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经济中新兴组织领域的制度创业研究&以中国VC/PE产业为例_创业论文

转型经济中新兴组织场域的制度创业研究——以中国VC/PE行业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中国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

在中国,诸多产业的形成与发展都带有浓厚的制度创业特征。从早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农业经济活力,到近期铁道部一分为三,铁路运输行业形成企业运营、政府监管的发展格局,都显现出制度创业所引致的变革对产业形成与发展的影响。但制度创业行动的影响不仅限于产业层面,它对于更广泛的组织场域层面的兴衰、演进同样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组织场域是由一系列受相似制度因素影响的组织所构成的“圈子”,它与产业既相似也有一定差别。通俗地讲,产业是由同行组成的圈子,而组织场域则包括了同行以及与同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简称VC/PE)行业就是一个组织场域,包括了各类风险投资主体(国有、民营和外资公司)、行业协会、政府等,在这个圈子里面,各种行动者都受到相似制度力量的激励与约束,当然,任何制度安排的变化也将最终通过行动者的集体行动作用到整个组织场域。

在具有转型制度特征的中国,制度创业是如何影响新兴组织场域的诞生、发展和演化的呢?一般认为,组织场域的制度化程度越低,越有可能产生制度创业行为,进而对组织场域的动态演进影响越大(Fligstein,1997)。同时,对比成熟组织场域的高度结构化、大家对制度规则的认同度较高且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比较稳定,新兴场域的制度创业行为更为复杂和不确定,因而,对新兴组织场域中的制度变革进行研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中国作为转型与新兴并存、有着丰富组织场域发展土壤的经济体,是研究此类议题的“恰当场所”和“最有前途的试验场”。然而,这个问题在现有制度创业研究中并未得到很好解答,因为既有研究主要关注了发达经济体内组织场域的建立与完善,例如,Maguire et al.(2004)对加拿大艾滋病治疗促进组织的案例研究描述了新兴场域制度创业的过程;Greenwood et al.(2006)对加拿大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例研究揭示了成熟组织场域的行动者突破制度框架束缚最终实施制度创业的行为过程。相比而言,除了少数研究如Child et al.(2007)探讨中国环境保护系统(EPS)的制度创业发展过程,以及尹珏林和任兵(2009)对中国直销行业组织场域的兴衰考察外,已有研究对转型经济体内新兴场域中的制度创业行为关注不足。

本文旨在研究制度创业是如何推动转型经济体内新兴场域形成和发展的,选取了中国VC/PE行业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这类组织场域在形成过程中面临着独特的制度创业环境:一方面,鉴于此类组织场域在发达经济体中多有参照系,此类场域的引进与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外成熟场域的影响;另一方面,在转型背景下,此类场域虽然是新兴,但其形成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旧有体制的影响。这两种制度力量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转型经济体中新兴组织场域的形成与发展,对此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制度创业和组织场域发展间关系的理解。

二、转型经济体的新兴场域:基于制度创业分析的视角

1.组织场域的类型与特点

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观点认为,组织场域是一种介于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用于分析制度与组织关系的中观意义上的重要单元,它是指总体上获得认可的一种制度生活领域,这个领域中包括关键供应者、资源和产品消费者、规制机构以及提供类似服务或产品的组织。其形成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受到相似制度力量影响的组织,围绕特定的利益和目标,与其他组织互动和协商的过程(DiMaggio,Powell,1983)。从这个意义上讲,组织场域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组织、产业和经济社会的共同演进过程,是连接宏观与微观分析的纽带,有助于更好地揭示宏观环境变化和微观组织行动之间的互动(郭毅等,2009),并使我们注意到相关行动者的整体性(DiMaggio,Powell,1983)。组织场域按场域成熟度可分为成熟场域与新兴场域。成熟场域是指那些结构化程度较高,组织角色与制度规则已经确定的场域,而新兴场域则是那些结构化程度较低、组织角色不稳定、竞争激烈与不确定性高的组织场域。一般来说,因为各方面制度建设较为完善,发达国家往往被看成是成熟场域的代表,但在经济发达国家中同样也存在新兴场域,因而组织场域类型与国家经济发达程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项国鹏等,2012)。所以,从组织场域所处的经济环境看,又可以分为发达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中的场域。根据场域成熟度和所处的经济环境两个维度,组织场域可分为四种类型(见图1)。

图1 组织场域类型

处于区间3的组织场域(转型经济体的新兴场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该场域尚处于形成阶段,在很多方面都未定型,有着较大创业空间、较多创业收益及较少创业限制,因而更可能发生制度创业(Fligstein,1997;Maguire et al.,2004);二是经济体的转型特性意味着该场域的外部制度环境也处于发展过程中,与发达经济体成熟且稳定的环境有所区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转型经济体本身还受旧有制度影响,所以,不能简单把这些国家的场域等同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内的场域,并非“无中生有”而不受制度约束,比如在中国,计划与市场的双重影响会更明显,其本身具有更为复杂的二元性,某些组织场域(如VC/PE)在中国是新兴场域,但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则可能是成熟场域,在发展该场域时不仅要考虑参考西方的经验,还需考虑所处的转型期制度环境所施加的影响,忽视任何一点都是不切实际的。

2.新兴场域制度创业的动因机制:主体利益与制度矛盾

寻找并开发获利机会是行动主体进行制度创业的关键动因之一。制度创业概念的出现是立足于解释制度从何而来,即行为主体由于察觉到在特定制度安排下蕴藏着潜在利益,通过一系列活动并利用资源,创造新制度或者改变原有制度的过程(Maguire et al.,2004)。在转型经济体中,一个崭新组织场域的诞生,往往是因为组织或个体看到了发达经济体此类成熟场域所取得的巨大经济效益,受后者的示范效应启发而启动。相对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转型经济体制度环境较高的不确定性本身也蕴含着更丰富的制度创业机会和更大的获益空间,这种情境下各类组织实施制度创业行为的机会、获利程度都要大大高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作为转型经济体有别于发达经济体的另外一个特征是,旧有计划经济体制剩余与现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的不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多重制度或制度逻辑,且这些制度或制度逻辑又不相匹配,从而呈现出一定的制度矛盾(Greenwood,Hinings,1996)。这种旧有体制与市场体制的双重逻辑所带来的制度矛盾,会使得场域内的挑战者向支配性制度逻辑的受益者(即在位者)发起挑战,并推动制度创业。不难看出,与发达经济体中的新兴场域不同,转型经济体中新兴场域的形成是会受到原有经济体制影响的。因此,用于解析成熟场域制度创业动因的制度矛盾分析法,同样也适用于转型经济体中新组织场域的形成。

在从制度逻辑寻找制度创业动力机制的研究中,Seo and Creed(2002)指出在制度逻辑形成过程(即制度化过程)中,会产生四种制度矛盾:即合法性导致效率低下(无效率)、嵌入制度导致适应性低下(不适应)、遵守一种制度逻辑而使其他逻辑不兼容(非兼容)以及分层结构中各组织的利益不均等(利益不均),当场域内的这些问题不断积累并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引发主导逻辑与其他逻辑的冲突,进而促使行动者产生一种特定类型的人类集体行动(Hoffman,1999;Maguire et al.,2004)。Seo and Creed(2002)认为制度矛盾是推动制度创业的内在动因,但制度矛盾并不必然产生制度变革,还必须通过人类实践作为中介机制来实现。这里的实践包括了四种,其分别是:①反思性意识转变,即行动者对现有制度逻辑与安排的批判理解与反思;②行动主体动员资源,即行动者对现有社会安排有了一种新的集体性理解后,利用各种资源进行变革;③集体行动,即行动者通过联盟或类似联盟的行动,进行社会安排重构与自我重构;④潜在制度创业行动主体的实践,即可能的制度创业者的行动。

Seo and Creed(2002)提到的这几种制度矛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转型经济体中,因为转型经济体下,社会环境与制度安排较为复杂,原有社会制度逻辑被弱化或打破,而新的制度缺失或刚刚进入尚未形成稳定的模式,这就导致了不同的制度逻辑在转型经济中并存和交织在一起,并且因为中国独特的改革开放模式,制度矛盾随时间和空间的分布其程度也有不同。比如,对于改革开放之初和改革开放进入深水期,或者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组织场域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会有所不同。这种转型经济独特的社会历史与经济背景为制度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因此,制度矛盾在新兴场域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3.新兴场域中制度创业的行动主体:制度创业者

制度创业是一种集体行动,必然要涉及不同利益相关者,我们把在场域发展中起到核心能动作用的主体称为制度创业者。制度创业者可以包括管制机构如政府、专业协会、非政府组织以及企业等(Greenwood et al.,2002)。针对“谁更有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这一问题,有的研究者侧重于从制度创业者的特质进行总结,认为具有反思特质的行动主体才能成为制度创业者(Beckert,1999; Mutch,2007);也有学者认为,具有丰富社会技能的个人更易成为制度创业者(Fligstein,1997)。 Maguire et al.(2004)针对新兴场域,总结出其制度创业者所必备的三种特定能力:充分理解利益相关者文化规则和管理实践、创建稳定的制度创业联盟,以及把制度变革理念付诸实践的能力。研究者认为,不管是在成熟场域还是新兴场域,制度创业者在制度创业过程中都必须讲究制度策略,这一点对于处于转型加新兴经济中的新兴场域制度创业尤为重要,因为与成熟场域相比,新兴场域对于制度创业者的技能要求更高。在新兴场域中,制度创业者往往采取各种策略,包括资源获取与利用策略、社会关系网络利用策略、说服策略、文化策略、理论设计策略(Phillips et al.,2000)等,来赢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同,以便保证新制度的确立和推行。

有的学者则从行动主体所处位置或地位去辨别制度创业者,但他们的观点却存在较大分歧。一些研究认为处于场域边缘位置的成员通常是现有制度的受损者,因而更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Misangyi et al.,2008);另外一些研究则认为居于场域中心位置的成员由于更能够发现现行制度的失衡之处,从而更容易暴露在制度不兼容、不适应、资源不对称和利益错位的矛盾之下,其制度的嵌入性被大大削弱,因而有着更强的制度创业动机(Greenwood,Suddaby,2006)。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新兴场域,是占据了场域中心位置的国有经济成为了更有力的制度创业者,还是处于边缘位置的民营经济?或者是来自于具有强大示范效应的外资经济?政府在新兴组织场域的构建当中起到什么作用?随着时间演变,制度创业者的作用会发生哪些变化?我们将在下文对VC/PE组织场域的讨论中寻求启示。

4.新兴场域的制度创业过程与效果衡量

制度创业是一个过程,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利益、能动性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尹珏林,张玉利,2009)。具体而言,成熟场域的制度创业过程通常包括:沉淀不稳—去制度化—前制度化—理论化—扩散化—制度化,经历六个阶段(Greenwood et al.,2002)。制度变迁多因社会、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变化而起,当这些外部冲击出现时,场域即会出现震荡,进入沉淀不稳阶段;而当新行动者进入到组织场域中并带来新的制度安排,原有场域均衡被打破,场域内出现局部的制度创业行为时,场域即处于“去制度化”阶段;随着新的观点和变革被逐渐引入场域,一系列受到影响的组织开始寻求创新,以期能够解决因为均衡被打破引起的场域问题,这个时候,场域进入“前制度化”阶段;在此基础上,组织个体的行为会逐渐抽象化,单独的创新行为逐渐制度化,组织场域开始进入到“理论化”阶段,在该阶段,制度创业者会致力于阐释创新的合理性,当这种创新被实践所证实,逐渐得到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开始形成一种同形化的趋势时,场域便开始进入到“扩散化”阶段;一旦这种被认可的理论逻辑蔓延至整个组织场域,制度化即得以确立与加强,即使组织不再采取任何行动,该制度逻辑都会自行维持相当长时间,此时便可认为场域进入了“制度化”阶段。需要说明的是,在很多情境下,特别是对于转型经济中新兴组织场域,理论化阶段并非一蹴而就,它会受到社会环境、社会结构或场域内制度创业者本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在演进过程中甚至会出现倒退至前一个阶段的情形(尹珏林,任兵,2009)。

上述分析主要刻画了发达经济体内成熟组织场域的制度创业过程,发达经济体内新兴组织场域因为较少既有制度约束,其制度创业过程会显得较为简单(多从前制度化阶段开始而无需经过沉淀不稳和去制度化阶段)。然而,如前分析,转型经济体内的新兴组织场域从其诞生那天起就开始受到原有经济体制的制约,因此,制度创业过程可能在初始阶段与发达经济体内的新兴场域就有所不同,并非简单地从前制度化阶段开始,也同样可能经历沉淀不稳和去制度化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受到新旧体制交互影响而出现反复。

一般而言,制度创业的效果是组织场域得以最终确立,场域内主导制度逻辑得以巩固。换言之,整个制度创业的过程就是该场域合法性获取的过程,包括规制、规范与认知合法性三个方面。衡量一个新兴场域的规制合法性,需要确保它建立在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而该场域的规范合法性取得,要通过行业规则的制定,标准操作程序、惯例、公约的出现,培训和教育课程的开展加以实现;而辨别其认知合法性,则强调通过遵守共同的情景界定、参照形式,或被认可的角色模板。当然,在制度创业过程中,制度创业主体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某种外部不经济效应,不过这样的制度创业因为无法得到广泛的认同性,最后不太可能取得成功(Edwards,Jones,2008)。

三、研究方法及案例选取说明

本文将借助质性的案例研究法来深入解析“制度创业如何推动新兴组织场域建立”这一核心议题,原因如下:①案例研究适用于新的或研究不充分的领域,多用于解释性和探索性研究(Eisenhardt,1989)。目前制度创业中组织场域发展的理论框架在国内外均未成熟,已有大部分研究也多采用案例方法(Maguire et al.,2004;Greenwood et al.,2006),本文亦不例外。②案例研究方法适合旨在发现特定情境下的具体逻辑(Langley,1999),本文着力于发现转型经济体情境下新兴场域的形成与演变规律,适于采取案例研究方法。

按照与研究主题一致、案例具有典型性、新颖性与信息详实这几个标准,我们选取了中国VC/PE行业作为研究对象。①VC/PE行业由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是中国转型经济中特殊制度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历史综合作用的具体体现,对于了解转型经济体内新兴场域的形成非常有助益。②行业发展至今已有30年,体现了场域形成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具有研究的典型性,并且国内尚未有从制度创业视角对该过程进行剖析的文章,因此,研究也具有新颖性。③VC/PE行业受关注度较高,数据较为充分,可以保证研究信息的详实性。

根据欧洲PE和VC协会(2005)的界定,VC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而PE仅仅是约定俗成的称呼,在学术上缺乏清晰界定。广义上,PE范围涵盖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各阶段的权益资本,与VC基本上难以区分。狭义上,PE主要针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进行权益资本投资,包括VC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鉴于本文主要关注的是该场域的演化过程,因此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该行业统一称为VC/PE行业。

本研究数据来源之一为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专业文献和专业网站。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搜集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有关VC/PE的研究性文章和新闻报道。并通过与VC/PE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依据资料,我们列出了对VC/PE行业形成发展的关键事件,以期能够完整地了解VC/PE场域的发展过程及刻画制度变革的推动力量。

四、案例描述与分析

1.中国VC/PE行业发展的制度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风险投资在中国仍属于新鲜事物,被视做一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国家培育新兴产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探索性机制。尽管早期也有着部分民间科技创新力量的推动(如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关村一条街),但却与西方成熟经济体由高新技术产业催生出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专业股权投资模式不同,中国的风险投资一开始就承担着追求国家经济与技术发展战略目标的使命,在制度矛盾的缝隙中寻求发展(马媛,施飞峙,2011)。

这种制度矛盾:①体现在适应性和适应能力之间。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开始对原有科技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渐将决策权从中央部委下放到研究机构和企业,这种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改革确实增强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协调机制也被大大削弱,从而无法实现技术创新过程中不同资源及职能的整合。因此,组织在原有科技体制下的制度同形适应性受到了变革环境的挑战,从而导致组织的短期适应性与培育长期适应能力之间的矛盾。②改革开放初期,经济转型的制度基础还没有形成,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都尚未形成,各种商业法律缺失,司法系统不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不明确现象突出,配合转型经济体制而发起的科技管理制度并未与外部法律环境、商业环境等同步,使得组织与其他层次、其他部门制度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制度间的不兼容。③在原有中央集权严重的计划经济体制剩余影响下,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受益者并未扩展到民营企业或个人,国有企业在改革推行中仍是最大受益者,这种权利的不对称与利益诉求的不同,使制度安排集中反映行动权利主导方的利益和目的,从而导致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错配。④技术市场交易制度的不健全和企业研发机构因制度约束导致了技术难以在制度内实现产业化,而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之外则存在着大量的潜在利润机会。这种在制度约束环境下,遵循体制同形性,获取合法性的行为使组织丧失了一定的发展机会,牺牲了组织的一部分职能效率,这就造成了合法性和效率之间的矛盾。这几大矛盾构成了新兴场域形成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2.中国VC/PE组织场域演化与合法性获取

(1)第一阶段(1985—1990年):沉淀不稳和去制度化阶段。在上述几种制度矛盾所激发出的体制内生的创新需求下,同时受到美国风险投资发展取得良好业绩的示范效应,1985年政府出资建立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正式进入政策范畴。之后,北京、广东、江苏等地相继成立了一批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公司。这一阶段政府探索通过股权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但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整个经济运行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旧制度的影响仍十分深刻,未能从根本上触及所需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设立和修正,风险投资相应的合法性程度还相当低。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缺乏使得风险投资公司难以按国际通行模式展开经营,这些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由于欠缺经验和合格的管理人员,无法突破原有制度体系的约束,很难真正起到风险投资助推高科技企业成长的作用。这一时期,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与新兴市场需求的矛盾不断呈现,在各种制度矛盾的推动下,开始出现一些局部的制度实践行为,包括政府和科技企业等行动主体开始了对现有制度安排合理性的反思,并开始了一系列的实践探索,包括政府为主导的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民间科技力量动员各种资源发起的商业化探索等,这些行动使原有制度规则被弱化,并带来了新的制度安排,场域制度均衡随之被打破。尽管政府也看到实践中的需求而有意识出台一些政策,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部分规制合法性,但风险投资并未被当成一个新行业来对待,很多人仅把它作为又一种可争取的资金,场域内规范与认知合法性还十分匮乏,风险投资对于科技进步的支持作用有限,所以,整个组织场域还处于去制度化阶段。这个时期中,政府及其发起设立的国有风险投资机构是该场域最为重要的行动主体。

(2)第二阶段(1991—1997年):前制度化阶段。这一阶段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及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在政府一系列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比如1991年提出的在条件成熟的高新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的规定出台后,各地纷纷成立以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为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与此同时,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察觉到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发展机会,开始积极进入中国市场①,凭借其多年的运作经验,以及通过“两头在外”的独特运作模式②绕开国内制度环境障碍和资本市场的限制,在中国迅速扩展了势力范围,直接带来其管理资本、投资金额的迅速上升。这一阶段,具有反思性意识的变革主体积极涌现,但是,由于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对规制合法性无法起到足够支撑,致使组织场域的发展仍受到阻碍。此阶段的创业风险投资大多是一种短视行为,大量只有高科技概念而没有市场前景的公司纷纷设立,并且大部分都以贷款而非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不具备真正的盈利模式,还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行为。并且,由于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热的情况下于1994年后加强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管制,资本市场随之陷入低迷期,国内投资公司增长缓慢,虽然此阶段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和资本规模都有了很大增长,但大部分是由可以绕开国内制度环境限制的外资投资机构带来的,因此,场域仍处于“前制度化”阶段。但政府也因此将目光从扶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转向改善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上,并尝试制定相应政策法规,比如1995年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个阶段除了政府,外资风险投资机构也因其经验及独特的投资模式,在场域中成为另一重要制度创业者。

(3)第三阶段(1998—2001年):理论化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开始积极筹备创业板市场,各类资金纷纷进入投资领域,引发了中国风险投资的第一个高潮。由国有企业投资控股的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开始在一些经济前沿地区纷纷成立。1998年在民建中央提交的《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一号提案”激励下,中国VC/PE行业开始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期。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也极大地促进了该场域行动者的实践探索。这一阶段,伴随民营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崛起,其巨大的融资需求与现有金融体制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也从客观上拉动了VC/PE组织场域的变迁。同时,随着海外风险投资大量进入中国,风险投资活动开始呈现出外资模式和本土模式并存的特征,这两个模式间的差异和不匹配造成了制度的不兼容,带来新的制度矛盾,推动了政府在政策层面开始构建本土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框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积极参与进了对现有制度安排的变革中,政府通过动员自身资源,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行政命令,成立以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为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国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不仅为国内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资金,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创业风险投资专业化管理经验,为国内风险投资企业树立了标杆,促进了场域的规范制度化发展。2001年起,清科集团作为VC/PE行业的综合服务机构,开始通过举办风险投资行业论坛、提供专业信息等服务,逐步参与进场域的制度化建设中。

(4)第四阶段(2002—2004年):前制度化阶段。受美国股市网络泡沫破灭、“9·11”恐怖袭击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经济不景气,加之国内创业板搁置、资本市场低迷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价值大大缩水,使得绝大多数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难以回收,获利大幅减少,VC/PE行业迅速降温,2002年中国风险投资发展进入了调整期。风险投资机构和资本总额的增长幅度急剧下降,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开始退出市场。在此阶段,受外部环境的影响,VC/PE行业从开始兴旺转变为衰落,行动者减少,特别是本土风险投资的影响力日渐削弱,部分风险投资已经转向其他金融业务或者直接退出市场,组织场域从“理论化”又回落到“前制度化”阶段。但在调整过程中,组织场域中的相关行动者并未放弃努力,而是积极活动,希望促使政府早日推出创业板,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同时,风险投资行业在投资理念和盈利模式上也出现了较大改变,开始涉足于高新技术以外的行业,且不限于早期行业。在这些力量推动下,政府也在不断加强规制合法性的建立,2003年推出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外商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2004年9月美国私募股权基金新桥集团斥资收购深发展股权,随后黑石集团、KKR、华平、凯雷、德州太平洋集团等外资大型投资基金开始在中国大陆陆续投资,掀起了外资私募股权公司通过并购进入中国大陆投资的热潮,外资进入传递了一种看好未来中国经济的信号,加强了场域参与者的信心,使得该场域出现了快速重新活跃起来的现象,各方面的合法性也开始得以重建与恢复。

(5)第五阶段(2005—2008年):理论化阶段。随着全球经济复苏,2005年下半年风险投资政策环境开始回暖,同时由于外资创业投资分享了国内经济高速成长的巨大成果,也让中国政府意识到了潜在的危机,并开始出台一系列有力度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强对外资的监管,一方面更是培育国内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从而为本土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005年股权分置试点方案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股市的同股不同权问题,也为VC/PE的规范化操作营造了良好市场环境。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开始正式实施,这为扫清风险投资公司在法律上存在的障碍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年《合伙企业法》正式生效,本土VC/PE企业开始采取国际惯用的有限合伙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风险投资行业与国际实践的接轨,这些关键性政策的出台都意味着VC/PE发展的制度障碍得以大大突破。在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方面,各种政策也一直陆续出台,2007年6月,证监会启动券商直投业务试点,7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这些措施对于带动更多资金参与到VC/PE行业有着较强的示范效应。在政府引导、资本市场牛市推动下,从2005年起,中国PE募集资金的数量和规模强劲增长,呈现出大发展的格局。但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资本市场也开始大幅缩水,中国的PE也受到较大影响,为稳定资本市场和减弱危机影响,中国政府出台了4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VC/PE场域因此没有重现衰落,只是在短暂的受冲击后迅速回暖,并呈现出更快的发展态势。此阶段的场域特征和结构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政府积极出台各种规范行业投资环境的政策法规,特别是一些较为关键的制度突破,进一步弱化了原有体制的制度约束,极大地增加了场域内的规制合法性;②VC/PE资本来源大为扩充,场域内行动者数量逐渐上升,互动逐渐增多,各种本土创业投资和行业协会积极动员资源,开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外资PE的发展受到一定政策监管、国际金融危机和本土PE崛起这三者作用而受到一定遏制,开始出现凯雷并购徐工机械失败等案例。此阶段更多制度创业者的涌现使得场域的规制、规范与认知合法性得到全面提升,可以看作是VC/PE场域从“前制度化”再次向“理论化”过渡,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场域中心位置的政府仍然是场域中的关键行动者,主要表现为积极减少法律障碍与扩大资金来源两个方面,而中国本土PE的快速崛起也是此阶段一个突出特征。

(6)第六阶段(2009年至今):扩散化阶段。2009年下半年后中国经济在全球经济危机中率先向好,中央与地方政府频出新政,PE环境日益改善,2009年10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业板的推出,本土VC/PE投资收益颇丰,使得当年人民币基金的募资基金数和募资总额上双双首次超越外币,意味着本土创业投资快速崛起并有逐步取代外资之势,场域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09年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协会为代表的行业协会的成立,把政府、投资机构等场域行动者联系在一起,成为推动VC/PE场域合法性建构的又一制度创业者。2010年11月,“全球PE联盟”发起委员会在中国诞生,标志着中国基金环境和基金市场发展得到全球业界的认可,该场域的认知合法性进一步确立起来。2011年12月,发改委下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针对规范非法集资,从股权投资企业设立与资本募集及投资领域、风险控制、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五个方面对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提出规范要求,这是中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意味着 VC/PE行业从此步入规范化管理新时代。与此同时,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外资PE也开始改变了以往扩张时期的大手笔的投资并购,开始避开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转向政策阻力较小的民营企业,行业上也选取了一些关注度不高的行业,并开始更多尝试本土退出的方式。但是,在场域快速扩散化前期,整个行业曾一度出现非理性繁荣:投资周期被大大缩短,突击入股现象和一夜暴富的神话比比皆是,PE玩起了进入资本市场圈钱的疯狂游戏,与支持企业成长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这种制度创业过程中的外部不经济现象,有悖于行业长远发展的目标和市场规律,事实证明,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低迷,这种行为也难以为继。2011年下半年开始,中国PE市场在白热化竞争与持续低迷的二级市场作用下,呈现一定的降温迹象。

伴随着2012年5月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VC/PE场域开始进入相对较为理性的发展阶段,之前行业内发展过快造成的一些非理性投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规范,人们对于风险投资行业的认知逐渐深化,从短视投资逐渐开始强调价值投资,VC/PE行业的规范与认知合法性也得到了进一步树立。在这个阶段上,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制度障碍得以突破,资本来源进一步扩充,同时作为行业成熟到一定阶段的标志,行业协会也随之出现并开始发挥影响力。场域内各方行动者积极致力于场域的合法性建设,使场域成功过渡到“扩散化”阶段。这一阶段处于场域边缘的专业协会的出现对场域制度化起到了一定作用,它所带来的建设稳定制度创业联盟的能力,把政府、投资机构等场域行动者联系在一起,推动了场域的制度化进程。

3.中国VC/PE组织场域的制度创业:动因、主体、过程及效果

分析看出,中国VC/PE场域的形成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较为曲折的发展过程,反映了该新兴场域内合法性的建立过程,由于发展时间有限,目前中国VC/PE场域尚未发展至西方发达经济体内成熟场域的制度化阶段,目前仍然处于扩散化初期阶段。我们还可看到,转型经济中新兴组织场域的制度创业并非如传统认为的那样是从前制度化开始,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旧制度剩余与新兴引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交织影响下,它的形成与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去制度化的过程,而在该过程中,行动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客观存在的制度矛盾对制度创业实践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同时,转型经济中新兴场域的形成还表现出循环反复的特征,这其中既受到国外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同样受到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影响。此外,新兴场域合法性获取本身就是一个摸索的过程,场域内外各方行动者的认知及行为也受此影响而表现出不同的阶段特征。表1概括了中国VC/PE场域发展各个阶段的关键事件、场域结构特征及演化过程、主要制度创业者及其行为及制度创业效果。

4.中国VC/PE场域中的制度创业者及其作用

制度性的能动者可能以各种不同的面目出现,包括个体行动者和集体行动者(Garud et al.,2007)。制度创业者们会创造各种新的组织或新的产业,从事那些需要结合新技术的任务,同时设计新的组织形式和日常程序,开拓新的供应链和市场,从而获得规制、规范和认知的合法性。在VC/PE行业演变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主要的制度创业者在组织场域形成与建构过程中的作用。

第一,作为主导力量的政府。某种程度上,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就是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地进行诱致性变迁的市场化过程,如表1所示,政府从“前制度化”阶段开始就一直占据着主导位置,处于场域的中心位置,通过提供各种制度和法律框架以影响治理机制的选择,从而长久地影响和塑造了场域的走向。中国政府作为关键制度创业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及相关交易市场的建设,解决了中国VC/PE发展的制度环境问题,为引导场域规制合法性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决定作用;②政府参与投资,通过直接投入资金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或以风险担保的方式重点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为VC/PE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资金基础,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用,对于场域内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的发展有一定的意义;③对风险投资理论进行不断深入研究,扩大了风险投资概念在民间的普及,间接推动了VC/PE行业的制度化发展,使得认知合法性不断提高。

第二,目前场域内作用越来越重要的本土创投机构。早期,创业投资发展主要是政府驱动模式,作为本土创投中最早出现的国有风险投资机构,通常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出资组建,尽管它们在选择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和退出机制方面跟其他风险投资机构会有所不同,但其对于场域初期合法性特别是规制合法性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点也印证了处于场域中心位置的行动者因其拥有资源从而更容易成为制度创业者。随着VC/PE场域的逐渐发展,本土创业投资中的民营机构也开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期阶段由于资金来源窄、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及退出机制不完善、自身短视的投资行为等多种原因使得民营创业投资并非一帆风顺,其快速发展得益于政府引导基金的大量涌现,在此过程中也逐步积累起转型制度环境下的一些不同于国外范式的缄默知识,使得其在数量和投资总额上不断靠近并超越外资创业投资企业。由此看出,民营创业投资在场域中的制度创业者角色是渐变的,从最开始的私下实践、不断学习、寻求联盟、获取资源到影响了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实施,从而逐渐从场域的边缘过渡到中心位置,并日益成为场域中的关键制度创业者。此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也在向民营化方向迈进,从VC/PE行业的发展看,充分市场化和民营化是其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外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源、专业化和经验优势对组织场域也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在场域制度化初期进入,其较为成熟的管理及运营模式成为场域内其他组织的模板,促进其他组织完善与规范其经营管理模式。同时,来自外资风险投资机构的诱致性制度变革需求推动政府政策的不断推出,一定程度上引导了行业的发展。此外,外资创业投资机构也逐渐获取了本土化运营知识,为其进一步在转型经济背景下的投资活动开展提供指导。外资PE在中国发展与政府态度密切相关,在其初期进入中国时,政府持鼓励态度,但限于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外资PE探索出“两头在外”的投资模式并取得巨大收益;而在后期阶段,政府因考虑到国家经济安全对其态度开始趋于保守,外资PE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于是也开始调整自身投资行为以更多采取适应性策略,以期绕开政策规制重新获取发展。

第四,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中间组织。已有西方研究认为,专业协会作为重要的管制机构,在制度变革的理论化和扩散化阶段扮演了关键的作用(Greenwood et al.,2002)。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间里,专业协会等建立和实施实践标准的能力可能各不相同,它们的努力具有历史情景性并遵循独特的轨迹,特别是受着它们与政府关系程度远近的影响。中国VC/PE场域中最初出现的一些创业投资机构或论坛等,通过各种策略获取政府的支持,开始成为风险投资家、创业企业家、中介机构以及政策制定者交流沟通的一种重要渠道,这些专业机构的出现促进了场域内组织的互动交流,监督组织遵守规范,并与其他场域创业者进行协商谈判,进一步推动组织场域的完善。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制度创业相关理论,分析了四种不同的场域类型,参考先前研究,发现处于转型经济体下的新兴组织场域中的制度创业行为受关注不足,而对该组织场域特征的梳理对于处在转型经济大制度环境下的中国经济发展尤为重要。因此,本文选取了转型经济条件下中国的新兴VC/PE场域为研究对象,探讨制度创业在促进VC/PE场域兴起与发展过程中,通过克服旧制度约束、发挥制度创业者的能动性等行动,实现新兴组织场域合法性获取的过程。主要发现如下:

第一,整个场域制度化演进的过程也是合法性获取与确立的过程,从规制、规范到认知合法性,场域的发展开始实现扩散化和制度化,从而开始趋于成熟。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转型经济条件下 VC/PE场域的组织模式既不是传统西方成熟组织场域的“自下而上”模式,也不是完全遵循严格计划经济的“自上而下”模式,它处于一种“混合模式”,各制度创业者在场域形成不同阶段上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在场域发展的各个阶段上都始终是关键制度创业者,积极构建规制与规范合法性;在转型经济体内新兴场域的初期阶段,作为政府意志贯彻者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对于促进场域中合法性建设以及推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但随着场域进一步发展,其重要性将随着其民营化的趋势而下降,与此同时,民营创业投资机构逐渐从场域边缘逐渐过渡到场域中心,其发挥的场域建设者功能将越来越重要。而外资从场域形成早期就进入了中国市场,其强大的示范效应及对场域内本土创业投资及政府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不同于本土风险投资,外资风险投资机构绕开国内政策壁垒,采取灵活的适应性策略行为表现较为明显,在初期国内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借助于其强大的运作能力和体制优势探索出“两头在外”模式并由此获取巨大收益,而后期在中国政府采取了一定管制措施后,并且在中国资本市场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又开始采取更多的本土模式,以期重新获得更大发展。在其强大的竞争实力面前,本土创业投资机构也必须寻找出路积极应对,从而加速了场域内各种合法性的建立与场域的成熟。

第二,转型经济体下新兴组织场域的形成受到了旧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并在旧有体制与新兴市场经济需求的制度矛盾推动下不断完善,这与传统西方成熟经济体下新兴组织场域不同,其制度创业过程并非如之前认为的那样“从无到有”,不受制度约束,而是一开始就在旧有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冲撞中发展,经历“沉淀不稳和去制度化”阶段。当然,随着旧有制度剩余的消除,新兴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两种体制的融合,作为新兴组织场域成熟的标志,场域最终会走向制度化。

第三,中国转型经济条件下新兴场域的建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具有一定循环反复的特征,比如从理论化又倒退回前制度化阶段,可以看到中国VC/PE场域演化过程从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Dacin et al.(2002)的观点,即制度形成和制度变革并非完全遵循Greenwood et al.(2002)的模型,它可能因为各种复杂性而变成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这一点在转型经济体内体现可能尤其明显,因为转型期通常具备制度环境上的二元性,不似发达国家相对单一的环境。在我们的案例中,转型经济体新兴组织场域环境体现为“沉淀不稳与去制度化—前制度化—理论化—前制度化—理论化—扩散化”的过程。

从实践意义看,具体到中国VC/PE行业,由于其目前还处在扩散化过程中,要进入制度化阶段形成成熟场域,一方面有赖于转型大环境的继续改善;另一方面有赖于制度创业者们的集体努力,政府应更倾向于成为环境的缔造者和维护者,而伴随着行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越来越精细化,那些具有更灵活机制与生存能力的民营本土化创业投资机构将扮演着越来越强大的角色同外资在市场上开展竞争,国有创业投资也将在融入更多市场经济元素的情况下向民营化转型,基于此,行业协会的作用也将随之上升,与之同时,组织场域将逐渐步入成熟期。

对于其他转型经济体内的新兴场域而言,比如,目前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①在场域还处于起步阶段时期政府的有意识引导,积极建立行业规制合法性,形成良好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快市场化进程,缩短新兴行业“去制度化”的过程;另一方面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引进成熟的运作机制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让察觉到新兴产业盈利性机会的制度创业者能够突破制度障碍,并更有能力来实施制度创业。②在政府引导的基础上,尽量引进更多的场域创业者,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进入到新兴行业来,从而发挥每个角色在场域演进不同阶段上的功能作用。对于这些功能各异的制度创业者,面对来自新旧交织的制度压力及天然的“新生弱性”,可能需要借助与政府的积极互动、有意识地争取克服新生弱性所需要的必要资源以及来自规制层面的合法性。③不可忽视行业协会作为制度创业者在制度变革的理论化以及创新扩散等过程中的作用。组织场域内部通过行业协会互动交流,不仅促进了场域成员互动,也监督业内组织遵守规范,并为争取政府支持从而给行业发展营造有利环境。虽然这方面的作用相比于西方仍差距甚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政府也将更加重视到行业协会的力量,并应为此出台相关有利政策。

注释:

①1992年美国数据集团技术创业投资基金(IDGVC)在中国成立了第一家外商独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华登国际、中经合集团、汉鼎亚太和怡和创投等中国台湾背景的美籍华人创投公司也随后进入中国市场。

②这种两头在外是指外资公司通过境外注册的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基金来自国外,投资成功的企业大部分都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上市的实体也大部分是境外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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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经济中新兴组织领域的制度创业研究&以中国VC/PE产业为例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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