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问题的思考_所有制论文

关于所有权问题的思考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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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所有制先进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我们过去曾经提出过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个命题意味着:(1 )承认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而不是相反;(2 )承认生产关系可以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去改变生产关系是可行的,而不是相反;(3)承认“先进”的生产关系, 可以大大解放和促进落后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相反。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检验之后,我们意识到:这种一味改变生产关系,使“先进”的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做法,不但不能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恰恰相反,对生产力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阻碍和破坏作用。实践无情地告诉我们:生产关系既不应该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存在;也不能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先进”。两种情况都会阻碍或破坏生产力的发展。

这里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当革命条件成熟时,无产阶级适时抓住历史机遇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完全必要的。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应该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使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绝不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使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先进”。

对于所有制传统的看法是越“公”越先进:全民所有制最先进,其次是集体所有制,再次是公私合营,私有制最落后甚至是反动的。出于这种认识,在历史上搞“一大二公”、搞“穷过渡”,急于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把私有改变为公私合营,进而改变为公有;把集体所有制也看作是过渡性的,急急忙忙向“大公”过渡。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这么一改变,生产力就会大解放、大发展,于是在全国搞“大跃进”、“超英赶美”,结果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并最终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还有一个传统观念,就是认为公有与私有是水火不相容的,是有我没你、有你没我的关系。这种认识使我们为捍卫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纯洁性而急于消灭私有制,结果仍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实践证明,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可以共生同存。

那么,究竟什么所有制最先进呢?直言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什么所有制最能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什么所有制就最先进。

二、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是不是一回事?

我们曾经认为二者是一回事,而事实并非如此。

全民所有制即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或者叫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占有。国家所有制则同全民所有制不同(它们的相同点是都属于公有制范畴),它是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就存在的,奴隶制国家有奴隶主的国家所有制,封建制国家有封建主的国家所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有资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无产阶级国家,同样也有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等等。这种国家所有制是由统治阶级的国家为代表的占有形态,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公有制的一般形态,因而,它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特殊形态。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

我认为以下几点应该加以明确:

第一,国家所有制属于公有制性质。但是,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中,公有资产由不同的统治阶级拥有,为不同的统治阶级服务。

第二,国家所有制资产占社会总资产比例的多少,以及国家所有制的资产与私有资产比例的多少,不是区分不同性质国家的标志。在同样性质的不同国家,这个比例是各不相同的;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这个比例也是各不相同的。

第三,国家所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各级国家机关或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所有权。即在国家所有制内部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以适应市场经济发育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如果国家所有制只有一个单一主体,那么,属于单一主体内的各个企业是不可能进行真正的市场交换和竞争的。

第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所有制与其他形式的公有制或私有制可以同时并存,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公平竞争,并非互不相容。

第五,国家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可以互相融合,成为混合所有制。对每个具体的经济实体而言,并非一定要百分之百的国家所有。

第六,国家所有制的企业要实行政企分开,国家所有制的事业也要实行政事分开,以便使国家所有制的企业和事业与非国家所有制的企业和事业处于同等地位,公平竞争;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于谋取私利,从而导致国家权力的异化。

第七,就一般情况而言,属市场竞争性的行业,不宜由国家所有制垄断或占主导地位,因为这种垄断和主导地位会窒息竞争和影响发展。

第八,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更适宜于从事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为主的行业和事业,因为这样更能体现国家为社会和人民大众利益服务的本质特征。

三、什么是“私有化”?什么不是“私有化”?

苏联和东欧剧变之后,有的同志在批“私有化”的时候,并没有说清楚什么是“私有化”,什么不是“私有化”。

在我国国情下,把国有资产无偿地或者以有价证券形式分配给职工和居民个人的行为可以称为“私有化”。在我国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数量庞大、并分布在要害产业的情况下,进行这种私有化,不仅将破坏生产力,降低劳动生产率,而且将引起政治不稳和混乱。因此,这是不可取的。我国有12多亿人口,5万多亿资产如何分法? 这绝不是说说而已的事,是很难行得通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行的。“私有化”的路子在我国是走不通的。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弄明白什么不是“私有化”。如果把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些生产资料占有的实现形式误认为是“私有化”,加以阻止和批判,那就要犯历史性的错误。

1.发展股份制经济不是“私有化”。(1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股份制公司的性质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转变的一种必须经过的过渡形式。(2)股份制公司的资本是社会资本, 不同于私人资本;股份制企业是社会企业,不同于私人企业;股份制公司制度带有公有性质,不同于私有制。(3)这一过渡形式, 不是转瞬即逝的过渡点,而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4)马克思、 恩格斯把资本主义的私人生产、单独经营、私人占有的私有制与股份制公司的集体生产、共同占有的社会占有制(马克思称之为个人所有制)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后者是对前者的否定,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我们把这种所有制关系视为介乎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共产主义公有制之间的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是迈向共产主义的必由过渡形式。(5 )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的社会化的矛盾,而股份制公司的占有形式是社会占有形式,部分地改变了私人占有形式,使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相适应,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也在发展变化,并且是按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在发展变化。

2.私营经济的发展不等于“私有化”。我国宪法允许私营经济存在,要存在它就要发展,这不能视为“私有化”。

在对待私营经济问题上,有两条路可供选择,我们正处在选择的十字路口。一条路是限制发展,譬如雇工不准超过8个, 资产不准超过多少,银行贷款受到限制,等等。这条路过去我们曾经试过,并且在极低生产力水平下无情地试过:自留地不超过多少,养牲畜不超过多少,养家禽不超过多少,拥有果树不超过多少,超过就是资本主义,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其结果是违背了经济规律,违反了人民群众的意愿,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条路走不得,不能再重演历史悲剧了。现在私有业主担心什么时候政策会变,什么时候挨批,什么时候被“改造”,于是对扩大生产规模热情不高,抢先消费却劲头十足;再就是把资本金往境外转移,甚至想方设法弄到境外居留权。这种倾向十分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另一条路就是不限制发展,而且还要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条件下鼓励发展。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可以用法律规范,在社会再分配时实现相对公平,如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按收入水平递增;再如制定财产继承法,征收较高税率的继承税。这是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至于私营经济发展会产生资本主义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就如同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中批评过的:“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 页)同样,认为多一分私营经济就多一分资本主义的说法或认识也是不对的。

3.部分国有资产的产权进入市场流通和交易,有买有卖,这也不等于“私有化”。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必须要进入市场,通过产权的流通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通过产权流通,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通过产权流通,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资源浪费,总之,通过“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使经济健康发展,怎么能说是“私有化”呢?

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象搞产品经济那样,忽视资产的价格形态,而只重视资产的物质形态。过去,哪怕国家花大量投入之后没有效益,设备放在那里,没人批评,也不计较资产的流失;你一旦卖掉,哪怕是卖个好价钱,也有人说这是资产流失,是“私有化”,哪怕是等值的以价值形态收回来,也不行,说什么“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不可分”,那只好“一死百了”了。更有甚者,把国有资产卖给外国人说成是“卖国”,是“败家子”。马克思早就指出:“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马克思主义著作选编》乙种本第17页),难道在马克思逝世100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还能拒绝产权的跨国流动吗? 产权流动只要遵照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只要是我们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或者经济发展需要的,就不能认为是“私有化”。

近来有人提出不能“靓女先嫁”,更不能“靓女外嫁”。从整体上看,我们的经济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劳动生产率以及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水平都处于劣势状态,在这种格局下,采取什么发展战略和策略十分关键。我们在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竞争中,不甘落后,不甘失败,最好的办法是争取“双胜局”:即把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厂家引进来合资合作,通过合资合作把我们带起来,把水平提高,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时也部分地让出市场,让合作方获利。因此,“先嫁”的也好,“外嫁”的也好,关键不在于是不是“靓女”的问题,而是“靓女”要嫁给谁,是不是嫁给最先进的技术和最好的合作伙伴,和以什么条件“外嫁”的问题,如果条件对我们有利,“靓女”为什么不能“先嫁”或“外嫁”呢?一切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出发,就不难认识这些问题了,不能把它与“私有化”硬扯在一起。

四、在我国私有经济是否属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私有经济,我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一,我国的私有经济是在我国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允许生存、发展的私有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严格受到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制制约的私有经济,它们是朝着有利于人民大众方向发展的。

第二,我国私有经济作为公有经济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它的存在和发展,在许多方面满足人民的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

第三,我国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经济实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益于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

第四,我国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解决了一大批城市和农村人口就业问题。我国城市有大批待业人员,农村“九五”期间将有2 亿多劳动力需要从农业转移出来,私有经济的发展对缓解就业将起到明显作用,有利于一些地方脱贫,有利于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五,我国私有经济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起到示范作用,先富带后富,有利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我国私有经济发展了,给社会主义国家多交税、多创汇,从经济上支持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使国家更快更好地发展,使社会更稳定。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综合经济基础,而不可能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承认这种综合经济基础,才能使上层建筑不断适应这种经济基础的要求;否则在人们的意识中、在国家上层建筑的行为中就可能以陈旧的观念和做法判断问题、制定政策、处理事务,对私有经济加以不必要的限制,造成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脱节,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有人可能会问,私有经济有剥削,剥削多了不是走向资本主义吗?不错,资本主义社会是极少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社会,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是,不可能要求一夜之间消灭剥削,需要有一个逐渐消灭的长过程。我国虽然现在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行了无产阶级专政,但由于生产力的原因,还不能完全消灭剥削,允许私有经济存在也就意味着允许存在剥削。这一道理就像我们将来要消灭国家,但现在还必须加强国家机器一样。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

在生产力未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就实行由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会挫伤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已经被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那么,我们设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有没有可能实行使多数劳动者占有多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占有形式呢?这种占有形式由生产资料的占有人数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数量的量变,从而使占有性质发生质变。这种多数人占有多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占有形式,与马克思、恩格斯预言的由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不同:(1)马克思、恩格斯指的是共产主义时代的占有形式, 而现时的多数人占有多数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占有形式;(2 )目前我们实行的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形式对目前的历史阶段来说是理论上的、理想化的、不实际的占有形式。对全民企业职工来说,全民资产的增值与否与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关联度有多大?他们对全民资产的所有权如何体现?实际上,没有财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所有权”是毫无意义的。在全民企业工作的职工尚且如此,那么,对全民企业职工以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就更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他们和全民资产的利益关联度更低。这就是全民资产增值动力较差的深层原因。

所谓多数人占有多数生产资料,是指现实的、真实的、实际的占有,这种占有是既有财产处置权又有收益分配权的实实在在的占有,是与现代化大生产、与公有制相联系的占有,而不是私有制形式的占有。具体可以探索如下几种实现形式:

第一,各级政府所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其中,中央政府所有的就是中央国有;各级地方政府所有的就是地方国有。这些国有资产分别由各级政府所有、各级政府的资产经营部门经营、各级政府享有收益分配权,由各级政府对其保值、增值负责。这就营造了一个国有经济内部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谁投资谁受益的格局,就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由各级政府所有的实现形式可统称为国家所有制。

第二,由社区集体形成并集体拥有的资产,可称之为社区所有制。社区所有制属公有制性质。对这种资产占有形式的发展和分配,可以用股份合作制加以规范。产权可以量化到社区个人,但这种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只是分配权,而不是财产处置权,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

第三,由劳动者个人投资集合成的集体资产,由劳动者集体采取某种方式行使所有权、经营权、财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这种财产占有形式可称之为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属公有制性质。

第四,由社团投资形成的资产,可称之为社团所有制,亦属公有制性质。其资产由社团所有、社团经营(或委托经营)、社团收益。

第五,由各种社会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可称之为社会基金所有制,属公有制性质。其资产由社会基金会所有、基金会经营(或委托经营)、基金会收益。

第六,劳动者个人将其劳动所得的剩余部分转化为资本,在大公司中购入部分产权或部分股权,这种形态的资本已经由私人资本转化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资本,已具备有社会资本的性质,可称这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为社会占有制,它是达到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必须经过的过渡形式。

第七,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拥有科学技术的单位和个人,把科学技术作为资本投入,与其他资本结合,可称为技术资本。无论属于单位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技术,在融入现代化大生产之后,就已获得了社会资本形态,因此也是社会占有制范畴。

第八,现代社会科学经营管理越来越重要,某些有科学管理能力的集体和个人,把这种科学管理能力作为资本投入,并与其他资本相结合而形成的资本,就科学管理投入来说,可称为经营资本,把这种经营资本融入现代化大生产之后,具有了社会资本形态,因此也属于社会占有制范畴。

第九,私人资本、单独经营、私人所有的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也允许存在和发展,相对上述八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言是少数,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第十,上述各种所有制经济互相融合形成的经济实体,则为混合所有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社会化,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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