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农村土地调整的制度演进及地区差异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强制性论文,中国论文,农村土地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一直沿着稳定地权、增强农民信心的方向前进①,并坚持与整体经济改革一致的市场化取向,但是土地调整仍然是当前中国农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②,对农民的地权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为什么在中央统一的政策推行下,各地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土地制度安排?③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时间路径又如何?
迄今有关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影响后果的实证研究尚未给出令人信服的一致结论。多数学者认为由于土地调整等因素所导致的地权不稳定不仅减弱了农民进行中长期投入的激励,限制了农地改良(Wen,1995;姚洋,1998;Li et al.,1998; Brandt et al.,2002; Jacoby et al.,2002;俞海等,2003),而且阻碍了潜在的土地流转和农地市场发育(钱忠好,2002,2003;叶剑平等,2006,2010);但也有学者认为地权不稳定对中国农地投资和农业绩效的负面影响不大(Kung,1995,2000;许庆、章元,2005;钟甫宁、纪月清,2009),土地调整以及“千差万别”的土地制度安排可能正是适应现实的理性选择(龚启圣、周飞舟,1999;姚洋,2000a,2000b)。
与上述将土地调整视为外生变量,研究其对农地投资和农业绩效影响的大量文献相比,对土地调整本身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已有研究主要基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对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首先,龚启圣、周飞舟(1999)对山东恒台和陕西商南的个案分析表明,不同地区的土地调整制度是由当地的资源状况及其衍生的技术水平所决定,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Kung & Bai(2010)进一步选取中国6省96个村庄的数据进行计量检验,结果支持“交易费用”假说而不支持“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即村庄的土地调整决策主要是基于村庄地理和规模特性的交易费用考虑而非基于地权稳定性的经济效率考虑。其次,姚洋(2000b)认为,在解释中国农地制度的地区差异方面,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较为适用,但该假说忽视了决定制度变迁的政治过程,实际上,土地制度的选择是一个风险分摊收益与谈判成本和效率损失之间的权衡过程,欠发达地区的定期调地可看作是一个理性的集体选择(姚洋,2000a)。姚洋(2003a)进一步将政治过程引入制度分析模型,认为在政治过程允许转移支付的条件下,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成立,通过多数原则能够实现有效制度变迁;计量检验则表明,中国农村的集体决策过程是理性模型、政治模型及其他可能模型的混合体(姚洋,2003b)。此外,Brandt et al.(2004)提出了解释土地调整制度形成的“市场替代说”、“公平保障说”、“税费负担说”和“干部寻租说”等假说,认为上级政府赋予村干部多重目标(如税费收取等)及其寻租行为激励是导致土地调整的主要原因,增进农村地权稳定性的最好途径是改变对地方干部的激励。
上述研究对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已有文献或进行案例分析,或基于小样本量的截面数据,缺乏时间跨度且不易体现地区差异,由此导致上述针对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的检验本身并不充分。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快速增长的转型经济体中,虽已历经30多年市场取向的分权改革,中央集权的控制作用依然强大,中国的整体经济改革及各领域的改革均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在考察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的演进和地区差异时,中央有关土地调整的正式规则及其渐进性实施特征至关重要,然而已有研究却大都给予忽略④,由此得出的结论⑤及政策含义⑥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
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应用1999—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组织的5次17省调查数据,对中国农村土地调整的制度变迁和地区差异进行实证分析。除引言外,全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对本文所采用的调查数据及农地调整制度背景进行描述;第三部分提出可供检验的具体假说;第四部分是计量检验和分析;最后进行总结。
二、中国农村的土地调整:调查数据及制度背景
1.调查方法与样本分布
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RUC)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RDI)合作进行了首次17省农村土地调查,之后于2001、2005、2008和2010年又陆续进行了4次调查。调查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和便利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第一阶段选取的17省包含了中国所有的农业大省;第二阶段从每个省至少选取100个村,每个村内调查1—2个农户⑦,每个县不超过6个农户,每个乡镇不超过3个农户。为保证样本代表性,在选取村的时候,考虑了村庄与最近城镇距离上的多样性。采用入户访问的问卷调查方法,由访问员在不事先通知、村干部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农民进行面访。5次调查共收回8589份有效问卷,其中,1999、2001、2005、2008和2010年分别为1621、1617、1962、773和1616份。调查样本的地区分布见表1。
调查样本8.9%位于城市郊区,91.1%位于农村;71.2%的样本村距离最近的乡镇或县城10公里以内。被调查农户的户均人口数均值为4.5人,户均耕地面积为6.2亩,人均耕地面积为1.4亩,户均承包耕地数目为4.4块。被调查者受教育年限均值为7.4年,年龄均值为46.2岁。2010年家庭现金收入中种田得来的比例低于20%的农户占50.1%,即约一半的农户家庭现金收入中的80%来自非农收入。
2.中国农村土地调整的主要特点
对1999—2010年17省农村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描述分析,可以看出其时序发展、地区差异以及调地原因等主要特点:
(1)二轮承包后,实际土地调整明显减少,土地调整的频率逐步减缓。首先,自分田到户(1984年)至1999年和2001年,进行过土地调整的村占全部被调查村的比例分别为79.9%和82.6%;二轮承包(1993年)以来至2008年和2010年,进行过土地调整的村比例分别为37.5%和40.1%,与分田到户以来的调地比例相比大大下降(见表2)。其次,1999年和2001年调查显示,在进行过土地调整的村中,约半数的村最近一次调整分别发生在1996年和1997—1998年,即调查前的2—3年,也就是说,约半数的村2—3年内未调整过土地。2010年调查则显示,约1/4的村10年内未调整过土地,约半数的村5年内未调整过土地,而有3/4的村2—3年内未调整过土地(见图1)。可见,经历了1995—1996年和1998—1999年二轮承包及土地调整的高峰期后⑧,相当一部分村不再调整土地,土地调整的频率逐步减缓。
(2)土地调整的省市差异显著,而且平原地区调地多,丘陵和山区等调地少。如图2所示,分田到户以来和二轮承包后土地调整均最少的省份是贵州(17.6%和7.8%)、广西(36.2%和13.6%)和云南(57%和21.7%)。分田到户以来和二轮承包后土地调整均最多的省份是江西(94.1%和51.7%)、山东(91.7%和48.1%)和湖南(91.3%和43%)。分田到户以来调地相对多,但二轮承包后调地相对少的是吉林(87.6%和7.6%)、安徽(91.5%和20.5%)、黑龙江(88.2%和27.4%)和河北(93.4%和31.4%)。此外,土地调整的不同地理特征区域的差异显著,即平原地区土地调整最多(43.5%),丘陵地区次之(38.1%),山区最少(29.3%)(见表3)。
(3)人口变化是引起土地调整的主要原因,支持“不得调地”政策的农户比例明显高于反对的比例。引起土地调整的主要原因除人口变化(69.6%)外,征地(12.2%)和土地整理(6.5%)也是重要影响因素(见表4)。其次,支持在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地”政策的农户比例(42.5%)明显高于反对的比例(28.2%),且地区差异显著,吉林(64.3%)、浙江(48.6%)、四川(48.4%)和黑龙江(47.6%)的支持比例最高;湖南(33.3%)、安徽(34.1%)和江苏(35.6%)的支持比例最低(见表5和图3)。
3.中央“不得调地”政策及其渐进式实施特征
为何在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强制实施下,各地仍普遍进行土地调整?如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地方“无视”中央政策所致。实际上,在中国当前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及农村集体不仅不可能“无视”中央政策,反之会尽力“揣摩”中央政策精神后再做出相应决策。系统梳理自1984年来的中央有关政策,细致体会各项政策的具体文本及含义,并结合调查数据一起分析,有助于给出更好的解释。总的来看,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一大特征是其渐进的实施方式,即尽管政策的大方向始终一致,但实施的力度却是先松后紧、逐步增强的,可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不仅允许小调整,而且允许大调整阶段(1984—1996)。不论是1984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还是1993年的中发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及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其中有关“土地调整”的规定含义是一致的,即不论是采用“可以”还是“提倡”的具体措辞,也不论是规定土地调整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何,实际上都是允许在15年或30年承包期内进行土地调整,并且允许“大调整”,尽管对其进行了严格限制。
(2)不允许大调整,但允许小调整阶段(1997—2007)。1997年中办发16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措辞开始发生明显改变,明确规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即不允许“大调整”,但仍然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即“小调整”。该文以及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中均明确规定了“小调整”的条件,即“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以及2007年的《物权法》中均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并进一步严格了小调整的条件,即只有“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能进行小调整。
(3)强调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以及确权发证阶段(2008年至今)。2008年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在之后2009年和2010年两个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强调。两个“一号文件”中又进一步规定要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可以认为,自此进入一个强调确权发证、重视土地承包关系具体落实的阶段。
结合上述对中央政策与调查数据的描述分析,可以发现,中央政策对全国及各地的土地调整产生了显著影响。二轮承包后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逐步收紧,是导致二轮承包后全国及各地土地调整大幅减少的一个主要原因。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进行土地调整的村比例从之前的约80%降至二轮承包后的约40%(见表2),且调地频率也逐步趋缓(见图1),各省均有显著下降(见图2)。因此,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渐进式实施是导致各地进行土地调整并存在显著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并非中央政策未起作用,各地也绝非“不理会”中央政策,相反,正是由于中央政策是渐进实施的,不同时期的具体规定有较大弹性,从而留给地方足够的政策调整空间,使得各地能够在充分领会和理解中央政策细致含义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出相应决策。
三、中国农村土地调整的制度变迁:假说的提出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总体上是朝着减少土地调整,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承包关系的方向演进的,具有明显的产权界定逐步清晰的演进途径。这可以由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Hayami and Ruttan,1971; Ruttan and Hayami,1984; North and Thomas,1973; North,1981,1990)进行解释,即人口增加、地理条件变化、经济增长及产业结构升级等导致人均土地面积减少,土地相对稀缺程度增加,土地相对价格提高,土地调整的交易成本增加,农村土地制度将朝着土地调整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延长等产权明晰的方向演进。
与人口增加和地理条件变化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相比,经济增长及产业结构变化特别是非农就业增加的影响较为复杂。经济增长会同时带来土地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提高,如果前者的提高大于后者,则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是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相对稀缺程度。非农产业的出现以及农村劳动力流向工业、服务业等部门,一方面会降低农村土地稀缺程度的压力,并由于非农就业导致的人口变化直接带来对调整土地的需求,从而导致土地调整的增加;另一方面,非农就业增加以及农村劳动力的频繁流动增加了土地调整的交易成本,并且伴随着经济增长和专业分工的发展,资本进入农村以及不同村庄之间“非人际关系化交换”(North et al.,2009)的增加,进一步增加了调地的交易成本。此外,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非农收入提高,还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依赖程度,从而减少了对土地调整的实际需要。综上,尽管经济增长和非农产业发展提高了劳动力价值,非农就业也直接带来对土地调整的需求,从而对减少土地调整具有负向影响,但是如果这一负向影响小于上述分析中的正向影响,则经济增长以及非农就业增加的净影响是与人口增加、地理条件变差的影响一致,即导致土地调整的交易成本增加,实际土地调整减少。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资源禀赋的影响):村庄的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地理条件越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非农产业比例越大,则该村越倾向于不调整土地。
进一步地,由于制度本身的公共物品性质以及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导致纯粹由私人自发形成或仅依靠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Lin,1989)。制度本身的规模报酬递增性质以及行为人受“主观模型”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导致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或“锁定效应”(North,1990)。因此,国家干预或政府介入,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以弥补纯粹由诱致性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制度供给不足(Lin,1989)。“强制性制度变迁假说”可进一步解释中国农村土地调整的制度演进,即中央政府作为“不得调地”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决定了农地调整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向。中央“不得调地”政策采用了渐进的实施方式,一方面是基于不同地区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考虑,留给地方足够的运作空间,以充分发挥地方多样化的制度创新优势;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的时期,未来的不确定性大,激进式改革的成本更高(McMillan and Naughton,1992;樊纲,1993;林毅夫等,1993)。总之,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渐进式实施,给地方留下了进行土地调整的空间⑨。由于正式规则始终处于变动之中,不同的地方政府以及农村集体对中央政策的理解不同进一步加大了各地土地调整的差异,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更为重视、中央政策得到更好落实的地区,实际土地调整也就更少。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2(强制性制度变迁假说:土地证书的影响):发放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村庄,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越规范(如含有不得调整土地的条款),则该村越倾向于不调整土地。
四、计量检验
1.变量和数据
本文计量检验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两个数据库。与土地调整有关的村级和农户数据均来自在中国人民大学(RUC)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RDI)17省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的“RUC/RDI中国农村17省农户问卷调查数据库”。调查方法、样本分布及主要变量的描述结果见本文第二部分。由于村集体的土地调整行为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本文计量模型中还包含县级人均GDP和非农产业比例两个变量,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局《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06、2009和2010年)。表6中列出了各变量名称、定义和观测个数等,并给出了各变量的主要描述统计分析结果。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1)由于历次调查中样本村的抽取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本文数据是混合数据而非面板数据。(2)2005年后的调查问卷中所设问题与2001年前的问卷有较大差异,1999年和2001年问卷中缺少用于计量检验的部分变量,因此本文计量检验采用2005、2008和2010年的调查数据。(3)全部问卷包含100多个问题,数据库中包含800多个变量,所以我们重点对2005、2008和2010年有关土地调整的数据进行了整理。例如,对于“是否调地”变量,原问题有3个答案,即:1=有;2=没有;3=不清楚。描述分析表明,有约5%的受访者回答“不清楚”,因此后续描述统计和回归分析中将之视为缺失数据,未参与分析。此外,对于其他变量的少量数据缺失情况,也采用完全样本法进行处理,最终形成用于计量检验的有效样本量为3369。通过对整理后数据与之前各变量的均值和方差进行比较,以及对不同样本的计量检验结果的比较分析,未发现显著差异,因此可将这些不同样本视为来自同一总体。
2.计量模型设定
(1)Probit和Tobit模型
为检验本文的假说,同时考虑计量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分别以被调查村“是否调地”和“调地次数”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并对每个模型分别讨论自变量外生和内生假定下的估计。“是否调地”模型的因变量Y为0—1变量,属于限值因变量,我们选择常用的Probit模型(Brandt et al.,2004; Deininger and Jin,2009)。模型设定如下:
(2)Probit-IV和Tobit-IV模型
上述计量模型都假定正式规则及其实施变量是外生的。学者们注意到了土地调整模型中自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并进行了讨论(Brandt et al.,2004; Kung and Bai,2010)。但是,绝大多数土地调整模型均未考虑土地政策或正式规则变量(如土地证书),而包含土地证书变量的少量文献则对该变量做了外生性假定,例如,Deininger & Jin(2009)以土地调整和土地征收为因变量的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中,认为由于绝大多数证书发放是很久以前,当时的村领导现在大都已更换,所以可以将土地证书变量视为外生。此外,Saint-Macary et al.(2010)以农户投资为因变量的Probit模型中,认为某区域某时点会同时发证给所有农户,所以土地证书变量也没有内生性问题。然而,在研究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变迁的案例中,如果某些影响正式规则实施(如发放证书)的村级变量(如村领导偏好、村民意愿等)同时会影响村的土地调整决策,并且这些变量在模型中未被观测,则将导致模型系数估计出现内生性系统偏差。⑩为分析正式规则及其实施变量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分别建立Probit-IV模型和Tobit-IV模型(Wooldridge,2002)如下:
3.估计和检验结果
表7显示了Probit模型和Probit-IV模型,以及Tobit模型和Tobit-IV模型的估计检验结果。为检验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否合适,首先,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禁止土地调整条款”与其各自的工具变量进行斯皮尔曼相关分析,相关系数值分别为0.56和0.52,并且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其次,分别将两个工具变量加入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以检验工具变量的外生性,即它们是否对因变量有直接影响,这也可视为一个过度识别检验(Kung & Bai,2010)。检验结果表明,两个工具变量对因变量均无显著的直接影响。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禁止土地调整条款”的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合适的。这一点还可以进一步从表7中的Probit模型、Tobit模型与采用工具变量法的Probit-IV模型、Tobit-IV模型的结果比较中看出来。采用工具变量法的模型中,绝大多数其他自变量系数的符号、大小以及显著性均无明显变化,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禁止土地调整条款”两个关键变量的系数大小及显著性变化明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显著性不变,但系数绝对值明显增加,“禁止土地调整条款”的系数则在工具变量模型中不再显著。下面我们分别解释上述估计检验结果对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假说的具体验证。
(1)诱致性变迁假说的验证
不论是否采用工具变量法,“是否调地”模型以及“调地次数”模型的估计检验结果均验证了假说1(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的成立。丘陵和山区两个变量的系数为负且都显著,显示出固有的地理条件因素对农村土地调整行为的显著影响,即村庄所处地区地理条件越差,则土地调整的交易成本(包括测量成本以及协调或谈判成本等)越高,从而越倾向于减少土地调整。这与龚启圣和周飞舟(1999)的案例分析以及Kung & Bai(2010)以大调整比例为因变量的计量检验结论一致。
人均GDP的系数为负且显著,进一步支持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即经济增长同时带来土地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提高,但是由于前者提高更多,导致土地的相对稀缺程度增加,从而产生减少土地调整、农地产权界定更加清晰的诱致性需求。非农产业比例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这与假说不符,对此解释如下:一方面,非农就业的增加减少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降低了土地的相对稀缺程度,也减少了调地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非农产业部门的发展所引起的农村人口变化也直接导致了对土地调整的实际需要。
由于模型中未包含土地价格变量,但包含了所调查村与县城的距离变量,因此如果将该变量视为所调查村平均土地价格的代理变量,即与县城距离越近,土地价格越高,而模型的检验结果表明相应的土地调整越少,这可以看作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又一个证据。
检验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时,最有意思的一个变量是人均耕地面积,这是反映人—地比特别是土地相对稀缺程度的关键变量。本文的检验结果表明,该变量系数为负,但不显著。(11)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不成立呢?我们认为,并不能由此简单地否定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耕地对农户所具有的社保功能(Kung,1995;姚洋,2000a,2000b;朱冬亮,2002;张三峰、杨德才,2010),由于中国人多地少且土地相对极为稀缺(调查显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4亩),所以土地不仅是生产工具,还成为农民最后的生活乃至生存保障。因此,在人均耕地面积很小从而耕地的社保功能居于主导地位时,由此导致的要求增加土地调整的效应(可称为“农地社保功能效应”)可能会超过由于土地相对稀缺程度和相对价格提高所引致的减少土地调整的效应(可称为“诱致性变迁效应”),最终的结果取决于二者的相对大小。本文的检验结果表明,“诱致性变迁效应”与“农地社保功能效应”大致抵消,表现为人均耕地变量的系数不显著。
(2)强制性变迁假说的验证
本文的研究表明,不论是否采用工具变量法,“是否调地”模型以及“调地次数”模型的估计检验结果都为假说2(即强制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的成立提供了初步证据。描述分析部分表明,中央“不得调地”的正式规则是导致二轮承包后全国及各地土地调整大幅减少的主要原因。这里的计量检验进一步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对土地调整的减少具有显著影响。这一实证分析结果至少包含两点重要含义:一是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的演进受资源禀赋特征、社会经济发展等诱致性需求影响的同时,政治决策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由中央政府发起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通过“多数原则”(如允许转移支付,以及政治上的联合、游说、权力交易等)有可能实现有效的制度变迁(姚洋,2003a)。二是这一结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逻辑一致,即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真实世界里,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是产权的清晰界定,而保障产权界定的关键是法治(rule of law)的建立和完善,其中的一个具体措施就是使得产权人持有有效证明其产权的正式文件(例如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有利于增强地权稳定性,进一步唤醒了原本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沉睡资本”,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de Soto,2000)。
目前正式土地产权证明文件的发放或者说产权的“正规化”对于地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显著还存在广泛争论,探讨这些正式规则及文件产生预期效果所必需的条件是一个研究前沿。(12)那么,为什么中央主导的以增进地权稳定性为目标的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确实显著减少了土地调整,增进了地权稳定性呢?(13)其中的经验尚需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中国政府所采用的渐进性的改革方式是其成功的一个关键。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特征构成制度的三个基本,制度变迁过程表现为这三者的边际调整,也就是说,三者的互动决定了制度变迁过程(North,1990)。在中国的农村土地调整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不得调地”的政策并非一开始就明确强制、毫无弹性地完全禁止,而是采用了一种目标一致但逐步强化的灵活而有弹性的实施方式,具体表现为不同时期中央政策规定文本上的“模糊性”。正是这一“有意模糊”(Ho,2005)的渐进式实施特征,为中央正式规则的形成、地方政府的有效实施,以及非正式约束等制度要素的协调及互动创造了条件,最终导致了有效的制度变迁。
具体来说:(1)首先是中央正式规则与地方有效实施的互动。尽管地方政府经常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误用、滥用甚至有意扭曲中央政策的本意(Guo,2001),但是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策既有“阳奉阴违”的一面,也有“言听计从”的一面,在中国当前的集权体制和官员晋升制度下,只强调地方政府“阳奉阴违”而不会“言听计从”恐怕与现实相差太远。特别是,在二者互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会基于对地方资源禀赋特点、发展水平阶段等因素的“现实考虑”,以及对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农民收入水平和促进农业增长的“效率考虑”而进行相应决策,从而保证了中央政策制定与地方有效实施之间的良好互动,有利于促成目标一致的制度变迁。(2)其次是中央正式规则、地方实施以及非正式约束的互动。在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渐进式实施过程中,中央及各级政府会努力宣传有关政策以使下级政府、农村集体以及农户等逐步熟悉了解(Deininger and Jin,2009),并且这一针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宣传特别是基层(村)一级的宣传工作对于增加农户土地投入和提升农民未来地权稳定的信心具有促进作用(叶剑平等,201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是逐步增进的,中央政府1997年开始要求向农民发放书面证明文件以确认30年土地使用权(14),1999年17省调查表明,有约40%的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到2005年这一比例增至约50%,到2010年则达到约60%。这种渐进的实施方式,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渐理解并有效执行中央政策,也有利于农民增强对市场和产权功能的认知,使得“不得调地”政策逐步得到农民的拥护,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村集体以及农户综合权衡农地利用效率(市场化配置、地权稳定性等)与公平(农地均分、农地社保功能等)之间的关系,从而促成有效制度变迁。
本文的研究还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本身就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改革的初期阶段,证书的发放本身可能比证书的规范性(如证书中包含禁止土地调整条款等)更加重要。计量检验结果表明,尽管“禁止土地调整条款”变量的系数在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中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但是在采用工具变量法的Probit-IV模型和Tobit-IV模型中均不显著(见表7)。为进一步检验假说2的后半部分,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越规范,则该村越倾向于不调整土地”,我们构建了一个“发放规范的土地证书”变量(15),该变量取值为1表示证书“规范”,取值为0表示“不规范”。在增加了“发放规范的土地证书”变量的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以及应用工具变量法的Probit-IV模型和Tobit-IV模型中,检验结果均表明,该变量系数不显著。因此,我们还无法证明证书的规范性对减少土地调整的显著影响。看来,至少在产权改革及发放证书的初期阶段,证书本身比证书的规范更重要,作用也更显著。也就是说,为增强地权稳定性,可能更为务实的做法是,第一步先保证都有证书,而证书的规范性是第二步的问题。毕竟,尽管中央政府1997年就开始要求向农民发放土地证书,2009年和2010年又连续出台两个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确权发证,但是截至2010年8月开展第5次17省调查时,仍有约40%的农户没有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进一步分析和讨论
首先,本文的分析表明,尽管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处于快速剧烈的变动中,但其演进证据仍然支持主要基于长期历史分析所得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即资源相对稀缺程度和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重要来源。同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进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中央政府的决策显著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总体路径。资源禀赋条件的变化引致了“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需求,如果这一需求能够得到中央正式规则的支持并得以全面推广,则方向一致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形成;而符合资源禀赋条件和市场需求变化的中央正式规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延续,并进一步巩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果。本文对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分析初步证明了这一点。仍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什么条件下会与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向一致,什么条件下相反?具体到中国的农地制度演进的实例中,为什么中央会选择进行分权让利的改革,其决定性因素又是什么?等等。
其次,渐进式与激进式改革的优劣这一制度变迁的实施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探讨。诺思(North,1990)认为绝大多数的制度变迁都是渐进的,这一“关于制度变迁最重要的论点”在中国农地制度的演进中得以充分体现,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演进采用了一种渐进的变迁模式,这种渐进的变迁模式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产权明晰的市场取向改革,成为中国农村经济乃至总体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关键。然而,这种“有意模糊”的正式规则,一方面由于其灵活而富有弹性,给地方以及未来发展留出足够调整空间,从而能够有效地应对巨大的地区差异以及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这是收益;另一方面,也会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而导致“租金耗散”成本,以及由于规则不明确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形成稳定预期等成本。例如,当未来资源禀赋条件或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如非农产业越来越发达,劳动力流出农村越来越多,外部资本加快进入农村以及非人际关系化交换大量增加时,这种“有意模糊”的制度安排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中央是否应该“提前”预测到这种变化,通过制定统一的正式规则进行更加明确的农地产权界定,或者是否应该进一步放权,明确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鼓励地方制度创新,“提前”制定适合地方特点的地方规则,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最后,非正式约束对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影响值得深入探讨。影响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非正式约束有:长期以来“均贫富”的乡村传统文化特征以及近期集体所有制约束所形成的“土地均分”的观念,农村集体以及农户个体对市场作用和产权功能等的认知,对耕地社保功能的认知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中央政府“不得调地”政策的态度等。农户对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态度是复杂的,随时间的变化也非线性的,17省调查表明,从2001年到2008年农民对该政策的支持程度是增加的(由42%增至45%),明确反对的比例大大下降(由42%降至21%),但是2010年的支持度(38%)比2008年显著下降,反对的比例则上升(由21%到28%),这可能与近些年征地、土地整理等增加造成人—地比变化从而直接增加了土地调整需求以及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意等有关。但是不管怎样,这一非正式约束的变化对农地制度演进的影响,与正式规则及其实施特征的关系,以及这一非正式约束本身的决定及其影响因素等,都是重要而有趣的研究题目。
五、结束语
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应用连续的大样本的调查数据,对中国农村土地调整的制度演进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的研究结论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提供了新的证据,地理条件等资源禀赋差异,以及人均GDP和非农产业比例等社会经济变量是影响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显著因素。中央政策等正式规则及其实施特征对农地制度演进的影响被大多数已有研究所忽略,本文的研究则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假说提供了初步证据。中央自上而下实行的“不得调地”政策显著减少了各地的土地调整,中央政策的渐进性实施方式则是造成各地土地调整差异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也许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及转轨国家政府主导的农村产权改革提供经验借鉴。总之,中国的经验表明,国家或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角色非常重要,当政府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做对了”时,能够而且已经提高了几亿人的福利水平。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开放而有序的新农村,那么进一步稳定地权和增强农民信心的市场取向改革仍然是未来的主要方向,也是大势所趋。因此,进行土地确权,发放合法且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同时实施配套制度改革(如农地产权转让登记制度、解决土地纠纷的农村土地法庭制度的建立等),将有助于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减少土地调整,增进地权稳定性。
注释:
①1984年中央首次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即“分田到户”或“一轮承包”);1993年又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即“二轮承包”);这种稳定的30年土地承包权作为强制性规定分别被写进了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和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用益物权”;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②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内生于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约束,中国各地的农村集体普遍选择了将土地调整作为应对人口变化等所引致的土地再分配的主要方式,以保证集体成员对土地的公平占有和经营。中国的农地调整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基本方式。大调整是指全村土地由集体收回,分等定级后按家庭人口重新分配到户,常常采用抓阄的方式,导致农户的土地总量和地块位置在调整前后大不相同,即“打乱重分”;小调整是指在家庭人口数目有增减的农户中进行局部调整,家庭人口没有变化的农户土地不动。
③例如,姚洋(2000a)认为中国农村有六种主要的农地制度类型,即:中等发达地区广泛采用的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调整”模式;山东平度首创的两田制;以机械化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苏南模式;以贵州湄潭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减”模式;以浙南为代表的温州模式;以及以广东南海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等。又如本文以下部分所描述的,土地调整本身的地区差异也非常显著。
④姚洋虽然将政治决策过程引入诱致性变迁模型,但他主要强调地方变量的影响,将土地制度的演进视为村庄集体决策的结果,而将国家政策、制度环境作为既定的外生变量。好处是便于考察村庄集体决策的收益和成本并易于建立形式化模型,缺点是忽视了中央政府决策这一决定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
⑤很多学者忽视了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渐进式实施特征,得出“地方完全无视中央规定而自行调整土地”的结论。例如,Kung & Bai(2010)认为“The majority of villages have simply ignored this policy”;Brandt et al.(2004)也认为“These policies,however,have not been followed”;又如,姚洋(2000b)认为“地方上并没有遵守这项规定(即‘不得调地’规定,作者注)”。本文后面的分析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⑥例如,Kung & Bai(2010)给出如下政策含义:“To the extent that institutional choice is endogenous,any attempt by the government to bring about Pareto improvements by means of administrative fiat is unlikely to succeed”。我们不能赞同这一观点,因为:首先,中国的制度变迁是诱致性的还是强制性的,尚需进一步探讨;其次,中国的改革采用了渐进的方式,很多正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同样是经过效率目标考虑的结果,在现实中是很“可能成功的”。详细分析见下文。
⑦村内的农户抽选由访问员随机走访调查,一般1村调查1户,但是如果访问环境不合适(如有村干部在场等),则可替换1户或再调查1户。由于问卷中既包含村级问题也包含农户问题,所以对于村级问题要求访问员进一步核实,特别是在明显有误的情况下;此外,调查方案中设计了“回访”环节,进一步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⑧调查表明,约69.1%的村在1995—1999年实行了二轮承包,特别是1995—1996年以及1998—1999年;截止到2000年,85.2%的村完成了二轮承包工作。而二轮承包的高峰期大致也是各地进行土地调整的高峰期。
⑨也就是说,由于衡量成本和代理问题的存在,中国“不得调地”政策的实施是不完美的。例如,由于“不得调地”政策的有关规定不严格、具体条文有歧义,从而导致衡量成本;又如,各级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理解不同或执行不力,并伴随着高昂的监督成本,从而导致代理问题。
⑩这里非常感谢一位匿名审稿人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禁止土地调整的条款”两个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使得我们能够进一步改进模型。
(11)并且该结论经过多个模型检验,结论一致:在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禁止土地调整条款”工具变量的外生性检验模型中,在增加了“发放规范的土地证书”变量的稳健性检验中,以及在采用另一样本量的Probit模型和Probit-IV模型检验中,该变量系数均不显著。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结果在此省略。
(12)目前该领域文献的主流观点是,国家介入(state intervention)主导的产权改革效果并不好,证书发放本身的影响不显著,国际经验特别是很多非洲国家的实践表明,发放正式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单纯的产权正规化(formalization of property rights)有很多失败的案例。重要的是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例如正式规则的条款界定应该是明晰而非模糊的(Roth et al.,1989),地方政府对中央正式规则的实施成本降低(Saint-Macary et al.,2010),或者由地方而非中央主导产权改革更有效(Toulmin,2008)。对土地产权正规化以及产权改革中的政府作用的综述可参考Sjaastad & Cousins(2008)以及Deininger & Feder(2009)。此外,Deininger(2003)基于世界银行的经验,对发展中国家土地产权改革实践有一个综述;Rozelle & Swinnen(2004)对东亚、中东欧(CLL
村庄在我国城乡居民点总体系中,属规模最小、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农民集聚生活区域,是由人口、土地、村域、文化等要素构成的综合体,是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生产、生活及文娱活动的基本场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以村庄为聚集单元的乡村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位于城市交汇点、地理位置优越、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的村庄,已实现从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顺利转变。然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变迁却不是繁荣与发展而是萧条与萎缩。[1]村庄作为最广大人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我国农业产出的主要来源,村庄兴衰关系着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村庄衰落是一个渐进的历史演变进程,其演变结果要经历较长时间跨度和复杂的社会经济变迁,但人们对其表现及其与农村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学术界对村庄衰落有关的基本问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例如,村庄衰落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村庄衰落如何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如何对村庄衰落进行有效治理?因此,针对政府引导下的市场经济大规模导入传统乡村所引起的乡村传统农业社会和社区人口数量及结构的震荡性变化,政府如何评估、应对这些变化、要不要和能不能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与缩小城乡差距的同时,又减少对乡村社会的过度侵蚀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2]基于此,拟以重庆市G村为例对村庄衰落的表现及其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内在关系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村庄衰落路径选择的逻辑思路,以期能为深入研究乡村衰落问题提供现实素材和学术思路。
一、调研方案与数据收集
这里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对重庆市铜梁县G村①进行的实地调查。样本村的选取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迁离规模。村庄发展的主体是农民,也是村庄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一般而言,村庄劳动力迁离规模越大,村庄衰败的进程可能就越快。二是村庄农业的粗放经营。土地是村庄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源,农业是村庄经济发展的标志产业。因而,以土地为主要依托资源的村庄农业生产衰退就是村庄衰落的重要表现。调研采取问卷调查与半结构访谈方法,并于2012年11月初对样本村展开调查与访谈。调查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样本村基本经济情况:村庄基本特征、村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供给;第二,村庄土地耕作、经营状况;第三,村庄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第四,集体经济与村庄治理。问卷调查对象主要针对农户,受访者为留守村庄且年龄介于16~65岁的农户家庭核心成员。访谈部分主要针对该村各相关干部及不同村民。对前者访谈侧重于村庄的整体印象及村庄集体经济和村庄有关档史资料的收集,与后者的谈话内容则是对村庄事件和日常生活描述的补充。调查共发放问卷308份,回收301份,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258份。
二、村庄衰落的多维表现
(一)样本村基本情况描述
1.铜梁县资源条件及社会经济状况
铜梁县位于重庆市西北部,地处渝西丘陵与渝东平行岭谷交接地带,成渝经济区腹心地带,渝遂高速公路、国道319线及规划的渝大高速公路东西向穿境而过。县城地貌多姿,地形以丘陵为主,东南部有毓青山和巴岳山东西对峙,距重庆主城41公里。铜梁县地处渝西地区中心位置,年平均降雨量1075毫米,南北长62公里,东西宽约48公里,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全县辖3个街道、25个镇、500多个村庄,总人口82.42万,其中农业人口58.75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1.28%,适宜玉米、水稻、薯类、瓜菜等作物生长,是以水稻为主的粮产区和种养加协调发展的丘陵农区。②
2.样本村基本情况
G村位于铜梁县南部的一个乡镇,缺水易旱。2007年全村由2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幅员面积约3.5平方公里,辖11个社,农户527户共1769人,全村有养殖专业大户4户,是一个以种、养殖业为主的农业村,全村外出务工人员约占全村总人口的60%,村庄耕地面积170余公顷,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约160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158公顷,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仅约2公顷。该村农户主要从事水稻、玉米、红苕等农作物的生产经营。
(二)村庄衰落的多维表现
村庄作为绝大多数人口生产、生活及文娱的基本活动场所,其衰落是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这里认为,村庄衰落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资金、技术、人力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大量外流和农村经济、社会等资源的低效配置而引起传统乡村社会出现的萧条景象。村庄衰落具有多维表现。
1.农村劳动力大量迁离,村庄呈现空巢化
G村总人口1760人,主要劳动力约900余人,外出务工人员约占总人口的60%,是一个劳动力外迁相当典型的村庄。工业化及城镇化的不断发展,G村人口大量外迁,且人口流动以上位流动为主,即绝大多数在年龄、知识、才能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的青壮年劳动力和异质农户阶层的外迁,外迁人口整体素质远高于留守者的素质(见表1)。截至2012年,该村庄外迁人口中,16~35岁及35~55岁壮年劳动力占92%,且受教育水平均高于留守人口。而留守人口中55岁的年龄以上及16岁以下的人口占60%。人口中近80%的人员从事非农产业,近20%的人员从事兼业农业。村庄留守人口绝大多数为老人或幼年小孩,村庄呈现空巢化。沉积在村庄从事农业生产的留守人员受教育水平和专业技能限制仅有27%的人员从事非农产业,绝大多数无法或相对少地参与非农产业。村庄绝大多数家庭或家里有需要照料的老人、孩子或病人,大批劳动力外出务工成为该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也是促使村庄显现空巢化的主要原因。
2.农村土地粗放利用,农业生产效率非常低下
随着劳动力的逐渐外迁,村庄土地的经营日渐粗放,这是村庄衰落的又一重要表现。为了解农户土地耕作情况,共调查了258户农户家庭,其中男性受访者244名,女性受访者14名。样本农户家庭户均拥有劳动力2.49人,平均每户外出务工人数为1.36人,户均土地面积0.124公顷,户均地块数为5.35块。绝大多数农户主要以种植水稻、玉米为主。调查显示,目前家庭土地由年迈的父母耕作的农户占61%,有3%的农户土地由亲戚代为耕种(见表2,下页)。受年龄、教育水平限制,这些年老的耕作主体在选择农作物品种和适用耕作技术时显得有些无所适从。同时,样本村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影响,31%的农户家庭的山地退耕还林了,9%的农户由于缺乏劳动力只好将部分耕地拿给别人无偿种植。由于缺乏劳动力,3%的农户只种平地和水田,不易耕作的山地无偿让给别人来耕种。
3.农村教育资源缺失,满足不了适龄儿童就学需求
由于村庄外迁人口的不断增加,原有行政村小学逐渐衰微,政府只好将各行政村小学撤并为唯一的镇中心小学,各行政村及周边村庄的孩子们也只能选择到镇中心小学就读。以样本村为例,原村庄小学共设6个年级及两所幼儿园,共计400多名学生与10余名老师,如今一幢三层楼共12间教室的教学楼已被镇政府改造为G村村委会、村支部、农家书屋、妇代会等多种组织的办公地点。受农村传统思想及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的影响,村庄人口出生率明显高于城镇。而迫于务工环境压力,许多外出人员只得将孩子置于家中由老人看管,村民对设立村庄幼儿园的要求非常强烈。在村委会及村民的再三努力下,该村庄原有小学勉强留下了幼儿园。如今园内仅有一名30多岁的幼儿教师,除教学外还同时兼任幼儿园会计,代收园内学杂费。村庄现任老支书兼职做幼儿园保安,在村外聘请了一名临时厨师,一个规模约50余人的幼儿园就算组建完成。由于条件有限,孩子们不能在园内午休。孩子们没有亲子教育、没有智力训练,与城里孩子们在幼儿园享受的呵护与关爱存在天壤之别。对于村庄小学撤并后留守家中的学龄儿童,由于硬化路面仅通至几条主干道上,村庄居民点分布又相对分散,孩子们每天出行要由老人送至村委会门前主干道一起乘车,下午放学后老人们又在同一地点将孩子们接回去。孩子们瘦弱的肩膀背着沉重的书包与步履蹒跚的老人们一同往返于寂静的乡村泥泞小路的景象深刻地揭示了乡村教育资源缺失的严峻事实。事实上,除了留守在村庄的孩子们接受农村基础教育质量不变以外,即使与父母一起居住在城市的孩子,大部分也只能进入质量较差的学校学习,并不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此次调查显示:迫于父母工作压力有81%的农户孩子仍在老家学校就读,60%的农户对村庄小学办学条件表达出了“不满意”,有77%的农户对未来子女上学的期望还是希望提高老家学校教学质量(见表3、表4)。这表明,在短期内仍有大量的留守孩子不得不接受这种低质量的基础教育;乡村教育资源缺失,不能满足适龄儿童的就学需求。
4.村庄房屋闲置,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恶化
随着村庄优质劳动力及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许多农村人口甚至举家进城工作、生活,村庄许多宅院处于空置或半空置状态,村庄原有繁荣景象逐渐消失。样本村全村共527户农户,房屋长年无人居住的农户数就有137户,房屋空载率达到26%。长年仅有老人或孩子居住的有264户农户,其房屋处于半空置状态,占村庄农户总数的50%(房屋空置情况见表5)。房宅的空置和衰败不仅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也严重影响村容村貌,从而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效果。另外,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发展也较为滞后。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村庄交通、通信、教育、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发展等许多领域。对样本村的调研显示,除赶集外平时几乎没有公共交通,村民交通方式主要依赖于非机动车及摩托车。两个自然村分别分布在山脚下和相对平缓的半山坡上,2007年在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始“村村通公路”工程建设,2009年全面竣工。现在进出村庄主干道及自然村之间基本为硬化路面。对村民的访谈得知,许多村民仍希望道路能硬化到院落,因为这能方便孩子上学。问卷调查中问道:“村里要修一条公路,村委会求大家义务出工,您会参加吗”,74%的农户选择愿意参加。同样在问道:“暴雨过后,村干部号召村民去义务排水,你会去吗”时,有86%农户选择会去参加。可见,对村民非常有益的村庄公路、水利设施等公共物品的需求非常大。交通设施的落后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地区间的流动,导致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加大。尽管2010年该村庄开通网络通信,但据村主任介绍有4户(不到1%)家庭在使用。房屋、道路、景观、设施等构成的村庄人居环境,是农户赖以生存、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农村区域内农户生产、生活所需物质和非物质的有机结合。随着村庄的逐渐衰落,农村聚落景观破坏严重,公共服务建设滞后。
5.村庄基层组织的去功能化、边缘化,村级治理陷入困境
村级组织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和村支部委员会(简称村“两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支部则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级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本村范围内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3]
样本村的村委会与党支部成员全部交叉任职,这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是被允许的。各成员基本特征描述见表6(下页)。调查显示,村“两委”成员平均年龄45.5岁,受教育年限平均10.17年,平均任职年限12年,几乎全部有社会兼职。由于村干部绝大多数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于社会部门,因而村庄任职的干部收入占村干部全部收入的比重其实很低,许多干部也不可能仅依靠此项工作来维持生计。例如,村主任真正从事村庄事务工作的时间段只是周六与周日,老支书任保安的收入与村庄治理工作收入几乎持平。他们的第二身份或第二职业才是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村委各成员也不可能将主要精力投入村庄治理工作中去。另外,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长年在外务工,对家乡公共事务无暇顾及,更不愿回村竞选。同时,由于时空隔阻造成的信息不畅,即使关心家乡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外出农民工也很难正常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使异地投票选举只是走形式而已,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而留守村民中的许多人因年龄偏大、观念比较落后致使村庄民主选举效果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村庄基层组织往往也就做一些应付上级检查、会议、招待等简单工作,村庄基层组织越来越多地呈现出边缘化和去功能化,村级治理陷入困境。
三、村庄衰落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内在逻辑
村庄作为最广大人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是中国农业产出的主要来源。村庄衰落与农村发展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互为因果。村庄人口大量迁离,土地粗放利用,导致农业生产主体缺乏,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房屋闲置及公共设施破败,传统文化逐渐流散,农村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供给匮乏,导致村庄发展缺乏基本条件支持。村级组织逐渐去功能化,基层公共权威不断退化导致其组织动员、激励村民的力量不足致使村庄发展主导力量缺少。村庄的许多要素缺失直接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缓慢。反过来,农村发展滞后加速了村庄衰落进程。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对匮乏,该地区经济组织发育与创新缓慢,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滞后,农民创业投资在资金、农产品市场发展环境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农村自然地理条件及基础设施落后增大了农户参与市场交易成本(如运输成本及信息获取成本)。[4]在许多情况下,农户只有选择自给自足的行为,将市场交易维持在村内。同时交通不便又进一步阻止外部资源向农村地区的回流,这样又加速了农村衰败的进程。村庄衰落、农村土地收益的下降,非农产业预期比较收益增加,再次增加农民的迁移次数——加速了村庄的衰败,村庄衰落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步入恶性循环怪圈。村庄衰落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内在逻辑详见图一。
图一 村庄衰落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内在逻辑
四、村庄衰落有效治理的路径选择
村庄衰落从根本上讲是村庄农业比较收益较低,引致大量村庄人口迁离村庄后造成村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资源的低效配置,进而使村庄整体呈现出萧条的景象。有效治理村庄衰落问题的路径选择应基于这样一种逻辑思路。
(一)有效治理村庄衰落的逻辑起点
有效治理村庄衰落,首先要让那些迁离村庄的农村人口愿意回到农村,因为他们是村庄建设的主要参与者,也是村庄发展的直接受益者。而要让农民回流农村就要使村庄变成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比如能获取较高的收益、呼吸新鲜的空气(发展旅游业)、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便捷的交通、清晰的通讯信号等)。[5]托达罗(1969)对新古典迁移模型进行修正后指出,只有当预期的城市收入大于农村预期收入时,劳动者才会考虑迁移,否则会继续停留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上。“预期收入”最大化目标是每一个潜在乡镇农民决定是否迁入城市的基础。农民获取的收益既可能来自农业,也可能来自非农业。要提高农业比较收益,就应该在土地上做文章,如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真正提高农民经营土地与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要获取较高的非农业收入,村庄及村庄周边非农产业就要大力发展。因为只有大力发展非农产业、才能创造出较多的就业机会。而不论是土地收益的提高还是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显然依靠农户自身难有作为,这就需要政府提供条件支持。如政府可增大公共设施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力度、为农户创业提供信贷资金、为开办工厂提供咨询服务、为顺应农村市场培育专业合作组织,消除农民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弱势地位等。其次。增大农村公共品供给力度,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6]如果农村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充足的电力供应、便捷的交通、优美的环境,就不会担心人口会大量涌向城市。[7]换言之,如今的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的逻辑可能与过去已不尽相同,良好的城市福利及身份地位足以吸引其驻足停留。
(二)有效治理村庄衰落的路径选择
基于以上思维逻辑,有效治理村庄衰落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力推进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向村庄的聚集
社会学家费孝通独树一帜地提出了自己的乡土重建思想。即通过发展乡村工业来增加农民的收入,将以农业为基础的已趋衰落的传统乡村“重建”为包含现代工业文明的工农相辅的“新农村”。这一思想既不是对西方工业化道路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自身传统的迷恋与回归,而是一种将现代工业文明与传统乡村社会巧妙的“嫁接”。[8]就重庆而言,政府可通过增加投资,依托当地资源大力发展诸如手工业、食品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工业、休闲渔业、森林生态旅游业等农村计划项目,通过在当地建设某一主导产业中心,强化中心区加工服务群,发挥农业在提供原料、提高产品质量和地区特色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以此来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随着企业很快在该地的聚集,人口因而亦在该地聚居。重庆市许多农村自然资源或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可通过援助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发展乡村旅游。因为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不仅能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放松的场所,而且能通过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的一体化发展。发展乡村旅游,维持对旅游者的吸引力,鼓励剩下的人口留下来,这对于复兴村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9]
2.努力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真正提高农民经营土地与投资生产的积极性
村庄衰落是土地资源低效利用的一种表现,治理村庄衰落就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过程。土地流转问题的解决可能是农业实现真正转变的最关键条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大力整合村庄内的旧宅基地、闲置地、废弃地等土地资源,积极推进农业经营由分散的家庭经营向专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措施要符合耕地分散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追求规模化经营而忽略了小规模经营对农村劳动力和兼业劳动力的有效利用和对农业生产的作用。同时,应大力调整农户家庭土地种植结构。对自然条件选择严格、技术要求复杂、产品差异明显的经济作物由具备农艺技能的专门人士进行精耕细作,而谷物粮食生产和大田耕作由于肩负粮食安全这一重任,可以集中于种植大户。同时可借鉴欧盟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对人均年龄超过55岁的农户土地进行出让合并,并对出让土地者给予资金补偿,让真正有劳动能力的农业种植大户来进行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或规模化经营,使这些种植农户在平均土地规模与集体农作、设备运作方面都显示出较好的竞争力。[10]
3.积极培育多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动现代农业的持续发展
劳动力转移是农村劳动生产率提高后的一个必然效应。大量劳动力迁离村庄已是既定事实,从目前来看必须首先面对大量劳动力外迁后村庄农业生产发展主体的培育问题。这是当前农业生产持续、有效率发展的前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村社,主体是农民。农业现代化是当前解决优质劳动力转移后农业衰退的重要应对举措,而农业现代化需要现代化的经营主体。面对这一现实需求,必须努力培育多种经营主体来解决衰败中的村庄“未来谁来种地”、“未来如何种地”这一现实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营农场等。政府应利用各类农业院校、农业科研单位掌握的知识、科技资源等有利条件,加强“校村”培训合作,建立农民工培训体系,切实培育和组建一支多种形式、具备一定从业技能和知识结构的新型现代农业产业大军,以满足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等农业产业升级的需要。从重庆市具体实情出发,要根据村庄土地细碎化程度及村庄农业产业发展定位,顺应农业经营主体构建规律,结合农业产业发展特点及要求选择不同的适宜的经营主体。对真正有能力也愿意种粮的农业种植大户进行培训,发展一批高素质新型现代职业农民群体。同时,加快发展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引导与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产前、中、后的统一服务,提升合作组织的带动能力和农民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发展农业企业、多种所有制形式农场,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4.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增强村庄内生性发展动力
为解决乡村地区衰落问题,最先产生的发展模式是“外源型发展”,由外来企业或政府委托开发进行地区开发,通过持续的现代化与工业化,促进经济成长。但农业区域过分地依赖外来工业或农业,难以走上自立发展的道路,因为这种经济结构本身比较脆弱,在很大程度上受外部的影响与控制[11]。可以借鉴日本、欧盟等解决农业衰退的先进经验及发达地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轨迹,结合农村经济结构、发展时序阶段,增强村庄内生性发展动力。而要增强村庄内生性发展动力,一定要重视发挥村级组织在村庄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然而,村级组织的去功能化、边缘化及公共权威的逐渐退化较难扭转调敝的村庄。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村庄集体经济的逐渐瓦解、新的集体经济尚未形成。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缓滞,村庄无实体经济,使得村级政府号召力、影响力下降,村庄缺乏内聚力。因而要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径,让集体经济成为遏制村庄衰落的又一支重要力量。[12]当然,今后村级组织究竟作为集体经济的直接经营者还是经营性组织的监管者,甚至只是在农村社区扮演准政府性的公共管理者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5.增强村庄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积累,降低农村劳动力迁移成本
大量证据表明,当得到更多的教育时,劳动力的迁移成本会显著降低。从长期来看,只有使农村和城镇人口具有同等的教育水平,农村和城镇地区劳动力的转移相对自由且成本较低时,农村人口才会充分享受经济增长的好处,才能消除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人口大量地涌入城市的局面。[13]深化教育也就是在各级教育普及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提高整体的受教育层次。深化教育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较低教育层次上提高普及率,二是在普及率已经很高的条件下提高教育层次。[14]
6.强化政府诱导作用,为村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条件
村庄主体行为与社会选择之间的差距,要求政府通过经济、行政手段诱导微观主体行为,最后实现与社会选择的一致性。政府通过制度供给、政策实施、市场监管及提供公共产品等途径可以改变生产要素流动的方向、形式、速度,从而影响产业发展的效果、实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村庄农业发展机构,针对衰败中的村庄现状展开针对性的投资计划,对进入村庄进行创业的各类农业人才给予较好的风险补偿或提供较好的福利待遇以支持村庄农业发展,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通过改善村庄农业投资环境,重振投资者对农业投资的信心。[15]
总之,中国农村复兴要体现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农民的真实意愿,按照中国国情推进农业产业的成长和聚集,进一步挖掘建设新农村的伟大创造力,逐步走向农村基层主导、农民深度参与、村庄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提高与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农村的全面复兴。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村庄衰落的多维表现及有效治理——基于重庆市G村的调查》。
注释:
①这里从行政村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村庄概念。行政村是我国农村中较大的居民点,农村主体区域或功能主要集中于行政村,行政村为本村和附近各自然村提供基本生活福利设施,如商店、医疗站、小学等,且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所在地。因而,只有行政村能最好地、全方面地反映出村庄衰落的演变发展过程。
②重庆市铜梁县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tl.c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