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零售业论文,外商论文,直接投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新加坡财团投资组建的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开业,拉开了我国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序幕。截至1995年止,经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中央直辖市,深圳、珠海、海口、汕头、厦门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作为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试点的11个城市。1996年4月,国务院特批位于内陆腹地的中心城市——武汉市来来百货组建合资企业,使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从沿海延伸到内陆。至1996年底,全国已有12个城市中的18个企业获准组建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然而,据不完全统计,未经国务院批准,由各地方政府审批,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等名义注册,实为外商直接投资且已开业经营的零售企业达200多家。这一经济形式的出现,对于促进我国零售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和企业管理经验,繁荣和稳定国内市场,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鉴于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缺少实践经验,有必要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研究有关对策。
一、正确估量零售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新形势
在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叶,我国零售业利用外资所面临的形势具有两重性:一方面,零售业利用外商投资面临新的发展前景和机遇;另一方面,零售业利用外商投资事业又充满着风险,面临着挑战。这种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体现在国际经济环境、国内经济形势和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本身这三个层面上。
国际经济形势对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形成空前的有利条件。这主要表现在:从70年代起,西方各国经济结束了战后初期的高速增长阶段,步入以低速增长为基调,时有停滞和危机的历史阶段,这为我国推行赶超发展战略提供了历史机遇;建立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作用基础上的西方经济区域一体化,使西方经济从战后美国的一统天下,变为美、日、西欧三足鼎立和世界经济发展多极化的格局,这有利于我国利用矛盾发展自我;以80年代末中俄关系正常化为标志,我国和平的国际周边环境得以形成,这些都有利于我国推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
国内经济形势对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也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这主要表现在;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和香港的顺利回归,为我国下世纪的经济腾飞制定了宏伟蓝图,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威望,同时找到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经济建设,我国已奠定了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我国积累率多年来高达30--35%,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可以支持8--9%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有利因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经济腾飞和持续高速增长的条件已基本具备。80年代的改革开放拉开了中国经济起飞的序幕,90年代中国已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再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中国将在2010年前后实现工业化,在2040年前后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外商特别是世界一流的跨国公司争先恐后来华投资,形成一股经久不衰的热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外商看好中国经济发展的光明前景,看好中国现实的特别是潜在的大市场。总之一句话,外商投资的热情和信心系建立在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因素的支撑之上。
然而,零售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也有其严峻的一面。在国际环境方面,首先面临的挑战是来自国际资金市场资金供给趋紧。其原因一是由于西方经济在长期危机和萧条之后进入周期性复苏阶段,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有加速流入西方工业国家之势;二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前苏联、东欧国家资金普遍短缺,对外资需求量增大。这些国家,特别是与我国毗邻的东南亚国家纷纷放宽外资引入的政策,因而我国利用外资面临着众多的竞争对手。此外,某些国外敌对势力也会给我国零售业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带来消极影响。
国内经济形势也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步伐缓慢;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趋于扩大;国有企业处境困难,下岗人员逐渐增多,企业体制改革任务艰巨;农业基础薄弱,隐蔽性失业严重,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难度大;法制不健全,收入分配不公,社会治安状况较差。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是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考虑重点,也是零售业利用外资所必须考虑的宏观经济背景。
二、零售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应坚持正确的原则
其一,是在零售业中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要与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目标相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突出特点是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又保证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目前试点城市中的部分外资已在某些方面侵蚀到国有零售商业的肌体,有些外资甚至附加某些政治经济条件,作为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手段。有些投机资本影响我国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作用的发挥。鉴于这种客观现实,国家应将吸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措施调整到有利于发展我国的外向型商业,有利于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壮大公有制商业,有利于稳定、繁荣国内市场和地区商品流通发展规划,有利于实现跨世纪宏伟战略目标的轨道上来,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相一致。
其二,是在零售业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要与我国商品流通的发展速度相适应。我国今后应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商品流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期目标的要求,适当扩大外资流向零售业的数量,促进我国零售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提高零售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必须避免超越吸收能力的盲目引资。倘若引资规模过于巨大,也有可能对我国的市场秩序、货币政策的效果、利用外资的规划以及国际收支的平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调整利用外资政策应由试点过程中主要向沿海地区和开放城市倾斜,转为促使外商投资更多地进入我国的中西部地区,以利于优化地区投向结构,逐步缩小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使我国今后零售业利用外资的规模与我国商品流通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实现我国商品流通持续、均衡、健康、稳定发展。
三、零售业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应多元化,以合资经营为主,我方应掌握合资企业的控制权
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要讲求实效,形式要多元化,领域要拓宽。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是企业行为,要尊重投资各方自主选择,自行确定其最佳合作方式的基本权利。政府主管部门有义务实事求是宣传介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经营、合作开发及其它不同投资方式的内在差异和相关法律规定,有责任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导向产业目录,分门别类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加以引导。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商品流通的性质与特点,一般应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我方应保持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要取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就应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参与合资。因为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实力较强,可以增强合资经营的谈判地位,提高抗衡能力,不会象小企业那样易受外资方左右或被外资方所吞并。外资方也企图获得对合资经营企业的控制权。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是,在合资经营的初始阶段,外资方不可能达到其控股以控制企业的目的,但在经营过程中以增资扩股的手段来稀释中方股权。由于中方企业无力追加资本,结果使得合资经营企业的控制权易主。对于这种情况,中方可采取另外引入一家中方企业作追加投资的做法,从总体上仍由中方掌握合资经营企业的控制权,从而达到控制合资经营企业,最终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
四、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强化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与集中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和利益的流失
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的规范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制定鼓励和保护投资的法律、法令,调整外商投资相关的经济关系的基本思路应是:一是完善导向机制,强化产业引导,加大市场导向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快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使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投资活动的通常惯例衔接起来;二是强化外商投资法律监管,依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把完善法律规定与保持法律稳定性和政策连续性妥善地协调起来;三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强化宏观调控与集中管理,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零售业中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为此,应尽快成立国务院外商投资工作领导机构或管理机构,以组织协调今后利用外资工作中带有战略意义但各职能部门又无力解决的重大问题。这类问题包括有:加强与完善立法,清理优惠政策,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政策,由国家根据我国利用外资的发展阶段特点,统一、完善有关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法规,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透明度。改革审批体制,规定地方审批数额权限,消除管理中的无政府状态。同时,建立利用外资分级负责制、项目落实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项项有人管,堵塞外资的投机漏洞,从整体上提高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利用水平。
为了防止在合资经营中国有资产和利益的流失,还必须认真做好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鉴定工作和加强财务税收管理。
首先,我国应依法对合资过程中的资产进行评估、鉴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和法规,合资企业的基本性质是根据双方的投资份额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分配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正确确定双方的投资份额比例是保证合资经营顺利进行的基础,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具体体现。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也必须遵循国际惯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估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以便正确确定双方的投资份额比例,从而有效避免少数企业以损害国有资产为代价而实现合资经营的现象,杜绝合资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实践表明,只有通过科学的资产评估,合资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被侵蚀的现象才能加以控制。
其次,必须加强税收财务管理,防止我方利益的严重流失。为此,我国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一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申报制度,严格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有的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二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审计制度,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的审计;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核实制度,如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由税务机关严格按税法中的规定标准,核定一个相关的所得额,然后据此征税;四是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多种形式的协税制度,利用社会力量协助税收征管工作;五是有目的、有步骤地实行转移价格的事先审批或预付定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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