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_农业论文

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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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80年代初农村改革带来的高速发展之后,到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业中隐含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现,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集中表现为:农业生产后劲严重不足,农业利益流失,比较利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外部宏观环境趋于恶化,农业和农民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农业的弱质产业特征表现得更加突出。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从1994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转向“农业产业化”。但无论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实践,还是学术界的有关讨论,对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内涵、经营组织形式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不尽相同。本文将对农业产业化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和内涵

在产业经济学中,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大至部门,小到行业,从生产、流通,到文化、教育等各行各业都可以称为产业(Industry)。按照产业集合的阶段性,大致分为三个层次:(1)以经济活动的阶段为根据,将国民经济划分为若干大部分,形成不同的产业,比如我们熟悉的克拉克三次产业分类法;(2)以技术和工艺相似性为依据划分的产业;(3)生产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在同一市场上的集合。〔1〕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农业产业化,我们认为可以从考察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入手。专业分工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是经济发展的促进因素。在总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上面提到的三个层次的产业概念依次出现,使总体经济发展过程表现为产业集合的不断细分化和产业之间关系不断向更高阶段演进的过程。具体到农业而言,一方面表现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过程专业化的不断深入,产业集合不断细分;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的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等越来越多地依靠本经营单位、本行业之外,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表现出社会化趋势。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原来属于农业部门生产经营范围的活动逐渐转到由第二次产业和第三次产业来完成,与之相应的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农业部门,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农业发展在农业及相关国民经济部门的产业结构、产业联系和产业组织关系演进过程上的表现。

应该说农业产业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作为一个过程系统,它一直进行着。纵向上,农业产业化以产品加工链为脉络向第二、第三次产业延伸,形成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关联群,扩大农业生产的外部规模,取得外部规模效益,而且在农业内部,以生产过程专业化为基础,农业生产进一步细分化形成不同产业,同时农业内部形成的各产业之间又紧密联系,构成农业内部各产业的外部规模问题;横向上,以品种为基础,形成农业生产的区域专业化和经营专业化,表现出生产同一商品的生产者在同一市场上的集合的产业特征,即产生了产业组织问题。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由于各地资源禀赋不同,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社会发育程度不同,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具体形式因而呈现出多样性,但其基本形式可以归结为“市场+中介组织+农户”〔2〕

依据中介组织的发展,可以把具体的经营组织形式分成三大类:(1)“企业+农户”型。以某种或某类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或公司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户以契约形式缔结成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利益一体化的倾向。在这种形式下,企业向农户提供一定的扶持或服务,如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指导等,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形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农户享受企业提供的服务,则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样,企业可以获得稳定原料来源,农户可以得到稳定的收入,从而降低了双方的经营风险。(2)“合作组织+农户”型。这种形式很大程度上带有“俱乐部”性质。合作组织无论是社区性的,还是专业合作性质的,其成员都拥有各自明晰的产权,在集中某些可共有权利的基础上,统一进行某些生产、销售活动或活动安排。成员的加入、退出,权利、义务及决策机构、程序在组织章程上进行明确。一般来说,合作组织由农民控制,能够真正体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要求。(3)“批发商+农户”型。出现这种形式的地区,市场发育较为完善,竞争充分,农民素质较高,有能力把握市场动向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批发商无法左右市场,谋取暴利,已成为农产品从生产者到零售市场的一个中间环节。应该说农户在这种形式下是直接面向市场的,他们把农产品卖给批发商就算完成本次交易,至于下次交易的细节,一般不在本次交易中考虑,不存在长期合同、合作等关系。批发商在进货时,也总是选择品质-价格比最优的货源,有时还会把市场信息反馈给农户,以调节农产品产出的品种、时间等,这也是从自身商业利益出发的,而不以支持农户的生产发展为目的。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选择

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实际上是选择适当的形式来联系农户与市场。这种形式既要能够体现农业产业化对生产、交换行为的要求,又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最终达到参与者的利益目标。至于哪种形式更为有利,这一方面取决于市场效率,另一方面还要看组织的效率如何,两者从根本上规定了市场与组织的边界。

市场效率的高低主要是由市场的完善程度决定的。然而在现实中,完善的市场是不存在的,信息不完善、不对称是随处存在的客观现实,特别在中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低,进一步地完善还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就要求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展高效率的农业组织。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组织制度安排主要是处理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关系。

在“企业+农户”型中,企业和农户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双方都有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如果把农户看成小型农业企业,那么双方的关系就是企业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合作能否顺利地延续下去,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地防止双方投机行为的发生,而这取决于双方对于守约或违约,欺诈或诚实信守等行为的成本一效益预期。如果企业和农户的违约、欺诈等类似行为的成本(如受罚)常常小于其利得,违约、欺诈行为发生的频率就会很高;相反,如果违约与欺诈得不偿失,就没有谁会主动选择这类行为,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建立和完善约束、激励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条思路是使双方利益趋同:企业收购土地,再把土地交给农户经营,使农户成为企业的一部分,这样企业就必须考虑农户生产积极性对效率的影响,但企业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规模不经济;或者企业与农户订立长期合同以解决可靠性和稳定性问题,但与短期合同类似,都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督者保证合同的执行;还有就是农民控制企业,无论企业是合作性质的,还是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农民以某种方式控制了企业,就可以达到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趋同。

“合作组织+农户”型表现出合作组织与农户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我们现在发展合作组织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它是农民在追求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自愿组合。在内容上更注重生产力发展,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体现出不同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这类组织在不改变农户原来经营规模的同时,扩大了整体规模,从而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而且有利于农户生产行为的外在性内部化,在目前情况下,应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形式。但从现在合作组织情况看,其发育尚不成熟,许多地区的合作组织中“官办”色彩还很浓,与规范的合作组织形式相去甚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和完善。

出现“批发商+农户”型的地区市场发育一般较为成熟,批发商、农户利益目标的实现及资源配置优化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其中批发商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一般人认为,农产品从生产者直接列消费者,中间环节最少,因而费用最低,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那么,真的是中间环节少,费用就一定少吗?不,这样不符合社会分工的原则,只会增加交易成本。因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善长的并不是市场交易,如果让他们直接面对市场,他们必须为小批量的交易搜集信息,寻找和等待交易机会,进行谈判。而批发商专门从事市场交易,舍得花成本搜集信息,而且其交易批量大,从而降低了单位交易成本,还可以减少市场盲目性。此外批发商采购中总是选择品质—价格比最优的货源并把市场信息反馈给农户,无形中也起到了优胜劣汰的作用。因此,在这类地区发展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应当鼓励批发商的发展,并保证市场有序运行。

总之,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具体经营组织形式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其中市场发育程度起着关键性作用。随着市场的发育,农业产业化中联系农户与市场的方式基本上是两个发展方向:其一,通过市场力量,各经营单位(农户或企业)自行调整其在社会生产中的位置,从而形成合理的产业间关系,这样各经营单位分散决策,相互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市场完成:其二,在原来市场发育程度低的地区,依靠某种组织形式或者政府力量,调整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有可能形成规模较大的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农业公司,这些组织的基本发展方向应该是成为农民控制的公司。以上两条道路是并行不悖的。

注释:

〔1〕杨治:产业经济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P[,16]

〔2〕丁力: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形式和政策,《中国农村经济》1997.2,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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