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法治化研究
吕廷君
(北京行政学院 法学部,北京 100044)
摘 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国家治理基本方略。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基本制度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建设表现为立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机制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系,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关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关系,等等。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化法治化的目标是在保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同时,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建设;体制建设;机制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个方面。”[1]5从逻辑上说,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显然包括了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法治化。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纪律、伦理、习惯等形成的较为固定的行为规范体系;法治是依法而治,是按照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
“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通过制度化、法治化呈现并有机统一起来。制度化是法治的基本形式;法治化是制度的重要方式。从法学视角看,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主要是指宪法法律的制度化,但也包括政策、纪律、道德伦理等治理体制机制。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内容具有共性、外延相互交叉,我们可以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三个角度的法治化入手,来分析研究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法治化这个命题。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建设
制度是“(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2)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2]1678。依法学视角分析,制度的“规程、准则”主要是指主体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这里的规范不是指单一规则,而是规则的集合体,比如刑罚制度就包括了刑法、刑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政策中有关“刑罚”规范,我们一般把这种微观层面的规程或规则“构成物”称为“具体制度”。
目前在都兰县关于免耕播种技术的示范基地数量相对较少,基地规模小,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辐射效果较差,有些乡镇在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不能按照技术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合理的田间作业。在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重视前期机械播种应用,轻视后期田间管理;重视实践,轻视宣传;重视过程,轻视结果的现象。最终,导致了农田示范基地建设不规范,相关数据采集不合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示范带动作用。
制度的“体系”含义则是指决定国家性质并构成国家体系的四梁八柱,我们一般把这种宏观层面的宏大体系称为“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相比,“基本制度”是一种持久的、具有“坚硬骨骼”的体系性架构。[3]16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主要是在“基本制度”层面上,表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顶层设计,宪法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发展和完善等重大法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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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目标
制度是一个本质性概念,制度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化、法治化的首要表现就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目标的统筹规划:“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三省市实施。
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建设为法治提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基本方向和属性,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方向不偏道路不弯的法治、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法治、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目标,这个制度目标包括“社会主义”的政治属性和“法治国家”的法律属性两个主要属性。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方向,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依靠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的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4]98“法治国家”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目标的法律属性,是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的基本治国方略,是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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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
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四梁八柱,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的基础性表达。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制度。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和基础,宪法基本制度夯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了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这是对宪法序言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使党的领导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宪法依据,这不仅丰富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内涵,也进一步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党中央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化的最直接表达,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力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根据中共中央于2018年3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于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建设
体制是“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2]1281。“组织制度”是体制的狭义解释或者说是原意解释。“体制是确立领域或组织间基本的微观关系的概念,它最直接的表现是领域或组织间确立下来的基本关系架构设计,它的性质是由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决定的。”[5]19也就是说,体制具有领域性、组织性,并受到意识形态或者价值观念的决定。本文在坚持体制的“组织制度”原意、把体制作为制度的组织落实和保障的基础上,也认为体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价值观决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建设当然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决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段表述看作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建设的总纲。2019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性举措,这一举措的落实将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一)完善立法体制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就是要求应当以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符合人类文明价值理性的立法体系治理国家和社会”[6]12。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保障执法司法的重要条件。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确立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比较稳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是党中央第一次用文件的形式把党领导国家立法的体制明文规定下来。
从立法主体角度看,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健全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重要法律制度制定中的职能和作用。政府立法体制的改革主要在于完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1]14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需要,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障。
(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在新时代,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中“保证执法”的具体表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进行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的改革方向。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提出了稳步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的要求。大部门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部门的合并,对职能相近或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整合,合并小部门组成大部门,以提高行政效能。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行了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大部门体制改革针对整个行政管理体制,包括执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多项职权,其中,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2018年3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了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等具体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以实现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的体制改革目的。
为了保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使司法体制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相契合,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稳步推进。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就是党领导司法体制改革的范例。2018年3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2018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201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于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揭牌成立。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经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权力决策执行路径,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依法执政理念。
(三)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2015年3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十八大以来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体制改革,是党的领导保证执法的组织保障。2018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报告》进一步总结指出:“总的要求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沿着这个司法体制改革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设立六个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着力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设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天津、南京、武汉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也逐步推开,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相继挂牌成立,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和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落地。
(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要素,是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治行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12]57严格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这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定了目标和任务,同时,为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图2 已经体现了河流出境总磷浓度(水质)与河流入境总磷浓度(水质)之间的差值关系,差值越小,其治理业绩越大。这种考核方法要比单一的水质达标考核先进很多,但仍存在较大的局限。如果进一步整合水文径流量匹配数据,以河流出境污染物总量与河流入境污染物总量的差值进行考核,将使“河长制”的考核机制趋向更加客观、公正与完善。
基于MBR技术的一体化污水设备在西北乡村的应用……………………………………………………… 李金坡(9-16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陈小北略一沉吟,和台上的另一名策划交换了下眼神,便大胆地暴出了叶晓晓下一轮的工作方案:“这位记者问到了我们心坎里,我们晓晓正有一个惊世之举要向各位宣布:我们打算请100名摄影记者和媒体人与我们共度一天:包括上街、吃饭、洗澡、睡觉……”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
监察法立法也是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积极推进。2016年6月至10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起草监察法草案。在此基础上,经过严格的监察法起草法定程序,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首先,在确定风机布局的基础上,根据迎风向的首台风机的输入风速和风向,通过复杂尾流效应模型计算考虑每台风机尾流效应的风速。然后,根据风电机组的功率输出特性曲线,得到每台风机的输出功率,从而建立可靠性模型。其流程如图3所示。
为了进一步使监察体制改革落到实处,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贯彻落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实际举措。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推动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要强化自我监督,在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纵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从动议到实施再到阶段性完成,充分体现了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改革与立法相衔接,彰显了时时处处于法有据的改革理念,成为新时代国家体制改革的范本”[7]87。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性成果是建立了党直接领导的专门反腐机构——监察委员会,这不仅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推进,而且,“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8]11。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机制建设
机制是一个使用学科广泛、内涵丰富的概念,从社会科学角度看,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和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2]597。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所谓机制,就是遵循和利用某些客观规律,使相关主体间关系得以维系或调整,实现预期的作用过程”[5]20。因此,机制是遵循客观规律的,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与制度和体制的稳定性、长期性相比,机制具有动态性、灵活性,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效益,这对于制度体制目标和法的效力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与传统的治国理政方式相比,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机制建设主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以呈现,具体说来,有以下几项原则性机制。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灵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
从立法权限角度看,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随着2015年立法法修改和2018年宪法修改,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的立法体制改革宣告完成。虽然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赋权问题上立法法先于宪法,存在着立法程序上的瑕疵,但扩大地方立法权的立法体制改革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具深远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反映人民愿望和维护人民权益的“良法”,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执法司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满足人民群众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切实落实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纲。“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9]136宪法与党和人民意志的高度契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础性条件。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刑法的态度是为了强调两种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同,而非在对待卖淫幼女的认定上违背法理。这不是承认卖淫幼女的具有“性同意”的权利,而是将强制性犯罪与非强制性犯罪划清界限。若在嫖宿的过程中有强制性行为的发生,完全可以转化为强奸罪,若情节严重更可以适用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条文(具体使用规则见下文)。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这不仅是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所决定,更是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职能和作用所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宪法修改是新时代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决策。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必将进一步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2年12月,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法治一体建设”理论。2013年2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第二次重申。“法治一体建设”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决定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也予以重申。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六次重申,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强调。
“法治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设计,是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中“治国、执政、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在机制层面上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三者有机统一于法治中国建设之中,其中,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关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主体,法治社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是其中的关键要素。“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建设既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世界观,也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方法论,可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10]94
(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永恒话题,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建设由“法制时代”进入“法治时代”,法治建设的体系性机制必须随之调整。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标志着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法治新时代。习近平把“新十六字方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明确指出:“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11]6-7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提高立法质量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指导下,建立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快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9 蚊龄对按蚊吸血影响 统计2、4、6、8、10、12、14、16、18日龄的饥饿按蚊在23℃环境中吸血7.8 min后的吸血率,并以吸血率和蚊龄为参数绘制按蚊吸血曲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主要是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反腐力量分散的体制性问题。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监察机关第一次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并列出现在党的文件中,这预示着独立的监察机关呼之欲出。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受到制裁和惩罚。”[12]67公正司法的机制建设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出发,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完善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的办案协调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公众有序参与的司法监督机制,完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
高校对待师生参与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师生对待学校公共事务治理的态度和潜在心理取向。高校要对师生参与持欢迎的态度,以积极而开放的心态促进公民参与廉政文化建设,支持师生历练组织生活理性和参与公共生活技能。探索师生理性参与的渠道,寻求有效的公民参与手段,是我国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所要探索的道路和承担的使命。
全民守法不仅是执政党的号召,也是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所有社会主体的义务性要求。全民守法是人人参与法治的一种形式,也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条件。全民守法机制建设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全民普法守法机制和领导干部学法守法机制。“推进全民守法,应当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努力使公民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自觉守法、主动护法。”[13]1全民普法守法需要建立以“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为基础的长效机制,把普法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培育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
卵巢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女性生命安全的肿瘤。美国2018年癌症发病及死亡统计结果[1]显示,卵巢恶性肿瘤是致死人数最多的妇科肿瘤。由于卵巢解剖位置较深,且卵巢癌缺乏特异性症状及体征,临床上难以早期发现、及时诊治,大部分的患者就诊时已发展至晚期,5年生存率不足30%[2]。因此,寻找新的生物靶点,为卵巢癌的早诊早治、预后评价及靶向治疗提供依据,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创业型企业共享型人力资源平台的建设是为助力建设创业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协同学理论,构建多主体、多因素、共同协作、相互补充的共享型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实现创业型企业、高校、高科技人才、教师、学生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协同创新发展,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形成创业型企业联盟和高校联盟及社会高科技人才的无缝连接,以攻克高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创业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领导干部应当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领导干部学法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因此,我们对领导干部学法守法机制建设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五)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建立自身的制度体制机制,还需要处理好“法治”与其他社会制度、社会现象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1]11
政治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对公权力的规范、制约和保障,权力就可能失去约束而恣意妄为。同时,法治也离不开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2]34
改革与法治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以法治推进改革,以改革完善法治。由前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可知,党领导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较好地处理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使这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一直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法治轨道稳步推进。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不同的规范进路,依法治国既要强调法治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11]5依法治国体现道德理念,用法治确保道德底线;以道德滋养法治,用道德素养为法治提供社会文化基础。
奥迪R8 RWS方向盘上区别于常规设计的拨片布局立刻引起了我的注意:两个拨片分别位于左下和右上,呈现出奥迪设计师独到的理念。两个拨片连接的是一台7速双离合变速箱,排量为5.2升的V10自然吸气发动机拥有8500转/分的能力,最大输出可达540马力、540牛·米。但当我选择舒适模式时,它却能变身为一位优雅的绅士,安静程度丝毫不逊色于日益流行的电动汽车。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高度契合,“这是对党的执政规律、治国理政规律的新认识”[14]7。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在党自身建设方面,则需要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这是打铁还要自身硬的党内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的根本需要。
四、结语
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化、法治化的基本目标是在确保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前提下,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全面依法治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也会面临很多新问题、新任务。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就是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过程,也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发展过程。在新时代的“赶考”路上,“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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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Law-based Governance in an Allround Way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CPC
LV Ting-jun
(Department of Law,Beiji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Beijing 100044,China)
Abstract: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s the basic strategy on country governance which is proposed by CPC.The institutional goal of i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CPC is to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and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Constitution is its institutional basis.The central committee is the decisionmaking and coordination agency.The specific system construction of it by the CPC is embodied as the legislative system,executive system,judicial system and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The mechanism of it by the CPC is how to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the rule of law using the thinking and perspective of rule of law,including such important contents as upholding“the organic unity of Party leadership,the running of the country by the people,and the rule of law”,“constitution-based 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 and constitution-based rule by the Party”,and scientific legislation,strict law enforcement,impartial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and the observance of law by everyone.The goal of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i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CPC i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in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and in the meantime to guarantee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on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construction of system;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construction of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 D25;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59(2019)05-0054-08
收稿日期: 2019-05-30
作者简介: 吕廷君(1967-),男,山东临朐人,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17@ZH014)
责任编校 顾理辉
标签:中国共产党领导论文; 全面依法治国论文; 制度建设论文; 体制建设论文; 机制建设论文;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