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保公司面临的问题和对策〔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西省论文,对策论文,人保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江西省人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旧体制胶着,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确立
考察江西人保自1979年恢复以来的经营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江西人保一直处于粗放经营、经济效益不高的状态。尤其是1992年至1994年连续三年大幅度亏损。1995年情况有所好转,但尚未实现根本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是主要原因之一。1979—1992年江西人保一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1993年,江西人保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但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依然存在,江西人保作为真正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体制还不适应。
1.行政化管理与企业化经营不相适应。江西人保作为企业,必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经营上,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开展业务;在管理上,要围绕经营自主配置人财物资源。目前人保公司仍然“一身两职”,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从而导致管理与经营脱节,行政干预过多,公司在业务拓展和人财物资源配置上缺乏充分的自主权,经营缺乏灵活性。这种体制模糊了人保公司的性质、职能和责任,使江西人保既有国家政策目标,又有企业利润目标,企业运行机制僵化,运行效率低下。
2.费率体制的僵化与费率决定因素的变化不相适应。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现行的费率体制是人保公司在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已不能适应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弊端。
第一,费率统得过死,且长期不变,缺乏弹性。不论地区差异和市场变化如何,各保险企业都执行统一的刚性费率,这其中有不合理的因素。从现行费率的科学性看,制订人寿险费率是以国外编制的生命表为依据的,而厘订财产险费率的主要依据之一——保险成本在当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所以,现行费率的制订依据失真,缺乏科学性;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灾害事故的机率、安全设施的完备程度、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差异很大,因而出险率、损失率、赔付率相差悬殊。实行全国缺乏弹性的统一费率,显然严重脱离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利于保险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费率结构不尽合理。如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都用单一的费率来承担一揽子灾害责任,而对有的地区来说,有的自然灾害是很少发生或根本不存在的,但投保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承担了不必投保的灾害风险事故的保险费用,这显然不符合保险的公平、合理原则,影响了保险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相反,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机率高的地区的企业和家庭,支付的保费与取得的赔付又明显失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三,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保险费率一经厘定就要相对固定下来,便于操作和管理。但是,相对固定不是僵死和凝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越来越重要,费率必须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变化。目前费率僵死不变,使费率丧失了应有的杠杆调节作用。比如,对一些年年出险获保险金补偿的企业,无法运用费率杠杆予以制约,促使其提高抗灾防灾能力;而对一些由于加强管理、注意安全、信用好、抗灾防灾能力强而出险少的企业也不能正常运用费率杠杆予以激励。
(二)竞争环境不平等,竞争手段不规范
目前,进入江西保险市场的有人保公司、太保公司、平保公司等。以后国家还会批准成立一些保险机构,相信不久也将加入江西保险市场的竞争行列。应该说,相对巨大的保险市场潜力来说,这些保险机构不算多,但问题是要保证保险市场运作的规范性,竞争的有序性。如果市场行为不规范,各市场主体竞争无秩序,就必然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据我们调查,目前江西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还很不平等,尤其是作为开办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人保公司在不平等的竞争中陷入不利的境地。
1.竞争手段不规范。目前保险市场无序竞争和违法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钻政策和管理漏洞,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揽业。有的保险机构搞曲线展业,或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竞争,或利用银行借贷关系,以贷款促业务开发;有的采用大幅度提高手续费、超标准无赔款退费等手段争拉业务。二是相互拆台。有的保险机构为了争夺业务,不能友善地对待竞争对手,甚至不惜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三是利用政府的股份,借助行政手段拉保,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上述现象的发生,导致保险成本不断攀升,竞争环境恶化,给处于初始发育阶段的江西保险市场蒙上一层阴影。
2.社会责任负担不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江西人保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包括政策性保险和各种摊派及指令性人员安置等。实行商业化经营后,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多大改观,江西人保作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没有从体制上、社会环境方面得到真正的体现和落实。对于一些稳定社会生活有重大意义而经济效益差的险种,其他保险机构可以不涉及、不介入,但作为国有保险机构的江西人保目前还很难退出。而与此形成明显反差的是,有利可图、发展前景好的农村人寿保险,政府规定由民政系统办理。据统计,1992—1994年江西人保公司承担的农业险累计亏损1475万元;农财险累计亏损4420万元。作为企业在没有财政补贴的情况下,承担这么大的负担影响了人保公司的经营积极性。直到今年,政府有关部门还下文要从人保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提取1% 作全省防洪保安基金。保费不同于利润、利息和其他经济收入,它是保险企业防灾补损的经济源泉,这种平调有可能削弱人保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
3.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制约着江西人保轻装上阵,走向市场。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地方政府对人保公司戴帽下达贷款指标,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有1900多万元贷款难以收回,省财政至今仍有近8000万元应弥补亏损及应退库预缴所得税款尚未返还江西人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江西人保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三)市场规则不健全,国家宏观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始发育阶段,这一阶段,必须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宏观监管,以保证市场健康发育。目前江西保险市场准入边界不明确,经营范围重复交叉;市场运行不规范,出现大幅度提高手续费等破坏性竞争;保险资金运用不安全,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这些问题反映了我们在健全保险市场规则、加强宏观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
第一,国家宏观监管力量不足。目前我国对保险业行使行政监管权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由于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经营性质、经济手段等各方面与专业银行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人行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对专业银行的监管方面,对保险市场的管理则是大而粗。事实上,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了保险司外,省人行只有一两个人分工兼管,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实施监管职能、监管办法不多,监管力度相当薄弱。在已形成多元保险市场主体的今天,国家宏观监管力量不足,必然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
第二,法制建设滞后。保险业是幼稚行业,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只是近几年的事,因而在保险法规建设方面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保险法》颁布之前的十多年时间里,国务院相继制订颁布了一些保险方面的条例,但相对于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而言,这些法规也难以适应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要求。《保险法》颁布实施,为保险业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监管制定了可循的准则,但要真正贯彻落实,还有赖于制订实施细则和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法规。如《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否则,有法难依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得不到保障。
第三,市场要素明显不足。目前我国人保公司代替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再保险市场还不够完善;市场上还缺乏一定数量的咨询公司、经纪人、公估行等保险中介机构,缺乏保险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的组织机构。缺少这些市场要素,市场扩容缺乏弹性,不仅难对保险企业的经营实施有效调控,而且难以达成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和相互协调。
(四)全社会防灾意识淡薄,保险意识不强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的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虽然逐年提高,但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而且,在已参加保险的企业、居民中,大多数属集体代办保险,主动上门要求办理保险的企业和居民为数不多,了解、熟悉保险业务功能的人就更少了。不少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和居民防灾意识淡薄,保险知识贫乏,对保险存在认识上、心态上的误区和抵触情绪,成为阻碍保险进入千家万户的一条鸿沟。一是视保险为救济。有的政府官员灾前不重视保险,灾后甚至不顾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契约关系,忽视保险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正当利益,在该不该赔付、赔付多少的问题上进行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在灾后救济上不能一视同仁,投了保险的不能得到救济,没有投保的可以得到救济,救济款与保险赔款差不多,这就使得办理保险寻求更大保障的作用体现不出来,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二是把保险看成是增加负担。有的农村基层干部缺乏农业风险意识,将农业、农民的财产保险当作增加农民负担而予以抵制,有的地方把农民续保的保费挪作他用,有的甚至明令退保;有的厂长、经理认为交保费会加重企业成本负担,把投保的资产压了又压,不把该保的资产保足保全。三是患得患失,急功近利。不少居民和企业注重眼前利益,愿意花钱搞消费、搞投资,不愿花钱买保险。四是相信迷信,不信保险。
探究社会保险意识淡薄的原因,我们认为有如下二方面:一是受传统社会主义“安全感”、“优越感”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生老病死一切都由国家包下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对社会保障体制作了些改革,但与其他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相比,社会保障体制方面的改革显得缺乏深度和广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明显,人们依然存在严重的依赖国家的心理,缺乏寻求自我保护的压力。二是对保险业的功能、作用及典型事例宣传教育不够。保险业的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发达、富裕、文明的标志之一,唤醒防灾意识,激发投保热情,发展保险事业,是我国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工程。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这一基础工程关注不多,宣传不够。
(五)江西特殊的省情、灾情的制约
保险发展水平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风险因素、科技因素、体制和政策因素、法律因素、心理因素等,但最重要的还是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江西是经济欠发达、城镇化程度低的省,同时又是自然灾害频繁的省份,每年都有一些地区遭受洪水、冰雹、飓风等自然灾害侵袭。这一特殊的省情,使江西省与其他经济发达、城镇化程度比较高的省市相比,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矛盾:一方面,江西省企业和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低;另一方面,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大,保险的经营成本高,赔付率高。这一矛盾使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利益上难以达成一致,在费率难以提高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保险陷入承保业务(尤其是农业险)越多亏损越大的泥潭。比如,最近三、四年连续发生特大洪水灾害,使江西人保连年承受巨额赔款。仅1995年水灾损失保险财产1.5亿元左右, 保险赔款6400万元左右。1992—1994年农业险的赔付率分别达到283.68%、173.03%、147.21%。又如,由于江西的路况差,事故多,加上道德风险因素增加,1992—1994年机动车辆险平均每年亏损9000万元。面对这种现实,江西人保被迫萎缩一些社会效益好但经济效益差的险种,如农业险等,但这样做既影响了保险业的发展,又与加强农业、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政策相悖。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江西这样特殊的省情,灾情下发展保险事业,的确有很大的难度,需要省委、省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六)保险企业制度亟待变革
1.政企关系呈胶合状态,难以实现合理的利润。江西人保既有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又有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性质,使得各级保险分公司对各级政府有较强的依附性,政府未能依法界定保险企业的产权关系,因而存在任意平调和处置保险企业的资金和财产,侵犯保险企业经济利益的状况。人保具体业务的运作,受着较为严重的行政主观意志干预。保险企业设计险种、展业、承保、理赔等活动,难以按照市场要素组织,或多或少地受到来自各方面行政意志的抑制或是强制。
政企胶合关系导致了人保运行机制不畅,扭曲了人保的利益关系:第一,习惯于独家经营,缺乏市场竞争的危机感和紧迫感;第二,双重职能,多重目标,使盈利性业务与非盈利性业务混合经营,“以丰补歉”,难以提高经营效率;第三,政企合一的保险经济关系不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第四,不利于理顺与处理速度与效益、展业与理赔的关系。
2.权责利关系未能理顺,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人保分支机构负盈不负亏,管收不管赔,缺乏应有的管理自主权和经济利益,不能自主地从事各种盈利性的业务,造成权责利关系的脱节。基层公司只拥有保费收入、赔付率、利润率等明确的指令性责任,缺乏自主权,因而基层保险公司注重发展速度和规模,盲目追求保费收入,员工主人翁意识弱化,缺乏个人展业与个人收益挂钩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利于整个企业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
3.管理层次繁多,管理制度不健全。人保公司长期采用“三级管理、一级展业”这样一种头重脚轻的倒金字塔式的体制模式,机构臃肿,层次繁多,使人保公司难以实现企业化经营,不利于分支机构保险产品的创新和组织,也不利于营销渠道和营销策略的制定。另外,在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科学管理制度。
(七)经营观念亟待更新
江西人保在转换机制走向市场方面着力不足,关键在于经营观念上尚存一定的误区。其一,重展业轻管理,重速度轻效益,严重影响了江西人保的健康发展。在此经营思想指导下,人保保险业务险种真正从宏观结构上进行可行性论证与科学评价后向市场开放的效益性险种不多,多数是基层公司为了完成保费收入,追求增长速度,不计成本,不管盈亏,不顾险种结构盲目开办险种,加上管理粗放,难免损害江西人保的企业信誉,影响江西人保的经济效益。其二,注重地方利益,忽视全局利益。人保全国一盘棋,本地受灾多赔点地方满意、保户高兴,有利于以后展业,经济效益由上级公司负责,与己切身利益无关,因而对全局经济效益考虑不足。
(八)经营管理亟待加强
1.防灾减损工作仍是个薄弱环节。第一,对于多种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未能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及重大灾害的预测预报体系,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估制度。第二,基层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理论技术水平较低,加上工作繁忙,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及其发生仅限于一般了解,有的甚至在没有验明标的情况下就盲目承保。第三,实际工作仍大多偏重于防灾检查,灾后查勘、定损、理赔等一系列具体活动,事前事后带有明显的被动性,缺乏科学性和相应的制度约束,加之自然风险中又掺和着某些社会因素和道德因素,给人保的展业和理赔工作带来许多困难,社会上形形色色的骗赔、假赔案防不胜防,给人保造成了种种额外损失。
2.理赔工作需要强化防范机制和管理机制。在理赔工作中,由于社会因素与道德因素或其他因素的增加,人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必要的赔偿或给付支出,蒙受了经济损失。其一,弄虚作假严重。一些人利用可乘之机,出具假发票,假证明,布置假现场,或是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顶替,或是伪造损失、隐瞒事实真相,或是多报损失、涂改证明书或各种发票单据。其二,一些理赔手续繁杂。理赔对人保的经济效益和保险信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理赔工作难度大,技术性强,人保公司有时为了防止做假骗赔,堵塞漏洞,压缩水份,往往需要保户出具各种各样的证明和票据,增加繁杂的手续。一些索赔额较少的投保户,因为手续复杂,放弃申请赔款权益,丧失了投保信心,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和保险信誉。其三,与理赔手续过于繁琐相反,一些基层公司在承保和理赔业务方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粗放经营,赔案资料不够规范和齐全,有的案卷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火灾责任事故缺少气象、消防部门的有关证明,有些赔案现场查勘及联系记录单没有执行“查赔分离”、“双人理赔”的制度,为弄虚作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保险代办违纪现象不容忽视。至1994年止,江西人保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及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了保险代办网点3349个,聘请专职保险代办员1311人,兼职保险代办员3618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险服务网络,为江西保险事业作出了贡献。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的这种保险代理制度尚是较低层次的组织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中介。从目前的状况看,保险代办员业务素质不高,配备人员大多来自地方关系户,保险代理当事人和保险代理关系复杂,保险代理协议与合同不尽规范,代理业务范围模糊,助长了代理纠纷的产生。在保费收入与提取保险手续费挂钩而不与赔付或给付率挂钩的情况下,一些保险代办员片面追求保额和保费收入,降低投保条件或变相降低费率,还有的代办员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欺上瞒下,违反财务制度。如收了不及时向公司解缴签单,或贪污挪用保费,造成保费基金不能及时地保值增值。
二、深化改革加速发展的几点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江西人保深化改革,加速发展,在宏观上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需要政策上的扶持和法律上的保障,加强宏观监管,优化宏观环境;在微观上需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增强竞争意识、效益意识、核算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努力拓宽服务领域,更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为此,我们提出八点建议:
(一)加强保险宣传,唤起全社会的保险意识
当前,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时期,全体公民从生老病死到各个方面的意外风险完全由国家统包的旧体制已经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格格不入,加快发展为国家经济和国民生活提供可靠风险保障的现代保险业,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稳定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和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当前应当遵循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关于保险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宣传,唤起全社会的保险意识。这就需要: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保险宣传的认识。保险宣传不是纯行业宣传,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是一种补偿意外损失的经济制度,又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一方面,体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又发挥千家万户帮一家的作用,体现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所以,各级领导应把保险作为保证社会稳定、促使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事业加以重视和宣传。党委宣传部门在规划每年宣传工作时,应把保险宣传纳入规划。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也要密切配合,大力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
2.把保险宣传与风险管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是抓住两头,一头是提高性的宣传与教育;一头是普及性的宣传与教育。应由各级党政宣传部门、教育部门、保险公司的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建议在党校、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各类干部培训院校以及大学的管理学院和商学院增设风险管理课程作为必修课,使我们跨世纪的高层管理人才有能力认识、估价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所造成的危害,有能力探求风险发生,变化的规律,有能力选择适当处理风险的对策,使风险损失尽量减少或避免,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协调。
普及性的宣传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建议在中小学增设“安全和保险常识”课程,从小学点安全和保险知识,树立风险意识,做好安全工作。
3.江西人保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法,提高宣传效果。要主动加强与各级领导干部的沟通,及时通报保险市场情况,及时交流先进省市的保险政策、保险经验。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出版、学术团体等社会各界的联系,主动加强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协作,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各界的宣传日活动。如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工程”以及积极参与和配合诸如“11.9消防日”、“爱国卫生日”、“住房日”、“计划生育宣传日”、“老人节”、“青年节”、“妇女节”等等,把保险宣传的触角延伸到各行各业。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体,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把保险理论、保险知识、保险政策传达到千家万户。当前,特别要学习、宣传好《保险法》,不仅要使江西人保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学好并贯彻《保险法》,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而且要使全社会了解和执行《保险法》。同时,还要大力加强江西人保企业形象与业务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领导同志、更多的群众了解人保,信任人保,支持人保。
4.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着力培育企业精神。使企业职工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向上进取的精神状态,诚信、严细的工作作风,进而让企业的每一项服务,和每一位职工的具体行动,成为公司形象最有说服力的宣传。
(二)注重风险管理,把保险列入政府和企业决策的议事日程
1.经济决策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增强对重大经济项目和现代高科技产业的高风险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各级领导应明确两手抓的思想,一手抓社保,一手抓商保。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应把保险工作列入党政决策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加快人民保险事业的发展作为“振兴江西,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
2.建议建立一种制度,让国有保险企业参与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让保险参与决策,目的在于预防风险在重大经济项目的论证、考察过程中让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其事,可以较全面及时地提供国内外有关风险信息资料,及有关保险咨询服务,从而在决策中更科学全面地考虑风险,预防风险,以避免和减少重大经济项目的风险损失。为此,要明确规定,今后凡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企业大生产线的新建扩建,一定要聘请风险管理人员评估风险,并在规划中预留风险金开支。
3.在大中型企业设立风险管理机构,配备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经济管理活动,应该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风险管理人员,行使风险管理职能。企业的风险管理部门,是厂长经理的安全顾问,其职能主要是:识别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预测各种风险的大小;决定可保风险的保单种类;选择良好的保险人;与保险人配合,处理好损失赔款;建立系统、完备的风险管理资料。
(三)加强和改善宏观监管,规范保险市场
1.加强和改善宏观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贯彻《保险法》要完整体现“规范、保护、监督、管理”的方针,协调和处理好保险同业之间的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和不廉洁行为开展保险经营活动。特别要加强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取缔非法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江西实际,建议江西制订一些和中央《保险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确保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江西人保开发一些为江西经济发展配套服务的特殊险种。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业实行监督管理,是通过法规管理,实行间接调控,对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率实行控制,监督检查执行《保险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
2.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监督机构,配备高素质的精干的专业人才。同时,要不断加强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建立对监管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规范监管行为,努力提高其监督、管理、服务水平。其中特别是强调发挥监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可聘请保险专家参与监管,实现监管服务科学化。
3.按照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尊重江西人保的企业地位,政府不干预保险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搞乱集资摊派,并依法处置各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加快建立自律性组织——保险同业协会,通过共同制订的同业章程,进行自我约束,规范同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协调与处理同业之间的矛盾。
5.加快建立规范的保险市场中介组织。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证人三种形式。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出保险中介组织,这是提高市场规范化程度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化和完善的结果。但是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中介组织严重缺乏。为了更好地拓展保险业务和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组织,加快建立规范的保险人代理制度和适当发展经纪人制度。
(四)对农业保险实行政策扶持
江西是农业大省,办好大农业需要大政策,江西人保应当为江西的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但农业保险通常都是高风险的险种。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一方面建议省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大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建议江西人保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进行分业经营,分帐核算,等到条件成熟,国家应该成立农业保险机构,专营农业保险业务,彻底完成农业保险和其他保险的分业经营,其过程可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江西人保保持现有的经营连贯性,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业务的经营是独立的,即其展业、理赔等业务是独立进行的,其核算则是相对独立的。即所核算的仅限于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及经营效益部分。在这一阶段,江西人保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亦应加强管理,注意经济效益,但更需要政府的大政策扶持:(1 )由财政部和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农业风险基金。农业保险通常都是费率低、风险高、国家的宏观政策要求保险的险种,所以财政出资建立风险基金责无旁贷。由财政和江西人保共同建立风险基金,可以有效地提高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同时为最终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的分离作准备。(2)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税率优惠政策。 目前只有江西人保经营江西的农业保险业务,而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备大灾。由于江西是个自然灾害较为频发的省份,经营农业保险往往难以自求平衡,因此必须积累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以提高补偿能力。所以,国家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给予政策扶持。国家对全国保险应分类指导,对工业商业省与农业大省的政策应当不一样。国家对农业比重大的省份,对县(包括县级市)保险分公司实行完全免税政策,所免税赋全部留作农业保险基金。(3 )对农业保险尽量扩大承保面,以降低风险水平。如农业保险,目前的状况是,风险较大的地区或标的投保的多,风险较少的地区或标的投保的少,这种经营使农业保险的风险大量集中,致使赔付率高,经营效益低下。农业保险既然是宏观政策所要求的保险业务,就可不完全按商业保险的经营方式去经营,在《农业保险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运用行政手段,对农业保险尽量扩大承保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第二阶段,农业保险业务由江西人保负责领导,但经营部门相对独立,如在省人保公司设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门,人事和业务由江西人保负责领导,经济和财务完全独立,国家财政负责所有的经营业务费用,与江西人保实行分业经营,分帐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以此阶段为过渡,仍承袭第一阶段的经营方法和政策。
第三阶段,国家成立独立的农业保险机构,专营农业保险业务,以国家财政作后盾,其经营在服从国家宏观政策、讲究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这时完全实现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经营的分离。
此外,为了提高对江西省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以及使各家保险公司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建议凡进入江西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其经营非农业险业务的规模,按比例确定其承担相应的农业保险业务。目前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在江西的分支机构只经营效益较好的城市保险业务,不经营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业务,这在政策上应该加以引导。
(五)加速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江西人保改革的应该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的商业保险企业,根据改革的方向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趋势,江西人保应努力建成具有如下特征的企业:
1.产权关系明晰。江西人保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属国有资产,通过建立资本金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使自负盈亏的职责进一步得到落实,促使保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有效运用资产以实现其保值增值。
2.权责关系明确。江西人保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公司的出资者——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人保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应该先对保险基金采取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以稳定保险经营,最终使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作为人保公司的出资者,应该享有所有者权益(或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政企分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保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寻发展的经济实体,必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经营,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江西人保有依照《保险法》自主进行经营的自由。政府对江西人保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险种等不进行干预,对江西人保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和积累基金不作任何平调和指定使用方向。政府的职责是作宏观的指导和监督。江西人保的职责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约束下,参与市场竞争,积累保险基金,追求合理利润,为被保险人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后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国家财政提供来源,为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作出贡献。
4.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江西人保应该树立科学的经营思想,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调节好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为此,目前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树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意识。 首先要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我国保险市场多元化竞争的格局已形成,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及国外的一些保险机构,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展业方式在保险市场上与人保公司竞争,优胜劣汰,规律无情。人保公司如果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不改变传统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则必然会走下坡路;其次要树立竞争意识。江西人保要敢于竞争、善于竞争,通过科学的战略和策略,通过改进服务,优化险种,树立信誉,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第三,树立效益意识和核算意识。《保险法》明确了人保公司的性质为商业企业,这样,江西人保可理直气壮地依据《保险法》、《公司法》加强经济核算,追求合理的利润,在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讲究社会效益,这就是人保公司应当遵循的经济目标。(2)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灵活经营,严格管理。首先要改变粗放的经营方式,在展业、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把好关,做到既维护保户的利益,又维护保险企业的信誉,又能保证自身的经济效益;其次,做好防灾工作。一方面对各种风险应建立必要的信息库,以便对各类风险的资料进行传递、查阅,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并能有效地预测某些风险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一些重点保户,应当适当投资,指导和帮助其建立防灾防损的软件和硬件设施,使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再次,防范道德风险,强化管理机制和防范机制,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必须处理好有效地防范各种道德风险的发生和因此使理赔手续复杂而又影响投保者积极性的关系,应该尽量使理赔手续简化而又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加强对职工业务素质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3 )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按照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指示,分设中国人保集团江西省财产保险分公司和人寿保险分公司。并根据业务性质和业务规模,逐步细化出诸如车辆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企业和家庭财产险等险种。在险种责任上,应将巨灾责任与基本责任分离,将自然风险责任与社会风险责任相分离。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意义在于提高管理的效率,进而提高经营的效益。(4)改进服务和经营方式, 简化业务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保单设计、条款编制、费率的厘订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进,同时应进行跟踪服务、定向服务,把周到细致的服务工作贯穿于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各阶段。(5)适应新的形势,完善传统险种,积极设计新险种。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面临各种经营环境、财务、技术等风险和各种经济利益的风险,因此江西人保要开发产品责任保险、科技开发保险、信用保险及保证保险等险种和业务。江西人保的业务人员还应学会直接在市场上面对各种类型的客户进行洽淡,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保险业务,从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观念、应变能力和业务素质等方面都要有更高的要求。(6)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在新的形势下,江西人保可借鉴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一些做法,如按业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奖金提成,并作为职工增工资、晋级的依据,使能力强、工作效率高、质量好的职工能获得明显且较高的收益,从而鞭策和激励其他职工,以形成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机制。
(六)完善核算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
1.关于宏观核算制度。(1)正确核定保险企业的利润。 由于保险企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成本发生在后,且随时伴有风险的发生,所以,不能用核算工商企业利润的方法来核算保险企业的利润。此外,保险企业作为金融部门之一,具有融资的功能,并且在《保险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是其自身的要求。所以,保险企业利润的核算应既区别于银行又有相一致的地方。(2)突出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把建立必要的总准备金放在重要地位。遵循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律,应该先按当年保险费收入,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风险,首先提存总准备金,这样可减少或避免因巨灾的出现而造成的资不抵债践约毁誉的风险,保持经营的稳定性。(3)对保险企业在核算上实行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价。 保险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和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环境,地处经济发达的地区,或国家投入比较多的地区,由于经济发达带动保险业的发达和保险市场环境的优化,其保险业的经营成果也就越大。反之,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保险经营成果就会较少,若在核算上不实行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价,则是一种不尊重客观事实的行为,不利于调动各地人保公司的积极性。
2.关于企业内部的微观核算制度。企业内部的微观核算应该结合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运行,健全和完善以利润为中心的指标考核体系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这种考核应包括对具体业务的专项考核和对企业经营的综合考核。
整个保险业务可分为展业、承保、理赔几个环节,加上资金运用环节,构成了保险企业业务的基本内容,其中承保和理赔是关键环节。为此建议:(1)注重承保质量, 建立专门的核保机构和专职招保人员制度,谨慎审核可保标的、免除金额和适用费率,对高风险承保,必须集体讨论,专家论证,进行严格核保。同时又要注重业务的有效开展和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等。(2)把好理赔关,设置专门的核赔机构, 建立专职核赔员制度,严格审核保险责任,准确测定损失程度,不惜赔,不滥赔,做到依条款办事,对客户负责,注重理赔效益。(3 )提高资金运用质量,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人保公司应在《保险法》规定的资金运用范围内有效地进行资金运用,使资金保值增值,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提高保险公司的补偿能力。但是目前人保公司的大量资金都存入银行,由银行进行贷款,这固然一方面起到了支援地方建设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这种方式难以起到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作用,不利于人保公司增强其补偿能力。人保公司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资金运用的规模,扩大资金运用的范围。
保险业务的各专项考核最终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江西人保应建立一套以利润为中心的企业经营考核指标体系:①保费收入②利润额③利润率④费用率⑤投资收益率⑥利润增长率⑦结案率⑧新增固定资产购建规模。这套指标体系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有利于江西人保在追求合理利润的过程中,积极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加强核算,引导企业走向健康的发展之路。
(七)加强人保队伍建设,强化保险公关,优化展业环境
1.规范和强化保险企业职工在录用、考核等环节上的工作,以保证有一支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并保证职工的各种素质和作用不断地提高和加强。为此要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1)录用。 录用是把握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关口,保险企业应当原则上录用那些受过专业训练和系统理论学习并且有相当公关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2)考核。 考核是掌握职工素质和水平的重要方式。通过考核可了解保险公司职工的整体水平,为任人唯贤提供依据,同时职工本人也可通过考核对自己有进一步的了解。一是对录用人员进行必要的严格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外语水平、表达能力、思想品质等考核,以决定是否录用和录用的岗位。二是对在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其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等。三是建立资格认定制度,坚持考核上岗,实行优胜劣汰。
2.加强职工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进取精神。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必要手段,应该定期对在职人员进行理论培训,让他们了解和掌握新的知识、新的技术、新的观点以及本行业中新的发展变化趋势。可与高等院校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举办理论班,请专家讲学,并可采用颁发理论、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形式,督促职工自觉地、主动学习提高。此外,还可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竞赛、知识竞赛和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来提高职工的素质、水平和工作效率。为适应现代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应大力开展保险理论、尤其是精算科学的研究,培养一大批保险精算人才。
3.加强基层公司的建设、增强基层公司的活力,这是目前必须抓紧抓好的一项紧迫工作。江西人保已占领的市场要不断地巩固和加强,同时还要发展和开拓新的领域和险种,这正是人保公司保护、挖掘好基层这块广阔的保险市场和保险资源的良好时机。所以,应加强基层公司的建设,使其更加充满活力,利用各种激励机制,鼓励基层公司不断巩固现有市场,不断开发新的市场。
4.强化保险公关,加强江西人保与党政部门、社区、法人和群众的沟通,优化展业环境。保险行业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保户,要有效地开展保险业务,就必须积极开展公关活动,这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生活的一种必要方式。保险企业在公关活动中,积极加强与党政机关、社区、法人和群众的联系和沟通,一方面宣传保险的意义、强化其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另一方面也就自然地发展和丰富了展业的成果。公关工作是一种内求团结,外求发展的管理艺术,通过一系列符合公关原则和规则的公关活动,可以融洽各方面的关系,进而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展业环境;另一方面,公关过程也是一种信息交流过程,通过公关,可以了解国家政策动向、社区环境信息和保户及社会对保险公司的认识、要求和意见等,以改进经营管理的目标和方式,同时也可对保户进行防灾防损的指导,对社会宣传保险的意义和保险公司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等。
建议江西人保开展如下形式的公关活动:(1 )建立江西人保与企业的联谊会。企业是人保公司的最大保户,融洽企业与江西人保的关系,有助于企业对保险事业的进一步认识,也有助于加深对江西人保的认识。同时,这种活动可使江西人保了解企业的需要,从而达到拓展业务的目的。(2)江西人保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地资助学校、医院、 企业及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赞助大型运动会等活动,树立江西人保形象,扩大社会影响。(3)加强与党政机关的联系, 争取得到党政领导同志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可采取联欢、联谊、节日慰问,请有关领导同志作形势报告等多种形式,沟通与党政机关部门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进而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八)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指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贷款造成1900万余元无法收回和“五五”分成财政体制下省财政应返还江西人保公司8000万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造成固然有历史的原因,但对于刚刚走向市场的江西人保公司来说,确实是一个很重的包袱。建议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积极的态度给予合理解决。
注释:
〔1〕 此文系江西省社科“八五”规划课题《江西省人保改革与发展研究》中的一部分,课题组组长:史忠良;副组长:廖才茂、陈明珍;成员:王拓、胡平生、杨清、林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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