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模式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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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是科技创新成果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结合点,是科技工作在社会生活 中的价值体现,是隐性研究成果向显性生产力过渡的关键环节,是一个由科技投入为前期成 本,科技产出为后期效益的系统工程,要求科技成果的供给方、需求方及外部环境三要素的 耦 合。中国高等院校作为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地,既有进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 发研究的中坚力量,也有从事经济研究和管理探索的有识之士,是国家创新体系中最具有伸 缩性的链条,根据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技术含量和操作难度以及高校自身条件的不同,可以 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做出不同的模式选择。

2 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模式选择

2.1 自办实体模式

高校自办经济实体模式,是指高校内的科技成果持有者以高校现有政策和环境为依托,自 己创造条件,兴办实体,将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主动承担起来,使科技成果转化得以实现。 这一模式的主要对象是一些拥有尖端科技设备、雄厚科研实力和大量科研经费的高校。他们 可以通过校内科研队伍的努力,开发出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科技成果,其技术落差较大,对社 会、企业来说有可能一时难以接受,而自己兴办中小型、技术密集型实体,就可以顺利解决 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问题,还有利于产品研制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不断开发试销对路的新 产品。

北大方正集团就是高校自办经济实体的一个典型例子。北大方正集团依托北京大学计算机 研究所雄厚的技术实力,开发、生产、经营方正电子出版系统,技术不断创新,产品不断换 代 ,产业规模也不断扩大,引发了整个印刷出版行业的革命。目前,国内80%的报业、国外90% 的华语报纸的照排技术都在使用北大方正的技术和产品[1]。北京大学的自办实体,在科技 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非常显著。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高校内创办实体,是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 于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一方面为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结构进 行了有益的尝试,在高校中能起到示范作用,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也会起到带动作用;另一 方面成功的校办企业还可以为高校科研资金的短缺提供大量的补充。缺点是,自办实体需要 自筹资金、自租场地等,还要涉及大量的组织、协调、管理等科技人员不熟悉的领域,如果 处理不当,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精力上的浪费。

2.2 合办实体模式

由于中国高校数量众多,类型、层次各有不同,具体条件也千差万别,就目前情况看,具 有明显高科技优势的学校还不多,一般院校也很难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业化开发,因此,也 可以采取与企业合办经济实体的成果转化模式。

合办实体模式,是指科技成果提供方以科技成果作价的出资形式,把科技成果投入一个现 成的企业进行生产,现成企业对进行合作生产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品实行独立核算,科技成 果提供方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获得相应收入的转化形式。特点是科技成果的提供方只提供成果 和生产建议,其他生产条件由合作企业提供,经营策略也以企业方针为主。如清华大学与北 京玻璃仪器厂合资联营的太阳能电子厂,将学校专利产品真空太阳能集热管产业化,集热管 年生产能力从5万支扩大到500万支,产量居世界第一,集热管热效率高达94.5%,居世界领 先 地位[2]。

这种转化模式的优点是成果提供方的风险较小,转化过程较快,缺点是不利于成果的后续 开发,而且如果企业行为违反了成果提供方的要求,成果提供方也无法控制,利益较易受损 。

2.3 兴办大学科技园模式

除了与企业直接合作,一些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通过兴办大学科技园来完成科技创新成果 转化的任务。

大学科技园是知识、技术和人才高度密集的特定区域,以开拓高技术产业为目标,是引导 高校科技成果走上与社会经济互促互动、良性发展之路的重要形式。近年来的实践证明,高 校参与创办和建设大学科技园是符合现代科技、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是加速科技创新成果 商品化、产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迄今为止,世界上以大学为依托的科技工业园已发展到近 2000个,1951年在美国西海岸加州的斯坦福大学园就是其中较为著名的一个。在国内,科技 园多数也是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自东北大学19 88年底创建全国第一所大学科技园起,目前已经有30余所。其中较为成功的有东北大学科技 园、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北京大学科学园、清华科技园、南京大学科技工业园、上海大 学科技园以及武汉大学软件基地[3]。

通过兴办大学科技园进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优点在于,企业可以利用著名大学的无形资 产和有形资源为自己服务,大学也可以有选择地与园区内的企业合作,而且,科技园区内的 合作项目往往享有国家和政府在房产、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既能节约资金,又能提高办 事 效率。缺点是他的使用范围有限,并不是每一所大学都具备兴办大学科技园或参与建设科技 园区的有利条件,一般只有某些重点大学才拥有这一优势。

2.4 孵化器模式

对于直接找大企业合作有困难又无条件自己创办科技园的高校,可以采取进入孵化器的科 技创新成果转化模式,把成果与中小企业结合起来,在孵化器中共同成长。

在中国,孵化器(Incubator)亦被称作创业中心或创业服务中心,他能为科技创新成果的商 品化、产业化提供研究开发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系统的人员 培训、市场推广、政策咨询、法律援助、融资支持等服务,能帮助科技成果的拥有者与有潜 力的企业家相结合,将其初创的尚不能独立运做的小企业转变发展为能够获利的企业,是一 种提高小型科技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的新型社会经济组织。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发展初期的风 险 和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从1987年6月中国第一个创业中心——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正 式成立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有近100家创业中心。据对其中70余家创业中心的统计数字表明 ,入驻公司的总面积已经达884000平方米,孵化企业4000余家,员工70000人,年孵化总值 达60多亿人民币。从孵化器发展的整体情况看,发展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较快,尤其在京 、 沪、汉地区,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在服务、融资、管理等方面也逐渐走向成熟,成为中国新 经济增长点的强有力的推动器。

孵化器模式适用于因尚未成熟而暂时不被大企业接受或无法立刻投入生产,但却具备开发 潜力的创新成果,如图1所示。采取这一模式,相当于为科技成果找到一个理想的中试基地 ,在这里可以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进行小批量生产试验,还可以对小企业的组织、制度等 管理方面问题进行改革与协调,为产品的市场化、产业化铺平道路。孵化器模式的优点是为 暂时不能直接与大企业合作,又无自己经营条件的成果拥有者开辟了一条中间路线,并培养 了一批有经验、有才能的小企业家和孵化器经营人员,为科技、管理相融合的复合型人才提 供了广阔的成长空间。

2.5 技术转让模式

(1)技术中介(间接转让) 技术中介是指介于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狭义地 讲,就是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技术媒介人[4]。技术中介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能够在企业 和高校之间牵线搭桥,以转让、拍卖等方式,既帮助科研方转让成果,又可以为企业寻找技 术源,解决技术难题,起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商品化的催化剂作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高校 可 以集中精力搞科研,转化的任务完全由技术中介与企业合作承担,风险小、科研投入回收快 ;缺点是高校获得的经济效益相对较低,受让企业对技术的后续开发难以完成,由此带来的 成果转化率也较低,如图2所示。

(2)专利出售(直接转让) 专利出售是指科技成果提供方以一定的价格把成果的全部资料一 次性地出售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单独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如山东工业大学完成的“电 解活化法热镀铝锌合金工艺”,经专家鉴定通过后,很快转让给济南等地8家企业,年增产 值近亿元,实现利税1000多万。据山东高校“八五”期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统计,采用这一 方式的占成果转化总数的54.8%。与技术中介模式相比较,专利出售这一直接转让方式的特 点 是过程更加简单明确,减少了中介费用,科研投入可以迅速得到弥补,并可以较快地投入其 他项目的开发。但其缺点是由科研人员寻找受让企业,需掌握一定的市场信息,否则专利出 售很难完成。

3 转化模式选择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高等院校在对创新成果进行转化的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防止单一化。由于高校自身发展 阶 段上的科研条件不同,科研经费预算也不断变化,因此,简单、划一的模式有时并不实 用,多数情况下各高校应当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坚持因校因地因时制宜,选择两种或多种模 式的复合(当然往往是其中的一种模式居主导地位),使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既经济又真正落 到实处。

此外,一些以经济理论见长的高校,还可以针对一些非技术型的智力成果进行转化。如通 过办学的形式直接为企业培训高层次人才,包括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对企业的人员进行知识更 新等。

4 结语

总之,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模式是多样的,只有根据自身条件正确选择适当的形 式,才能在转化的过程中有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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