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金融风险的特征、成因及对策_银行论文

制度金融风险的特征、成因及对策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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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体制性金融风险,是指在两种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磨擦、深层次矛盾没得到根本性解决而产生的金融风险,它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所特有的风险。其特征是:(1)成因的特殊性。它不象西方经济学定义的那样,是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要素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风险,而恰恰是由于缺乏市场机制的约束力和经济主体之间不完整甚至扭曲的信用关系造成的。金融风险无不与体制因素有关,包括产权不明晰,政府管理企业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等。(2)风险具有累积性。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达到一定的边界时,就会采取相应的形式爆发,如支付危机、突发性挤兑、破产、倒闭等,风险和损失不会长期积累起来。但在我国,由于体制的特殊性,基层行的风险损失通常会转嫁到上级行,各种风险和损失被逐步累积起来。(3)化解风险具有强制性。体制性金融风险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化解,而是经常运用非市场手段进行强制性解决,处置金融风险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其副作用显而易见。如海南发展银行接收海南27家面临倒闭的城市信用社,与西方银行的自主、趋利性商业并购行为不同,行政干预色彩较浓,最终因海南发展银行不堪重负而被工商银行接管。这种化解风险的行为,虽然暂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由于它忽视了商业银行的利益,所以不能真正化解危机,而只是延迟了危机的发生。(4)风险极具破坏性。体制性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对经济体系也具有很大的腐蚀性,当这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有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经济和金融秩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羁绊。

我国体制性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

1.缺乏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微观基础。我国在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方面未能有效地界定清楚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边界,使国有企业甚至包括现在的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未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未能真正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造成国有资产代理人在权利、收益、责任方面的高度不对称:企业家为国家创造再大的财富,收入也不会合理地同步增长;而他们给国家造成再大的损失,也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确保自己相安无事。而当企业处于高负债的风险资本结构时,无论它的经营状况如何,也不能说其公司治理结构是完善的。

2.金融机构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不强,主体错位、责任不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刚刚处于酝酿阶段,已有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触及根本性问题。应该说,十几年来,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在“练好内功”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如普遍建立了责权明确的责任制,推广实施了分级授权制度,建立了分级监控网络,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使得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权益边界不清,难以形成科学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难以进一步深化。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是国家投资或地方政府投资,加之缺乏现代企业制度机制,政府所承担的金融风险与经营者个人的风险成本严重不对称,造成经营者行为变异。在风险分担上,政府不但承担了投资者应分担的资本损失,也承担了应由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乃至经营者应分担的风险,经营者似乎没有什么风险,他所承担的风险是由于其经营绩效的低下而被调整,或由于其经营机构的破产而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而这些不足以纠正经营者的变异行为。这应看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发生错位。当前,在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上存在一个怪现象,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最着急的是中央银行,这些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而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央银行成为金融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现行体制的必然后果。

3.政府职能尚未转变。中央政府仍将各大国有商业银行视作宏观调控的工具。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市场份额的优势,客观上为政府按照自己的偏好对其加以利用提供了便利。地方政府也在争夺金融资源的配置权。由于地方政府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干预不当,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参与者对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合理性信心不足,也造成金融市场的种种寻租行为,加大了金融市场的机制风险。政府这种支配信贷资金补贴国有企业的做法,带来的不仅仅是国有银行的贷款损失,还对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造成了破坏性影响。一是产生较强的示范效应,动摇全社会的银行信用基础。由于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在制度上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惩罚,导致其他企业效仿,形成拖欠银行贷款的风气。许多企业希望银行贷款被无限期地拖延,最终通过破产而取消。而银行方面则出于防范风险的要求不得不退出部分市场,甚至基于谨慎的考虑,出现“惜贷”现象。二是产生强大的扩散效应,破坏全社会的商业信用基础。由于企业的逃废债行为扩散到关系客户,使企业间的“三角债”得以繁衍,正常的债务链反而被切断,导致企业相互间失去了起码的信任,商业信用基础遭到严重损害。

要化解体制性风险,必须从改革产权制度入手,调整微观经济体制,构造全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对银行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改造,重构商行体系,增强其经营活力,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理清产权关系,建立有效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步伐,必须让国有股份退出控股地位。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化已经达成共识,但一些同志仍以银行业关系国计民生为由,强调要国家控股。我们认为,银行改革必须防止走国有企业股份制的老路。前几年,我们搞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了一大批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企业还发行了股票、上了市,但结果是企业经营机制并没有真正转换,许多企业也没有摆脱困境,有的甚至不如以前。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国有股在这些企业中仍占据控股地位。那些拥有行政领导和企业大股东双重身份的主管部门实际上还在按照干部的标准来任命企业的经营者,还在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对经营者的要求,既有经营指标,又有社会指标,还有政治指标。经营者本人的角色定位,其目标、动机、行为方式,与改制前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股份制的新瓶装的仍是旧酒。因此,为了使银行的产权清晰、政企真正分开,国有资本退出银行的控股地位是绝对必要的。退出控股地位之后,政府部门就失去了有别于其他股东的特权:失去了实际上单独任命银行经营者的权利,失去了直接干预银行信贷活动的权利,失去了要求银行追求许多非经济目标的权利;对银行来说,它上面去掉了兼有股东身份的主管部门,银行经营者只要全心全意对全体股东负责,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即可。如何实现国有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一句话,“既给洋夷,又给家奴”,即对外资和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如果还继续模仿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简单地上市或引入多个国有法人股,则不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分散的股东无力也没兴趣关心公司的治理,引入多个国有股东,无非是在董事会里增加几个国家代表而已。

2.调整微观经济体制,构造全新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微观经济结构调整,其共同特征是:产权私有化、经营专业化、公司治理结构趋同化、公用事业竞争化。顺应这些趋势,我国要作以下调整。(1)推行产权私有化,变经营者,职工占有为所有。长期以来,我们对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只承认他们对企业财产的占有权。现在这种占有权已经行使的非常充分,所有者很难监督,特别是中小企业。但事实上的所有与法律上的所有不同,因为占有者对未来的预期仍是不确定的,这就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地方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与其占有不如所有,到目前为止,小企业产权改革步伐相当快,几乎所有的县级国有企业都实现了民营化,实践证明效果很好。(2)加快中型企业的民营化步伐,为大企业的民营化奠定基础。大企业民营化的前提是社会上有相当部分有钱人和有经营大企业能力的民营企业家。目前,我国20%的人拥有全社会个人金融资产的80%;也拥有一批素质较高的小民营企业家,但这还很不够,只有中型企业民营化了,才会产生拥有大量资产、具有经营大企业才能的民营企业家队伍。因此,当务之急是对中型企业实行民营化。(3)分拆大型国有企业,实行专业化经营,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为民营化创造条件。如前所述公司经营业务专业化是企业组织结构的主要趋势,因为多元化经营存在着企业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集中表现在内部组织成本居高不下而效率则不高。大企业必须通过拆分、重组,将不相关的业务出卖,或变成独立的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企业做大,应是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而不能单纯为做大而做大。(4)发挥银行杠杆作用,实施经营者收购战略。企业经营者通过杠杆收购的方式可以使股权更集中,更容易使公司变为私人公司。由金融机构支持下的杠杆收购,可以使许多小企业通过此办法完成“蛇吞大象”的壮举。一方面,企业并购活动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如果缺少了金融的支撑,失去了大量的资本投入,企业并购行为是难以顺利实现的。另一方面,银行积极投身于企业并购的行为当然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银行通过参与企业并购活动收取酬金是其高额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杠杆收购中,收购企业还要向银行借入数倍于资本金的巨额贷款,支付比正常商业贷款更高的利息,可见银行参与企业并购活动收益颇丰。因此,杠杆收购对企业和银行双方部是有利的。银行对企业的这种收购战略要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5)实施资本经营,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在流动中完成民营化。让市场机制在社会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优化社会资本配置机制,提高资源效率。

3.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弱化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我国的金融风险之所以越来越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没有干自己该干的事,而是干了自己不该干的事,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政府的工作重点要放在法制建设、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上。(1)建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维护秩序。发达市场经济首先是市场规则严密,经营活动有序,法制环境完善,政策透明有效的经济,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和企业活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重心必须从直接干预和管制转向研究制定和严格执行市场经济体制规则、健全法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条件。在此,要防止出现新的权力腐败,杜绝那些以加强市场管理为名人为为当权者设置新的权力、事实上扰乱金融秩序规章的出台。(2)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市场基础。一系列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去完成:在货币政策方面,如何使货币市场有效运作,完善货币政策基础,如何使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调节工具真实反映金融交易状况,如何提高外资银行进入后的货币政策有效性;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如何建立和完善外汇、金融、商品交易的风险管理体系,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如何适应人民币可兑换、资本项目开放以及金融全球化所面临的复杂情况;在宏观政策体系方面,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投融资体制、消费信贷、企业和居民信用制度,巩固扩大内需的政策基础,如何使宏观政策体系从需求管理转向供给管理,创造更有利于生产力和竞争力的宏观政策环境,如何完善宏观激励机制,减少对市场的直接管理和干预,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创新活力,以新的有效供给增长带动有效需求和结构变化。(3)政府要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长期以来,由于政府直接投资于经济建设,公共服务职能退居次位,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的投资重点要回归到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企业投资服务。

4.重构商业银行体系,增强经营活力。(1)从内部运作和对外关系着手,再造商业银行体系。一是要改革现有的组织结构,大力推行扁平化机构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仍实行垂直化管理体制,一级经营四级管理,这种官僚式的管理体制,将完整的业务流程分割的支离破碎。要提高效率,满足客户的需求,就必须调整组织机构,压缩管理环节,缩短管理半径,减少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失真。二要重整业务流程,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对银行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和重建,将组织内部的非增值活动压缩到最少,寻求以最直接的方式满足不同客户个性化、多元化需求。保留最能体现银行竞争力的核心业务,将后勤、电子设备维修、通用程序的开发等业务外包,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于融资、支付、产品创新等核心业务,实现集约化经营。三要更新经营理念,实行客户经理制。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求得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的经营理念,对客户需求进行准确的把握,采取全方位满足客户的具体措施,做到为每一个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单点接触,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化服务,节约客户的时间和精力。(2)加快发展民营银行体系。实践证明,民营银行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竞争,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解决资源配置的扭曲问题,改进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强化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有利于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对内开放银行业,大力发展区域性银行以及地方中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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