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次序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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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是全球科技大国,一直将科技创新作为保持其经济增长和未来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美国政府提出要保持美国在全球科学技术的领先地位,其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举世闻名。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分为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直接转化是科研机构自己直接创办企业,或者通过与企业合作研发等方式直接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间接转化是通过科技中介机构来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重主体,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在一个成熟的科技转化体制中,应当是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由科技成果供方、需方以及中介机构按照市场规律运行。但是政府也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可以起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者,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与环境的构建者和引导社会资源的示范者的作用。限于角度和篇幅,本文主要考察美国政府在科技立法和科技决策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的确定和促进其转化的机制。美国有着一套精密的科技决策系统和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政府主要发挥宏观管理的作用,通过科技立法和政策推动科技转化,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和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的确定方面,有不少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

       因为美国独特的双轨制的政治和法律体制,本文将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来考察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和政策。在州的层次上,选取加利福尼亚州为代表,这是因为:第一,加州有着举世著名的科技创新基地——硅谷;第二,加州也有着洛杉矶等国际化城市,这些城市经历过或者正面临着北京正在面临的一些城市问题。洛杉矶在20世纪40-50年代经历的光化学烟雾,其主要成分与日前京津冀地区的雾霾所检验出的主要成分相同,这是工业发达、汽车众多的大城市都可能存在的隐疾。

       一、美国联邦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

       美国的科技创新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的科技创新处于奠基阶段;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产业政策的调整阶段,美国对之前的科技战略进行了反思,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出台了《拜杜法案》等一系列有力的科技立法;第三阶段从21世纪以来,美国全面进入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阶段。这三个发展阶段,也符合二战以来国际科技立法的总体政策演进模式。①从1999年之后,美国开始通过报告界定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2004年美国提出报告《创新美国》,制定国家创新倡议,建设国家创新系统,对创新机制中的程序进行完善,如进一步修订《专利法》。②

       在联邦层面,对最近三十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从中也可以看到这一时间段中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的变化。联邦对科技成果转化最有力的立法出现在20世纪的80年代。

       二战以来,美国的空间研究的科技政策把整个国家的科技几乎完全纳入美苏争夺外层空间的轨道,并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严重削弱了民间工业的发展,降低了商品的竞争能力。因此自70年代初期以来,由于经济衰退,美国生产的实际增长率只有1%左右,而同期的联邦德国、日本则分别为3%和6%左右。使美国从战后“光辉的顶峰”跌落下来,开始走下坡路了。面对国内外的严峻形势,科学家们和政府官员被迫开始对过去几年的科技政策进行反思。尼克松总统办公室主任兼科学技术署主任G.斯约瑟在分析50年代、60年代科技发展与国家目标资源储备相分离的情况时说:“这种分离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强调宇宙空间、国防和原子能等项目而忽视了对社会环境、城市以及人们生活等问题的研究;二是国家目标或抱负不切实际,超出了财政负担的能力。所以,新的科技政策应与社会经济、政治管理以及它们的组合之间建立起系统的协调关系。”③所以,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的科技政策是对美国战后科技政策进行全面反思和促使其形成新特点的大变革时期,出现了大量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联邦立法,见下表:

      

       其中1980年的《拜杜法案》因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而著名,但实际上在同一年的颁布的《斯蒂文森·维勃技术创新法案》,对科技成果转化规定了非常丰富的内容,并在之后被多次修订。例如,这一法案力求加强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的合作,促进国家实验室所得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在商业部下设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Policy,OTP);设立国家科学基金(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资助国家科技奖章(National Medal of Science,1959),设立国家科技奖章(National Technology Medal),后来更名为国家科技与创新奖章(National Medal of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这两个奖项至今都是美国科学和技术的最高奖项,每年由总统颁发给全国最重要的科学发现和科技发明。

       此外,这项法案设立了一个“高级汽车研究奖”(Advanced Motor Vehicle Research Award),用于奖励“安全、节能和有利于环境的汽车方面的研究”。这一奖项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的科技需求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侧重点。1980年之前的美国,已经经历了城市化带来的各种城市问题,包括环境问题,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问题,联邦政府从70年代开始大规模地介入污染治理等城市问题的解决,④本法案中的这一奖项的设立,无疑是政府利用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城市问题的一项举措,也与当时的城市问题,如空气污染、能源等城市问题联系在一起。

       另外,布什总统在其任职的最后一年,提出了五个与科技有关的国家计划:高性能计算与通讯研究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全球变化研究计划;数学与科学教育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克林顿政府主张应当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主张实行技术推广服务计划,以便帮助中小企业尽快掌握先进技术。

       20世纪末,美国明确提出科技发展的目标有以下六条:造就健康有文化的公民;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在科技及工程技术领域保持领先;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强国家安全。⑤这样的科技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决策者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倾向。

       二、美国联邦科技决策系统

       1945年,美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OSRD)发表了《科学——无尽的挑战》报告,被称为美国现代科研政策的基石。事实上,美国有着五花八门的涉及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它们之间也有着相应的关系,以保证科学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以白宫的科技机构为例。首先,存在着国家科学和技术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NSTC),建立于1993年,总统同时担任该委员会主席。这是一个内阁级别的委员会(Cabinet-Level Council),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广泛的领域内确定联邦科学和技术投资的明确的全国性的目标,并且横跨行政部门的各个工作领域。这一委员会最近发表了一部关于美国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报告(Air Quality Observation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系统地对美国的空气监测系统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的方向进行了报告。⑥

       其次,在白宫存在着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这一办公室的主要工作目标是:为总统和他的高级职员们在所有的事情上提供准确、相关、及时的科学和技术建议;保证行政部门的政策科学化;保证行政部门的科技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利益而服务。

       在这一办公室的网站首页上,写着总统奥巴马的一段话:科技是为了提高我们健康,利用清洁的能源,保护我们的安全,或者在全球经济中取胜。总统的这段话中提到的科技发展目标,与20世纪末的美国科技发展的目标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变化。这实际上也反映出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倾向,以及这种倾向的一致性。

       这一办公室在2013年的工作重点集中在应对气候变化,⑦能源,⑧环境,⑨健康⑩和信息技术(11)方面。

       为这个办公室提供信息和数据的是科学与技术政策研究所(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Institute,STPI),这一研究所为科技与技术政策办公室提供严格的分析和无可置疑的客观性,目前这一机构属于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DOE)。目前,这一机构正在对一个三年的新型合同机制的项目以及能源技术孵化项目协议进行研究。它当前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先进材料,智能化过程,生产研究和可持续的环境,这实际上也是联邦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优先序列。

       此外,还存在着为总统提供科技建议的专门机构——总统科技建议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PCAST),这一委员会目前的工作重点集中在:教育科技,(12)应对气候变化,(13)网络安全,(14)纳米技术,(15)医药健康(16)和农业。(17)

       以上提到的是联邦政府的主要科技决策机构,但是事实上,在联邦各部中,也都存在着与科技相关联的专门机构。比如,联邦的环境保护部门(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EPA),有着科学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Policy,OSP),属于研究与发展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ORD),负责收集来自实验室的科学信息以及使用这些信息的专家意见,使得部门和科学团体能够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些新意来保证部门的决策和环境政策的科学性。这一办公室也负责运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可见,联邦政府有数个与科技决策相关的机构,存在一个相对完备的决策体系,以保证科技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准确性和科技决策本身的科学性。这些机构目前的工作重点,实际上反映了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

       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和政策

       加州在美国各州中相对处于一个特殊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是因为它的地理优势,有着洛杉矶等国际化大都市;另一方面,世界闻名的硅谷(Silicon Valley)就坐落在这里,所以加州的科技立法和政策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可替代能源和汽车也是加州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主题,在加州的《汽车法》(Vehicle Code)中,设立了替代和可再生能源和汽车技术项目(Alternative and Renewable Fuel and Vehicle Technology Program),为这样的项目提供贷款或者贷款担保等资助。另外,空气污染的问题早在20世纪中期就开始困扰加州,加州也设立了空气质量提高项目(Air Quality Improvement Program),这一项目会对燃料和汽车技术进行资助。另外,加州还有空气质量提高基金(Air Quality Improvement Fund)、汽车技术基金(Vehicle Technology Fund)以及空气污染控制基金(Air Pollution Control Fund)等基金,对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此外,改善水质也是加州最近的工作重点,2013年出台了水法(Water Code),建立了多个用于改善饮用水质的基金(Stat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Revolving Fund,Safe Drinking Water State Revolving Fund),为改善水质的措施和技术提供资助。关于新能源,有天然气法(Nature Gas Act),结合加州的地理环境和优越的日照条件,太阳能的利用被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硅谷在美国和世界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都占有重要的位置,我们却没有发现类似于我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之类的针对硅谷的专门立法。相反,有学者认为,宽松的法律环境是硅谷成功的原因之一,即加州的法律环境更为宽松,如硅谷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主要用于防止雇员辞职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远不如其他州执行得那么严格。(18)上文提到的三个法案:《史蒂文森—维勃技术创新转移法案》、《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案》,以及有关中小企业的法案(如1953年颁布了《小企业法》,用法律手段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此后,美国政府又陆续制定了十几部有关法律,如《小企业政策法》、《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所有制法》、《制度缓和法》、《公正平等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等),都构成硅谷的法律背景。

       我们可以从上面看到,加州的科技工作重点和科技成果转化优先主题也集中在能源和汽车方面,这与联邦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不谋而合,但是有些联邦非常重视的主题,比如国防,加州并没有那样重视。从长期和整体来看,州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和国家是一致的,在短期和局部来看,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这就是联邦和州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的关系。

       四、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和保障措施

       从以上联邦和州层面上的科技立法和决策,可以得出美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清洁能源,环境保护,其中特别是新型交通工具,利用新型能源的交通工具,电子,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以及能够占领世界新型技术制高点的高新技术领域,如3D打印技术等。

       在这些主题中,主要分为两部分:解决已有问题和实现技术引领,可以看到,美国联邦层次更加关注实现技术引领,这也是由美国的国家科技目标决定的,如航空航天、生物医药、3D医药等;而在州的层次,更加关注解决已有的问题和民生问题,比如环境保护、清洁水源等。

       另外,我们可以看到,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与国家和城市的发展需求有因果关系,同时城市需求要服从和兼顾国家乃至全人类的需求,兼顾短期需求和长期需求。所以在长时期能也会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例如:清洁能源的开发,在交通工具中的应用,从1980年起,美国政府就鼓励这样的技术,例如上文提到的《史蒂文森—维勃技术创新转移法案》中设立的“高级汽车研究奖”,就是旨在奖励“安全、节能和有利于环境的汽车方面的研究”。汽车作为现代非常重要的交通工具,和能源的消耗、空气的污染,道路的拥堵等诸多的城市问题联系在一起,所以,汽车技术的更新和进步是长期以来的科技工作的重点,在各国和很长的时期内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另外,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医疗、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将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毫无疑问是长期以来国家和城市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序列。美国联邦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末提出的科技发展的六大目标,实际上也适用于今天的美国,甚至其他国家。科技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归根结底是为了民生、城市发展、国家利益和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开发利用,生物医药也是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可以看到在全球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的相似性,在一定时期内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是与城市、国家乃至全人类的需求联系在一起的。

       有些主题是相互重叠和交叉的,比如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其中的汽车技术,即涉及清洁能源利用,又关涉环境保护。

       很多主题,已经是美国,甚至是全世界长期以来的科技转化优先主题,比如上文提到的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都是长期以来各国关注的焦点。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或者是城市会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和面临的问题进行调整,但是整个序列在长期不会有很大的变动,具有稳定性。而且,从长期来看,这一序列有利于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在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确定之后,由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ational Technical Service,NTIS)、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NTTC)、联邦实验室联盟(Federal Laboratory Consortium,FLC)、联邦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s,ORTA)建立国家科技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19)

       另外,联邦和州都会通过科技立法和政策,为优先转化的序列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如税收优惠、科技奖励、股权奖励、知识产权归属、政府采购、金融优惠、政府补贴等一系列措施,鼓励这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1980年的《拜杜法案》就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归属调整,刺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由于篇幅问题,对于各种保障措施在这里就不一一展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从《拜杜法案》开始,政府拥有了介入权,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要求科研机构向第三方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或者直接授权第三方实施知识产权,这是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平衡点。这种介入权使得急需转化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实现转化,政府可以介入,通过强制许可等方式推动其转化。

       五、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与城市问题之间的互动——以美国《清洁空气法》为例

       世界各国的国际性大城市都先后面临着类似的城市问题:人口的大量涌入和工业的发展带来城市治安,交通的拥堵,环境的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在科技决策的过程中所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与城市问题呈现出来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下面就以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为例,看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与城市问题之间的互动。

       1943年,洛杉矶发生了严重的光化学烟雾事件,后来被归入八大公害事件。面对如此严重的空气污染事件,美国政府作出了各种应对措施,反映在立法上,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 of 1955)开始,到1963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of 1963),1965年的《机动车空气污染管理法》(Motor Vehicle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Air Quality Act),197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lean Air Act Extension of 1970),以及1997和1990年通过的修正案(Clean Air Act Amendments in 1977 and 1990),逐步完善起来的一个清洁空气法体系,成为各国学习的榜样。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已有40年历史,被称为“美国环保事业的里程碑”(20)该法案被视为美国历史上保护公共环境最为有效的工具。自该法案实施以来,成功减少了机动车和工业生产等排放的污染物。使美国的整体空气质量优于国际平均水平。

       从这些相关立法中,也可以看到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的调整。比如,治理空气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控制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美国联邦政府则于1965年发布了《机动车空气污染管理法》。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健康部、教育部、福利部可以对新生产的汽车设置一定的标准,要求其充分考虑开发和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减轻对空气污染物质的排放。将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区分为三种,即(1)可供驾驶的交通工具如汽车、卡车、公共汽车;(2)飞行器;(3)非用于交通而附有发动机的其他设备。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第202条a款要求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对重型汽车尾气排放问题做出管理规定,而且既要节约成本,又必须运用尽可能先进的技术实现良好的减排效果。并且授权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可以依据载重量、马力等标准,对不同的车辆种类设置不同的标准。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促进改进汽车,减少尾气排放的技术成果优先转化。

       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对燃料也进行严格的控制,这其实也是对机动车排放控制的源头之一。在1967年的《空气质量管理法》要求机动车使用燃料的生产商公布燃料添加成分、使用目的等信息。1970年《清洁空气法》授权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在为新型号的机动车使用燃料注册时应当进行人体健康影响测试。考虑到机动车使用燃料所含的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国会通过对《清洁空气法》第211条c款的追加,要求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对燃料生产商的商业行为做出合理的规制。根据《清洁空气法》第211条c款的授权,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对汽油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比如禁止装配有“催化剂转炉减排器”的机动车辆使用含铅汽油、要求汽油生产商大量生产无铅汽油等。1990年《清洁空气法》第211条k款规定了“改良汽油项目”,目的在于削减汽油中所含有的挥发性有机化学物质和其他空气污染物质,并且设立了汽油的生产标准。这些法律规定其实也促进了汽油生产商改进生产技术,促进燃料充分燃烧,间接地促进了此类科技成果的优先转化。这一措施有力地减低了汽车尾气中颗粒物的排放,和其他含有重金属的有毒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空气质量,有利于民众健康。

       此外,针对酸雨问题,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中也有具有特色的制度:可交易的排放权。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规定,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向有关企业分配二氧化硫的“排放配额”(Allowances),每一个“排放配额”准许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硫,这种配额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如果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减少自己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多出的配额就可以拿来交易。这实际上是经济上促进企业更新设备,改进技术,节能减排,促进这方面科技成果的优先转化。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还采用了奖励“排放配额”的方法,鼓励发电厂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节约手段和可再生能源。这都是在鼓励和促进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的科技成果转化。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有美国《清洁空气法》确立起来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空气质量标准由联邦政府制定,各州和地区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实现联邦政府的标准。联邦政府主要对二氧化硫、空气污染微粒、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等六种污染物设立标准,州政府可以对每一种空气污染物质制定具体的管理计划,可以在本州内自设“空气质量控制区”等。当然,监控的污染物的种类也经历了一个随着环境科学不断调整和进步的过程:《清洁空气法》在1970年通过后,当时设立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主要涉及了五种污染物质:颗粒物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臭氧。法案要求美国环保局每5年对颗粒物、臭氧等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标准进行一次复审。1971年至1989年,当局将铅和28种破坏臭氧层的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纳入监测标准;1990年至2008年,将细微颗粒物和23种有毒有害和破坏臭氧层的污染物纳入监测标准(其中PM 2.5标准是1997年纳入的);2009年,标准中增加了六种导致全球变暖的温室气体。(21)各州政府对国家标准负有执行的任务,但州政府在执行中享有独立实施的自由。

       另外,特别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美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在美国,任何一名普通公众都能够访问官方空气质量信息,在官方网站上,(22)只要输入你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就可查询大气污染水平和颗粒物污染的实时监测数据和预测数据。美国环保局官方网站也会实时公布空气质量指数。其中PM2.5是每日空气质量的其中一个重要指标,每小时更新一次。网站通过六种不同的颜色表示不用的空气污染情况。(23)

       在伦敦烟雾事件之后,伦敦也出台了应对空气污染的立法,即1954年的《伦敦市法》(City of London(Various Powers) Act 1954)。美国在出现了严重的空气污染事件之后,也出台了相关的立法,并在半个世纪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些立法实际上也鼓励了能够减少污染,治理环境的技术成果转化。可见,严重和紧迫的需求会使得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序列提前,此时,政府也会通过立法和政策对其进行的推动。

       随着我国的空气污染问题不断恶化,我国也提出要出台《清洁空气法》。(24)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自2000年最近一次修改至今已达13年之久,《大气污染防治法》已远远适应不了治理空气污染的严峻现实需求。比如如今的PM2.5、氮氧化物和扬尘,已经成为新的污染物控制的重点,却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指南。

       2013年3月,国家发改委向教育部、科技部、环保部等11个国家部委和有关协会发通知,召开雾霾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此次会议主要形成了三个观点:一是摸清雾霾成因;二是尽快拟定类似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三是尽快制定分区域的治理规划,甚至启动类似水专项性质的“大气专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的立法思路有了重大调整,从侧重“就污染谈污染”改为从宏观经济角度治霾,修改后的法律将更名为更为科学的《清洁空气法》。相信《清洁空气法》中的内容,将会促进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方面技术成果的优先转化。

       北京市于2013年提出了《2013-2017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提出了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清洁空气的计划。并于2014年3月1日出台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一条例中有关于相关地区和行业限期进行清洁能源改造、(25)安装净化设施、(26)对机动车定期强制检测(27)的规定,相信会促进治理污染,节能减排包括环境检测方面的科技成果加快转化。

       六、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虽然美国的科技目标和创新机制,和我国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通过以上对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科技政策的形成机构、机制,以及美国长期以来直到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的考察和分析,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首先,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的形成需要一个科学和精密的确定机制。美国为了科技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有一套系统机构和机制。例如,上面提到总统任国家科学和技术委员会主席,同时为白宫和总统提供科技咨询的有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和总统科技建议委员会,在这些机构的背后,还存在着专门为它们提供精确数据和信息的专门机构,如科学与技术政策研究所,专门为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提供数据和信息。此外,在美国联邦各部中,都存在着专门为科技服务的部门和科技决策部门,形成了一个庞大又精密的科学决策系统。

       另外,美国政府在制定和贯彻执行科技政策时,十分注意发挥科学家的作用。比如,科学研究与开发办公室在制定科技政策与管理时,在“一个杰出的人才胜过平常的人”的思想指导下,吸收了大批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如康普顿、费米、劳伦斯、尤里·拉比(均系诺贝尔奖获得者)等担任科学研究与开发办公室有关部门的领导。又如1957年担任艾森·豪威尔总统第一任科学技术特别助理的是当时麻省理工学院的院长基里安。这些科学家具备真正了解高等院校人才和理论基础的优势,能正确处理科学家所需要的研究环境与政府经费合理支出的矛盾,使科研经费的经济效益、时间效益和科研命中率都很高。正是任用了这一批又一批的内行,由他们参与制定美国的科技政策与管理,才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促进美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我国也存在着从科技部到各级科委的科技决策机构,从事我国科技工作的决策和一部分立法工作,未来可以进一步细化这些科技决策机构的部门和职能,设立专门搜集数据和信息,做出建议等部门和机构,并且在决策机构中吸收科学家,了解不同的科学领域的需求,使得科技决策机构能够做出更加高效和科学的决策。

       其次,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中的各个主题往往存在着重叠和融合现象。比如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其中的汽车技术,既涉及清洁能源利用,又关系环境保护。因此,有时并不能非常清晰地划分哪一主题在前,哪一主题在后,因为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最终都关系到城市、国家和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某一国家,或者每个城市在特定时期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列形成后,可以多个主题共同推进,也可以根据现实的情况调整它们之间的优先顺序。比如,当环境污染的现状堪忧,就有可能通过科技政策和环境立法,将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在优先序列中提前。目前,我国各地的环境问题凸显,就可以决定在国家和地方的层次上,使环境保护和改善技术在一系列优先序列中的位置向前调整。

       最后,虽然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主要依靠市场的作用,由科技成果转化的供方——科研机和高校、需方——主要是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自发运转,但是政府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尤其是当根据国家、城市的需求确定的需要优先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不符合市场经济利益时,就需要政府通过特定的保障措施进行推动。在我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地方的立法和政策中,都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以及政府的介入权。所以,对急需转化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时间内权利人未能实现转化的,政府部门可以公布成果信息,或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来促进成果尽快转化,甚至直接对一些具有社会公益的成果进行强制许可。

       美国作为全球科技创新大国,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40%以上,市场在科技转化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它有一个精密的系统,来根据社会、国家和城市的需要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序列,这个优先序列在一定时期内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也会随着社会需要的变化做出序列内部的调整,并通过科技政策和立法中确定的各种保障措施,推动它们优先转化。从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序的确定机制到政府在保障优先序列实现的作用,对我国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参见易继明:《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科技法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189-206页。

       ②2011年,美国总统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AIA),对美国专利法做出了最新的修订,对专利法做出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参见《美国专利法》,易继明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

       ③刘志高、李奇明等:《美国科学技术政策的历史沿革》,《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1年第6期,86,88页。

       ④参见孙群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逆城市化”现象及其实质》,《世界历史》2005年第1期,19,25页。

       ⑤参见敦曾:《卓有成效的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与机制》,《科技成果纵横》1998年第3期,24,24页。

       ⑥See NSTC,Air Quality Observation Systems in the United States,WHITE HOUSE(Nov.2013),http://www.whitehouse.gov/administration/eop/ostp/nstc/docsreports(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⑦See PCAST,A Letter to the President,WHITE HOUSE(Mar.22,2013),http://www.whitehouse.gov/blog/2013/03/22/pcast-releases-new-climate-report(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⑧See PCAST,Report to the President on Accelerating the Pace of Change in Energy Technologies through an Integrated Federal Energy Policy,WHITE HOUSE(Nov.29,2013),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pcast-energy-tech-report.pdf(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⑨See PCAST,Sustaining Environmental Capital:Protecting Society and the Economy,WHITE HOUSE(July 22,2011),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biodiversity_press_release_7-22-11.pdf(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⑩See PCAST,Realizing the Full Potential of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Improve Healthcare for Americans:The Path Forward,WHITE HOUSE(Dec.8,2010),http://www .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pcast-health-it-release.pdf(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11)See PCAST,Report to the President on Accelerating the Pace of Change in Energy Technologies through an Integrated Federal Energy Policy,WHITE HOUSE(Nov.29,2010),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pcast-energy-release-final.pdf(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12)See PCAST,A Letter Report to the President,WHITE HOUSE(Dec.18,2013),http://www.whitehouse.gov/blog/2013/12/18/pcast-considers-massive-open-online-courses-moocs-and-related-technologies-higher-ed(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13)See PCAST,A Letter to the President,WHITE HOUSE(Mar.22,2013),http://www.whitehouse.gov/blog/2013/03/22/pcast-releases-new-climate-report(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14)See PCAST,Immediate Opportuniti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Nation's Cyber Security,WHITE HOUSE(Nov.22,2013),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PCAST/pcast_cybersecurity_nov-2013.pdf(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15)See PCAST,Report to the President and Congress on the Fourth Assessment of the National Nanotechnology Initiative,WHITE HOUSE(Apr.27,2012),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PCAST_2012-Nanotechnology_FINAL.pdf(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16)See PCAST,Report to the President on Propelling Innovation in Drug Discovery ,Development,and Evaluation,WHITE HOUSE(Sept.25,2012),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pcast_fda_release_final.pdf(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17)See PCAST,Agricultural Preparedness & the United States Agricultural Research Enterprise,WHITE HOUSE(Dec.7,2012),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pcast_ag_release_20121207.pdf(last visited June 25,2014).

       (18)参见钟坚:《美国硅谷模式成功的经济与制度分析》,《学术界》2002年第3期,224,241页。

       (19)参见林耕、傅正华:《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中国科技论坛》2005年第4期,140,143页。

       (20)Paul.G.Rogers:《“清洁空气法”——美国环保事业的里程碑》,郭迎、栾尚武译,《国外农业环境保护》1992年第1期,11,11页。

       (21)Coalition for Responsible Regulation,Inc.v.EPA案的判决,支持美国国家环保局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其合法,这一判例肯定了清洁空气法适用于温室气体的控制,被称为是2012—2013年度美国十大环境法事件之一。参见刘晓牧、崔妍妍:《美国2012—2013年度十大环境法事例》,《中国环境法治》2012年第5期,231,234页。

       (22)AIRNOW,http://www.airnow.gov/index.cfm?action=airnow .local_city(last visited June.25,2014).

       (23)参见李旸、Rich Kasse:《借他山之石助力空气保卫战》,《世界环境》2012年第1期,20,21页。

       (24)参见刘武俊:《中国版清洁空气法值得期待》,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1日,第2版。

       (25)《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远郊区、县燃煤供热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26)《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1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27)《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9条:“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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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次序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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