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与对策_体育论文

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与对策_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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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 我国体育保险处于起步阶段

体育作为一项产业在西方发达国家拥有巨大商机,如美国体育产业的年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上世纪80年代末期体育产值已超过600亿美元,超过了石油化工工业和汽车业等重要工业部门,而体育保险业正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在中国这个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1]。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递交提案,要求给那些曾经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在中华体育基金会秘书长吴振锦提议下,先后向基金会捐款共计1200万元用于建立专项保险基金,为所有国家队运动员投保[2]。1996年5月,国家体委发出文件同意中华全国体育保险基金会成立体育保险部,并设立体育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1997年4月,国家体委召开体育保险研究会,体育保险筹备工作正式启动,此后运动员伤残保险的一切筹备工作都在顺利的进行着。然而1997年9月,中华体育基金会被骗2000万元,至此体育保险成了无米之炊,直至1998年友好运动会上桑兰意外受伤致残时还未有实质性的进展。由于美国友好运动组委会投了高额的保险,1000万美元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使得桑兰的医疗费用问题圆满解决[6]。桑兰的不幸,使得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下定决心实施关于运动员人身保险的计划,开始了我国体育保险的商业化尝试。1998年9月,中华基金会正式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其保险额从3000元到30万元[2]。从1998年开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先后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运动员伤残保险。普通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赔偿,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最高可获60万元赔偿,同时,即使在非训练、比赛时发生意外伤害每名运动员也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偿[2]。保险期从进入国家队开始,一直到其国家队生涯结束。王泽秀的不幸遇难成了我国第一例因意外致死而获得死亡赔偿的运动员。2002年9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对参加“互助保险”运动员做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员应该是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2003年11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同意修改部分伤残互助保险条款的批复》增加了扩大伤残互助保险人员范围、增加伤残等级第十一级的伤残等级标准及赔付标准以及相应调高第九级和第十级的赔付标准等内容。2004年3月7日,我国第一家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我国体育保险业理念变化的历程充分说明了我国体育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

1.2 没有形成正常的市场化运作环境

体育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领域。1998年以前,运动员伤残是依据民政部1989年制定的关于革命残废军人的评残标准及补助办法来补助[3];1998年以后,运动员伤残是由国内三大保险公司按照普通人身意外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公伤与职业病的分级鉴定标准来进行补偿,而且主要侧重于死亡和残废的赔偿,涉及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缺乏灵活性,无法覆盖种类各异、难度和危险程度不同的体育项目,不能满足参保对象千差万别的要求。如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从1998年开始为专业运动员向国内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伤残保险,其他相关责任险、体育产业保险还是空白。在现在的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中保险公司仅限于赛事的宣传、较少针对风险需求开发产品。比如朱朝辉飞跃黄河,他作为一个非专业运动员,飞跃活动影响巨大,却只得到20万元的保额[1],而且是一波三折,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快捷、普及和发达。这些都说明我国体育保险还没有形成正常的市场化运作环境,在商业化操作方面还在蹒跚起步。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上上下下缺乏保险意识,尤其是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的时候总存在一些侥幸心理、觉得没那么倒霉,不愿意买保险。第二,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的体育保险研究在我国起步晚,水平低,缺乏从事体育保险研究和开发的专业人才。第三,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市场缺乏研究、保险对象、保险险种单一。这些因素在客观上影响了我国体育保险的市场化运作,这就要求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要适应中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式,明确认识、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保险体系,以促进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化的快速发展。

1.3 国内体育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我国体育事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我国承办的体育赛事越来越多,规格也越来越高,体育保险是孕育着巨大利润空间的市场。据有关专家根据《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估算[4],北京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将会带来近3000亿美元的保险需求,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将达3亿元,北京奥运就是一个巨大的体育保险市场。如筹备奥运会修建的大批场馆,比赛期间各类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奥运会比赛如因故推迟或取消,在电视转播等方面所引起的一系列经济连环责任等都是保险公司大显身手的地方。对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来说,即使一分钱也不赚,成功地完成一个项目就可以让自己的公司扬名天下。另外,目前我国拥有60多万运动场馆,每年将近600场纳入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大型体育赛事要在各地举行,这其中也蕴含着无限商机。其次市场化运作较好的甲A的十年联赛,比赛总数达3024场,现场观众约5千万人次,其中就有大量的保险需求[1]。再看长远些,5万多注册运动员和每年3亿多经常参与体育活动的全民健身爱好者的相关保险更是一个潜力无穷的市场。目前境外许多保险公司对中国体育保险市场虎视眈眈,他们真正目的并不是帮助中国发展体育保险而是看中了其经济价值所在。尽管我国体育保险历史不长,开发出来的价值难与发达国家相比,但其市场潜力巨大,毋庸置疑。

2 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对策

2.1 形成明确的认识观念

体育运动在给观众带来刺激性、观赏性和娱乐性的同时,不断向人类自身生理极限挑战,这决定了体育运动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无疑给组织比赛的主办者带来了巨大的商业风险。在体育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的保险意识很强,这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长大的运动员,从小就受到保险观念的熏陶,深知投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养成了主动投保的保险意识。很多著名的运动员不惜为自己的一条腿,一只手甚至一根手指投下巨额保金,以防不测。这样不仅可以降低风险程度,同时更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专业保险公司。不仅有效的保护了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普通健身者的利益,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然而在我国,虽然自1980年以来保险业发展令人瞩目,但是作为保险业主要分支之一的体育保险却步履蹒跚,究其原因与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及广大普通体育健身者在这方面仍缺乏足够的意识,没认识到体育保险可维护其自身利益,或者心存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那么倒霉,不愿买有关保险。所以我们应加大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扩大体育保险的社会影响面,让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广大的普通体育健身者形成明确的认识观念,使我国体育保险业走上一条健康的发展之路。

2.2 建立、健全体育保险业的法规

保险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百年的历史,故作为其主要分支的体育保险在制度、法规建设方面比较健全。如1984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5]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5%作为保险费用”[5]。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像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体育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体育保险法规、配套法制还不健全。1998年桑兰事件后体育保险才引起体育有关部门的重视,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才颁布《优秀运动员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3月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才成立。我国体育保险法规、配套法制的落后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法规,从制度上确保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2.3 加强体育保险市场的建设

根据1998年的数据统计,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4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7%以上,但在这4家保险公司中具有体育保险险种的份额不到1%[6]。随着体育产业的不断发展和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的举办,体育保险的品种和范围会日益显现,保险市场的格局将会发生变化。除了要求大的传统保险公司涉及体育保险外,更重要的是在于有专业体育保险公司、体育保险中介公司、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为体育保险推广、险种的确定、对象的多元化服务,拓展市场提升体育保险地位。

2.3.1 合理地确定体育保险险种

体育保险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内保险公司销售的都是非体育的常规类保险,缺乏适合中国国情,为体育量身定做的保险险种,体育保险缺乏市场。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应立足市场,在现有基础上开发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赛事的保险(财务保险、运作风险、法人责任险、经营保险、会展险、后果损失险、环境损坏险)等,合理地确定适合我国体育保险的险种,形成良好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与国际接轨,最大限度的保护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普通健身者的利益。

2.3.2 加速体育保险对象的多元化

保险对象的多元化实质上是减少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保险对象多元化有利于市场化运作健康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中所有从事体育活动的组织及会员均为体育保险对象,例如法国有1300多万人是各俱乐部的会员,拥有比赛许可证,这些人都是保险公司保险的对象,而我国目前仅仅少数奥运会、全运会的国家队员才享有体育保险,剩下约5万注册运动员,不下8万人的二、三线运动员(据不完全统计),数亿计的全民健身人群及与此相关的体育组织,都是急待开发的市场。只有加速体育保险对象的多元化进程,体育保险公司才有更大的利润空间,才能使得各保险公司积极投身到体育保险事业中来,加速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化的进程。

2.3.3 加速体育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活动中,体育保险经纪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要建立一个健全的体育保险市场,既不能缺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也绝不能缺少体育保险中介——体育保险经纪公司。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对体育保险进行调查研究和开发,对体育保险进行推销,承担体育保险的风险评估,投保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替保险人收取保费和协助保险人设计、设立新的险种等。而我国第一家从事体育保险经纪的公司于2004年3月才成立,其业务服务范围远远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保险业。政府和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加速体育保险中介业的发展,培养体育保险研究和开发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体育经纪人专业队伍。

2.4 以奥运为契机最大限度地扩容我国体育保险市场

北京申奥成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迎来了机会,首先它为体育保险业的发展聚敛好了人气,其次在北京筹备奥运会的大背景下,将形成一个巨大的体育保险市场,外资保险特别是在国际重大赛事中兜揽生产的几家国际巨头绝不会轻易放过。中资体育保险起步晚,想在体育保险领域,特别是在2008年奥运会中掘到“黄金”当务之急是打磨好自己手中的武器即规范体育保险法规、配套法制,规范操作、培养适应市场发展的专业人才,树立奥运观念、按市场规律办事,在奥运保险这块大蛋糕中成功地完成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项目,争取在市场化运作中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扩容我国的体育保险。这对中国的保险业来说是个严峻挑战。如果2005年以后,国内的保险公司还是提供不了完善的体育保险类产品,仍旧延续老的制度,那只能眼看着别人来抢占市场了。

3 结语

在中国体育保险是一个等待挖掘的金矿,它蕴藏无限商机[7],面对这一块诱人的“蛋糕”,外资保险绝不会轻易放手,越来越多洋保险开始与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在北京奥运历史契机下我国体育保险要想不被淘汰,实现量和质的飞跃,只有顺应市场经济的潮流;只有适应加入WTO后与外国同行的激励竞争。但由于我国目前体育保险发展现状相当滞后,存在体制、经费模式和观念诸多问题,所以当务之急是把体育保险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去认识,打磨好自己的身手。首先是体育保险人才的培养,一方面依托现有教育体系,特别是体育院校应重视体育经营管理课程的设置和体育保险有关的专业教育,建立起我国体育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另一方面是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积极从国外引进优秀人才,将那些懂经营、热爱体育的各种人才招聘到我国体育事业中来,利用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培养更开放的人才意识[8]。其次是依靠国家和社会支持,在了解国际体育保险的品种、理赔方法、保险额度、运行机制后,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配套法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经营秩序,实现竞争、激励、规范、公平、高效、扶持与协调等多方面的有机结合,打造一个好的体育保险业内外环境。保证中国体育保险快速、稳定地向前发展,保证中国体育保险在市场化运作中同国际保险惯例全面接轨,融入到国际保险的大市场之中去,争取在体育保险领域,特别是在2008年奥运会中掘到“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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