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江南戏卖案”补充证_朱国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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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末年,清政府制造了一起震惊朝野的奏销案,其公开理由是追比钱粮逋欠,实质则是打击反对清政府的达官士人,尤其是江南士人。一时间,绅衿士子功名尽黜,衙役比迫追呼,斯文丧尽。以文薮著称的江南,赋额最重,逋欠最多,所受打击最重。这样一场罕见的案件,在清朝的档案中几乎只字不提。明清史学家孟森对此大发感慨,他穷极勾索之功,把私家记载中有关江南奏销案的材料进行排比勾稽,撰《奏销案》(注:见孟森:《明清史论著集刊正续编》,〔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一文,仍不能说明此案详细。其文云,“他日复有所见,当更续之”。伍丹戈为此也撰文《论清初奏销案的历史意义》(注:见《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1期。),就奏销案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辨析,但对整个奏销案,仍只是大概言之。至于赵践《清初奏销案发微》(注:见《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则是通过对一份清廷内阁档案的分析,结合其他材料,对清初奏销案中的未发之覆进行了探讨。还有钱行《从韩菼诗文看清初奏销案》(注:见《苏州杂志》1998年第6期。)一文,只不过是就韩幕庐(即韩菼)诗文谈到了奏销案发生后,绅衿士子的悲惨情状,其所用史料并没有超过孟森。孟森之后的三篇文章,仍然没有更多让人惊喜的发现,只是作些点滴的添补说明。在清人韩世琦的《抚吴疏草》中,本人发现其中还保存有当时处置欠粮绅衿士子的有关记录,直接涉及秦销案的奏疏就约有40件。本文即以此为依据,拟对“江南奏销案”作些说明,以求进一步明晰此案。

韩世琦和《抚吴疏草》

韩世琦,汉军正红旗人,顾予咸则称其为“蒲州名相之后,家乘所传既娴,累朝掌故起家”(注:《抚吴疏草序》,见《抚吴疏草》,康熙五年刻。)。清世祖时,任吏部主事,迁宗人府启心郎。这培养了他从政为官的能力,为他以后四任巡抚的仕宦生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圣祖时,他以天官冢宰出而领畿辅节钺之任。“不期年,天子念江南财赋重地,命公移抚是邦”(注:《满洲名臣传》卷一九《韩世琦传》;《清国史》卷五五《韩世琦传》。)。实际上,当时由于奏销案以及其他原因,江苏巡抚朱国治,所谓江南奏销案的发起者,已失去江南人心,难以继续在江南呆下去。于是,乘丁忧之机,灰溜溜离开了江苏。韩世琦即是在这种背景下任职江苏。

江南历来为财赋重地,当时清政府的财政又严重不足,粮饷极其匮缺,因此,清政府在江苏巡抚的选择上是很慎重的。受奏销案株连的叶方蔼即言:“江南财赋半天下,苏松镇常与江宁五郡又居江南大半之赋。征调旁午,挽输络绎,必藉敏练大臣,识大体,持重者,方可膺是选。于是廷议成谓非韩公不可。”(注:《抚吴疏草·叶序》。)可见,韩世琦抚吴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继续处理朱国治参报的奏销案,将江南钱粮清理清楚。韩世琦本人也深知他抚吴肩负重要使命,他说:“复蒙简命调抚江宁,深思财赋之重,百姓之疲,更为天下最称繁难之地。而加以年来旱涝频仍,兵兴饷绌,乃以臣愚当此剧任,拜命之手益甚恐惶。……随即秣马星驰,兼程南发。”(注:《抚吴疏草》卷一《到任日期疏》。)从顺治十八年(1661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接到江宁巡抚敕书,到康熙元年(1662年)正月二十五日抵达苏州府驻扎衙署,可见其所说“兼程南发”并非虚妄之语。抵达抚任后,面临前抚朱国治“奏销案”后留下的一堆乱摊子,“前抚臣交代未完之案,积至三百三十宗”,韩世琦开始一一清理。应该说,奏销案由朱国治发起,而成功于韩世琦。在江苏抚任的8年,韩世琦不仅理清了朱国治所留下的纷乱局面,而且江苏的钱粮年年报完,完成了清政府所赋予他的使命,得到朝廷奖赏。康熙四年(1665年),清政府下令:“江宁地方钱粮自顺治元年以来,从未全完,今韩世琦克副简用之意,将五府钱粮拮据全完,殊为可嘉,着从优加二级。”(注:《抚吴疏草》卷五三《奏加衔谢恩疏》。)但是,奏销案是不得人心的。继朱国治之后任巡抚的韩世琦,为着催比钱粮,自然不受欢迎。尤其是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朝廷内部的派别斗争也涉及到韩世琦。加之韩世琦本人并不是无可挑剔,故至康熙六年(1667年),在当年的京察中,部议韩世琦舆论不孚,应降三级调用。后奉特命:“韩世琦将江南数年拖欠钱粮全完,勤劳地方军务,着照旧留任供职。”(注:《满洲名臣传》卷一九《韩世琦传》。)八年(1669年),御史杨维乔、李棠、傅感丁等交章论劾韩世琦。杨维乔说他报钱粮全完,捏报情弊显然。李棠则抨击其为“贪恶督抚”,“恣意诛求,肆行贪虐,舞女歌儿,采买殆尽;京都之宅第,华饰非常;驰送金银车马,络绎不绝:且长芦有商名行盐矣,天津又有宅第矣,何一非竭民膏血者乎”。傅感丁也劾他既报钱粮全完,又于离任之际疏劾钱粮俱有撮借透冒,前后悖谬。最后,部议削级。至十三年(1674年),韩世琦再起授偏沅巡抚。二十二年(1683年)调四川巡抚。二十五年(1686年)三月,卒。

《抚吴疏草》即是韩世琦在江宁巡抚任上,从康熙元年(1662年)到任至四年前半年这一时期,他与朝廷的往来文稿。刻于康熙五年初,书前吴伟业、叶方蔼、沈世奕、顾予咸、顾贽等人为之作序,对他在江宁巡抚任上的活动大加称道,如顾予咸称他对江苏有“再造”之功。叶方蔼、顾予成都是奏销案的受害者,他们对韩世琦的称道,当并不是违心的。书中涉及奏销案的近40件疏稿,多是对奏销案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如造册错误之处,某人究竟是否欠粮和旨后完欠问题等,因此,从中所得奏销案的信息仍然有限,但对奏销案的大体过程和涉及到的某些具体人物的欠粮问题,其记录是清楚的,这为进一步揭示奏销案的真相是非常宝贵的。

江南奏销案

1、名称和背景。奏销案中,江南无疑是最早和最重要的。孟森称之为“辛丑江南奏销案”,伍丹戈认为应该是“顺治十七年各省奏销案”。就江南奏销案而言,在《抚吴疏草》中,则一般称之为“顺治十七年分江南抗粮一案”、“江南抗粮不纳一案”、“江宁抚属抗粮一案”,等等,这应该就是当时清政府对此案的正式称谓。而所谓奏销案则是时人和后人对这一案件的委婉和隐晦称呼。这一“抗”字,明确揭示了清政府发动这次打击绅衿士子的案件,借口是欠粮,抗粮。其直接原因是财政严重不足,军饷告匮,需要整顿全国财政,尤其是全国财赋重地的江南财政。其间接原因则是江南士子不断发动反抗清政府的斗争。仅从经济因素看,从顺治十三年,清政府因财政的拮据,军饷告急问题已是非常严重。这年,广东琼州官兵六千“缺饷逾年,粮绝累年”,病死及自缢而死者甚多,高、雷、廉官兵或一年只领饷五个月,或缺粮已达六个月,广东巡按张熙请求从速拨济。以救燃眉(注:《明清史料》丙编第10本,《广东巡按张熙题本》。)。十六年,福建总督李率泰也因官兵缺饷告急:闽省经制之兵欠饷达七、八个月,兵有成群逃亡者,有言杀妻出城抢掠百姓者,“所在缺粮,军心纷纷,不独嗷嗷待哺,而脱巾之变屡告”,“库币荡然,挪无可挪,借无可借”,情形“万分危急”(注:《明清史料》丁编第3本,《福建总督李率泰题本》。)。从《抚吴疏草》中有关江南奏销案的奏疏也可看出这一点。巡抚朱国治造题参欠粮绅衿等姓名数目册,其理由即是,“兵饷缺乏,至今已极”。对此,户部命令对欠粮绅衿“限文到二月内,照数严追完解,以济军需”(注:《抚吴疏草》卷十《十七年三欠续完疏》。)。

2、时间。奏销案究竟始于何时?一般都认为奏销的是顺治十七年的钱粮,因为奏销的时间是在次年,所以应该发生在顺治十八年。这从大体说是不错的。但事实是,江南奏销案早在顺治十七年就开始了,如江南奏销案中的嘉定县奏销案等即是在十七年发生的。这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拖欠钱粮一案,刑部以“途遥人众,若尽提来京,恐稽迟时日”为由,题请“查后完纳者,敕令该抚就彼拟罪;查后未完者与侵欺吏方象坤等题解来京”。其余则分别拟罪(注:《抚吴疏草》卷五《题覆俞士睿等疏》。)。当时奏销案中人叶梦珠亦言:“题参议处之令,先行常之无锡,苏之嘉定。”(注:《阅世编》卷六《赋税》。)可见,除无锡、嘉定案,其他奏销案则都发生在顺治十八年。具体说,顺治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是巡抚朱国治参报欠粮绅衿的时间,后来判定是否欠粮的时间依据即是以顺治十八年四月为界,在此之前为没欠粮,此后则是欠粮。如所谓子虚乌有的“凌稽欠粮案”,巡抚韩世琦因册上凌搢完纳钱粮在顺治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以前,据此判定,“业已先完”。实际上,四月十五日是朱国治参报时间,而其编造奏销册则早在十八年二月就开始了。所以,凌稽案中,经承辩称该州造册在二月初旬(注:《抚吴疏草》卷三《题明凌搢疏》。)。

3、顺治十五年新例和嘉定县奏销案。嘉定县案发生得较早,对它的处理,据《抚吴疏草》中《题覆俞士睿》一疏称,“合依四分以下,新例革去顶带为民,责二十板”,“合依新例革黜,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合依新例革黜,责二十板,枷号两个月”等语。根据对嘉定县奏销案的这些处理,可以知道,奏销案中所谓的“新令”,其实就是顺治十五(1658年)七月,吏、户、礼三部共同议定的绅衿抗粮处分规定。其内容是:钱粮分为十分,有欠至八、九、十分者,贡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黜为民,责四十板,枷号两个月,仍严催未完钱粮;欠至五、六、七分者,贡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黜,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仍严催未完钱粮;欠至四分以下者,贡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职,责二十板,仍严催未完钱粮。其有贡监廪增附生员等非本身钱粮包揽别户拖欠者,不论分数,俱革黜为民,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该地方官有此等贡监廪增附生员等徇庇朦隐,不行查出,被旁人举首纠参,该抚按详开拖欠钱粮分数,将地方官一并题参,照有司官考成责例,按分数处分(注:《抚吴疏草》卷六《参溧阳县迟报绅衿完欠钱粮疏》,卷四三《康熙二年绅衿役完欠疏》。)。《抚吴疏草》中《题徐时勉何时出仕疏》处理嘉定县奏销案又言:“除武官贡生应听各该部议覆外,该臣等议得,江南省文职乡绅抗粮不纳一案,先经臣部照户部题定新例,将在籍乡绅俱议革职提究,见任官员俱议降二级调用”(注:见《抚吴疏草》卷五。),可见,该案是按照新例进行处分的。因嘉定县案发生的较早,在处理时对现任官员的处分还未议定,所以对现任官员的处分还只是巡抚朱国治根据自己的一厢情愿制定的处分(见下表)。

顺治十五年七月所定绅衿抗粮处分表

嘉定县案处分一览表(注:此表并不是嘉定县案的最后审理结果,只是此案审理中的暂定决定。)

从上两表可以看出,嘉定县基本是依照顺治十五年七月所制定的抗粮处分规定进行处置的。但由于其最先开始,其处置办法还没最后形成,所以对欠粮绅衿的处分中,现任官员就无所依从等。

4、过程及结果。令人颇为感叹的江南奏销案,其过程及结果究竟如何,以前由于文献的缺乏,总是有些扑朔迷离。《抚吴疏草》中《题明凌搢疏》、《十七年三欠续完疏》等对该案的发生发展及结果都有记载。其言:

户部尚书阿思哈等题,前事内开,照得各该省逋欠钱粮,皆由该地方顽劣绅衿依势抗粮,屡经奉有上谕,通行禁饬;又经臣部题奉俞旨,令该督将抗粮绅衿题参,照定例治罪等因,遵行在案,续据江宁巡抚(朱国治)奏销江宁苏松常镇等府顺治十七年分钱粮,将未完文武绅衿姓名造册参报前来,臣部即照册开送各该部议处外,……

江宁巡抚朱(国治)奏前事等因,顺治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奏,五月十一日奉旨:该部核议且具奏。……该臣等看得,绅衿抗粮不纳,先经礼部会同吏、兵二部于严剔抗粮之弊一案,业经题有处分定例……俱各奉旨钦遵在案。又经江宁抚臣朱(国治)条议,江南钱粮之逋欠,有宦欠、衿欠、役欠等弊,请于奏销时分造欠册,明注各欠数目、姓名题参等因,覆奉俞旨,遵行去后。今据该抚疏称,兵饷缺乏,至今已极,而各属之逋欠如故,意各属陋习牢不可破,拖欠仍复累累,而未完绅衿衙役诸人,若不严加惩处,恐无以儆将来,将各属十七年分绅衿衙役未完钱粮姓名数目造册题参前来。为照绅衿衙役抗粮不纳,业经题有定例,今查册开:苏松常镇四府属并溧阳县未完钱粮文武绅衿,共计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名……臣部备查,逐一分析造册,移送吏、礼、兵三部外,应请敕下各该部查照定例议处。其各未完钱粮,限文到二月内照数严追完解,以济军需可也。……奉旨:绅衿抗粮不纳,殊为可恶,该部照定例严加议处具奏。余依议……又准吏部咨覆户部题前事奉旨,是,依议严行。钦此钦遵。又准兵部咨覆户部题前事奉旨:这拖欠钱粮武乡宦进士举人生员等,旨到之日该抚即提解来京,从重治罪。旨未到前完纳钱粮的,免提解。余依议。钦此钦遵。又准礼部咨覆户部题前事奉旨:这拖欠钱粮举贡监生生员等旨到之日该抚即提解来京,从重活罪。旨未到前完纳钱粮的,免提解。余依议。册并发。钦此钦遵。各等因。咨行前抚臣朱(国治),俱经通行严督苏松常镇二道,遵照各部议覆,分别提解追比民例严审,查对姓名诸项及衙役人等,各照定例处分,并追各未完钱粮,遵限全完去后。(注:《抚吴疏草》卷三和卷十。)

从上面可看出,第一,奏销案的依据是绅衿抗粮处分定例,即上面所讲顺治十五年七月所制定的新例和衙役抗粮处分责例。第二,奏销案的直接起因是,巡抚朱国治因“兵饷缺乏,至今已极”,而官吏催征无术,“逋欠如故,拖欠仍复累累”。叶梦珠亦称,朱国治因征粮“无以支吾,遂归过于绅衿、衙役”,发起了奏销案(注:《阅世编》卷六《赋税》。)。他把江南钱粮之逋欠,分为宦欠、衿欠、役欠等三欠,请于奏销时分造欠册,明注各欠数目、姓名题参。于是,“覆奉俞旨”后,他就造册题参,发起了江南奏销案。共有13517名绅衿“榜上无名”,其中乡绅2171名,生员11346(包括衿户798名),这与清人叶梦珠在《阅世编》所记载的数字是一致的(注:见《阅世编》卷二《学校》和卷六《赋税》。)。另外,朱国治在题参时,不只是对欠粮绅衿的参报,还有欠粮衙役245名。第三,户部接到朱国治所造的欠册,又按照欠粮绅衿的身分,重新造册,移送吏、礼、兵三部,由各部按照定例议处;未完钱粮限文到二月内照数严追完解,以济军需。第四,兵部、礼部咨覆户部,决定:拖欠钱粮绅衿等人,旨到之日该抚即提解来京,从重治罪;旨未到前完纳钱粮的,免提解。第五,朱国治接到处分指示后,即分别提解追比民例严审,查对姓名诸项及衙役人等,各照定例处分,并严追各未完钱粮。时功令之严,有因止欠一厘而降调者,甚有欠七丝而黜革者。第六,被参各欠粮绅衿闻风纷纷完欠。没有能力完欠的,则受到吏役的催追逼索,情状极其悲惨这在孟森所收集的材料中都有详尽描述。如《阅世编》言:“自是而后,官乘大创之后十年并征,人当风鹤之余,输将恐后,变产莫售,黠术□□。或一日而应数限,或一人而对数官,应在此失在彼,捍吏势同狼虎,士了不异俘囚。时人惟有营债一途,每月利息加二加三,稍迟一日,则利上又复起利。有雷钱、月钱诸名,大都借银十两加除折利,到手实止九两,估足纹银不过八两几钱,完串七两有零。而一时不能应限,则衙门使用费已去过半,即其所存完串无几,而一月之后,营兵追索,引类呼群,百亩之产,举家中日用器皿、房屋、人口而籍没之,尚不足以清理,鞭笞缚絷,窘急万状,明知其害,急不择焉。故当日我弃田而逃者,以得脱为乐,赋税之惨,未有甚于此时者也。”(注:《阅世编》卷六《赋税》。)于是,在朱国治等的紧紧逼迫,严厉追比下,第一次续完的,绅户就有1924名,生员10548名(注:《阅世编》记:“造册之后,乡绅一千九百二十四名,生员一万五千四十八名,即以完过银四万九千一百五两九钱题报在案续完。”当是指巡抚朱国治第一次题报参后完欠人数。但生员“一万一千四十八名”,实应为“一万五百四十八名”,“千”字当为“百”字。)。第二次又续完的,绅户131名,衿户124名。至第三次又报续完349名,旨后完纳者又有97名。未续完者仅仅8名,其中还有物故和正法者3人,一名名字不确切者,实际上只有4名未完所欠钱粮。这样,轰轰烈烈的江南奏销案,其最终结果是,欠粮绅衿基本完欠,除物故者,真正未完解部的,只有溧阳县衿户彭位寿、吕清伯和宜兴县衿户吴允元、吴国型4名(见下表)。

江南奏销案续完及处分情况表

但是,大多数绅衿虽未被解部,在接到清政府正式的释放命令前,这些绅衿却被吏役等在各地方府州县监押起来,所以他们还是遭了一番锒铛入狱的悲惨经历。另外,清政府释放这些欠粮绅衿,并不是象清初笔记所载,“奏销提解诸人,于康熙元年五月,奉特旨:无论已到京未到京皆释放还乡”(注:《研堂见闻杂记》,台湾文献丛刊,第254种,〔台北〕1968年。),是清统治者主动“免解”的,而是在他们补上了所欠钱粮后,清政府才作出的宽大政策。

苏松常镇四府属并溧阳县未完钱粮文武绅衿人数一览表

江南奏销案各类人数一览表(注:此表据“苏松常镇四府属并溧阳县未完钱粮文武绅衿人数一览表”及“江南奏销案续完及处分情况表”制成。)

有关该案的几个问题

从顺治十七年发动嘉定、无锡奏销案开始到次年四月全面发动奏销案,这个时间是很短的,巡抚朱国治匆匆造册,加之有冒名诬陷,有书役混开,以及参后续完仍开未完等等,错误种种,案中有案,被参各现任官员和乡绅纷纷自行陈奏。清政府特下令:“嗣后被参年抗粮绅衿如果有情事冤抑,即赴该督抚衙门辩告。”(注:《抚吴疏草》卷三《题明凌搢疏》。)这样,使得这个案子往返驳诘,从而使继任巡抚韩世琦在《抚吴疏草》中留下了窥视此案某些真相的可贵记载。

1、叶方蔼与“探花不值一文钱”。这次奏销案中,任翰林院编修的叶方蔼,因欠一厘钱被照例降调二级。他为此疏陈:“臣叨中己亥科一甲进士,服官三载,虽身羁职守,严督家人遵照由单,依数完纳。臣名下三斗七升五合官田三顷二十九亩六分零八厘六毫,计银四十四两六分零。及取家中完银印票,共完过四十六两一钱五分五厘,已完透无欠。不意奸书徐宁宇朦开欠银一厘。夫一厘之银,即今制钱一文。岂有四十余两之银悉已完纳,独欠一厘,以干降处?乞细加查核诬陷。”(注:《抚吴疏草》卷六《叶方蔼欠粮疏》。)于是,此传于民间,便有了“探花不值一文钱”之戏说。叶方蔼案中,按照清政府所定,如有绅衿钱粮已完作欠,无田称有,冒开经手官役并该管巡抚,并司府等官,一并分别议处,造册错误之经承徐宁宇以及长州知县刘令闻、苏州知府余廉征和巡抚朱国治等,都受到处置。除了叶方蔼之案,《抚吴疏草》还载有其他绅户欠粮专案,共9名,其中也有并非欠粮而被冒名或错开的,如编修宋德宜,二等虾金世等,详见下表。

《抚吴疏草》中欠粮绅户专案表

在上表中,包括叶方蔼在内的九名现任官员都受到降二级调用的处分。其中只有张炳由于家人未完捏报完粮,其他八位本身钱粮全完。清政府对这些案子的办理,不仅对冒名者进行了惩治,对负责造册书吏和审核各官也各按照定例进行了处分。

2、凌稽案。奏销案发生后,参后完者免解,旨后未完者严檄督催,道府勒比各解官催掣解批。太仓州亦有三名衿户陶师侃、凌稽和陈昌祚应提名押解赴京。解官邵英选奉命押解。但当邵英选提解人犯时,却只有师侃、昌祚二人,缺少一名人犯凌稽。邵英选只好报告知府,令拘提该州经承徐龙江、原差人文用。但去后仍杳不解到,致邵英选逗留京口达三月之久。少一名人犯,他当然明白,“批文解部,逐名听点。如无凌稽,卑职身家性命所关”,他岂肯代人受过?万般无奈,他只好报告巡抚韩世琦。结果查明,册上并无凌稽,只有凌玑和凌搢之名。但在没有弄清楚之前,不管是凌搢还是凌玑,都被招解。后韩世琦审定,本系凌搢而讹写为稽,经承徐龙江(征)也供为字画相像,庸书误笔,而凌搢则执有完粮印票,已透数完纳,日期均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三月十九日以前。但是,因奏销册已有凌稽之名,却无其人,韩世琦仍然不敢擅断,除对造册错误之人进行题参外,暂将凌搢押发该州候旨(注:《抚吴疏草》卷三《题明凌搢疏》。)。从上面奏销案的结果知道,包括凌搢在内的太仓州三名衿户都未解送到部,陶师侃和陈昌祚二人很可能是中途释放了。

3、谁是绅衿?奏销按所参报的对象是抗粮绅衿,但究竟什么身分的人才是绅衿呢?巡抚朱国治在造欠粮绅衿姓名册时,只是据原有的册籍,匆匆开造,并未认真严核,他所谓的绅衿查对时却“榜上无名”。但在对被参绅衿进行拟罪时,因为不同身分的人,给予的处分不同,所以,清政府这才对绅衿的范围进行限制。先是顺治十八年七月严格训令:明朝废绅不许冒称乡绅。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又重申:本朝出仕者方准称为乡绅,其明朝废绅系即民人,不许仍称乡绅(注:《抚吴疏草》卷五《题徐时勉等何时出仕疏》。)。清政府从法令上对“乡绅”一词所做的严格界定,反映了清统治者在统一全国的战争中,为了建立起稳固的统治,对与清朝不合作的明朝乡绅要彻底划清界线,取消他们的特权地位,以便建立起清朝的统治阶级和特权阶层。同时,对暂时投降而不真心归顺的原明朝官员,予以警示。正因如此,奏销案发生后,清政府还没有对现任官员的处分规定。在最早发生的嘉定奏销案中,对现任官员的处分是非常轻的,只是对现任官员的家人予以处分。奏销案全面发动后,吏部才照户部题定的欠粮处分新例,决定:将在籍乡绅革职提究,见任官员俱议降二级调用。在实际执行中也可发现,清政府是严格执行其所谓“本朝出仕者方准称为乡绅,其明朝废绅即系民人,不许仍称乡绅”这一标准的。嘉定县案中,巡抚朱国治奏报徐时勉等续完绅户文册时,因未开明何时出仕,予令察明回奏。而据《抚吴疏草》,对现任官员的处分确实是遵照“降二级调用”的规定进行处分的。但是,在欠粮的2171名乡绅中,这毕竟是少数。可见,清初绅衿欠粮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对当时钱粮的征收更增加了困难。清政府因此要对他们进行惩治,清理财政,整顿统治阶层中不稳定因素,以警世风,也是新朝蓬勃生机的表现。然而,在清政府严厉执行欠粮处分定例的威慑下,斯文扫地的清朝文人士子魂飞魄散,从而使明朝乡绅的豪迈风气由此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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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江南戏卖案”补充证_朱国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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