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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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505(2004)02-0103-04

社会主义是一个美好的词汇,凝聚着无数先哲和英烈对人类美好生活的向往。社会主义社会是几百年来许多进步人士不懈追求的理想,也是当代亿万人民为之奋斗的现实。然而,究竟什么样的社会属于社会主义社会,什么样的社会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并没有真正搞清,尚有待人们进一步探讨。

多年以来,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我们深受斯大林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主义理念中,其价值判断标准除了把是否坚持共产党领导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之一外,还把是否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是否实行单一公有制等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首先,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念。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和社会变革方式属于上层建筑,不能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正如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的国家可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未经暴力革命而和平发展的国家也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均取决于一个国家物质生产方式的状况。

其次,脱离生产力状况的公有制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志。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在适合生产力性质,顺应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志,否则,它与社会主义就毫不相干。恩格斯说过,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应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否则,就会出现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由此论之,那种脱离生产力状况,不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质的规定性。

也许有人会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将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判断标准。例如,早在1890年恩格斯曾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对此,列宁也表述得很明确,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要正确认识上述论断,这里有必要明确两个问题。

其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的公有制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的。在他们看来,只有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判断标准。那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抽象的公有制不属于社会主义。对此恩格斯说得很明确,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恩格斯不是简单地将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是认为,只有在生产力发展提出客观要求的情况下实行的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

其二,马克思主义历来强调,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经过社会主义实践,列宁的社会主义实践时间过于短暂,因而,他们的论断依然有一个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发展的问题。

近几十年来,随着世界各国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恩格斯和列宁不曾遇到的新情况:一是在生产力高度社会化的今天,生产力发展仍然具有不平衡性。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大企业周围,始终存在着众多的生产力个体化的小企业。实行单一公有制并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客观要求。二是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并没有提出实行单一的、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客观要求。简单化地将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不合适。

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不能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

第一,在生产力社会化条件下,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并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最好形式。社会实践表明,任何一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都只具有相对性意义,完美无缺的所有制形式并不存在。在商品、货币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下,公有制形式也是有局限性的:(1)产权主体虚无化。名义上,公有制的资产由全民(或集体)共同拥有,但实际上人们无权支配自己的那份资产,既不能直接负盈,也不能直接负亏,责权利的联系松散;(2)个人利益驱动机制缺失。在商品、货币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下,人们必然要产生追求个人财产积累和财产收益的内在动机。而传统的公有制形式产权关系模糊,不具有形成个人财产积累和财产收益的机能。没有个人利益驱动机制,发展生产力的内在动力自然不强。

第二,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同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并不具有正相关关系。公有制程度高,未必能使人民共同富裕;公有制程度低,也能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认为,公有制是人民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然而,现实实践则表明,传统公有制由于产权关系不清、责权利联系松散、个人利益驱动机制缺失,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故而常常带来普遍贫穷。相反,二战后西欧各国推行混合经济模式,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合作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共同存在,结果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也兼顾了社会公平,有的国家甚至实现了共同富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变革了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虽然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这种新型公有制同传统公有制已大有区别。在农村,它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载体;在城市,它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同时我国还大力发展了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真正实现了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功能互补。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变革,使我国摆脱了普遍贫穷,正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说明,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因素。正因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邓小平在谈论社会主义本质时说了一段耐人寻味的话:“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第10—11页,第110—111页,第116页,第225页。)

多年来,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可谓众说纷纭。英国学者阿利克·诺夫认为,社会主义是“大多数公民对其生活和工作有相当程度的控制,富有者不能享有过分的权力。”捷克学者奥塔·锡克认为,“社会主义意味着通过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代替私有制”。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罗默认为:社会主义“保证积累起来的利润能按比例平等地分配”(注: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人们对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把握各不相同,差异甚大。

笔者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应在人民的生活实践和不懈奋斗中寻找答案。对此,邓小平同志已经为我们指出了研究方向。他在20世纪80年代曾先后指出:“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至1978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从1957年起,我们生产力的发展非常缓慢。拿农村来说,到1966年的十年间,农民的收入没有增长多少。”“多数地区的农民还处在贫困状态。”“如果按照社会主义的标准来要求,这是很不够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第10—11页,第110—111页,第116页,第225页。)随后又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第10—11页,第110—111页,第116页,第225页。)显而易见,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把握,不是从抽象的理论原则和经典定义出发,而是从人民的社会实践和生存发展的实际出发,真正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和以人为本的立场。这为我们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提供了重要启示。

近百年来,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人民群众不懈奋斗的终极目的,主要不是追求某种形式上的所有制,而是要过上富裕、祥和、幸福的生活,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群众在社会实践和实际生活中所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人民共同富裕、享有充分民主权利的社会。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应当是共同富裕和公民权利本位。

首先,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本质的规定。以人类解放为己任的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让人民成为社会财富的主人,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是人获得解放的起码条件。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广泛吸收人类(尤其是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社会,也是人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的社会。它不仅要使人们从阶级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还要使人们从落后生产力条件下自然力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两个解放的基本条件是生产力的发达,而两个解放的基本标志则是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人民的共同富裕也是中外进步人士和广大群众为之奋斗的最基本的社会主义理念。就中国而言,人民群众跟着共产党闹革命、搞建设,其目的绝非是追求某种抽象的主义,而是要过上富裕、祥和的幸福生活。所以,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最本质的体现。

诚然,富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理解。作为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取向的共同富裕则应有下述明确界定:其一,社会所有成员生活无忧,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其二,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生产的发展基本上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三,社会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其次,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社会以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为核心内涵,以尊重公民权利为最高价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追求人的价值和人的自由发展,将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目标和公民的基本政治诉求。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因此,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受自由、平等、民主、和谐的政治生活,应成为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核心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坚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切实保障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拥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拥有对公共权力执掌者的选举、选择、监督、罢免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民主、自由权利的社会,才是人民群众在不懈奋斗中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才是继承以往人类文明成果又高于资本主义文明,进一步实现人的解放和发展的文明社会。

以人民共同富裕和公民权利本位为标志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要以生产资料的一定占有形式为经济基础。但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不是传统社会主义所理解的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是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新型公有制。为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将它定名为社会所有制更为恰当。这种社会所有制形式实现了两个结合:

其一,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结合。它一方面将资产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股份,使人们对属于自己的资产真正拥有资产积累、资产收益、资产处置的权利和负盈负亏的责任。另一方面,拥有股份的个人是以联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形式共同占有社会资产。这是一种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最佳结合形式,因而,也是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利于人的解放和发展的所有制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这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其二,实现了个人利益驱动机制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的结合。由于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和个人资产的量化,使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所有制具有了个人追求财产积累和收益的利益驱动机制。又由于这种个人拥有股权的个人所有制是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它也具有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两种机制的并存和相互作用,使这种占有形式成了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最佳经济形式。

基于上述分析,人们不难理解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所划定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都消灭了阶级剥削和贫富两极分化,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但如果长期普遍贫穷、没有民主,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或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正如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第10—11页,第110—111页,第116页,第225页。)“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在邓小平看来,20世纪60—70年代的中国也没有真正达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他指出:“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第10—11页,第110—111页,第116页,第225页。)所以,针对非洲一些国家贫穷落后的状况,邓小平曾经劝说非洲一些国家领导人不要轻易搞社会主义。第二,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所划定的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一些长期坚持搞民主社会主义的国家(例如瑞典)含有不少社会主义的因素。二战以来,瑞典实现了全民共同富裕和社会民主。人民享受着从摇篮到坟墓的完善的社会福利,居民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始终控制在0.22到0.28之间,贫富差距很小。与此同时,瑞典的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999年以来,经济增长高达12.5%,失业率降为5.4%,生产关系促进着生产力的发展。在政治上,瑞典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整个社会几乎没有了等级特权,基本实现了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为此,瑞典社会民主党自己认为,瑞典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是民主社会主义”。(注:吴江《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沟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2页。)当然,瑞典社会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这涉及到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作为引玉之砖,希望引起学界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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