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形集团国家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的立场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京都论文,气候论文,立场论文,集团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55(2010)04-0024-31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界定,伞形集团(Umbrella Group)①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下称《议定书》)通过后由非欧盟发达国家组成的气候谈判联盟,该集团没有确定的成员名单,一般都认为其由欧盟以外的工业化国家(JUSSCANZ)与部分经济转轨国家和挪威组成,主要成员国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联邦等。该集团的多个成员国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气候谈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9年底,备受关注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仅通过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在内的多国领导人表示争取在2010年底的联合国墨西哥气候会议上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后京都气候安排。因此分析伞形集团在后京都谈判中的立场和利益意义重大。
一、伞形集团国家的谈判立场
伞形集团形成于《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以“吸收汇”和“海外减排”代替国内实质性减排行动是该集团成员的利益交汇点和形成松散气候联盟的基础。但是,随着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先后批准《议定书》,伞形集团形式瓦解,力量大大削弱。在后京都时代,面对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深度减排的压力,该集团的主要成员出于不同的原因,均不愿作出大幅度减排的承诺,新的共同利益交汇点使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集团出现了重新凝聚的迹象。②基于此,在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谈判中伞形国家以集团形式参与谈判,与欧盟、“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气候集团展开了博弈。
1.后京都气候条约的法律地位
后京都气候条约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谈判中分歧较大的议题。伞形集团主要成员国间的立场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坚决主张抛弃现有《议定书》的框架,重新达成一个全新且全面的气候条约。③日本和澳大利亚提出,后京都气候条约在坚持对《议定书》附件国家重新分组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议定书》进行修正;二是签订一个包含《议定书》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条约,同时将减排义务拓展至所有主要的经济体。④俄罗斯不希望未来的气候条约建立在《议定书》的框架之上,但是出于《议定书》第一履约期赋予俄罗斯相对宽松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俄又希望新的气候条约能够传承《议定书》的一些要素,如排放基年、京都灵活机制和履约机制等。对于条约的法律约束力,俄罗斯的理解是非强制性、非惩罚性和灵活性,以便于在执行过程中调整各方的承诺和义务。⑤加拿大在提交给《公约》秘书处的立场文件中仅表示应建立单一的新条约,具体立场尚不清楚。
2.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
2012年后发达国家的进一步深度减排是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关键之一。对此,伞形集团的主要成员国坚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即由发达国家自主提出减排目标作为气候谈判的基础,2009年底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基本上接受了这一主张。根据会议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在2010年1月31日前向《公约》秘书处提交其2020年的中期量化减排目标。⑥截至《哥本哈根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伞形集团主要成员国先后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2020年的中期减排目标(见表1)。在发达国家的长期减排目标(2050年目标)上,美国在提交给《公约》秘书处的文件中也说明,倘若当前的联邦气候立法获得通过,美国将能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83%的长期目标。⑦日本提出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排60%-80%。澳大利亚主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应不高于450ppm二氧化碳当量。加拿大承诺将其2050年的排放水平在2006年的基础上减少60%-70%。俄罗斯联邦认可2050年全球整体减排50%的目标,但是认为要求发达国家集团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5%-40%是完全没有道理的。⑧
3.发展中国家的适当减排行为
伞形集团国家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对后京都气候机制的参与至关重要,因而对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表明了相对详细而明确的立场。
对于发展中国家适当减排行为的性质,伞形国家集团认为,首先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为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下,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除外)应该制定低碳发展战略,说明其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路径,每年向《公约》秘书处提供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对于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减排责任,伞形集团国家均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重新分组,以改变京都气候机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气候责任“不公平的划分”,尤其使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气候变化义务。美国提出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两类;⑨日本建议将发展中国家分为需要做出减排承诺的国家、排放量不大但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等三类,分别对其规定不同的应对气候变化责任;⑩澳大利亚根据2007年的人均GDP以及200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人类发展指数将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分为“乌克兰小组”、“葡萄牙小组”和“土耳其小组”,相应承担《公约》下附件一和附件二国家的责任;(11)俄罗斯认为当前的国家分组是过时的,主张运用诸如GDP等能够反映各国经济和社会差异的参数作为国家重新分组的标准;加拿大尚未表明在国家重新分组上的立场。
对于发展中国家适当减排行为的核查,伞形集团国家均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为应做到“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但是对于何种减排行为应做到“三可”,各国有一定分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主张其涵盖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减排行为;加拿大建议获得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的减排行为应满足“三可”要求;俄罗斯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4.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伞形集团国家认识到发达国家的资金支持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后京都机制,有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条件。在资金的来源上,美、澳、日和加拿大强调在气候融资中,各国政府的公共资金发挥杠杆作用,引导私人部门和市场对气候变化的投资,使社会和私有资金发挥主体作用。俄罗斯立场尚不明确,鉴于其手中握有大量的“热空气”,因而很有可能支持市场机制。对于资金支持的数量,面对发展中国家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伞形集团国家态度模糊。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各方经过艰难的谈判和磋商,最终在会议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在2010-2012年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基金”,并到2020年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每年达到1000亿美元。(12)据此,伞形集团国家提出了各国对资金支持的分摊建议。澳大利亚提出要依据各国的经济能力和当前的经济现实,日本则建议资金支持的分摊方法要有全面性,要考虑到该国对《公约》的既有资金贡献、官方发展援助水平、对外技术援助水平以及对世界银行所属多边基金的贡献度等因素,美国和加拿大表示所有国家(最不发达国家除外)都应对气候融资做出贡献,俄罗斯反对将历史责任和人均排放作为气候资金分摊的依据并提出转型经济体的资金贡献只能采取自愿的方式。(13)各国具体承担多少,目前尚不清楚,但是在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后,伞形集团国家陆续做出了一些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支持的承诺和举动。
对于技术支持,澳大利亚和日本支持采用跨国部门合作的方式,加拿大主张由政府采取措施促进技术的研发与扩散。美国则强调公私部门联合和国家间联合。对于技术转让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除俄罗斯立场不明朗外,其他伞形集团国家均认为只有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私人部门对技术研发的投资以及环境友好型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扩散和转让。
二、主要伞形集团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利益
作为由非欧盟发达国家组成的气候谈判集团——伞形集团国家在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谈判中表现出了一定的协调性,但是在一些具体的谈判议程上又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使该集团显得非常的松散。伞形集团国家的上述表现与它们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
1.伞形集团国家的共同利益
根据《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巴厘岛路线图的规定,《议定书》第二履约期内伞形集团国家应该率先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后者应对气候变化。为了实现在应对气球变化中损失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伞形国家欲在谈判中实现下述共同利益。
第一,最大限度地降低减排成本。在京都机制第一履约期(2008-2012年)内,《议定书》规定包括伞形国家在内的附件一国家可以运用京都灵活机制来实现最低成本的减排,尤其是借助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与减排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合作或者购买碳排放许可来实现其减排目标。然而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不仅要求发达国家做出更大的减排承诺,而且要求发达国家减少使用灵活机制,更多地依靠其国内实质性减排来完成目标,从而将大大增加伞形集团等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因此,伞形集团国家在气候谈判中迟迟不愿做出大幅减排的承诺,而且强调对灵活机制的运用,其目的就在于尽量降低减排成本。
第二,减缓应对气候变化给经济竞争力带来的冲击。如前所述,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要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却不需要这么做,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总量将会持续上升,有可能冲抵前者的减排努力,导致所谓的“碳泄漏”(Carbon Leakage)。与此同时,伞形集团担心在国际上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在国内进行的减排行为会使其国内经济发展和生产成本增加,使伞形集团国家诸多行业的国际经济竞争力受到冲击和削弱。国际竞争力的下降也会给伞形集团带来新的国内问题,如国内就业率下降和失业增加等。正是上述忧虑导致伞形集团不愿作出进一步的减排和对发展中国家具体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立场模糊,也驱使伞形国家在谈判中质疑《公约》及其《议定书》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划分,要求将发展中国家进行重新分组,以达到重新划分气候变化责任的目的。
2.伞形集团国家的利益差异
尽管伞形集团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但是差异明显的国情和影响因素仍将伞形集团内的国家明显地分为三个层次:(1)拒绝批准《议定书》的美国;(2)批准了《议定书》但实现京都目标困难的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3)持有大量“热空气”的俄罗斯联邦。
美国是惟一拒绝批准《议定书》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2009年奥巴马政府上台后,除了在言语和姿态上表现积极外,在气候谈判中与其前任政府相比并无太大的区别。分析其中缘由,以下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1)美国政治的宏观架构。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美国宪法的规定使政府和国会都不能强迫对方做其不愿意做的事。(14)克林顿和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通过“软性”立法——在国内与各行业签订自愿协定来促进技术研发和降低美国经济的碳强度,在国际上与他国建立非承诺性和无约束力的伙伴关系——来应对气候变化,大大削弱了国会在气候变化决策上的影响。而奥巴马政府决意通过联邦气候立法以及在国际上签署国际气候条约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大大提升了国会在美国气候政策制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15)由于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批准的国际条约享有美国最高法的地位,因此国会在批准国际条约时都相当谨慎。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奥巴马政府也不得不充分考虑国会的态度,谨慎做出气候变化承诺,以免其未来签订的条约落得和《议定书》一样的下场。(2)美国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严重依赖性。长期以来,美国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能源(主要是化石燃料)对美国来说是大量而且廉价的,对煤、石油以及天然气的大量需求已成为美国经济的主要驱动力。这种经济和社会现实甚至反映到政治层面。根据美国能源信息协会(EIA)的统计,美国80%的石油储备集中在得克萨斯、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以及路易斯安娜等四个州,煤炭储备分布于大约26个州,这些地区在国会有52名参议员。(16)由此,任何重大的减排政策和措施都可能招致国会的反对和对美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的伞形集团国家认为,京都目标对他们提出的要求过高,实现京都目标困难重重。在京都机制第二履约期内,这些国家不愿做出进一步的减排承诺,但是决定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立场的因素是不同的。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之一,但是后京都气候谈判的意义对日本来说已经和京都时代有了很大的不同。在《议定书》谈判时期,日本作为京都会议的东道国,谈判的成功对日本来说具有强烈的象征含义,即冠以日本城市名称的《议定书》的生效象征着日本新的全球领导地位、国际形象的重新定位(摆脱战败国的帽子)和国内政治的转变。(17)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这种象征性含义已经淡去,日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京都目标,同时将气候变化对经济的冲击降到最低。此外,工业界利益集团以及与其联系紧密的日本通产省也不希望日本在国际上承诺太多。基于此,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日本希望新的气候机制能够对各国减排义务进行更加公平的分摊。为此,日本极力向国际社会兜售其“采用部门方法划分各国减排义务”的思想。
澳大利亚是煤炭生产、出口与消费大国,任何减排都对其不利,在霍华德政府时期,澳大利亚的气候立场非常消极。陆克文政府上台后立场有积极转变,2008年批准了《议定书》,然而诸多因素也决定了这种立场转变的有限性。首先,澳大利亚对煤炭等高碳化石燃料的严重依赖。近几年来,经济发展使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稳步上升,根据《公约》秘书处的统计,不考虑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澳大利亚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423M吨CO[,2]当量增加到2004年的529M吨CO[,2]当量,增长25.1%,(18)实现京都目标日趋困难。澳政府更是不愿在2012年后接受更高的减排目标。其次,现任的工党陆克文政府和工业集团之间紧密的联系。陆克文政府上台之后,为实现其京都目标采取了诸多措施。为此,澳大利亚先后发布了《政府绿皮书(草案)》和《政府白皮书(草案)》,对澳大利亚在后京都时代可能承担的减排目标以及国内各行业应采取的措施做了说明。但是受工业游说的影响,澳大利亚政府在白皮书中依然明确允许其国内的高排放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继续增长,并且大量增加对这些行业的政府补贴。(19)再次,澳大利亚的各州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澳大利亚,当各州之间发生环境纠纷时,最高法院可授权联邦政府进行裁定,但是在环境问题上法律并未赋予联邦政府任何明确的权力。自然资源是各州政府的主要经济支柱,为各州所拥有和管理,很难想象它们会以煤炭等能源行业的损失为代价来支持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澳大利亚不可能在气候变化上有太大的作为和表现。
加拿大是最早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予积极关注的国家之一。然而在后京都时代,加拿大在气候变化上的立场日趋保守和消极,这是由于:(1)加拿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很快。根据其提交给《公约》秘书处的排放清单,2005年的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25%,在2008-2012年间实现减排6%的京都目标几乎成了难以完成的使命。(2)美加墨自由贸易区的存在。墨西哥无需承担有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倘若美国也不参与后京都气候机制的话,加拿大参与全球减排徒劳无益,只会损害其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力。(3)加拿大亚伯达省北部丰富的焦油砂也是其改变以往积极气候政策的原因。焦油砂含有丰富的碳氢化合物,燃烧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是当前加拿大温室气体的主要增长源之一,也是影响未来加拿大碳预算的最大因素。(20)关于减排,加拿大希望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获得更大的政治和操作空间。
俄罗斯联邦是国际排放贸易中“热空气”的主要支持者之一。《议定书》赋予俄罗斯极为宽松的排放空间使其拥有大量可以出售的热空气。然而进入新世纪后俄罗斯的经济开始复兴,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增加。同时,为促进其经济复兴和对外能源出口,俄罗斯联邦政府已出台政策鼓励国民重新使用含碳较高的煤,而将更多的天然气等能源用于出口,这也使俄罗斯的排放总量进一步增加。因此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俄罗斯关注的是国际社会如何处理俄罗斯在京都第一履约期内余下的“热空气”以及承担减排义务是否会限制其未来经济发展的空间。此外,气候变化问题对俄罗斯来说还有巨大的政治和外交含义。在《议定书》的批准过程中,欧盟、日本等国以在WTO等非气候问题上的让步换取了俄罗斯的批准,确保了《议定书》的生效。在后京都谈判中俄罗斯也希望借助气候问题提升其在国际舞台以及在转型经济体中的地位和影响,以至于芬兰国际事务研究所的安娜·科普(Anna Korppoo)高级研究员认为俄罗斯的气候政策属于外交政策而非环境政策。(21)俄罗斯在诸多谈判议题上的模糊立场意在为其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三、对伞形集团国家气候谈判立场的评价与思考
如前所述,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伞形集团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出发,提出了共同点与差异并存的谈判立场。然而从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衡量,伞形集团国家的表现依然缺乏应有的积极与主动,与《公约》和“巴厘岛路线图”中规定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相去甚远。
图1 伞形集团主要成员国中期减排目标可比性一览表(22)
首先,伞形集团国家的中期减排承诺难以满足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需要。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四份评估报告,要实现《公约》规定的气候目标,到2020年发达国家的总体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5%-40%。然而从伞形集团国家提交给《哥本哈根协议》附件一的文件看,距离要求的减排目标差距不小,表现在:(1)伞形集团国家承诺减排目标的不足性。美、澳、加、日、俄都选择了有利于自身的排放基年。即使在此情况下,主要伞形集团国家的承诺也令人失望。美国承诺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少17%,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大约减少3%;减排幅度最大的日本为25%,也仅达到IPCC报告中要求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的下限。加拿大仅承诺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7%,而根据相关机构的研究,加拿大若要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负责任的作用,到2020年至少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23)俄罗斯承诺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5%到25%,考虑到俄当前的排放水平,俄罗斯仅依靠现有措施就能轻松实现其减排目标。(24)(2)伞形集团国家承诺减排目标缺乏可比性。伞形集团国家在谈判中提出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要有可比性,并提出了减排目标可比性的衡量标准,但是不管是依据减排的量化目标还是减排的边际成本进行比照,伞形集团各国的目标差异都很大(见图1和表2)。(3)伞形集团国家承诺减排的条件性。根据伞形集团各国提交给《哥本哈根协议》附件一的最新文件,各国的减排承诺不仅没有任何的提高,而且均附带了实现承诺的前提条件。美国提出以联邦气候立法在国会的通过为前提,日本要以主要经济体均做出进一步的减排努力为先决条件,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俄罗斯做出了类似的条件性说明。所有这些都凸显了伞形集团国家在减排上的真实意图及其谈判诚意的缺失。
其次,伞形集团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适当减排行为的要求背离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巴厘岛路线图”中达成的共识。根据该路线图,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下,根据国情采取适当的国家减排行为。然而在谈判中,伞形集团国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并提出了各种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重新分组的建议。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诸如中国、印度、南非等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上已经做了大量的努力。在联合国哥本哈根会议前夕,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中国的中期减排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印度也宣布2020年的GDP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比2005年减少20%-25%。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发展中国家还就适当减排行为做出重大让步,同意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未来的适当国家减排行为计划,作为《哥本哈根协议》的附件二,使发展中国家向有约束力的减排行为又迈进了一步。截止2010年3月11日,共有75个发展中国家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文件表示接受《哥本哈根协议》,其中32个国家还提交了未来将采取的适当减排行为。(25)与此相对照,伞形集团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的立场却无丝毫的松动。
再次,伞形集团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上立场模糊,行动迟缓。按照《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巴厘岛路线图”,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资金支持。然而自气候谈判以来,发达国家从未认真履行其应有的责任,由发达国家组成的伞形集团在资金问题上也是模棱两可。截至目前,伞形集团的主要成员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仅就“快速启动基金”做出了具体的承诺,而对2013-2020年间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资金支持依然保持沉默(见表3)。加拿大则表示,“在气候谈判未确立主要经济体‘可衡量、可核实’的减排承诺的确切含义之前,加拿大不会谈资金支持的问题”,其涵义显而易见,即在发展中国家未承诺新的减排目标之前,加拿大不会就资金支持做出新的承诺。(26)俄罗斯关心的中心议题是如何为俄罗斯的经济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以及国际社会如何处理其拥有的大量“热空气”,因此在资金支持上的立场还未确定和对外宣布。
从一定意义上讲,伞形集团国家已经成为后京都气候谈判的拖后腿者和破坏者以及构建2012年后气候机制的障碍。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言,伞形集团的出现从一开始就带有消极的作用,只是在气候谈判的早期,这种作用并未显得十分明显。然而在后京都气候时代,气候谈判的情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最大推动者,欧盟逐渐失去在国际气候领域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发展中国家开始在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下根据国情采取适当的减排行为,但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因此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谈判迫切需要新的推动力。伞形集团非但没有发挥这种作用,反而在推卸自己应有的责任。由于欧盟和伞形集团等发达国家消极的谈判立场,即便在发展中国家做出很大让步的情况下,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最后也仅通过了不具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以至于长期从事气候变化问题的德国专家沃尔夫冈·史特克(Wolfgang Sterk)认为包括伞形集团在内的发达国家的表现危及哥本哈根会议的成功。(27)伞形集团的消极作用在后续的气候谈判中仍会出现。
然而,伞形集团是一个松散的气候联盟,合作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对伞形集团各国利益的分析发现:首先,各伞形集团成员国均认识到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唯一选择。澳大利亚、日本和加拿大都是早期国际气候合作的积极参与者,俄罗斯对气候变化的认识也由早期的“全球变暖有利于俄罗斯”转变为“应对气候变化对俄罗斯经济发展有益”。(28)即使没有批准《议定书》的美国也在通过各种双边和多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争执的是各国都试图为自己争得更大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空间,这是所有全球公共问题合作中都难以避免的“博弈困境”。其次,伞形集团各国有着不同的利益关切,美国反对京都框架,是由于其不愿意接受有国际约束力的承诺,希望能借助市场手段应对气候变化,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企求后京都气候机制为其规定较低的减排目标和减少“碳泄漏”;俄罗斯并不关注气候问题,只是企图借助国际气候合作实现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其他政治和经济利益。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利益之间不存在结构性冲突,是可以调和的。
由此,接下来的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谈判各方需要找到新的途径来平衡和协调伞形集团各国与其他气候谈判方的利益冲突,扫除后京都气候谈判中的障碍,从而为今年年底在坎昆举行的联合国墨西哥气候会议上达成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奠定坚实的基础。
收稿日期:2010-04-22
修改日期:2010-05-21
注释:
①目前国内学术界对“Umbrella Group”的中文译名有两种:(1)伞型集团;(2)伞形集团。由于该集团的成员国在地理分布上呈现雨伞的形状,因而本文认为“伞形集团”的译法更为准确和贴切。
②李慎明、王逸舟主编:《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2008)》[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页。
③(13)Alexandru Luta et al.,Towards a New Climate Regime? —The Key Players Gearing Up for Copenhagen,The Finn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December 2009,p.16,p.12.
④Government of Australia,"Legal Architecture for a Post-2012 Outcome-Submission to the AWG-LCA and AWG-KP",http://www.climatechange.gov.au/international/pubs/submission_legal_architecture.pdf; UNFCCC,Ideas and Proposals on the Elements contained in Paragraph 1 of the Bali Action Plan.Submissions from Parties,UN Document.FCCC/AWGLCA/2008/MISC.5.27 October 2008,p.40.
⑤(21)Anna Korppoo,Russia and the Post-2012 Climate Regime-Foreign Rather Than Environmental Policy,FIIA Briefing Paper No.23,The Finn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November 2008,p.3,p.2.
⑥(12)UNFCCC,"The Copenhagen Accord",Decision-/CP.15 (Advance unedited version),18 December 2009,http://unfccc.int/files/meetings/cop_15/application/pdf/cop15_cph_auv.pdf.
⑦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US Submission on Copenhagen Accord",28 January,2010,http://unfccc.int/files/meetings/application/pdf/unitedstatescphaccord_app.1.pdf,footnote 1.
⑧UNFCCC,Russian Federation's Submission on Ideas and Proposals on the Elements of Paragraph 1 of the Decision 1/CP.13(Bali Action Plan) on 30 September 2008,UN.Document.FCCC/AWFLCA/2008/MISC.5,p.85.
⑨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美国在第二次气候变化谈判中提出减排建议》,2009-6-16,http://www.ccchina.gov.cn/cn/NewsInfo.asp? NewsId=17897.
⑩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MOFA),"Japan's proposal for AWG-LCA:For preparation of Chair's document for COP14",September 30,2008,http://www.mofa.go.jp/POLICY/environment/warm/cop/cop14-p.html.
(11)Australian Government,"Submission to the AWG-LCA and the AWG-KP on Mitigation",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08/awglca4/eng/misc05a02p01.pdf,pp.78-79.
(14)Shardul Agrawala and Steinar Andresen,"Indispensability and Indefensibility?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Climate Treaty Negotiations",Global Governance,Vol.5,1999,p.46.
(15)Tora Skodvin and Steiuar Andresen,"An Agenda for Change in U.S.Climate Policies? Presidential Ambitions and Congressional Power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Politics,Law and Economics,Vol.9,No.3,2009,p.277.
(16)Dana Fisher,N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Regime,Rowman & Littlefield,2004.p.117.
(17)Yves Tiberghien and Miranda A.Schreurs,"High Noon in Japan:Embedded Symbolism and Post-2001 Kyoto Protocol Politics",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Vol.7,No.4,November 2007,p.81.
(18)李伟、何建坤:《澳大利亚气候变化政策的解读与评价》[J],《当代亚太》2008年第1期,第117页。
(19)John.C.V.Pezzey et al.,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and Australia's Climate Policy,EERH Research Report No.24,The Crawford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Government,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2009,p.18.
(20)Tar Sands Group and Climate Action Network Canada,"Tarnishing the Maple Leaf:How the Tar Sands Drive Canada's Climate Positions",December 2009,http://www.climateactionnetwork.ca/e/publications/tarnishing-the-maple-leaf.pdf,p.2.
(22)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Interactive Chart:Analyzing Comparability of Annex I Emission Reduction Pledges",http://www.wri.org/publication/comparability-of-annexi-e-mission-reduction-pledges/chart.
(23)Clare Demerse,Matthew Bramley and Dale Marshall,Canada in Bali:A Backgrounder on the 2007 UN Climate Negotiations,The Pembina Institute and the Suzuki Foundation,2007,p.4.
(24)Aleksandra Novikova et al.,Russian Pledge VS.Business-asusual:Implementing Energy Efficiency Policies:Curb Carbon Emissions,FIIA Working Paper 61,The Finn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9,p.14.
(25)PEW Center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Targets and Actions under the Copenhagen Accord",http://www.pewclimate.org/docUploads/targets-and-actions-copenhagen-ac-cord-03-11-10.pdf.
(26)Clare Demerse,Our Fair Share:Canada's Role in Supporting Global Climate Solutions,The Pembina Institute and the Pembina Foundation,2009,p.24.
(27)Wolfgang Sterk,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Endanger Success of Copenhagen Climate Summit,Wuppertal Institute,14 December 2009.
(28)Anna Korppoo,"Is the New 'Climate Doctrine' Marking a Turning Point in Russian Policy?" An Update on a Climate Strategies Project,May 2009.http://www.climatestrategies.org/component/reports/category/47/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