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治:百年未完成的话题--解读康有为的“公民自治”(1902年)_康有为论文

公民自治:百年未完成的话题--解读康有为的“公民自治”(1902年)_康有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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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年,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志士总结戊戌变法失败的惨痛教训,分别撰述大量政论文章,继续探索中国政治改革方案。梁启超撰《新民说》,要求培育国民独立自由之人格,从人的文明属性上推进社会的进步;康有为撰《官制议》,主张革新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增强政府管理效能,推进中国的政体建设。《公民自治篇》是康有为《官制议》系列文章之一,分三期发表于《新民丛报》壬寅年第五、六、七号(1902年4月8日至5月8日),约13000余言。品读百年之前康有为关于公民自治的言论,反观晚清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艰难历程,仍可体味其在近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理论先导意义。

一、《公民自治篇》的基本内容

康有为《公民自治篇》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今中国变法,宜先立公民”。康有为鉴于中英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一败再败的历史情势,感奋于甲午之年中国败于东洋岛国日本的惨痛事实,通过深入观察欧美、日本各国的政教与历史,认识到欧美、日本各国之所以制度完美,国家富强,根本原因在于其“以民为国”,“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曰公民。”(注:本文所引康氏言论,均出自《公民自治篇》,载《新民丛报》第五、六、七号,1902年4月8日至5月8日(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一日),下引从略。)康氏指出,欧美、日本各国实行公民制度,使人人视国为己之家,人人得以公议其利害,上有国会之议院,下有州、县、市、乡之议会。数千万人共同担负国家之责任,故弊无不克,利无不兴,事无不举,力无不入。这是已经得到广泛验证的国家富强之道。

康有为从“学理”和“事势”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实行公民制度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以学理言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不易之经也。”就事势而言,中国有万里之土地,四万万之人民,内治外交事务繁巨,而人人不得分其责任,惟政府一二人担负之,虽圣人亦难以周全。以四万万人之大国,无一人有国家之责任者,“所谓国无人焉,乌得不弱危削亡哉!”今以此一二人而负荷万里之广土众民,以与彼数千万人分任国家责任者相较,其胜败不言自明。

因此,康有为明确提出:“今中国变法,宜先立公民!”

何谓公民?“公民者,担荷一国之责任,共其利害,谋其公益,任其国税之事,以共维持其国者也。”康有为分析公民制度的四点益处:一、爱国之心日热,二、恤贫之举交勉,三、行己之事知耻,四、国家之学开智。加以报馆之终日激扬,大众之互相鼓励,“是以举国之民而进化之,而后能以举国之政事风俗而进化之。”古代国家,争在一君一相一将之才;现代国家,争在举国之民之才气心识,与其举国之政之学,及其技艺器械。如今“万国皆有公民,而吾国独无公民,不独抑民之资格,塞民之智慧,遏民之才能,绝民之爱国,导民之无耻也。”因此,“今变法第一当令省、府、州、县、乡、市遍举公民,选举议员而公议论之。”

康有为还提出了实行公民之制的具体办法:凡住居经年,年20以上,家世清白,身无犯罪,能施贫民,能纳十元之公民税者,可许为公民矣。凡为公民者,一切得署衔曰公民,一切得与齐民异。既为公民,得举其乡、县之议员,得充其乡、县、府、省之议员,得举为其乡、市、县、府之官。不为公民者,不得举其乡之议员,不得举充乡、县、府、省之议员,不得举充乡、市、县、府之官,一切权利,不得与公民等。“一举公民,则举国四万万之民,进于爱国,进于公益,进于自重,进于好施,进于学识,踊跃磨濯,如大海之鼓潮,如巨风之振山也,其孰能御之!”

(二)“救亡之道,听地方自治而已”。康有为在主张建立公民制度的同时,更把地方自治作为公民制度的政治基础。康氏指出,中国救亡之道,在于地方自治。“为人代谋者之不如自为谋也,人治之者之不如自为治也,此天下之公理矣。”“今吾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也,救亡之道,听地方自治而已。”

戊戌年后,康有为游历海外,对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文明进步有着切身体验。认为,“今欧美之日强,人民之日智,地利之日出,学校之日盛,技械之日精,宫室、桥梁、道路之日修,警察、保卫之日安,赋税之日多,医病、恤贫之日仁,铁路、银行之日广,山林、渔泽之日辟,因以整其兵备,精其航船,以横于大地,剪灭东方,此其本非在国政也,非在政府及疆吏令长之一二人也,乃由于举国之公民,各竭其力,尽其智,自治其乡邑,深固其国本故也。非惟欧美而然也,日本明治维新以来,行地方自治而骤强矣。又非惟日本为然也,专制威权无上之君权若俄者,亦已行地方自治矣,故其民才足用,而乡政克修,地利尽举。夫俄与我国之专制同,而强弱异者,由地方代治与自治异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康有为认为这种地方自治制度并非欧美、日本各国所新创,实则中国三代、汉、晋、六朝以来古已行之。(注:20世纪初年,国人开始探讨地方自治问题,对于中国古代是否有过地方自治的制度和思想,存在不同的看法。康氏之言可为一说。)古代乡遂、三老之制,即含有地方自治的意义。近代以来,中国工商百业善堂皆有行、有公所、有总理值理之人。如上海之广帮、浙帮、苏帮、徽帮、闽帮,则以地聚众而自治;钱业、丝业及广东之七十二行,则以业聚众而自治之。皆在国家法律之下,而国家听其自立,未尝分毫挠之,此工商业所以盛也。但对这种传统的自治体制,国家不为定律,而乡官不入典章,无以增其荣而予其权,故治效不著。且无公民以担国事,则民自安于愚贱,而不与君国分其忧、共其任,此所以颓败而失其本也。“故通地方自治之制,知古人之所以胜于今者,在有合乎封建之意;欧美之所以胜于中国者,在以民自治而不代治之也。”

康有为比较中西地方制度之优劣,认为美国州县之自治,不能行于中国。法、德、英、日地方自治之法,有都市镇之治,有乡村之治,其制略同。“今中国举行地方自治,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可立推行矣。”

(三)“中国已行地方自治,在一转移间耳”。如何实行地方自治?康有为认为,今中国民智未开,虽未能遽立国会,而各省、府、州、县、乡、村之议会,则不可不立矣。

康有为指出,中国古代乡官虽类似于近代地方自治,但其立法之意,但以为国,非以为民,但求不乱,非以求治。故自来地方政论,皆以清静无为,宽间不扰为主。此皆老子愚民之法,所谓常使民无知无欲,安其居,乐其业,美其服,老死不相往来。中国传统的乡官制度以广东尤盛。因以少数地方官任事,事必不给,故地方之事务,不能不民自为谋,不能不民自为理。即以南海同人局为例,其治下凡36乡,男女约5万,局有长2人,以进士、举人、诸生充之,乡人有讼断于是;局勇20人,有武官充之,犹警察官也,有书记一人,司会一人。此类地方局制,广东几乎遍省有之。但国家未为定制,而议员局长不由民举,故时有世家巨绅盘踞武断之弊,而百姓尚蒙压制愚抑之害而不得伸。此制之害,在于旧俗之源出于“国治”,而非出于“民治”,故虽美而未尽善。“盖乡官、公民、议员之义,出于天然之公理,国不为立,而民自立之。”

如何解决上述弊端?康有为认为,以中国传统乡官之制为基础,由国家制定法律规则,地方自治可顺利施行。他说,今若就广东先行之,为定乡官议员之制,听令各乡斟酌其枝条细目,则可立为施行矣。“夫万国自治之效若彼,中国故事自治之善制如此,察之现时之民俗自治之制已具,故以势言之,中国不能不改地方自治,以俗言之,中国已行地方自治,在一转移间耳。”

康有为参酌欧美、日本各国地方自治制度,还具体设计了中国实行地方自治的方案,主张以万人以上、地方十里者为一局,或名曰邑,人数不得过多,地方不得过阔。每局立局长一人,总任局事,兼理学校;设判官一人,审讼狱;警察官一人,巡捕奸宄盗贼非常;税官一人,收赋税筦户籍;邮官一人,主通信兼印花;皆由议员中公举。设议事会,由五官组成,而长官为议长决焉。下为议例会,众议员聚议决一乡之政制、赋税大事,上以应国事、下以增公益为义务。其议员视其地之大小、民之众寡,以三四百人举一人,由公民公举之。而议之决否,以议员人数多少为定,如是则劣绅不能武断矣。每都市邑局之中,分各村各约,以千数百人为度,立正副二人,董任其事。

康有为特别看重乡治,认为“民者国之本,乡者治之本,本固则国立。”为此他进一步规划乡治体制,作为地方自治之基础:第一职立警察;第二职修户籍;第三职修道路;第四职凡人民通信及电报电话之事;第五职收赋税;第六职学校;第七职劝农业;第八职助工商;第九职讲卫生;第十职开善堂等等。

以上康氏所言,可以说是20世纪初年关于公民制度和地方自治问题最为系统而深刻的表述,是康氏官制思想和宪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民自治篇》的历史意义

康有为《公民自治篇》的核心话语,一是公民,一是自治。“公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法文化和政治文化的产物。在当时的奴隶制国家,公民仅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近代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主权在民”思想,宣称一国之人都是公民,彼此平等。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人。由公民组成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称市民社会),其基本内涵是指相对于国家结构的社会形态。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公民社会主要是指城市居民组成的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神权的独立性、自治性社会形态。城市居民要求参与政权,要求获得自治权利,“自治”既是公民社会的政治目标,又是公民社会的存在形态。由此,公民社会和自治制度成为欧美各国普遍实行的社会结构,也成为资产阶级宪政制度或政治文化的一种基本理论内涵。

中国何时开始译介并使用公民一词,笔者未作考证。但将公民社会作为政治革新的目标并予以系统阐释的,应是康有为、梁启超等近代维新主义先进分子。康有为公民自治思想的提出,不仅为近代中国政治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空间,而且还把地方自治(Local self-government)作为公民制度的政治基础,使公民与自治在近代政治改革方案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地方自治的推行有助于公民意识和权利观念的产生,而公民意识和权利观念的产生又使地方自治带有明显的民主政治意义。康有为关于公民自治的理论表述,不仅体现了他对西方宪政制度和政治学说的深入了解,而且符合中国政治改革的现实需求,对于近代中国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具有理论先导意义。

梁启超在为康有为《公民自治篇》所作按语中,对康氏的公民自治思想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对其以立公民之事,寄希望于政府,又以立公民为筹款之要途等理论认识,表示不同意见。他说:“公民者,自立者也,非立于人者也,苟立于人,必非真公民,征诸各国历史,有明验矣。至公民之负担国税,则权利义务之关系,固当如是,非捐得此名以为荣也。若以是为劝民之一术,则自由权必不能固明矣。于此诸义,未敢苟同。”但是,从近代中国历史发展需求而言,梁启超对康有为建立公民制度的主张及其具体设想,表示高度赞赏,认为康氏“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而最切中国当今之急务也。”并且指出,民权之强弱实赖于地方自治,故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康氏所言,“救时之良言也”。(注:《公民自治篇》编者按,载《新民丛报》第五号,1902年4月8日。)

康有为公民自治思想的提出,集中反映了中国救亡图强的社会历史需求。康有为发表《公民自治篇》之后的两三年内,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群的出现,中国思想界和舆论界兴起一股以地方自治为救亡之道的政治思潮,为清末地方政治革新和宪政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这一时期,进步知识界、思想界对于地方自治的宣传,即紧扣救亡图强的时代主题,认为地方自治是救亡之道、立国之本。“地方自治者,为今世界立国之基础”,故地方自治制,“于救亡之事,至为切要”。(注:《“列强在支那之铁道政策”译后》,《游学译编》第5期。)他们还将地方自治作为培养国民意识、伸张民权、实行宪政的根本途径。“所谓国民者,有参政权之谓也”。(注:《说国民》,《国民报》第2期。)“立宪政体之要素,在人民之有参政权。参政权者,所以表国民为国家之分子”。(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实行地方自治的意义,不仅在于人民参与政治,而且在于完成宪政。这样就把国民与自治、自治与宪政的问题联系起来。

清末地方自治问题的提出,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政治、要求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愿望,是近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时人对于地方自治的鼓吹和宣传,具有启迪人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推进政治革新的进步作用,构成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康有为倡导的公民自治制度,不仅是一个政治性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文化性概念,是其法文化思想体系的重要一环。(注:戊戌前后,康有为撰述和翻译了大批法政书籍和文章,从自然人性论出发,把独立、自由、平等视为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是其以公民自治为目标的政治革新方案的理论基础。)近代中国政治革新的目标就是由传统的臣民文化向近代的公民文化转型。政治文化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对于国家政治关系和社会政治生活具有支配作用。而政治文化所反映的政治关系,就是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由此可以说明,公民思想的提出和地方自治的推行,作为近代地方政治革新的先导,构成了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阶梯。

然而在近代中国,以公民社会为主体结构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极其艰难,其基本原因,是中国长期形成的小农经济结构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制约,民主与法制精神先天不足,国人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淡漠。致使晚清以后的数十年间,中国政局动荡,共和徒有其名,以宪政为价值目标的公民社会体制和公民政治文化始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清朝末年推行的地方自治,是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实现参与政权的初始目标而提出的一种政治要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对清朝封建统治阶级来说,仍然是在“治权”上作文章,而非进行“政权”的改造。清廷的目的,在于确立新的绅商“辅治”的地位,以稳固皇权统治,因而也就不能满足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难以达到政治整合的目标。资产阶级既然不能通过和平的手段争得政权,便只有诉诸暴力。而以康梁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主义者,把地方自治寄托于封建绅权的延伸和扩大,试图在传统的政治体系与伦理规范之内,部分地“减杀君权”,(注:《政闻社宣言书》,《政论》第1期。)这充其量只能达到“官绅合治”的层次,不仅削弱了地方自治之民主意义,而且决定了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的困厄和艰难,无法真正实现资产阶级的宪政目标。

民国初年,政治失序。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方案很快破灭,民国政权落入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手中。袁世凯为了推行专制集权统治,对国会和地方各级代议机关横加摧残,明令停止各地自治会。(注:《东方杂志》第10卷第9号,《中国大事记录》,第20-22页。)其后的北洋军阀,效法袁氏所为,更以“分权”和“自治”的名义,行专制割据之实,民主共和之风荡然无存。国民政府时期,经过多年训政,为了完成所谓宪政,曾一度试行地方自治,制定新的地方自治法规。但因中国内外政治环境所限,地方自治也始终没有脱离国民党专制政治的窠臼,远未实现宪政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和民主政治,所谓的公民制度与公民文化仍是一个难于预期的沉重话题。

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艰难历程说明,要构筑以宪政为旨归、以公民社会为形态的政治文明,必须培育和创造一些基本的文化要素:其一,通过政治训练和社会教育,使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公民意识、平等意识,具有明确的权利观念和法制观念;其二,必须建立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形态的实现机制,把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公民社会的建设纳入法律轨道之中;其三,还要把公民意识作为国家结构和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公民意识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赋予时代的内涵和特征,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当然,政治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政治文化建设更非一朝一夕之功。在中国迈入21世纪的今天,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公民社会的塑造,仍是关涉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话题。海内外学术界对于近代中国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极大关切,即可说明这一历史命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注:参见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等文,载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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