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设:沉甸甸的时代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课题论文,公民道德建设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民道德规范不是凭空出现的,也不是主观想象出来的,它来源于变化着的社会生活现实,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完善相一致。
公民是指法治社会拥有公民权的所有成员,他们都具有两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一是身份平等,即法律资格平等;二是人格自由,即不屈从于任何个人而只服从于法律。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以社会普通一员的资格彼此对待和交往的关系。《民法》作为调节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由行为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它向人们提供一个权利和义务统一的行为模型。公民道德体系与民法相类似,也是由行为规范构成的、体现权利和义务统一的行为模式。但与法律准则不同,公民道德是调节身份彼此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和行为的准则。我们讲的公民道德是指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它应是构成公民品行不可缺少的道德准则。例如,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和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态度,以及公正、诚实守信、有责任感、勤奋等品德都是构成公民道德的基本要素。
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家国一体、重公法而轻私法、身份本位的信条,正在被身份平等、契约自由、权利和义务统一的观念所代替。与此相联系,我国社会的公共生活也正在经历重大的发展:公共生活场所与设施日益增多;公共场所中的生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文化生活等特殊公共生活领域在逐步开放,为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和在公共生活中发展自身提供了机会。
公民道德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基础和前提,公民道德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道德与法律一样,它本身不是描述生活事实,而是通过评价、规范而引导人们过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生活。道德体现“应有”的价值,而表达“应有”价值的具体的道德规范是有层次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既要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又要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伦理道德。公民道德是法治社会中公民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它属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层次。公民概念及与此相联系的公民道德虽然最早出现于西方社会,但它并非哪个国家或哪个阶级所专有,而是属于全人类,是整个人类的公产,具有跨民族、跨文化的性质。公民道德是所有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经济运作模式的社会中处理人与人伦理关系的基本准则。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是以公民道德为基础的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只有公民道德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不断的完善,更高的道德层次才能获得发展的深厚基础,才能获得公民大众的普遍响应和支持。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建设必须从公民道德生活的最基本方面——公民道德抓起。当前,广大公民对社会现实存在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十分关心、呼声强烈,而问题的症结正在于公民道德素质低下,如果公民连起码的公民道德要求都不能遵守,在这样的道德状况下,体现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建设自然就会碰到难以逾越的障碍和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说,曾被我们忽视的公民道德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在当前的社会伦理道德建设中,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从公民道德的实际状况出发,抓住公民道德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研究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途径和方法,以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民道德原则必须反映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环境下公民道德的内在规定性,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方面。
权利与义务一致。一个公民享有权利,以其他公民同时享有同等的权利为前提;他的权利得到尊重,以他同时尊重他人的同等权利为前提。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下,除政治法律权利外,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还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等等。每一公民在运用这些权利与自由时,必须尊重其他公民同等地运用这些权利与自由,这便是公民对其他公民的义务。权利与义相互一致的原则还要求公民个人在运用自身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时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不侵害、不妨碍其他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公民具有自律意识,而自律意识的强弱反映了公民个人道德水准的高低。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合理运用离不开自律意识的发展。
一个公民享有权利,以他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为前提。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就是对社会的义务。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下,这些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维护国家统一等等。公民享有和运用自己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必须以履行这些有关的义务为前提。公民不可能单方面只认可权利和自由而放弃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与没有权利的义务一样,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只有履行了自己对国家的相关义务,其权利和自由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国家的保障和支持。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社会利益表现为社会公共生活存在与发展的利益、社会成员间的交往与合作关系存在与发展的利益以及需要国家组织与管理公共生活秩序的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具有三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公民个人的发展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发展相互依存,二是公民个人的发展与社会成员间的交往与合作的发展相互依存,三是公民个人的发展与国家对公共生活秩序的组织与管理相互依存。
目前社会生活中产生许多道德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现实的社会生活尚未形成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和尊重公共生活规则这三方面的基本道德态度,这正是公民道德建设所面临的基本课题。
培养尊重他人、适度关心他人的道德态度,使之逐步成为我国公民生活中的基本道德态度,是我国当前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首要课题。作为一种道德态度,尊重他人的最基本的道德涵义在于尊重他人的存在,表现出对于其他同时在场者的适度关心和谦让,以及对于体力或智力上较弱的在场者的适度照顾等等。尊重他人的道德态度主要是指不以行动伤害他人身体与财产和不以言词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不以行动影响他人对公共场所与设施的使用,当不得不有所妨碍时应当意识到这种妨碍并尽可能把它减小到最低程度。
培养尊重权利的道德态度。在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尊重他人权利意味着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思想和信仰权利等等,至少是不侵害、不妨碍这些权利的运用,其最一般的意义在于,一个人对其权利的运用需以尊重或至少不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不妨碍他人对其同等权利的运用为条件。法律确定权利的界限有双重作用:一是确定社会成员作为公民可以运用其权力的限界,即“权利之外无权力”;二是确定公民的活动不受其他公民与社会的侵犯或干预并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即“权利之内有权力”。现代社会之所以需要确定并尊重权利,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必须为其成员在公共生活中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一方面是因为社会需要以一种公开宣布的方式避免大部分可能由此产生的冲突。
尊重权利作为承诺和对承诺的履行的一个具体例子是信用。日常生活的大量信用关系要靠公民尊重他人权利的承诺态度和对承诺的履行来维系。这类信用关系是当事双方相互承诺某种义务并合理地期望对方也将履行所承诺的义务的一种默契,它显然是以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为前提的。这类信用责任通常能得到履行是现代社会生活能得以开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一旦这种关系受到根本损害,社会的公共生活与日常生活都将处于无序状态。
培养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态度。公共生活依照公民普遍认同的规则进行,公共生活规则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是现代社会生活赖以生存的条件。
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态度的培养,与尊重他人、尊重权利的道德态度的培养密切相关,并直接有赖于默契与承诺的道德态度的培养。默契中包含承诺,承诺要求默契,两者不可分离。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态度从公民普遍实践的角度来说,是默契与承诺态度的直接发展,没有这种态度的支持,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态度就不可能发展,公共生活中的无规则行为倾向就不可能消除。同时,也只有随着这种默契与承诺态度的发展,公共生活中不尊重、不考虑陌生人的道德倾向才能逐步弱化,公共生活私人化倾向也才会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