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命道德”到“和谐伦理”--和谐社会的伦理要求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从“革命道德”到“和谐伦理”--和谐社会的伦理要求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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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9)06-0093-0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有相应的伦理基础、伦理精神、伦理目标,和谐社会需要有和谐伦理为支持。然而,对于什么是和谐伦理,人们却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

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和谐伦理是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准则扩展到人与非生物、生物等之间的关系,“所谓和谐伦理学,就是关于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其他生物之间、人与所有存在之间以及所有存在相互之间关系并使之和谐相处、互动共生的行为准则的学问”[1]。他们认为,和谐伦理从内容上就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的伦理关系。在这个层面上理解的和谐伦理明显地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包罗了伦理调节的所有方面。

还有一种对于和谐伦理的看法认为,和谐本身就是内在于伦理精神的事实,所谓和谐伦理不过是伦理观的一种价值追求。“冲突与和谐都是内在于伦理精神中的事实”,“虽然在事实世界或生活世界中,冲突比和谐更具有现实性,但伦理精神的最高本质和根本任务,就在于通过自身的文化努力,消除冲突,达到自在自为的和谐。和谐,……是伦理精神最深刻的真理。”[2]这一看法将和谐伦理看做是转换思维的结果,是我们从冲突思维向和谐思维转变的价值追求而已。

以上关于和谐伦理的理解并没有给出和谐伦理为什么存在的答案,也就未能有说服力地给出和谐伦理的基本框架和结构。要正确理解并解释和谐伦理,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新时代的发展脉搏,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的新视角来认识并理解和谐社会的伦理诉求——和谐伦理。

一、和谐与和谐伦理

“和谐”一词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词源及词义来说,《说文》中解“和”为:“相应也,从口、禾声;又龢调也,……与和同”。可见,“和”字最初与音乐相关,音调之间的协调一致就是“和”。之后,人们从音乐的协调中引申出“和”有“平”、“合”、“容”等之意,认为不同事物、不同要素之间达到的协调就是“和”。“谐”与“和”具有相同的意思,《说文》中解“谐”为:“詥也,从言皆声”,并有“八音克谐”的说法;《尔雅·释诂》中说:“谐,和也”。从二者的词义来源来看,均从音律的协调一致中引申而来,并具有相同的意思,故后人将二字连用,有“和谐”一说。“和谐”一词内在地就包括了这么几层意思:“和谐”是建立在不同事物的差别基础之上的;“和谐”是这些有差别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协调一致;“和谐”是为了达到协调一致状态而付出的努力。是故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和谐”这个概念。

“和谐”的美学意义。在《尚书·尧典》中就有“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的说法,认为动听的音乐就在于音律的和谐,是声音的和谐造就了音乐的美。古人早就认识到,音乐的和谐在于不同声律的协调配合,而不在于同一声律的单一。从音乐中认识到“和”与“同”的本质差异。《左传》中就有“若琴瑟之专,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和“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的说法。明确指出,被人们认为是“美”的东西,包括音乐、饮食、文采等都是一种差异性的协调,是多样性的统一。“美在和谐”的思想在古希腊艺术中也得到了完美表达。在古希腊人眼里,多样统一是美的自然法则,于是,在他们的艺术品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着均衡、整一的原则。在雕刻艺术领域,古希腊人发明了“黄金分割法”,就是和谐美学的完满表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将对称、均衡、统一、协调视为是美的法则,并在绘画、建筑、雕刻等艺术形式中表达了这一点。

“和谐”的政治学意义。从“和谐”的美学意义中,古人进一步地看到了“和谐”在政治统治、政治管理上的意义。史伯与郑桓公讨论“周其弊乎”时就指出,“周之弊”就在于周王“去和而敢同”,并提出了非常著名的论断,那就是“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也。”(《国语·郑语》)在国家统治与管理中,统治者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协调好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之间的牵制与均衡,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反之,如果朝堂之上只有一种声音,只让一部分人参与到政治的决策与管理之中,就会出现“同”,其结局必然是社会的动荡与极端的不和谐,最终会动摇君主的统治地位。故此,儒家思想极为重视“和”在政治管理与统治中的作为,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和“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思想,并成为中国封建统治者们的指导思想。在西方,自苏格拉底开始,和谐就被引入了政治和社会领域。柏拉图认为,“公正就是和谐”,他提出的“理想国”的社会设想就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理念。

“和谐”的伦理学意义。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子路》),将是追求“和”还是追求“同”作为了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虽然,孔子的君子与小人具有多层次的含义,但在这里,显然孔子是在道德层面上使用君子与小人这两个概念的。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是以“和”作为自己为人处世、协调人际关系的准则的,他能平静地接受相互间的差异、听得进去不同的观点、对多样性的差异能协调统一;反之,小人,品德低下的人,往往是以一己之心要求他人,以自己的标准要求所有人,以求达到相互的一致性。故此,人伦和谐成为古代思想家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只有人伦和谐,才能造就强盛的国家,荀子说:“和则一,一则多力”(《荀子·王制》),认为只有在和谐的人伦关系中,才能整合社会力量,使国家强盛、人民富足。于是,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将“和谐”作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目标。

综上所述,“和谐”标志的是一种状态和境界,并成为人们在多个领域所追求的目标。就社会意义上说“和谐”,就是在社会矛盾存在的基础上,社会统一体能够保持稳定,并得以进一步的发展。“和谐”的对立面就是“斗争”,就是“革命”。

何谓伦理?“伦理”一词是“伦”与“理”之义的组合。“伦”字的最初含义中就有“和”的意思。在《礼记·乐记》中就有“乐行而伦清”和“乐者,通伦理者也”的说法,可见,“伦”字本意与音乐有关。在古人看来,乐者,音之和也。这样,“伦”与“和”具有非常类似的内涵。后来,人们进一步地引申出“伦,辈也”,意指人类之间客观存在的辈分关系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事实本身就是一种预定的和谐,当人们开始认识到这种事实的存在,并要求以某种“理”来明晰这种事实的时候,预定的和谐开始成为现实。因此,在郑玄注“伦理”曰,“伦,类也,理分也”。人们也就开始在“人伦”层面上使用“伦”之义,古代的“五伦”说就是对五种基本的人际关系作出了归纳,孟子明确地表述为: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

“理”的本意是“治玉”的意思,后来引申为治理、规则。《说文》曰:“理,治玉也”;《战国策》中也谈到,郑国人称“玉之未理者为璞,剖而治之,乃得其鳃理”。到后来,“理”的动词含义逐渐转变为名词,出现“道理”、“事理”等用法,表示规律、规则之义。“伦”与“理”合用,“伦理”就定义为“处理人际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规则”,研究这种规则的学问就称为“伦理学”。

“伦理”关系并不仅仅指人际之间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历来也都是包含在伦理关系范围之内的。孟子说:“尽心知性知天”,赋予了人与天之间的某种相通性;张载提出要“与万物为一体”。中国传统伦理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就是古人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最好例证。虽然,古人的“人伦”概念没有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是自然环境是人生存的必要因素,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伦理关系的一种。因此,认为“和谐伦理”是一种新的视角,是对人与自然及一切非生物之间关系的重新审视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和谐伦理”应该是什么?我们认为,其一,如同和谐哲学是相对于斗争哲学而言一样,和谐伦理也是与革命道德相比较而言的。革命道德是为打破阶级社会这个统一体服务的,即为改变阶级社会的不平等的社会伦理关系,建设一个新的人人平等、民主自由的社会统一体服务的。它是革命变革阶段而非建设阶段的伦理,是革命性的而非保守性的伦理。和谐伦理则与革命道德所要解决的任务不同,是在新的社会统一体建立之后,面对新的人际关系矛盾,为稳护社会主义伦理关系这个统一体服务的伦理。其二,社会主义性质的人人平等、民主自由的伦理关系的确立,是马克思主义和谐伦理得以成立的大前提。在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下,人与人的伦理关系是对立的,在这个社会中,虽然统治阶级也在倡导和谐伦理的观念,但根本上这个和谐伦理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而服务的,因而在实质意义上谈不到和谐伦理。只有这种社会伦理关系被消灭了,人际的根本对立不存在了,和谐伦理才有可能。其三,和谐伦理是社会处于量变阶段的伦理。人人平等的伦理关系确立了,并不意味着伦理关系中不存在矛盾和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不是通过一方吃掉另一方的方式解决,而是采取商谈、沟通、协调的方式,采取共存、共生、共赢和发展的方式使得非对抗性矛盾得以顺利化解。和谐伦理就是社会处于量变阶段的、关于后一种人际矛盾解决方式的伦理。

综上所述,和谐伦理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人际伦理准则,是为协调非对抗性的社会伦理关系,寻求伦理关系双方的共处和协作的伦理。和谐与斗争并存,和谐伦理需要通过与革命道德的比较才能得以进一步的理解。

二、革命道德与和谐伦理

有人提出,和谐与冲突都是内在于伦理精神中的事实,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和谐与冲突固然是统一地包含在伦理精神之中,但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伦理要求必然表现出不同的侧重。在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它需要的是打破现存的协调统一,强调社会的某种质的变化;而有时需要的却是维护现存的协调统一,注重的是社会的量的变化。和谐与冲突,或者说革命、革命道德成为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必然伦理要求。

从我国的社会发展来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斗争哲学思想,并以斗争哲学为指导,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在这个革命的过程中,与斗争哲学相适应,与革命战争年代相适应地形成了革命道德的思想。列宁就曾指出,“我们的道德完全服从于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3](P303)。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所在就是推翻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建立起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政权。为此,无产阶级的道德就要服从于这个目标和任务,要为如何打破旧的统一体,建立新的统一体提供伦理指导。对于这个问题,中国无产阶级老一辈革命家也同样有所认识。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当作国民文化的方针来说,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共产主义思想,并且我们应当在无产阶级中宣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并适当地有步骤地用社会主义教育农民及其他群众”[14](P697-698)。在伦理价值观上,以共产主义为指导,要求以共产主义的道德观念教育广大的人们群众,实际上就是用共产主义的政治目标指导伦理思想上的建设,这种伦理观也就是一种斗争的伦理观。

革命道德在中国革命战争过程中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它适合了革命斗争的需要。革命道德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处理敌我关系上强调英勇战斗、顽强斗争,要对敌人充满仇恨,并以消灭敌人为目标,其伦理要求是勇于牺牲、反抗到底,要有为共产主义革命目标与理想奋斗终身的革命信仰和“大无畏”的革命精神;二是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上强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革命胜利服务,其伦理要求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道德核心和“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

革命道德曾经为革命事业的成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革命道德的指导和感召下,无数的革命先烈为共产主义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无视个人的生命、荣辱得失,为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而奋斗。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来,革命的任务已经初步完成,开始的是社会主义的建设任务。从哲学上来说,就是一个新的统一体诞生了,此时的任务就是要维护这个统一体的安全与稳定,使之能够顺利发展。那个为着打破旧的统一体而服务的革命道德明显地有悖于这个时代的任务,就需要我们从革命道德转向和谐伦理。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就曾经提过“兼顾”的思想,即要看到社会发展的不同方面与矛盾,包括个人的利益,要肯定其各自的合理性,予以共同发展。然而遗憾的是,这个思想未能得到坚持,反而回到了革命道德的思路,将个人利益的实现与满足看作是与共产主义事业背道而驰的、腐朽的思想,对个人利益予以了不合适的批判与斗争。

这个问题真正得以纠正的是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就指出:“为国家创造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集体福利就应该搞得好一些。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5](P136)。在肯定个人利益的同时,邓小平同志看到了群众道德境界的层次性,提出了针对不同对象的道德教育目标。肯定社会中不同层次人群存在的合理性,肯定个人利益的正当性,都标志着革命道德向和谐伦理的转变。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更是明确了确立和谐伦理价值观的迫切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们应该关注公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所以,坚持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伦理原则,最终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共荣共赢就成为和谐伦理的应有之义。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提倡革命道德向和谐伦理的转变,并不认为社会矛盾就不存在,恰恰相反,正是肯定当前存在着非对抗性的社会矛盾,为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就需要通过和谐伦理使之得以更好地化解。当然,如何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当前社会存在哪些主要矛盾,哪些矛盾存在着激化的潜在可能性,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革命道德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核心与“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仍然还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战争年代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和平年代的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有区别的,其矛盾表现、矛盾内容都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核心与“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具体要求上,都应该与革命道德中所强调的内容与要求有所不同。社会主义道德核心的“为人民服务”在强调对爱人民的同时,不以对敌人的恨为基础,因为在消灭了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需要更多关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所谓的阶级立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的“集体主义”原则在强调整体利益的同时,对个人的正当利益予以了更多的关注,肯定了个人利益牺牲的自觉性而不是必然性。强调与提倡“和谐伦理”并不意味着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否定,也不意味着建构一个新的道德体系,而是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一目标也决定了我们需要对社会主义道德核心与基本原则做出新的解释,以求适应时代的任务与要求。

三、和谐伦理与传统文化

和谐伦理既然是为实现“和谐”价值目标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其基本内容就应是人们的一种共同行为准则,而不能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准则的总合。换句话说,和谐伦理不能是包罗万象的,而是一个从属于社会主义伦理价值体系,具有完整内容的伦理价值体系。在这个伦理价值体系中,一切的行为准则都是为了实现“和谐”的价值目标,追求“和谐”的理想状态与境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非常丰富的“和谐”伦理理念,需要我们对它进行很好的加工并予以吸收。从内容上说,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值得我们很好学习并利用的。

其一,肯定“和而不同”的差异性。差异性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差异是和谐的前提,因为和谐本身就是多样性的统一与协调。如果没有多样性,即差异的存在,和谐是无从谈起的。消灭差异性的统一、协调不是和谐,而是同一。和谐伦理的首要前提就是要肯定“和而不同”的差异性。肯定“和而不同”的差异性从理论渊源来说,与“分”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对“分”有着独特的视角与理解,认为“分而后定”。荀子说:“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荀子·非相》)荀子认为,因为有了“分”,使得人与动物相区别,而从社会稳定的角度,需要通过“分”划定各人的职责范围、等级权限,才能使个人各安其位,社会才能稳定和谐。此外,“分”与伦理的精神也是一致的。“伦”之本意就是“和”;“理”之本意就是“分”,所谓“伦理”就是通过“分”而达到“和”。是故,分工使各尽其能、各安其责、各得其所,成就了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差异性的存在有其自身合理性。中国有句俗语:“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不同的事物有着不同的特点,对“和谐”价值目标的实现来说,这些特点会成为一种特长。就以管理目标来说,管理者需要根据被管理者的不同特点,做出准确定位,用其所长而避其所短,就能使大家很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唐太宗时期有一段“房谋杜断”的佳话,当时有两位辅佐丞相,房玄龄和杜如晦,一位善谋,一位能断,唐太宗使二人优势互补,各扬其长,成就了“贞观之治”的盛唐基业。现代社会更是一个充满了差异性的社会。人类与非人类,人类的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之间都是有差异的存在。这就更需要我们以肯定“和而不同”差异性存在的伦理准则调整与约束我们的行为,这也是“和谐”目标能够实现的前提与基础。

其二,提倡“海纳百川”的包容性。肯定差异性的存在还需要尊重差异性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具有包容一切差异性存在的宽广胸怀。《周易》上说:“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要求君子以豁达的心胸、宽厚的态度来对待一切。礼让宽容是主体间交往的润滑剂,是社会和谐的桥梁。由于现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的存在已成为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这就使不能充分肯定不同利益主体有利益的合理性成为造成社会冲突与不和谐的其中一个原因。现代社会需要有包容性地对待多元的社会价值观念。只有以宽容的心态对待不同的利益主体,尊重并理解各自的价值观念,才能化解社会的矛盾与斗争。这种包容性既是社会政治生活的要求,也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要求。

从社会政治生活来说,当前社会阶层分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由于其所受文化教育背景的不同,自身天赋差异等因素影响到其社会收入,造成了社会贫富不均的事实。在短时期内,要完全、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如何在社会贫富不均的事实条件下实现“和谐”的社会目标,就需要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能够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当前存在的一种“仇富”心态就脱离了和谐伦理的要求,与“和谐”的社会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只有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能够相互包容,互相理解,才能实现“和谐”。

从人们日常生活来说,多元化价值观的存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过去相比,如今已经很难用某一种价值观念去引导与约束全体社会成员,也很难对一个事件或行为达成一致的观点。观念的差异就会导致相互间的矛盾与冲突。事实上,对于这些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也很难用哪个标准去断定哪些价值观念是对的,哪些是错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与对待这种观念差异与矛盾时,不能单纯地以自己的价值观念否定他人的价值观念,而是要承认并认可他人价值观念的合理性,承认社会不同声音存在的合理性。只有以这种包容的心态,才能避免无谓的矛盾与斗争,实现社会的和谐。

从历史上看,凡是盛世王朝,包容性都极强。就以唐代为例,当时的长安街头,随处可见高鼻碧眼的外族人,甚至一些外族人还长期在长安定居;就连当时的服饰,也带有极强的异域色彩。“正是因为唐太宗的宽容包纳,才使得贞观一朝的社会政治生活呈现出祥和安定的积极分为,造就了政通人和、人才辈出、上下同心的和谐局面”[6]。

其三,强调“抑高举低”的互补性。孔子说过:“不患贫而患不安,不患寡而患不均”,对社会的极端不公平现象的危害做了充分的阐述。当一个社会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大量存在,愈演愈烈,导致贫富悬殊,两极严重分化的时候,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动乱。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举措,来抑制或改变这种失序状况,实现相对合理的平衡。强调“高者抑之,低者举之”的互补性既是实现“和谐”状态的主要措施,也是“和谐”的理想境界。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或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7](P3)。“正义”是当代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包含有诸多内容的复杂概念。无论其中的内容多么庞杂,不言而喻,强调“抑高举低”的互补性应该是正义的一个方面。可见,一个社会如果无法做到“抑高举低”,实现不同等级之间的利益互补,说明其实施的制度和法律是有问题的,就应该改造或废除。反之,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有效地实施了这一措施的。

从中国历史上看,许多盛世朝代,就是对百姓实施诸多利好措施,能有效提高百姓生活水平的朝代。汉初盛世,实施“无为而治”,强调休养生息,轻徭薄赋;唐初盛世,去奢省费,奖励农耕,“取于民有”;康乾盛世的繁荣,也同样得益于减轻百姓负担,重视农耕等措施的实行。可见,社会的和谐,时代的繁荣,具有极为类似的地方,那就是尽力弥合社会两极分化,让社会公平成为普遍现象。只有这样,“和谐”的理想境界才能真正实现。

总之,和谐伦理是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伦理基础与保障,是在肯定社会差异性存在的前提下,为达到人际和谐,实现社会稳定,保障生态平衡的行为规则体系。和谐伦理为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为协调不同阶层利益关系提出了行为指导。当然,和谐伦理研究应该是一项重大的社会课题,更是需要研究者们对这个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

[收稿日期]200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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