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误导,夯实诚信基础_保险论文

警惕误导,夯实诚信基础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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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内股市开始持续走低,直接导致分红类、投资类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投资基金收益率下降,与投保人的心理预期相距甚远。在认识和领教了金融风险变化无常的,残酷之后,隐藏在其后的另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保险代理人在营销中的误导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误导——自保险代理人产生时即存在,一些代理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宣传、推销保险产品时,曲解条款内容,不讲清涉及的所有事项,过分夸大产品某一具有诱惑性的功能,却避而不谈其所伴有的风险,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诱导客户作出一些不利于客户本身的意思表示和投保行为,有些误导甚至使客户在出险后无法获取保险金,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使客户对保险产生了不信任感。

保险代理中存在的这种误导,虽然从短期上看,能够给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公司带来盈利水平的提高,然而,站在更长远的一个角度上看,如果不在短期内尽快地将这股欺诈之风遏制,它将会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迅速蔓延于保险市场中,而当这种误导欺诈行为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拥有了一定的规模之后,保险公司与其客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完全崩溃,保险——这个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业,将出现十分可怕的信任危机。这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在“两会”期间所说的:“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保险业就是自绝后路。”2001年的银广夏造假事件已然使人们对证券市场产生了信任危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保险界应吸取教训,将诚信问题提至一个更高的层面上。目前,由于一些代理人的误导,已使得人们对保险的信任度开始下降,尤其在中国目前保险还远未普及、保险意识还亟待提高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误导欺诈行为将最终导致保险公司失去信誉、无序发展,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遏制代理人的误导现象,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和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鉴于目前中国的保险代理人与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报酬采用佣金制,造成代理人追求短期利益误导客户,可借鉴日本的营销员制度,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工资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和成绩浮动工资构成,并享受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如此,将可提升保险代理人这个工作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稳定代理人队伍,并使已经从业的代理人真正将其作为终生事业来经营,建立有价值的个人品牌,树立个人信誉,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可有效遏制误导欺诈现象的存在和发展。保险公司可提供专业的培训,努力提高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并可实行等级制度,以适应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营销,等级划分标准中可包含工作年限、业务知识、专业水平、经验、业绩等,以此防止由于代理人的无知而造成的误导。

2、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作为不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保险公司,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行为,可在客户购买了保险产品后,以简单有效的方法定期公开经营信息,使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到保险公司和产品的经营状况,以及一些客户需要的信息,并对一些新型保险产品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还可组建专家小组,为前来咨询的民众提供必要的公司信息,尽可能地缩小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保险代理人单方面的误导可能。

3、建立规范的保险代理人信用制度,把诚信的意识变成一种法制力量。保险代理人的信用制度可包括一系列的事实、行为和数据,并可建立等级划分制,以反映其在营销过程中的诚实守信的状况,并可将此作为信用档案,在整个保险界甚至金融行业中通行,以此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4、健全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提高保险的监管水平。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快围绕诚信的相关法规的制定,解决目前保险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性问题,同时还应将注意力转移到监管保险中的诚信度。

5、保险公司可尝试开办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用于承保由于保险代理人在工作上的失误、过失或欺瞒、误导客户,所导致客户遭受经济上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可通过购买此类责任保险,承担一定的自负额,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广大客户在受到损害时也能及时得到合理的赔付,从而可增进对保险公司以及代理人的信任。

综上所述,目前保险营销中存在的代理人误导现象,直接影响了客户的利益,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永续经营。它的存在,不利于人们成熟保险意识的建立和培育,对各保险公司而言也是巨大的信誉危险。因而,以诚为本,树立保险代理人信誉根基,巩固和提升人们对保险的信任度,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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