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热点问题之我见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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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改革又成为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怎样推动金融改革?除了顶层设计已经推出和将要推动的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步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和资本自由流动外,人们关注和关心的是怎么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产业,怎么防范金融风险,怎么理顺金融监管思路。以下仅就这三大问题,发表个人浅见。

一、民营企业怎么办银行

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政府多年来的导向,而且这一导向逐步升级:允许→引导→鼓励→扩大。也就是说政策是逐步放开的,力度是逐步加强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前几年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主要是让民间资本参与各类银行,以入股的方式纳入各类银行的资本。据媒体报道,截至2011年年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间资本占42%,城市商业银行中民间资本占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占92%,村镇银行中民间资本占82%①。这种状况表明:在前几年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为了改变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

近年,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了变化,主要是允许设立小贷公司,让小贷公司扶持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中,提出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此,除了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外,还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什么要这样导向?除了扶持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外,主要是为民间资本找出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应当说初衷是好的,但在执行中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为什么要“尝试”?

尝试意味着“摸着石头过河”,意味着需要取得经验。要知道银行业,负债经营是常态,杠杆作用不可少。负债经营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杠杆作用能够支持银行业务,随意扩大。而这两点都关系着怎样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从法制上讲,银行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无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说,只能对负债负有限责任,而不能负无限责任。负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债务时,其承受能力以公司的资产为限,而不能扩大到公司资产以外。这相对无限责任公司来说,是约束,也是进步。因为无限责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约束,就要扩大到自然人,而一旦扩大到自然人,就会造成家破人亡,引起社会不安定。西方国家不让私人办银行,从法学上说,私人既是社会人,也是自然人,私人不能负有限责任,只有法人才能负有限责任;从社会学上说,不让私人办银行,除了防范私人行为不当,把钱卷走外,主要是维护社会安定。

(二)怎样理解“自担风险”?

通常人们把“自担风险”理解为自有资金的承受力,认为自有资金的实力强便能“自担风险”。严格说来,这是不准确的,并且是片面的。银行作为一个“公司法人”在展业运作中要承担哪些风险?什么样的风险?简单地说,银行的风险能够发生在信贷领域,也能发生在非信贷领域。由于负债经营是银行的常态,杠杆作用不可少,银行的风险能够潜伏、扩大、迂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风险就不是自有资金能够承受的。所以“自担风险”,不只是能弥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问题,而且关系着弥补社会公众的损失问题。为什么要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不仅是为了弥补部分存款人的损失,而更重要的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信用不致丧失。

(三)怎样理解“民间资本”?

在过去,曾经有人把民间资本理解为老百姓的家庭储蓄,而现在比较规范性的说法是,民间资本主要是民营企业资本。按照这样的立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就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民营企业怎么办银行。对此,有关部门(如银监会)正在制定相关法规,作为学术研究,这里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怎样选择资质良好的民营企业办银行?资质良好的民营企业概括地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完善;(2)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3)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相反,资质不良的民营企业,可以概括为:(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的缺陷;(2)关联关系复杂;(3)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4)核心主业不突出;(5)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6)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

结合实际,值得关注的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不是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有的企业资本虽然按股份构成,但没有按股份制的章程运作。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是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或合资企业。在这种状况下,无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怎样考察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不完善呢?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而且这种相互制约机制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和社会性。在哪些独资、合伙或合资企业要考察治理结构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社会性是困难的。

第二,如果说民间资本主要指的是民营企业的资本,那么什么是民营企业?是否非公有制企业都是民营企业?是否民营企业就是私有制企业?现在有的民营企业正在股份化,在股份中不完全是私人股份,还有集体股,怎么看?一些原来是公务员,离职后和离退休后办起来的企业怎么看?有的企业资金不是艰苦创业、长期积累发展起来的,而是靠关系创业、短期暴发、发展起来的,怎么看?现在还有“官方、非官方”支撑的民营企业。所以,把民间资本定义为民营企业资本,而且让它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里面,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学问还大呢!

第三,民间资本主要是指民营企业的资本。在民营企业的资本中有多少资本能够进入金融领域,参与发起设立银行,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需要研究。在这里强调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我想这个真实和合法,应当是民营企业利润转化为资本中的货币资本,而不是借来的资本和非货币资本,也就是要“真金白银”,不能负债投资,不能实物投资。

二、靠人际关系和利益相关防范金融风险是短视的

现阶段,名目繁多的微型金融兴起,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私募基金等如雨后春笋般在大中城市涌现。它们的生存靠什么?总的说来,它们靠我国当前存在的金融环境,依托于当前金融制度的安排。这种状况,不是简单地用“缺钱”二字能解释的。有人说小贷公司的存在,是因为银行与工商企业之间,在资金供求上“断了桥”,小贷公司就在“搭桥中”生存。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值得关注的是它的操作程序。它的具体的操作是:企业需要货币资金,必须得到银行授信。银行按权威文件(央行文件)规定授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取得了授信额度后,企业才有资格向银行借款。企业按授信额度取得银行借款后,必须在一年内偿还。偿还以后,如果缺资金,还必须先取得银行授信,再取得银行借款。由于得到的授信时间有限,这样一家企业的资金运转就在“取得授信—借款—还款—再取得授信—再借款—再还款”之间循环。这样的循环有时间间隔,特别是先要还清上期的借款后,才能获得下期借款,这就给小贷公司融资留下了一个空间。这个空间简单地说就是企业先要向小贷公司借款,以此偿还银行贷款后,才能重新获得贷款。

据说小贷公司的借款是按天计算利息的,利率每天2‰,今天办手续,明天打钱,就算两天。利息按天计,每天2‰,十天2%,三十天6%,一百天20%,一年360天72%。利息有多高很清楚。有人说,我国金融制度的安排,为高利贷创造了条件!为什么对某家企业、某个行业一定要是先还款后借款呢?为什么授信的时期只限一年呢?

另外,还需要深思银行存款时段的考核也助涨了高利贷。现在,不少银行为了完成存款任务,表示业绩,也采取了借高利贷的办法。甚至要员工出钱“完成任务”。银行也借高利贷②,这也许是中国银行业运作的特点。

对小额公司来说,利息这么高,怎么控制风险?经过调查,有两种情况:一是“拉借款方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入股”,若借1000万给企业,你也出100万,我出900万,利息均沾。另一个办法是控制借款人银行账户印鉴,没还清借款前,银行账户印鉴由我保管,甚至派人上班操作,也就是你每用一笔钱,都要经过我。

综述以上情况,能够说微型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途径,多采取人际关系和利益相关的做法。这种做法在某一时期一定范围内是有效的,对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是起作用的。但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时间范围,很难说能保险。因为防范局部的金融风险,却难以抵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点之一是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资金链的断裂,如相当大范围资金链都断裂了,靠人际关系和利益相关防范金融风险,便无济于事。

三、金融监管的思路值得研究且需要修正

近年,在顶层设计上,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两句话八个字的思路,即“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对这两句话如何理解,值得讨论。笔者认为,“放松管制”,主要是就市场准入和业务创新而言;“加强监管”,主要是就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而言。有关文件对“放松管制”做了进一步的诠释,从法规上讲,条文有多有少,但总的精神是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把市场准入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比如近年对第三方货币支付清算公司的市场准入,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就放得比较松。再如,近年对金融产品的创新也是层出不穷,至于不同产品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则缺乏严格的论证和试行运营。

有关文件对“加强监管”也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在法规上条文也有多有少,但总的精神是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过程的监管,比如,加强现场检查,加强非现场检查(在网上进行信息统计分析)等。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加强监管”中纳入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认为这样,就能以儆效尤,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样的监管思路是基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基于形成开放、包容和多元的金融体系,是基于培育理性的金融文化,因而从初衷上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我看来,结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这样的监管思路,值得研究,需要修正。

第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虽然建立了法规,但不少法规仍然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即使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也有一个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不可否认,现阶段,不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出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而且必须建立完善应当出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

第二,在现阶段,必须培育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可否认,在相当多的人中,法制观念淡薄,懂法、识法、守法的观念不强。

第三,在金融领域中,专业知识有待普及、提高,金融意识有待培育,不少人没有树立理性的投资选择,投机性太强。

第四,特别是现阶段,国内人们贫富差距继续扩大,拥有千万、亿万资产的富人虽然占少数,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很大,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因为不同人群的金融意识不同,对风险的承受力不同,对金融资产的选择不同。由于不同人群的这些不同,就会带来有形的和无形的违规操作,就会带来对市场的冲击,就会扰乱金融秩序,就会危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我认为“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值得研究,需要修正。

怎么修正?我认为应当“合规放松管制,合力加强监管”。所谓“合规放松管制”,不仅是指要建立健全法规,严格按法规条件市场准入,而且要深入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产品运行的规律,比如银行资产证券化与资本市场层次的关系和关联,本币的自由兑换与货币资本自由流动的关系和关联等。只有合规准入和把握好关系和关联,才能建立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也才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所谓“合力加强监管”,就是要调动上下左右各方的积极性,共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这方面,特别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既是一个协同发展的组织,也是一个自律管理的机构,“自律”是很重要的,自律是自知、自觉、自重的反映,是内向型的监管。有了“自律”不仅能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能降低监管的成本。至于“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则是必要的,但不是最优的。严惩,在一定条件下能以儆效尤,但毕竟是在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严惩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损失,而损失总会给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带来伤害。

总之,在这里提出修正金融领域金融监管的思路,把它确立为“合规放松管制,合力加强监管”,是为了减少事件发生的概率,防患于未然,而不是扩大事件发生的概率,更不是让事件发生后再去“收摊子”。

注释:

①周萃:《创造公平良好环境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读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金融时报》,2012年5月28日。

②据媒体报道,银行借“高利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东方今报》2011年7月6日刊文“银行差钱 行长自己贴息拉存款”,《重庆日报》2013年6月25日刊文“银行间市场借高利贷金融‘空手道’还能玩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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