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火灾现场;保护措施;火灾原因;现场勘查;火灾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要提高对火灾现场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火灾调查人员要做到:到达火场后以最短的时间落实现场保护工作,措施必须到位,保护人员要明确责任、具体分工。在首次勘查之前,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或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现场保护。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破坏火灾现场典型案例的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
一、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性
火灾现场就是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私财物,人员(牲畜)伤亡,以及与起火原因有关证据分布的场所。它是火灾发生、发展和熄灭客观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火灾原因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的重要保证,是提取火灾痕迹物证的场所。火灾原因认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火灾现场因火灾扑救过程中和扑救后以及在勘查中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致使很多重要的火灾痕迹物证难以发现、收集,很难找到准确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难以确定火灾的性质、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责任者。保护火灾现场的目的,就是保护证明火灾发生、发展的痕迹物证并为现场勘查提供有利的条件。火灾现场是火因调查部门勘验、侦检火灾事故原因的客观依托。能否妥善地保护好火灾现场,使它尽量保持原始状悉,对准确弄清案情、及时查明火因具有重要意义。
二、火灾现场保护措施
(一)火灾现场保护要求。依法保护火灾现场。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经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二)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 121号令)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三)火灾现场保护时间。火灾现场保护时间从发现火灾时起,到当事人对火灾原因及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可为止。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基层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在七日内送到当事人后,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核定无异议的,由火灾原因认定机构,用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可以拆除现场,如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损失核定有异议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同意拆除现场,当事人已向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的,待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复查后,才能拆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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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火部位应在灭火过程中做到及时保护。在火灾现场灭火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余火进行清理的过程中,不得轻易碰触或是移动起火部位的物品,起火部位的物品应尽量保持原来的状态,对于已经烧毁的物品,应尽量做到不拆散其烧毁的构件以及结构,残留物亦不能随便进行移动,以防破坏火灾原因物证痕迹。在火灾现场保护的灭火战斗中,如果碰到还没有燃尽的物品,这时应该使用喷雾水枪或是开花水枪进行灭火。如果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必须要变动或是破拆烧毁的残留物,灭火指挥员应将未变动前和未破拆前的物品的位置和状态进行登记。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与指挥员做到及时沟通并配合,对于火灾现场中登记起火部位物品的位置以及状态进行了解,便于火灾勘验人员的勘验。
(五)火灾勘查中的现场保护。火灾扑灭后,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该迅速组织勘查力量前往现场,积极部署现场保护工作。要及时严密地保护现场,使火灾现场能保持停止燃烧时的原样,为发现起火物、引火物、物质燃烧、火势蔓延、放火犯罪的痕迹,研究火灾发展蔓延的过程,确定起火点,搜集物证等创造条件。首先在发生火灾的地点和留有火灾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周围,划定保护范围。在情况尚不太清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将保护范围扩大一些。待勘查工作就绪后,可酌情缩小保护区,同时布置警戒,对重点部位可绕红白相间的绳旗划警戒圈或设置屏障遮挡。如果火灾发生在交通道路上,在农村可实行全部封锁或部分封锁,重要的进出口处,布置路障并派专人看守;在城市由于行人、车流量大,封锁范围应尽量缩小,并由公安派出所、交通民警等负责治安警戒,疏导行人和车辆。如果是室内现场,主要是在室外门窗下布置专人看守,或者对重点部位加封,对现场的室外和院落也应划出一定的禁入范围。对于私人房间要做好房主的安抚工作,讲清道理,劝其不要急于清理。另一方面,要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企业、机关、学校和街道居委会的治安保卫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火灾现场,以减少火灾发生过程中或火灾发生后,由于人为的、自然的影响,引起火灾现场不同程度的变化。
要注意勘查中的现场保护。现场勘查是通过火灾现场以及现场的景物,了解火灾发生、发展过程和发掘火灾证据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获取认定起火部位、起火源、起火物和起火原因的证据,为确定起火点,准确判定起火性质,查清火灾原因提供可靠的依据。为了保持火灾痕迹、物证的原始性和完整性,现场勘查必须严格按照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勘查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应有违反勘查纪律的行为。在清理堆积物品,移动物品或者取下物证时,在动手之前必须拍照或采取其他方法保存和保全物证,使用警戒线设置明显的保护区域。警戒线不但使保护范围一清二楚,而且通过警戒线的警示可以给火灾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便于火灾现场保护和调查。
火灾现场勘查完毕后并不等于火灾现场保护行为的中止。对于火灾现场痕迹、物证依法认真提取并妥善加以保存。尤其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纠纷的火灾事故现场,应待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方可解除对现场的保护。火灾调查人员要根据火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慎重决定现场保护的结束。
三、结束语
总之,火灾现场保护是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基础。所以,只有及时、严密、妥善的把火灾现场保护好,为火灾调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现场勘查人员才有可能快速、全面、准确地发现、提取火灾遗留下来的痕迹物证,才有可能不失良机地补充提供访问的对象和内容,获取证言材料,才能使每一起火灾事故定性准确、证据充分。所以说,火灾现场保护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浩.浅论火灾现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硅谷,2010年01期.
[2]李杨.火灾现场保护方法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8月第27卷第8期.
作者简介:
翟临峰,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助理工程师。
论文作者:翟临峰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7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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