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遏制腐败的保护_反腐倡廉论文

必须遏制腐败的保护_反腐倡廉论文

必须遏制袒护腐败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惩治腐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已为历史反复证明,也已成为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然而在党和国家致力于反腐败的滚滚洪流中,却有一股暗流涌动,出现了一种怪现象——腐败受袒护。个别地方的贪官污吏虽罪恶累累,却能稳坐钓鱼船,有的甚至青云直上。什么原因呢?关键是某些人在袒护腐败。

袒护腐败面面观

一、瞒案不报。发案不报,自行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某国营企业1995年发生了一起合伙贪污大案,贪污数额最多者达2万余元, 少的也有5000余元。问题查清后,该企业的主要领导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使该案中的4人逃离了法律的制裁。某乡一副乡长受贿7000 余元,本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可该乡党委主要领导息事宁人,越权对案件当事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有人举报后,才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由于瞒案不报,有些单位腐败现象频频发生,积重难返。

二、压案不查。一是轻视案情。有些单位往往对群众举报或上级批转下来的案件,认为是小事,没有什么可查,不了了之。二是保“能人”、庇“名人”。有的因“能人”、“名人”作出过贡献,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百般庇护,为其说情、摆功,甚至揽过,阻挠监督机关查处;三是排外查。当外部或上级发生的腐败案件涉及到本地本部门时,有的地方或拒调查者于门外,或知情不说甚至通风报信,或设置障碍阻止调查,以至于办案人员找不到知情人,抓不到行贿者,冻结不了赃款赃物。因为压案不查,少数地方出现了“部门无案”的现象。《中国纪检监察报》1998年第二期披露:有关部门对某市9个无案单位进行抽查分析, 近三年来上级转办要结果的举报件22件,经过初查全部如泥牛入海,案件转化率均为零。而同样的举报件,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执法机关调查就得以查实。类似的情况1997年就有3件,其中有的还是大案要案。

三、查案不深。查案不深的原因虽然有多方面的,但袒护腐败是主要原因。有的案件在查处时,一开始就受到钳制和限制,使案件不得深入查下去,致使有的案件半途而废,查而无果。如哈尔滨市国贸城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庭浦违法犯罪一案, 在案件检查开始时, 张庭浦动用100万元的钱物贿赂有关人员后, 办案工作遇到了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干扰,有的直接出面说情,有的幕后操纵干扰,该捕的不能捕,该查的不能查,先后有6名执法执纪人员被拉下了水, 结果许多问题无法深入,有的问题被查化、摆平,使得这个后来轰动全国的大案在第一回合的较量中以调查工作严重受挫而告终。

四、结案不严。有些案件查清后很难得到公正处理,往往是“薄鞭罚罪”,甚至搞明降暗升,职降而利不降,位低而威不减。一是以教育代处理。以案件当事人“态度好”为理由,以“惩前毙后,治病救人”为托词,或内部处理,或批评通报而已;二是“割发代首”,搞以罚代纪或以纪代法,使本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仅罚款了事。对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仅施之以党纪、政纪处分。如广东省佛岗县原副县长陈榕华为了筹集50万元为自己购置一辆丰田车,竟然挪用扶贫资金与农业发展基金27万元,又向下属各局强行摊派23万元。事发后的处分仅仅是撤职,而没有法办;三是异地调动。原陆川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丘春桂因风流韵事寻找打手报复,打人行凶,故意伤害领导人事发后不久,竟然被调到桂林市临桂县当上了县委书记。有的犯错误后,处理的结果是由基层调进机关,使被处分者因祸得福。

袒护腐败为哪般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腐败分子是祸国殃民的大害,理应同仇敌忾,除恶务尽,为何有人胆敢袒护,原因何在?

一是监督乏力,权力滥用。能袒护腐败行为的,多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权力滥用是监督乏力的结果。就纪检监察机关而言,虽然有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从实践效果看,监督同级党委这条很难做到,客观地讲,在实践中能真正做好的属凤毛麟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开展得好坏,基本上取决于党委、政府的态度,尤其是主要领导的态度,一旦不支持不配合,那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以至于出现欧阳德公开叫嚣要摘掉纪委牌子的现象,说明了监督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乏力的问题。就司法机关而言,虽有一定的独立执法权,但由于其人事权、财权都属当地党委、政府管辖,客观上决定其在监督时要受到制约和影响,一旦案件涉及到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时,其监督的效果往往要打折扣。

二是山头主义思想作祟。这是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至上的突出表现。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问题时,有的便采取办法对抗检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捂盖子不让问题暴露,害怕揭丑捅出“漏子”,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影响奖金,影响政绩,妨碍个人仕途,因而姑息迁就违法违纪者,充当保护伞。

三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由于案件当事人和保护腐败者有名利相关、唇亡齿寒的关系,一旦问题暴露后,便拔出萝卜带出泥。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使得一些人不遗余力地保护腐败分子。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一把手”带头参与的腐败,其违法乱纪行为更是有恃无恐。王树文为给罪犯孙强、徐峰丽开脱罪责,不仅蒙上压下,阻挠案件查处工作,还亲自动手为罪犯孙强AI写作所谓交代材料,企图保其过关,以达到自保的目的。

四是兔死狐悲同病相怜。有的案件虽然被查处人的问题与其没有直接牵连,但由于这些问题在其自身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便产生了“同病相怜”的共鸣。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便对查处工作抱对立态度,怕斗争深入下去,把自己也揭露出来,因此也充当了保护腐败的角色,往往能瞒的瞒,能压的压,干扰案件查处工作。

五是认识糊涂观念错位。少数人总是把经济建设与廉政建设对立起来,认为“经济要上,廉政要让”,认为搞市场经济,允许犯错误踩“红线”甚至越“雷池”,认为查处“能人”会扼杀人才,堵死财路。凡此种种,使得一些人对腐败分子采取“温柔态度”。另外,由于有些人对腐败态度暖昧,认为腐败“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因此对腐败情意缠绵,羡慕腐败分子而加以保护,保护上级以求“靠山”不倒,保护同级以盼投桃报李,保护下级以图得到更多的选票与利益。原萧山市市长莫妙荣1996年被判无期徒刑入狱后,竟然出现了送礼探望者络绎不绝的现象,仅头一个月就达25人次,不到一年,已有200人次送礼送物, 其中不乏有权有势之人。

遏制袒护腐败要标本兼治

有腐败不可怕,可怕的是腐败受袒护。要标本兼治,有效地遏制袒护腐败行为。

对策一:加强学习与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对惩治腐败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认真学习历史,强化忧患意识。“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败遭厄运。”古今中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说明,任何统治阶级在夺取政权后,都面临着防治腐败、巩固政权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七一”讲话中严肃深刻地指出:“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领导干部要高度认识袒护腐败的危害性,要下大力气惩治腐败,惩治袒护腐败现象,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万里江山永不倒”;要加强教育,增强反腐防变的自觉性。要通过党的宗旨、党纪法规的不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解决对腐败优柔寡断,以及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断了路子”、“丢了票子”、“砸了牌子”等错误认识,解决“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和穿”、“不捞白不捞”等思想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防腐惩腐坚不可摧的堡垒。

对策二:加强民主与法律建设,遏制权力滥用行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加强对权力运作的约束。首先要强化党内民主。党内民主的状况从根本上影响制约着党内监督的状况。要通过强化党内民主,减少和遏制少数地方存在的“一言堂”、“家长制”作风,杜绝那种“要你查你就查,不要你查就别查”的现象出现,把中纪委关于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有权监督同级党委(党组)的规定落到实处;要强化法治,充分发挥法律的威力。“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惟法所在”。古人把法治的重要性分析得入木三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有加强法治,才能解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官官相护及袒护腐败行为,保障执纪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反对腐败的权力。

对策三: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袒护腐败行为。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对于袒护罪犯的,要绳之以党纪国法”的要求,大力查处袒护腐败行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对那些“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袒护腐败者,该处分的要处分,该撤职的要撤职,该法办的要法办,决不姑息迁就。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袒护腐败行为。

标签:;  ;  

必须遏制腐败的保护_反腐倡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