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认识误区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任期论文,误区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没有计划性”。认为对领导干部的任用与否是地方各级党委决定的事,事先难预测,且人事工作是非公开性的,因此,他们多是被动地接受委托任务,较少进行主动的沟通协调。这个问题在县级审计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此,笔者认为: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有计划地安排,并且目前条件下,是有可能做到的。一是干部管理工作有相对的计划性,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奠定基础。组织人事部门是专司干部管理的工作部门,对年度可能发生的干部变动,会有事先计划方案,如面临下一级政府换届、机构改革、到龄到届干部退职等情况,这些都带有相对的计划性,且正常情况下干部管理工作也要求不搞临时“动议”,这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就可据此定下初步计划。二是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确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与意见,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并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中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要正确处理组织人事部门与审计机关之间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委托方主要考虑委托事项的对象、范围、重点与要求;受托方要考虑自身工作时间,工作力量与工作手段能否受托。协调处理好这方面关系,在有些地方难度较大,但如果不作出力,总是被动接受委托任务,来者不拒,勉为其难,在审计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势必影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其结果将使审计机关承担许多不应有的审计风险和责任。加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组织计划性,重在协调。在目前工作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审计机关领导要主动去协调,逐步使之规范,方法有二:第一,是每年年底前召开联席会议,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时间内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意见;第二,审计机关领导在年底前走访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一起协商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意见。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只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写实,如何评价让党委政府去把握。”只写实不评价的审计报告将使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看后不着边际,难作参考。从调研情况看,这种类型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非少数。所谓“写实”,笔者认为应该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有事实有依据,不乱扣帽子、妄加评论。不能把“写实”简单理解为只在审计报告中罗列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六个方面,而经济责任的评价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而不对其经济责任进行界定与评价,就没有达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三、“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先审后离,若不能做到先审后离,就失去审计意义,也难以树立审计机关权威”。不宜过多过急地强调先审后离。原因有:一是领导干部虽然人离任了,但其在所在部门(单位)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没有解脱,从被追究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案例中,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二是若是先审后离的对象较为集中,将导致委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过重,审计机关工作压力加大。在委托对象多、审计年限长、时间要求紧、工作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组织人事部门催在前面,党委政府等在后面,会使审计机关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三是审计结果只是干部管理使用的参考依据,而非唯一依据。因为考核干部是多方面的,包括行政管理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文化知识水平等等。且不同的任职岗位有不同的要求。四是审计机关自身可以根据工作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审计。既然规定要对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在确定年度审计项目时就应当进行必要的结合与安排。五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并取得一定成效。这项制度实行之后,也对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与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