实行“积极底民族主义”,以汉族为中心同化满、蒙、回、藏等其他民族而为一新的“大中华民族”,亦即“国族”,中国就一定能够“驾欧美而上之”,成为世界上最发达富强的国家。他在《三民主义》一文中写道:“夫汉族光复,满清倾覆,不过只达到民族主义之一消极目的而已,从此当努力猛进,以达民族主义之积极目的也。积极目的为何?即汉族当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于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如美利坚之合黑白数十种之人民,而冶成一世界之冠之美利坚民族主义,斯为积极之目的也。五族云乎哉。夫以世界最古、最大、最富于同化力之民族,加以世界之新主义,而为积极之行动,以发扬光大中华民族,吾决不久必能驾美迭欧而为世界之冠,此固理所当然,势所必至也。国人其无馁。”(14)

       很显然,孙中山所提倡和主张的是一种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我们说它以同化为基础,因为它是以汉族为中心同化满、蒙、回、藏等其他民族而形成的。孙中山曾多次强调以汉族为中心同化其他民族的重要性。比如,1921年3月6日,他在《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中指出:“将来无论何种民族参加于我中国,务令同化于我汉族。”(15)1921年12月10日,他在《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中又强调,要“发扬光大民族主义,而使藏、蒙、回、满,同化于我汉族,建设一最大之民族国家者,是在汉人之自决”。(16)我们说它是一元一体的,因为除中华民族外,中国境内不会有其他民族的存在,包括满、蒙、回、藏在内的其他民族都被同化成为一个民族了。孙中山曾明确指出:“吾国今日既曰五族共和矣,然曰五族,固显然犹有一界限在也。欲泯此界限,以发扬光大之,使成为世界上有能力、有声誉之民族,则莫如举汉、满等名称尽废之,努力于文化及精神的调洽,建设一大中华民族。”(17)而孙中山所讲的中华民族,用他自己的话说,只不过是汉族的“改称”而已。因此,尽管这种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对于加强中国境内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和巩固的民族国家有它的积极意义,但就实质而言,这是一种扩大化了的大汉族主义的民族观。对于这种扩大化了的大汉族主义的民族观,我们不应给予过多的肯定。

       实际上,早在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决议案》就对那种“以大中华民族的口号同化蒙、藏等藩属”的民族观提出过批评。《决议案》指出:“资产阶级的民族运动,包含着两个意义:一是反抗帝国主义的他民族侵略自己的民族,一是以对外拥护民族利益的名义压迫本国无产阶级,并且以拥护自己民族光荣的名义压迫较弱小的民族,例如土耳其以大土耳其主义压迫其境内各小民族,中国以大中华民族的口号同化蒙、藏等藩属;前者固含有革命性,后者乃是世界革命运动中之反动行为。”(18)说它“反动”,也许有些上纲上线,但它绝不是一种正确的民族观。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

       然而,到了1923年后,孙中山的这种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为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所取代。

       1923年1月1日的《中国国民党宣言》在阐释“民族主义”时指出:“吾党所持民族主义,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积极的为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欧战以还,民族自决之义,日益昌明,吾人当仍本此精神,内以促全国民族之进化,外以谋世界民族之平等。其大要如左:甲、励行教育普及,增进全国民族之文化。乙、力图改正条约,恢复我国国际上之自由平等之地位。”(19)1924年1月23日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则郑重宣布:“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20)在解释第二方面之“意义”时《宣言》写道:“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彻,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中之共同利益。今国民党在宣传主义时,正欲积集其势力,自当随国内革命势力之伸张,而渐与诸民族为有组织的联络,及讲求种种具体的解决民族问题之方法矣。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21)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这时候的孙中山的“中华民族”观具有两大特征。第一,是建立在各民族平等之基础上的。他曾一再强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并认为“民族无平等之结合,民权无确立之制度,民生无均衡之组织”,这是造成“革命战争循环不已,盛衰起伏,视为固然,而未由睹长治久安之效”(22)的重要原因。在《中国革命史》(1923年1月29日)一文中他指出:“余之民族主义,特就先民所遗留者,发扬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点,对于满洲,不以复仇为事,而务与之平等共处于中国之内,此为以民族主义对国内之诸民族也。”(23)《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论述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历史时写道:“故知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24)与此相一致,孙中山在谈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时,用“融化”一词或取代了以前常用的“同化”一词。比如,1923年1月18日,他在《致耳把都拉而吉子函》中指出:“文持三民主义,首即以融化五族,普及教化为务,独异所谋多阻,大功莫集。”(25)同日,他在《复马文元函》中又强调:“西北以交通滞阻,积障未除,滑吏凶横,坐据自大,致使政教坏于废弛,回、汉苦于隔阂,乃眷西顾,使我心忧。文持三民主义以治国,既求民族之融化,更图西北之发展,惟以时机未暇,莫告成功。”(26)“融化”和“同化”虽然只有一字不同,但它体现的是孙中山各民族平等的观念。因为“同化”的主体是汉族,其他民族处于被汉族同化的地位;而“融化”是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交往,不存在谁被谁同化的问题。

       第二,是一种多元一体的民族观。一方面,孙中山并不否认中国各民族的存在,比如,他在宣言、文章或演说中就多次使用“中国各民族”、“国内之弱小民族”、“中国以内各民族”、“诸民族”等表示中国境内存在着多民族的词汇,并将“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27)作为《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内容之一提了出来。另一方面,孙中山又极力主张,“以本国现有民族构成大中华民族,实现民族的国家”,(28)“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29)尽管和以前一样,孙中山持的也是一种“大中华民族”或“国族”观,但它不是建立在“以汉族为中心同化其他民族”之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团结国内各民族”之基础上的。这说明1923年后孙中山所说的“中华民族”或“大中华民族”只是中国境内各民族的统称,是一种“上位民族”的概念,除中华民族外,还存在着构成中华民族的其他民族。当然,在构成中华民族的各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是主体民族。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的“第一讲”中就一再强调:“就中国的民族说,总数是四万万人,当中参杂的不过是几百万蒙古人,百多万满洲人,几百万西藏人,百几十万回教之突厥人。外来的总数不过一千多万人。所以就大多数说,四万万中国人可以说完全是汉人。”(30)

       孙中山之所以在1923年后能够提出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而取代以前的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主要是受了共产国际和新成立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影响。

       “民族自决权”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对民族自决权一向持赞成的态度。1878年,马克思在给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建议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这个原则。到了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列宁更进一步把它作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武器提了出来。他在《社会主义与战争》一文中指出:“帝国主义是少数‘大’国不断加紧压迫世界各民族的时代,因此,不承认民族自决权,就不可能为反帝的国际社会主义革命而斗争,‘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马克思恩格斯语)无产阶级如果允许‘本’民族对其他民族采取一点点暴力行为,它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31)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内容也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从帝国主义压迫下实现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问题。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要点:第一,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去殖民化,实现被压迫民族的解放与独立。第二,反对无条件的民族自决要求,不笼统主张国家分裂,认为民族融合才是民族自决的最终归宿。第三,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被压迫民族的自由自愿原则,反对外部势力用暴力或非正义手段影响民族自决。(32)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时,也把民族自决权思想以及十月革命后俄国根据民族自决权而实行的联邦制及其理论送到了中国。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一切民族都“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33)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国各民族,亦即中华民族是帝国主义压迫的对象,是被压迫民族;而在中国各民族内部,亦即中华民族内部,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辛亥革命之前,满族是统治民族,处于统治地位,汉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是被统治民族,处于被统治地位;辛亥革命之后,在北洋政府的统治下,汉族成了统治民族,包括满族在内的少数民族是被统治民族。因此,在当时的中国,民族自决权便包涵有两层意义:一是中国各民族,亦即中华民族对于外国帝国主义的自决,也就是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二是在中国各民族内部,亦即中华民族内部,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各弱小民族对于处于统治地位的汉族的自决,也就是各民族都有权实行自治,甚至成立“民族自治邦”。1922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体现了这两种民族自决权思想。就第一层意义的民族自决权而言,《决议案》和《宣言》都提出要“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从第二层意义的民族自决权来看,《决议案》和《宣言》主张“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34)1923年6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提出了12项要求,包括“取消帝国主义的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和“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35)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两种民族自决权思想,都对孙中山产生过重要影响。早在中共筹建阶段,孙中山就与共产党人有过接触和交往。1920年,孙中山在上海会见共产国际远东局派到中国来的第一位使者维金斯基,就是陈独秀介绍的。

       1921年孙中山在桂林时,曾与陪同马林前往的张太雷详细讨论了如何动员广大青年参加革命运动的问题,希望刚成立的中国共产党能帮助他做好这项工作。1922年8月下旬,亦就是陈炯明叛变事件发生、孙中山从广州回到上海后几天,受中共中央的委派,李大钊专程赶到上海和他进行了多次交谈,讨论“振兴国民党以振兴中国”等种种问题。李大钊的广博知识,对形势的精辟分析,尤其是他的真诚态度,深得孙中山的好感,有时一谈就是好几个小时,“几乎忘食”。在与孙中山的交谈中,李大钊不可能不谈到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及会议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此时,李大钊还正在构思和写作《平民主义》一文,在文中李大钊提出了中国各民族平等的问题,认为“今后中国的汉、满、蒙、回、藏五大族,不能把其他四族作那一族的隶属”。(36)

       此后,孙中山改组国民党,筹备召开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有共产国际代表和共产党人的积极参与。1923年8月,孙中山委派蒋介石率领孙逸仙博士代表团赴俄国考察。11月26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蒋介石向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递交的关于中国国民运动和国民党的报告说明。11月28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就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作出决议,建议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以“符合时代精神”。其中“民族主义”的一项内容是:“中国民族运动同受中国帝国主义压迫的各少数民族的革命运动进行合作”,即“国民党应公开提出国内各民族自决的原则,以便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封建主义和军阀制度的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这个原则能体现在由以前的中华帝国各民族组成的自由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上”。(37)第二天,蒋介石及他率领的孙逸仙博士代表团带着该决议回国。

       192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局就即将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意见,表示大致赞同党纲草案,“惟关于民族主义内容的解释,我们主张是:对外反抗侵略主义的列强加于我人之压迫,对内解除我人加于殖民地弱小民族(如蒙古、西藏)之压迫”。(38)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议和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局对于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意见,原则上为孙中山所采纳,写进了《国民党宣言》(1923年1月1日),尤其是《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以及国民党的其他文件之中,并成了改组后的国民党的基本国策。据长期追随于孙中山左右、参加过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被大会选为中央执行委员的国民党元老邹鲁后来在《中国国民党史稿》一书中记载,孙中山曾再三强调:“‘民族自决’一说,就是本党的民族主义。”(39)这也是国共能实现第一次合作的思想和政治基础之一。

       实际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是在孙中山亲自过问和主持下,由国民党、共产党和共产国际代表共同制定出来的。其初稿由孙中山委托共产国际代表鲍罗廷起草,作为鲍罗廷的助手和翻译,共产党员瞿秋白将鲍罗廷起草的俄文稿译成了中文,在翻译过程中,瞿秋白不仅做了不少文字修饰工作,而且也对个别内容进行了修改。后来汪精卫作为受国民党临时中央执委会委派的宣言起草员,又在瞿秋白所译中文稿的基础上,另外草就了一份中文稿。《宣言》的草稿出来后,孙中山又指定胡汉民、廖仲恺、汪精卫和鲍罗廷4人组成委员会,对它进行反复的讨论、审议和修改,每次讨论瞿秋白都在场(因他是鲍罗廷的助手和翻译),孙中山有时也参加,最后由孙中山审定。

       可以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本身就是国、共(包括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产物。所以,时任俄国驻中国代表加拉罕对《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十分满意。他在致苏俄外交人民委员契切林的信中写道:“我寄给您的党的宣言、纲领和章程很有意思,它是由三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对以前工作的批评和对中国相互争斗的军阀集团的批评;第二部分是最重要的,这是以最概括的形式提出的国民党的原则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关于民族主义一条非常有意思,那里民族主义是按照共产国际的声明的精神解释的,而且还发挥了关于民族斗争的两个方面的思想,即一方面是同压制中国民族独立的帝国主义的斗争,另一方面是通过赋予中国境内各民族以自决权的办法实现各民族的解放,而这一条还发挥了去年11月28日共产国际执委会有关决议的部分。”(40)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是国、共(包括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产物,但并非意味着在“国内各民族之自决权”的问题上孙中山以及以他为代表的国民党与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观点完全一致。日本学者松本真澄曾指出,在起草《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过程中,孙中山和汪精卫等国民党人与共产国际代表鲍罗廷在“自决”和“联邦制”、“自由联合”和“统一国家”等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41)实际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既是国、共合作的产物,也是国、共妥协的成果。所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文字表述上,是“承认”国内民族有“民族之自决权”,而非如共产国际和共产党在一系列文件中所使用的“主张”或“提倡”国内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承认”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中国以内”的民族自决,而非脱离中国的民族分裂或独立,“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关于国、共两党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的相同之处与分歧所在及其原因,笔者将有专文予以探讨,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这是孙中山能够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取代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的思想基础或来源。因为“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的前提,是承认除主体民族汉族外,国内还存在着其他民族或“弱小民族”,而依据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是平等的,都有自决自治、依据自由自愿的原则联合其他民族共同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权力。

       三、晚年孙中山的“中华民族”观对国共两党的影响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在《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宣言》中就声明,要秉承孙中山的遗教,“实现三民主义,使中华民国成为独立自由之国家,中华民族成为自由平等之民族”,但《宣言》没有提出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主张,更没有汉、满、蒙、回、藏等“民族”的称谓。此后,国民党主张国大代表选举不兼采民族代表制,其制度规定:第一,在非汉民族聚居地区大规模实行省县政制。除西藏和外蒙地方制度待定或暂无法确定外,其余均拟改设省治,将内蒙古问题看作一般性的地方问题,而非民族问题;第二,规定蒙藏委员会只是负责蒙、藏“地方”兴革与建设事宜的事务机关,改组扩充的目标是边务部,不是民族委员会;第三,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以区域选举为主,不以民族为单位,蒙、藏选举虽列为“特种选举”,但主要强调区域属性,而非民族属性。(42)此种规定,从根源上来说,源于孙中山的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即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作为民族的满、蒙、回、藏已被汉族(亦即中华民族)同化不复存在。后来,国民政府内政部在拟定的《民族政策初稿》中就正式提出,要“树立中华民族一元论理论基础,并向边民普遍宣传”。(43)所谓“中华民族一元论”,即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除中华民族外,中国境内不存在其他民族。

       国民党还积极推行“重边教,宏教化,以固国族而成统一”(44)的民族同化政策,如提倡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奖励内地人民移住边疆或边疆人民移住内地,推行“国语”运动以逐渐统一边疆地区语文,要求少数民族学汉语、写汉字、穿汉服,以便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汉化的中华民族”。(45)而同化政策又往往成为政府的强迫行为,如贵州省主席杨森在贵州大力推行统一语言文字、汉苗通婚、统一服装等三大运动,要求民众统一使用汉语,强迫苗族姑娘嫁给汉人,派人到苗寨剪去苗族妇女的头发与花裙。广西地方当局于1931年颁布《广西各县市取缔婚丧生寿及陋俗规则》,对婚嫁、丧祭、生寿、游神、歌圩等风俗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两年后,又修正公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要求各少数民族改装易服,不穿本民族传统服饰;不准聚集歌圩唱和;不准迎神建醮、奉祀淫祠及送鬼还愿等,从而剥夺了少数民族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的权利。因此,“国民党的‘宏教化’就是要开化少数民族,以汉族文化同化少数民族。把民族的统一建立在同化少数民族的基础上,这是国民党民族政策的特点”。(46)而这一政策的思想来源则是“孙中山的民族同化思想”。

       孙中山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在蒋介石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继承和发展。1942年8月27日,蒋介石在西宁对“汉满蒙回藏士绅、活佛、阿訇、王公、百千户”发表了题为《中华民族整个共同的责任》的讲话,他从中华民族与中华民国的关系,中华民族成员之间平等的、荣辱与共的“整体”关系,以及认知这些关系的现实必要性等各个方面,反复说明“中华民族是一个”,包括汉、满、蒙、回、藏在内的所有民族都只能称为“宗族”,而不能称为“民族”,因为“历史的演进,文化的传统,说明我们五大宗族是生命一体”,成了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他指出:“我们集许多家族而宗族,更由宗族合成为中华民族,国父孙先生说‘结合四万万人为一个坚固的民族’。我们中华民国,是由整个中华民族所建立的,而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称。我说我们是五个宗族,而不是说五个民族,就是说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子,像兄弟相结合成家庭一样。”(47)后来,在《中国之命运》的第一章“中华民族的成长与发展”中,蒋介石又反复强调,中国只有一个民族,那就是“中华民族”,其他所谓的“民族”都是“宗族”,中华民族已有五千年的成长史,“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融和于中华民族的宗族,历代都有增加,但融和的动力是文化而不是武力,融和的方法是同化而不是征服。在三千年前,我们黄河、长江、黑龙江、珠江诸流域,有多数宗族分布于其间。自五帝以后,文字记载较多,宗族的组织,更班班可考。四海之内,各地的宗族,若非同源于一个始祖,即是相结以累世的婚姻。诗经上说:‘文王孙子,本支百世’,就是说同一血统的大小宗支。诗经上又说:‘岂伊异人,昆弟甥舅’,就是说各宗族之间,血统相维之外,还有婚姻的系属。古代中国的民族就是这样构成的”。(48)孙中山并不否认中华民族形成之前各民族的存在,他只是想通过汉族来同化满、蒙、回、藏等各民族以形成一个“大中华民族”,即“国族”;而蒋介石则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只有宗族,没有民族,根本否认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蒋介石否认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汉、满、蒙、回、藏等“五大民族”只是“宗族”而不是“民族”的观点,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批判,而他们所使用的批判武器则是1923年后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尤其是他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蒋介石把汉族以外的各民族称之为“宗族”,这是“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是“完全继承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政策”,“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49)它是与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所阐述的“民族主义”背道而驰的。周恩来在《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反对蒋介石的新专制主义》的提纲报告中,批评蒋介石不承认蒙、回、藏、苗等少数民族为“民族”的观点,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的“民族观”。“在名义上,他简直将蒙、回、藏等称为边民,而不承认其为民族。在行动上,也实行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所以,人们从蒋介石的思想体系中,“只能看出中国法西斯主义,决看不出孙中山的革命的三民主义”。(50)时为党的理论家的陈伯达认为,蒋介石的中国只有一个民族的观点是奇谈怪论,“决不能解释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陈伯达指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平日我们习用的‘中华民族’,事实上是指中华诸民族(或各民族)”。蒋介石既以孙中山的信徒自命,但却违背孙中山的遗教,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而不承认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国内多民族的统称,“这是很可骇怪的意见”。因为1924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要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而蒋介石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不明明是和孙中山的意见相违背吗?”(51)

       如果说国民党和蒋介石的中华民族观是对孙中山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的继承与发展的话,那么,共产党和毛泽东的中华民族观则是对孙中山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的继承与发展。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党的工作也拓展到民族地区,如何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问题与中国革命的关系提上了党的议事日程。1928年7月召开的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不仅第一次提出了“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概念,而且认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决议案》还要求中央委员会于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前,“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52)但后来由于李立三,尤其是王明左倾路线的干扰,党的六大要求加强对少数民族问题进行调研“以供给党关于少数民族策略决定的材料”的任务不仅没有落实,而且还非常错误地提出了反对孙中山“民族主义”的主张,比如,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就写道:“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坚决地号召全国工农兵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起来,反对所谓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因为他完全是代表地主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主张根本不能相容的。”(53)

       遵义会议后,逐渐确立了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内的领导地位,党对中国民族问题和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也逐渐有了正确的认识和评价。1935年12月20日,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的名义发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指出“中国红军战斗的目的,不仅是把全中华民族从帝国主义与军阀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同样的要为解放其他的弱小民族而斗争,首先是要帮助解决内蒙古民族的问题”。《宣言》还提出“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54)193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中,自大革命失败后第一次对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尤其是“中国境内民族一律平等自由的主张”给予了肯定评价,认为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政府及军阀政府,在内蒙所实行的政策,完全是民族压迫政策”,他们并没有执行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尤其是“中国境内民族一律平等自由的主张”。(55)1937年5月3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中,明确表示中国共产党“不但不拒绝(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而且愿意坚决地实行三民主义”,认为“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的三民主义,曾经因为孙先生与共产党合作加以坚决执行而取得人民的信仰,成为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的胜利的革命的旗帜”。(56)1937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在《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中,再次郑重向全国宣言:“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今日中国之必须,本党愿为其彻底的实现而奋斗。”(57)当然,中国共产党所讲的“三民主义”,是指国共合作后孙中山重新解释的“三民主义”,亦即“新三民主义”。

       1938年9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华民族”观念的演变和民族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在会议上代表政治局作《论新阶段》的重要报告,他不仅多次使用“中华各族”这一概念,认为“中华各族”是由“汉族”和“蒙、回、藏、苗、瑶、夷、番”等各少数民族组成的,我们要“团结中华各族,一致对日”,(58)而且还向全党发出了“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的号召。他指出:“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这对于指导当前的伟大运动,是有重要帮助的。”(59)会后,一些共产党的高级干部,尤其是一些在延安的党的理论工作者开始研究起中国历史和民族史来。例如,1939年1月17日,毛泽东复信何干之,对何干之在来信中表示想做民族史研究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如何做好民族史研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60)毛泽东本人也于六届六中全会后“发表了一系列著名的伟大著作,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推向新的高峰”,其中写于1939年12月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的民族问题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61)在该文第一章第一节“中华民族”中,毛泽东论述了中华民族的起源、发展、构成以及基本使命。他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国家之一,“从很早的古代起,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殖在这块广大的土地之上”。“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在中华民族的几千年的历史中,产生了很多的民族英雄和革命领袖。所以,中华民族又是一个有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的历史遗产的民族”。(62)

       就毛泽东对“中华民族”的论述来看,它包含着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内涵:第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中汉族人中最多,是中国的主体民族;第二,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称谓;第三,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这是迄今为止毛泽东对“中华民族”最全面和最权威的论述,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的最高领导人对“中华民族”最全面和最权威的论述。从此,毛泽东所确立的“中华民族”的基本内涵成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共同认识。1939年底,由八路军政治部编写的《抗日战士政治课本》在论述“中华民族”时就写道:“中国有四万万五千万人口,组成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包括汉、满、蒙、回、藏、苗、瑶、番、黎、夷等几十个民族,是世界上最勤苦耐劳、最爱和平的民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四万万五千万人民是共同祖国的同胞,是生死存亡利害一致的”。(63)1941年6月22日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发表的《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社论”指出:中华民族“虽然是以汉族为其主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同时还有蒙、回、藏、满、苗、瑶、夷、番、维吾尔等许多少数民族”,因此,我们要取得抗战建国的彻底胜利,就应当“实行孙中山先生的‘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而不是继续大汉族主义的压迫。”(64)很显然,毛泽东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华民族”观与孙中山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有相同之处,并且是对后者的继承和发展。

       四、结语

       以上论述了晚年孙中山“中华民族”观的演变,以及对国、共两党的影响。概而言之,国民党和蒋介石继承和发展了孙中山的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认为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其他民族只能称之为宗族;而共产党和毛泽东则继承和发展了孙中山的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认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各民族的共同称谓,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无论就中国的历史还是现实来看,很显然,中国共产党的“中华民族”观更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更能得到国内各族人民的认同和拥护,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武装能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并最终打败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今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进一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中华民族”观,加强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注释:

       ①参见郑大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自觉意识的觉醒》,《民族研究》2013年第3期。

       ②参见姜义华:《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与中国近代民族形成的进程》,《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2期;林家有:《孙中山和中华民族复兴思想》,《历史教学》2005年第8期;王娟:《浅议孙中山的中华民族观》,《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5期;林齐模:《从汉族国家到民族国家——孙中山民族建国思想的发展》,《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李禹阶、向中银:《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中的国家认同观念》,《光明日报》2011年1月20日;林齐模:《从民族革命到民族再造——以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为中心》,《民族研究》2012年第5期。

       ③参见郑大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自觉意识的觉醒》,《民族研究》2013年第3期。

       ④⑧孙中山:《三民主义》,《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7页。

       ⑤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394页。

       ⑥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73页。

       ⑦孙中山:《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页。

       ⑨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73页。

       ⑩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394页。

       (11)毛泽东:《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

       (12)参加郑大华:《辛亥革命与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初步建立》,《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10期。

       (13)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74页。

       (14)孙中山;《三民主义》,《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187—188页。

       (15)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74页。

       (16)孙中山:《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1页。

       (17)孙中山:《〈国民党恳亲大会纪念册〉序》,陈旭麓、郝盛潮主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18)《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决议案》,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19)《中国国民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页。

       (20)《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

       (21)《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19页。

       (22)《中国国民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1页。

       (23)孙中山:《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0页。

       (24)《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14页。

       (25)孙中山:《致耳把都拉而吉子函》,《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37—38页。

       (26)孙中山:《复马文元函》,《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38页。

       (27)《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7页。

       (28)《中国国民党党纲》,《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4—5页。

       (29)《中国国民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3页。

       (30)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族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88页。

       (31)列宁:《社会主义与战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9页。

       (32)参见尚伟:《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12期。

       (33)列宁:《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的报告》,《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3页。

       (34)《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7页。

       (35)《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21页。

       (36)李大钊:《平民主义》,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56页。

       (37)《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1923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342—343页。

       (38)《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局对于国民党全国大会意见》,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23页。

       (39)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618页。

       (40)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412页。

       (41)参见[日]松本真澄著、鲁忠慧译:《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119页。

       (42)参见杨思机:《以行政区域统驭国内民族——抗战前国民党对少数民族的基本策略》,《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

       (43)(45)参见马玉华:《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政策初探》,《贵州民族研究》2007年第5期。

       (44)《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国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98页。

       (46)赵学先等:《中国国民党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页。

       (47)蒋介石:《中华民族整个共同的责任》,秦孝仪主编:《蒋总统集》第3册,台湾“中华学术院”1974年版,第1422页。

       (48)蒋中正:《中国之命运》(增订本),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2页。

       (49)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83—1084页。

       (50)周恩来:《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反对蒋介石的新专制主义》,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726页。

       (51)陈伯达:《评〈中国之命运〉》,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45页。

       (52)《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87页。

       (53)《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69页。

       (54)《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323页。

       (55)《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417页。

       (56)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任务》,《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59页。

       (57)《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548页。

       (58)毛泽东:《论新阶段》,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595页。

       (59)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03页。

       (60)参见毛泽东:《毛泽东致何干之》,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20页。

       (61)江平:《前言》,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页。

       (62)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21—623页。

       (63)八路军政治部:《抗日战士政治课本》,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807、808页。

       (64)《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81、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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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晚年“中华民族”观的演变与影响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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