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市动荡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_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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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以及全球金融监管的演变历史表明,金融监管改革程度不同地呈现危机推动与问题导向特征:在金融体系相对稳定时期,金融监管部门通常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推进监管体制的改革;而在金融市场动荡后,监管机构通常会对市场动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加以反思,并针对性地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提升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在具体的监管框架改革趋势上,重新整合央行与不同领域监管机构的功能、发挥央行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主导作用,正在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经济体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共同趋势之一,有的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对中国具有明显参考价值的模式是捷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捷克实行的是分行业的四部门监管模式,即由央行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证券行业,财政部监管保险业和养老金,信用合作社监管办公室监管信用合作社。

       随着金融市场复杂程度的提高和内在联系的增强,这种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这种监管体制的缺陷在1997年-1999年捷克的金融危机中暴露得十分明显。经过深入研究,捷克在2006年4月实施了金融监管改革,将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统一集中到捷克央行。这一新的监管框架在最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良好,特别是解决了市场动荡时期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效率问题,总体上提升了捷克金融体系预防、识别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今年6月以来的股市暴跌虽未对中国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但是,在股市大幅波动以及救市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金融监管体系方面的不足,客观上提出了针对这些问题加以改革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全球金融监管发展的大趋势,并立足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探索不同的金融监管改革路径。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无论是分业、多头监管模式的美国,还是混业、统一监管模式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均面临巨大冲击。这不仅暴露出分业监管模式的缺陷,也暴露出在缺少中央银行参与情况下的统一监管模式同样存在不足。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俄罗斯、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纷纷对金融监管体系实施改革,其中,由传统的多头监管向双峰监管甚至是一元的综合监管发展,同时,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逐渐成为主流。

       中国需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体而言有三种模式可以借鉴:(一)借鉴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二)借鉴美国模式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同时赋予央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权限;(三)通过过渡性政策安排,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

       考虑到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的短期影响,可以借鉴当年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逐步剥离的经验,在金融风险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逐步将相关监管职能重新划归央行管理,同时对相应监管机构实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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