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作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人民银行论文,国务院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国家经贸委论文,上市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日前作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
规定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股市。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用于自身发展的自有资金炒作股票。这种状况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一方面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制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炒作行为。
规定要求:(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帐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已开设的股票帐户、资金帐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以及为个人股票提供资金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报告。对规定发布后继续炒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以上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促进股票市场规范发展的良策
打球要讲游戏规则,股市要遵循法规。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对于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抑制股市过度投机,是一剂对症的良药。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只有短短六年时间,法制还不够健全,监管也不很严密,特别需要正确引导。近一时期,股市的过度投机重新抬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募股资金炒作股票。如任其发展,既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还会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危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世界上任何国家对股市过度投机都是要抑制的,对股市短线炒作都有严格的限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参与股票市场炒买炒卖,加剧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市场的投机行为,是不务正业。三部门的通知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不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其目的正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这是国际通行的作法。
我们办的是社会主义的股票市场,众多的国有企业利用股票市场筹集建设资金,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经济实力。这一切只有在规范和稳定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增强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