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手段的新动向与特点_贸易摩擦论文

中美贸易摩擦手段的新动向与特点_贸易摩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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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成为两国经贸关系的重要方面,在不同的时期,两国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中国加入WTO后,中美两国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双边贸易额不断扩大,但随之而来的贸易摩擦似乎并没有减少,并且贸易摩擦时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变化。

一、传统的贸易摩擦手段

传统的贸易摩擦手段是指在我国入世之前,就在两国贸易摩擦中被经常采用的手段,主要包括反倾销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入世后,这些传统的贸易摩擦手段仍在使用,并且表现出一些新特点。

1.反倾销。作为主要手段,反倾销有如下发展趋势:

(1)频率逐渐加快。入世前,我国就已经是美国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国之一,入世后由于受到WTO对使用非关税壁垒措施的限制,反倾销更是成为世贸规则允许下的限制对华进口的“法宝”。截至2004年6月,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已达到110起,是世界上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并且频率逐渐加快(见表1),由80年代的平均每年1.8件上升到90年代的6件,在入世后达到每年平均10.4件。

表1:不同时期美对华反倾销数量和频率比较

时间 数量(件)

频率

1979-1989 18 1.8

1990-2001 66 6.0

2002-2004.6

2610.4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注:频率是指平均每年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数

(2)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就与其他国家相比而言,在2003年前9个月的42起反倾销案件中,有9起来自美国,所涉金额却高达9.8亿美元,占总金额的92%;就单个案件来看,2003年5月立案的彩电案涉及金额5亿美元,不久前刚刚结案的木质卧室家具案高达1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

(3)涉案范围越来越广。这不仅表现在遭到反倾销的产品种类日益增多,而且主要领域也出现了由附加值较低的轻纺、化工制品向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逐渐扩大的趋势(见表2),这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扩大有关。2002年,在我国对美出口产品中,机电产品所占比重为54.3%,轻纺类产品为30.1%,可见,机电产品对美出口已超过了轻纺类产品。

表2:不同时期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比重分布(%)

轻工

化工

五矿

土畜

机电

纺织 医保

1979-198933.33 38.88 0

5.55

5.55 16.66 0

1990-200040.98 29.50

13.1 13.11

1.63 0 1.63

2001-2003.6 16.66

5.55 55.55 0 16.66 0 5.55

资料来源:表中数据转引自:赵瑾:《特殊待遇——美国对华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国际贸易》(2004.7)

(4)我国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的意识增强。入世后,随着我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新条例的颁布,我国企业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特别是反倾销来保护国内产业的意识增强。从1997年我国发起第一例反倾销至2004年8月,我国共对美国发起17起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案6起,其中入世后发起的有13起,终裁结案4起,涉及造纸、电气及化工等领域。这些措施为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内市场、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2.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限制中国产品进入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是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标准和法规、产品合格评定和质量认证、标签和包装、绿色壁垒、社会壁垒等。入世以来,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被进一步取消和规范,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更加严重,主要表现在:

(1)领域不断扩大。美国对中国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涉及传统的轻工、纺织服装、农产品、食品、医药等,而且涉及新近开发的机电产品。2002年,在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出口企业中,27%的限制来自美国,其中轻工和机电两大重点领域损失高达34.7亿美元。

(2)法规进一步趋严,手段不断翻新。入世后,美国加快了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制定,除了已有的绿色壁垒、技术标准之外,美国出台的新法规要求更加苛刻,并且名目繁杂多样。以食品为例,2002年,美国全国食品加工者联合会(NFPA)制定颁布了《食品过敏标示准则》,根据该准则,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清楚而准确地标明食品的成份,特别是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成份。2003年12月12日,美国《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和《进出口食品预先通报条例》开始实施,根据这两个条例,出口至美国的外国食品都要到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注册并预先通报,否则将遭到扣留,大大增加了我国食品出口的难度。

目前更为重要的一个趋势是,美国等国已开始强制推广SA8000标准认证。SA8000是Social Account ability8000的简称,又称社会责任标准。该标准于1997年由欧美等发达国家发起制定,2001年通过修订版,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的管理标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是全球第一个关于企业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也是继绿色壁垒之后发达国家设置的又一个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旦美国施行这一标准,将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将会大大削弱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优势。据美国相关商会组织调查,目前超过50%的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表示,如果SA8000标准实施,将重新与中国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美国开了先河,将会对其他发达国家造成示范效应,我国出口产品将蒙受巨大损失。

二、新出现的贸易摩擦手段

除了以上仍在使用的传统手段之外,入世后中美贸易之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摩擦手段,它们有的是随着中国的入世,由入世协议而引发的一些新手段,如“特保条款”和“非市场经济条款”;有的是原来就存在但在入世后才开始大量使用的,如“337调查”。

1.“特保条款”。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了关于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保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协议》相比,特保条款对中国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①从实施条件来看,保障措施要求必须是对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认定十分严格,而特保条款只要求对产业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②从实施范围来看,保障措施针对所有进口国,而特保条款只针对我国,违背了“非选择性”原则;③从执行报复的时间来看,出口国有权在保障措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采取报复措施,而特保条款则要求在该措施实施2年或3年后才可进行报复。最后,特别保障条款的存在,使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保障措施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如果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占进口成员该产品的总进口量的比例不超过3%,则进口成员不得对来自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但根据特保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只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而不管中国出口的产品是否在该成员国进口产品中占3%以上,实际上几乎完全剥夺了中国享受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机会。

鉴于以上特点,由于特保条款不具有普遍的打击性、不容易遭到对象国的报复,而且实施门槛低,因而成为美国限制我国产品进入当地市场的新手段。自从2002年8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轴承传动器展开首例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以来,针对中国的“特保”调查接踵而至。(见表3)

表3:入世以来美对华应用“特保条款”一览表

时间案例内容 备注

2004年12月1日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对原于中国的人造长该申请由美国纺织团体协会、美国国家纺织

纤织物(第620类)进行特别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协会和“团结起来”美国劳工组织提出。

2003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针织布、文胸及睡衣启动特别保

障措施,实行配额限制。

2003年9月9日 美国国际贸易对原产于中国的球墨铸铁供水配件

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

2003年2月18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原产于中国的钢丝架特别2003年4月25日,美国总统布什拒绝该项

保障措施向美国总统提出建议。 建议。

2002年8月2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轴承传动器入世首例“特保措施”调查。

展开特别保障措施调查。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2.“非市场经济条款”。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一个概念,如果一国在反倾销中认定进口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可以在确定倾销或补贴价格时采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在入世前美国对华反倾销中就有此方面的先例,而《中美入世协议》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倾销和补贴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经济条款”,规定美方将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且在中国进入世贸之后15年内维持有效,更为美国对中国采取替代国价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表4:“337调查”与反倾销的比较

“337调查” 反倾销

提起基础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倾销行为的存在,主要是价格问题

判定依据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有侵两个标准:①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格销售;

权事实即可定罪。②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应诉难度时间紧、费用高、调查内容专业,应诉更加复杂。与“337条款”相比难度相对较低

制裁措施驱逐令和制止令 征收反倾销税,从而提高产品价格。

打击程度侵权产品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视反倾销税率高低而定,在实施期限内会对

出口产品造成不利影响。

能否规避由于禁令是针对产品而非产品所有人发出,因此 针对产品出口商,可通过设立新公司或绕道

很难规避。 于第三国市场等方法进行规避。

入世以来,美国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现象严重,主要就是由这一条款引起,不仅如此,“非市场经济条款”还存在使中美贸易摩擦由微观领域向宏观领域发展的趋势。2004年6月,美国商务部就是否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举行了首次听证会,商务部部长埃文斯明确指出人民币汇率问题:“除非由市场主导决定劳资和货币兑换率,否则中国将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见,“非市场经济条款”已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另一新手段,并将成为引发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摩擦的重要根源。

3.“337调查”。“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根据现行的“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的是知识产权问题。

从1995年开始,几乎每年都有中国企业受到“337”调查,但数量不多。入世后,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比例趋于上升,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日益显现,中国企业遭到的337调查大大增多。2003年,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达到6起,2004年前三季度,美国关于进口产品侵权的“337调查”有6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据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项资料显示:2003年在“337调查”涉及的企业中,中国内地企业数量已超过台湾跃居亚洲第一位。以应诉时间短、律师费用高、调查内容专业为特点的“337调查”,正成为继反倾销之后中国输美产品的又一主要障碍,今后,中国企业遭美国“337调查”的案例会越来越多。

三、潜在的贸易摩擦手段

对于目前正在使用的这些贸易摩擦手段,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便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一些潜在的手段,反补贴就是其中尤其需要警惕的一种。倾销是一种企业行为,应诉人是出口企业,若遭到反倾销调查,受打击的通常是相关企业。而补贴则是一种政府行为,应诉人是政府,由于是政府的措施,涉及的产品或产业部门会比较多。相对于倾销而言,补贴往往具有宽泛、宏观的特点,一旦外国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诉讼,受损害的可能是整个行业,打击面较大。

根据目前美国的反补贴税法,美国应用反补贴仅限于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过去未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手段,美国对中国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也集中在反倾销领域,没有应用于反补贴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没有这方面的后顾之忧,一旦我国摘掉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反补贴问题将有可能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为防止中国加入WTO后。对美国出口激增,美中安全审查委员会已提出建议修改美国反补贴法,将范围扩大到非市场经济国家,如果这一建议成为现实,美国进口企业就同时具备了反倾销和反补贴两种手段来限制中国的出口,对此我们应该有所防范。

入世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中美双边贸易额的持续增长,中美两国的贸易摩擦不可避免,这其中既有正常的贸易纠纷,也有政治需要、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同时,我们更应看到,虽然中美贸易摩擦日益频繁,但两国经贸关系在不断扩大和深化,总体发展趋势是良好的,两国贸易的互补性大于竞争性,中国需要美国的知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来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也需要中国价廉物美的劳动密集型和一些资本密集型产品来满足国内的需要。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在广泛的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加强沟通与磋商,减少非经济因素的阻碍,相信两国之间的贸易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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