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理论与体系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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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现代营销方式,多层次传销被看作是对传统商业制度的一次革命。它以节省流通费用,加速行销速度,倍增市场效益等优势风靡全世界。传销进入我国短短几年,便得到迅速发展。

传销,也叫网络销售(Network selling)或多层次直销。它是以几何倍增效应为理论基础,以人际传播为基本形式的商品销售方式。也就是说,传销是公司利用一连串独立的传销员,并由此建立销售网络最终实现商品交换的商业活动。与传统销售方式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各类中间环节不同,传销既不经过批发环节,也无需店铺经营,而是通过传销员销售产品。零售和推荐是传销公司销售计划的两大基石,也是传销活动的基本运作方式。通过零售,传销员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良好服务,并赚取零售收入;通过推荐,传销员发展和扶助下线,建立销售网络。当传销员及下线网络达到一定销售业绩时,便会获取相应收益。传销公司的产品销售及事业发展正是通过传销员的层层相传、销售网络的不断扩张而延续扩展。

传销不是一种纯粹由经验支持的操作体系,它有一系列科学理论做基础。网络学理论。当今社会,人们开始接触各种各样的网络信息服务网,技术服务网,企业协作网等等。网络与销售相结合,造就了一种高效率的销售方式——传销。从组织形态上看,传销是一个把网络学发挥得淋漓尽致的新型营销方式。世界传销业之所以在短短时间内获得迅速发展,是因为采取了网络销售的形式。网络销售之所以高效,一方面在于它可快速交换信息,另一方面还在于它可以集中众人的智慧来做单个人所无法做的事情。这就是倍增学理论。倍增学是目前西方盛行的一门新兴学科,它探讨的是人、事、物在几何级数状态下是如何倍增的;人们如何动用几何级数倍增原理扩大生活空间和活动能量。这就是乘式法则。乘式法则应用到商品流通领域,就是人们所说的“市场倍增学”原理。市场倍增学理论诞生于二战之后。当时美国哈佛大学两位学生发现:假如将数学中的等比数列(即几何级数)原理运用到市场销售中,便会产生从1到无穷大的销售网络,从而把传统的多级批发零售体制变成一个以人际链为基础的口碑式销售,于是迅速扩大产品销路,传销由此产生。如某传销公司一传销员一个月发展1人为第一代下线,第一代下线以同样速度发展,一年时间就可以由1人发展到2048人,而该传销员实际上只发展了11人(如表)。

传销员倍增示例

传销就是利用这种“一传十、十传百”的倍增原理销售产品。当然,现实中的运作绝不象数学推导那样,按规范的几何级数增长,其倍增速度也不会那么快。但传销所产生的市场倍增却是无疑的。市场的倍增带来公司效益倍增,公司效益的倍增带来直销员的巨额收入。乘式法则的威力类似于原子弹中的裂变,有人称多层次直销为“流通领域里的原子弹”。传销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传销员,离不开人际关系,需要人际学理论的指导。人际学认为,人是生活在关系之中的。连结关系的纽带叫人际链。人际链是以每一个个体为中心向周围呈放射状倍增发散的。人际关系借助人际链连结,并借助人际传达信息和相互提供帮助。人际关系分为知音层、好友层、朋友层和熟人层。传销就是借助人际关系与人际传播而不是通过店铺实现产品销售的。在传销活动中,销售网络就是通过“自己人效应”建立的。成功的传销公司强调:传销事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分享和互助之上。在这里,人与人之间奉行信任、协作、互助、诚实的精神,通过众人的智慧推动事业走向成功。传播学理论。一位传播学家说过:“传播是使原为一个人或数人独有的化为两个或更多的人所共有的过程”。可见,传播的核心是信息共享。该理论认为,人都有了解信息的“认知动机”,同时人也都有向他人传播信息以求信息分享的“交往动机”,于是信息传播就发生了。传统的产品销售借助于大众传播(广告、公关等)和组织传播(各类中间商)来进行,而传销则借助于人际传播这种先进的快速的传播形式。

传销理论需要有相应的操作制度来支撑。经过几十年发展,各国(地区)传销业已形成一整套运作和管理制度。总体来说,公平、合理、周密、简明的传销制度应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一)公司设立注册制度。由于传销不只是一种营销方式,不完全属于企业行为,因而有其特殊性,且极易滋生不正当行为,甚至出现非法活动。因此在存在传销的国家,几乎都规定,凡以传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公司,必须进行注册登记。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它体现国家对新设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欲以传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公司的设立注册提出具体要求:传销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必须是生产企业,实有资产必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传销产品不得是国家专卖专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产品;不得传销金银珠宝、钻石饰品、药品、鲜活食品、家用电器、价格高昂且难以判定价格是否合理的产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适宜传销的其他产品。传销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和退赔制度。(见《关于审查清理多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二)推荐、转线、抢线保障及易主制度。传销公司不直接接纳新人入网,凡准备加入某公司传销网络的人,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该公司某一传销员推荐。《关于审查清理多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传销企业必须明确规定不许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参加传销。有的公司如安利(中国)公司在此基础上还规定,安利传销员必须年满20岁,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对于推荐新人,公司也有约法:向新人介绍一种从业机会,不得用欺瞒、夸张等手段进行诱骗。同时,传销公司还规定了“产品退货期”即冷静期制度。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施办法》还规定,传销公司退赔制度规定的无因退货时间不得少于30天。转线制度:传销员由一条线转向另一条线,叫转线。分为个人转线(传销员个人由一条线转向另一条线)和网络转线(某一网络自某位传销员以下全部转向另一网络)。为了保护推荐人上线的利益,公司规定了转线条件,如转线后一定时间内该传销员或网络应停止与公司的一切联系。抢线保障制度:抢先把其他传销员介绍的新人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叫抢线。为了避免传销员内部产生矛盾,公司通过登记制、仲裁制及限时等防止抢线现象发生。易主制度:一般情况下,已取得某公司传销资格者不得将传销权转让他人。但也有例外,传销权人去世,根据法律由公司办理易主手续;传销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可由本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由他人接替。

(三)培训制度。为了提高传销员业务水平,掌握公司传销纪律和规则,凡参加传销的人均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一是创业说明会(OPP)。内容主要有:分析公司提供的商业机会及其意义;了解公司背景,包括公司合法性、经营宗旨、运作规程等;分析介绍公司产品的用途、功能、质量、价格及服务。二是传销技巧培训(NDO),介绍传销的方法及技巧。公司要求传销员百分之百地“复制”公司提供的方法与技巧。此外,还有产品演示培训,潜能开发培训及问题解析培训等。

(四)职级制度。也叫奖衔制度。是传销公司根据传销员及其网络的销售业绩确定的传销员的职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对各级传销员实施分级管理,并依此确定收益分配,从而保证传销业的正常运作。不同的职级,代表着不同的销售业绩。当传销员的业绩达到某一标准后,公司便授于相应的职级。职级一旦确定,传销员就可享有相应待遇,获取相应收益。而在传统销售制度中,决定一个人是否提升,除了他的工作业绩外还有其他许多要求。这也是传销的诱人之处。不同职级代表不同收入,职级越高,收入也就越高,不同职级还意味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如职级高的传销员对下线网络的责任就大、扶助就越多。不同的传销公司有不尽相同的职级制度,但其实质是一样的。

(五)收入分配与奖励制度。这是传销制度的核心。成熟、成功的传销公司必有一个完善的分配与奖励计划,一方面奖励传销员付出的努力,另一方面激发传销员的个人潜能,使一个普通人能够通过这种计划提供的机会与个人努力,创造一番事业,在个人取得经济收入的同时并对国家经济做出贡献。一般地说,分配与奖励制度由以下几方面构成:第一,业绩计算制度。对传销员的业绩计算,目前有两种方式:归零制和不归零制。前者是根据传销员所有下线的当月业绩从零开始计算本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传销员每月的奖金收入都从零算起,上月业绩不计入下月的业绩之中。这种方法缺点是传销员每月从头做起,升级困难。不归零制也叫累计制,它是把传销员个人及其下线产生的全部业绩累计计算的一种制度。累计制下,传销员当月业绩以上月为基点,传销员的职级随其过去及现在业绩的增长而有较快的提升,对传销员有更大的吸引力,但也可能使传销员缺乏压力。因此,业绩计算还有总额制和净额制两种。第二,奖金分配制度。公平的奖金分配制度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让每位传销员在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在这里,首先是奖金比例的确定,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总量原则,即所有传销员的分成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奖金总额。二是穷尽原则,即公司拿出的奖金应全部分配给传销员,不得留有盈余。三是递增原则,即奖金比例随传销员业绩增长而增长。其次是奖金类型。包括:业绩奖,这是根据传销员及其下线的业绩而提取的奖金,是传销员的主要收入。升格奖,也叫培育奖,是公司为表彰传销员对其下线的扶助培养而设立的一种奖励奖金,条件是下线必须升到一定职级。组织奖,公司对已升到一定职级并对下线网络的建立和组织付出劳动的传销员的一种奖项。卓越奖,传销员达到相当职级,公司认为他对公司直接或间接做出了贡献,于是给予奖励。当然,与从事各行各业的公民一样,传销员收入达到一定程度时也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缴纳有关税款,一般由公司为传销员代征代缴。第三,业绩调阅制度。建网初期,由于下线较少传销员可清楚了解、计算自己的业绩和收入。网络扩大后,公司规定一定职级的传销员定期去公司查阅自己的下线网络。

(六)管理监督制度。传销活动的特殊运作方式极易产生不良行为。因此,加强对传销业的管理监督尤显必要。首先,传销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的各种制度与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自行管制,规范公司及传销员行为。这方面,世界直销联盟及各国直销协会都订有直销的标准作业守则或伦理规范(称为商德约法)。有的国家直销协会特别设有由独立公正人士组成的“督导团”对传销公司进行监督。有些成熟的传销公司制订了详细、周密的“公平直销计划”、公司与传销员之间的“商德约法”、“传销员营业守则”、“传销员严禁事项”等,用以规范公司及传销员行为。其次,加快制定有关传销业法律法规,强化对传销业立法管理。目前,我国传销业除相关法律依据(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外,还没有明确直接涉及传销业的法律规范。用法律法规对传销业加以认定和规范已属当务之急。最后,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新闻媒介及传销员实施。监督制度可分为定期审查制度和投诉制。前者主要由工商、物价及技术监督等部门定期审查传销公司经营活动,依法制止不正当行为,取缔非法传销活动。后者,由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及新闻媒介接受传销员及消费者的投诉。传销员和消费者的监督才是经常的直接的和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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