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核算与责任分配_购买力平价论文

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核算及责任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国际贸易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新一轮碳排放权与碳减排责任的分配将是国际政治博弈的主要任务,而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责任的归属将是争论的焦点。无论“生产者负责”还是“消费者负责”,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问题都会因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国别分离,导致其核算的困难和减排责任分配上的争议。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各国贸易中隐含碳的数量越来越大,如何准确核算隐含碳排放量、合理界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是下一轮气候谈判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隐含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对隐含碳的深入研究有助于缓解中国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所面临的压力,为国家争取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早在20世纪后期,国际贸易对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变化的影响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开始尝试对国际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进行测算,其中Munksgaard and Pedersen(2001)测算了丹麦1989-1994年的排放量;周新(2010)对2000年亚太区的十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隐含碳排放进行了核算,结果表明,美国为贸易隐含碳排放的最大净进口国,日本次之,中国为最大净出口国;Peters and Hertwich(2008)计算了2001年87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内涵排放,发现贸易内涵排放已经占到了世界碳排放总量的1/4强,其中中国出口碳排放占其国内实际碳排放的24%,进口碳排放则占7%。国内有许多学者,如朱启荣(2010)、李小平(2010)、马述忠,陈颖(2010)、李艳梅,付加峰(2010)等就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内涵碳排放进行了测算,也得到了一些有益的结论。

关于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责任分担,目前的争议在于是由生产者负责还是由消费者负责。Manfred Lenzen et al.(2007)就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责方面的原理和实践进行了一些探讨。魏本勇等(2010),李丽平等(2008),纪玉山、赵红亮(2010)等国内学者则认为应该从对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角度来界定排放责任,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责任。

总的看来,上述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大多数研究只以一国为研究对象,进口排放的计算多采用本国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强度来替代,并非真正的贸易污染流。虽然周新(2010)和Peters et al.(2008)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但年份(2000,2001)相隔较远。在隐含碳的减排责任方面,虽然国外的学者开始主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责,但在如何区分责任方面还有待研究。国内学者则一直坚持消费者负责,但难于被发达国家认可,且如何依据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能源禀赋、自然环境来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尚缺乏合理的量化方法。

本文将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测算全球主要排放大国的贸易内涵排放,并进一步分析各国贸易隐含碳进出口差额的构成,提出结合贸易净出口额、进出口产品结构、各国的技术水平和汇率情况,综合考虑责任分担。这对于了解各国的隐含碳排放情况,合理分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减排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助于中国在今后的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更多的碳排放权。

二、原理和方法

1.隐含碳的核算原理和方法

(3)各部门进口产品的碳排放强度计算。由于现有的国际贸易数据很难把一国的所有进口商品按部门类别区分原产国,因此在计算进口产品的碳排放强度时,多数研究采用本国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碳排放强度来替代,这样做确实简便易行,但由于其并非真正的贸易污染流,往往会高估或低估进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最后导致全球的进出口隐含碳排放失衡。在本文中,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强度,按照主要国家(m个)该类产品的出口平均碳排放强度计算。这样做有两点好处:一是能够保证全球的进出口隐含碳大体上平衡;二是处理起来比较公平和方便,便于各国之间的技术水平比较。因此,各国第j部门的进口产品碳排放强度是相同的,为:

其中,第一部分为规模效应,如果一国有较大的贸易规模或净出口,则的净转移较大;第二部分是由于进出口产品的结构不一致所导致的,视为结构效应;第三部分为进出口产品的单位碳排放强度不同所致,视为技术效应。

(2)技术效应的再分解。一国以美元计量的碳排放强度必然和该国对美元的汇率有关。OECD提供两种汇率,一种是市场汇率,另一种是购买力平价汇率(Purchasing Power Parity,简称PPP)。市场汇率是自由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两国货币的购买力之比是决定汇率的基础,汇率的变动是由两国货币购买力之比变化引起的。在经济学上,PPP是一种根据各国不同的价格水平计算出来的货币之间的等值系数。一般而言,一国发展程度越高(以人均实际GDP来衡量),其PPP就会越接近于市场汇率,而对发展中国家,市场汇率往往被低估了。由于市场汇率反映的仅仅是可贸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转换关系,并不反映那些没有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比例,因此,在计算碳排放强度时,购买力平价汇率可能比市场汇率更合适。在净转移的LMDI分解式(8)中,我们依然按照国际惯例,使用市场汇率换算的碳排放强度,实际上(8)式中的技术效应应该是纯技术效应和汇率效应的组合。

(10)式中第一项反映了按购买力平价汇率折算的进出口产品碳排放强度差异,视为纯技术效应,第二项可以看做汇率差异(转换因子)导致的净转移,称为汇率效应。

三、数据来源、隐含碳核算结果及分析

1.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世界上目前排放量较大,且OECD能够提供投入产出表的28个国家和地区进行2005年的排放量核算。这28个国家和地区的投入产出表均来源于http://www.oecd.org/sti/inputoutput/;其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投入产出表为2005年度的,少数国家和地区为相近年度的,如俄罗斯(2000),印度(2003-2004),澳大利亚(2004-2005),墨西哥(2003),中国台湾(2006),土耳其(2002),越南(2000)。由于投入产出关系在相近的几年变化很小,因此在计算燃烧排放的境内部分和出口部分时,按投入产出比例进行分配的方法不受年份不同的影响,因此不做调整。在计算进口产品的内涵排放时,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分部门进出口产品额,我们根据2005年的国际贸易数据(数据来源:http://comtrade.un.org/),按投入产出关系进行了调整。排放数据来自国际能源署的网站(来源:http://www.eia.doe.gov/emeu/international/carbondioxide.html),其排放量被区分为来自煤、石油和天然气三部分的,但不包括水泥生产等的排放。2005年,这28个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总量占全球总排放的81.85%。

2.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核算结果

(1)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内产出单位碳排放强度。根据投入产出表,可以计算得到各国(地区)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单位排放强度。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分别根据相应年份的市场汇率(具体算法见表1的注释)和购买力平价汇率(根据世界银行数据库提供的汇率转换因子计算得到)进行了折算。相应的数据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各国(地区)最终产品的碳排放强度差异明显。单位排放强度最高的是俄罗斯,按市场汇率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达到了4.4527吨/千美元,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也达到了2.0050吨/千美元。此外,中国和南非的单位排放强度也较大,按市场汇率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均超过了1吨/千美元,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也超过了0.7吨/千美元。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能源资源丰富、耗能工业发展迅速且出口规模较大。虽然越南按市场汇率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高于中国,但其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相对较低,原因在于越南盾的购买力平价汇率远低于市场汇率,转换因子仅为0.2973。单位排放强度最低的是法国,按市场汇率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仅为0.1116吨/千美元。西欧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希腊等国的单位排放强度也都较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工业化进程大多已完成,国民经济中的制造业比重较低,且以产品的深加工为主,技术也相对发达。

从表1还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和按市场汇率计算的单位排放强度显著不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①。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碳排放强度远低于按市场汇率计算的碳排放强度,而发达经济体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碳排放强度略高于按市场汇率计算的碳排放强度。可见,市场汇率的低估严重影响了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碳排放强度的估计。

(2)各国(地区)的内部需求排放和进、出口内涵碳排放。根据(2)式可以计算得到各国(地区)的进、出口产品内涵排放,再根据(1)式算得各国(地区)的内部需求排放(见表2)。各国(地区)进、出口产品内涵碳排放占当年国内燃烧排放的比例也列于表2中。

从表2可以看出,进出口贸易对碳排放影响是巨大的。出口内涵排放最多的是中国,高达1563.90百万吨,占国内总排放的28.80%;其次是俄罗斯,为758.93百万吨,占俄罗斯国内总排放的44.68%。出口碳排放占国内总排放比例最高的是荷兰,为60.29%。进口内涵碳排放最多的是美国,为1200.40百万吨,占美国当年国内总排放的20.03%,其次是德国,为530.62百万吨,占德国当年国内总排放的62.24%。进口碳排放占国内总排放比例最高的是比利时,为156.57%。

净移入最多的是中国,为1123.62百万吨,占国内总排放的1/5强。由此看来,贸易是导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重要原因。净移入第二多的是俄罗斯,为669.98百万吨,占国内总排放的39.44%。净移入的国家或地区还有印度、南非、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台湾,这些国家和地区要么资源比较丰富,要么技术相对落后。而美国则是净移出最大的国家,为779.71百万吨,通过贸易,其他国家和地区为美国的消费者排放了779.71百万吨。世界上的主要贸易大国,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墨西哥、比利时等国的净移出量也比较大,均超过了100百万吨。

3.隐含碳核算结果分析

隐含碳排放的核算结果表明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数量相当大。隐含净移入最多的是中国,俄罗斯次之;净移出最多的是美国,其次是德国和法国。总的说来,发达国家以净移出为主,发展中国家以净移入为主。贸易确实导致了大量的“碳泄漏”。发达国家通过出口贸易将高污染、高能耗及资源性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由发展中国家进行加工,再通过进口贸易购回半成品和成品,减少了自己的碳排放,却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以及全球的碳排放。如果贸易中隐含碳的排放责任不能很好地分担,那么“碳泄漏”会加剧全球的气候变化进程。

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从2004年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位居世界前三。2007年,中国的商品贸易出口总额高达1.218万亿美元,占全球商品出口贸易的8.8%。随着中国出口的迅猛增长,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量急剧上升。核算结果显示:2005年中国出口产品的内涵排放占国内排放的28.80%,进口排放却只占国内排放的8.11%。这表明中国碳排放量急剧增长的一大部分是为满足发达国家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排放的,即通过大量出口廉价产品而排放的。对此,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碳排放净转移的分解和责任分配

1.碳排放净转移的分解结果

根据LMDI分解方法,可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净转移进行分解,结果如表3所示。

表3的分解结果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净转移首先受到贸易规模和净出口的影响。从规模效应看,一国的净出口额越大,则的净转移越大。当净出口为正时,净移入;反之,净出口为负时,净移出。美国是世界上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因此美国的规模效应最大,由于贸易逆差导致的净移出高达415.34百万吨。中国、俄罗斯、日本和德国是贸易顺差较大的国家,这些国家由于贸易顺差导致的净移入也较大。

进出口产品结构对的净转移有不可忽略的影响。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以高碳产品为主、出口以低碳产品为主时,排放向外部转移;反之,则排放向内部转移。美国和俄罗斯是结构效应最大的两个国家,分别代表了这两种情况。

技术进步是减少碳排放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依靠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开发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使其产品的排放强度低于世界同类产品的平均碳排放强度,反映在纯技术效应里,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纯技术效应小于0,净移出。纯技术效应导致净移出量最大的是德国,为191.96百万吨,其次是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英国,这些西欧国家因为本国自然资源条件的限制,这些年来大力发展核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技术效应导致净移入的国家基本都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的技术移入效应最大,达到了503.50百万吨,其次是南非,为45.37百万吨。

汇率差异对净转移的影响也相当大。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了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多数选择出口导向型的发展模式,市场汇率处于严重低估的状态,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出售大量廉价商品的同时,还要承担出口商品带来的碳减排义务。汇率效应最大的是中国,其2005年的购买力平价汇率只有市场汇率的42%,由此导致当年的净移入458.06百万吨。转换因子(即购买力平价汇率/市场汇率)较低的俄罗斯、印度等国,情况和中国类似。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购买力平价汇率和市场汇率较接近,甚至略高于市场汇率,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汇率效应通常导致的净移出。由汇率效应导致净移出量最多的是美国,达到了157.12百万吨,其次是德国,为107.51百万吨。

2.碳排放净转移的责任分配

一直以来,国际社会采用的“国家领土内的排放责任”或“生产者负责”原则,招致了许多批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国外转移生产高碳产品或进口替代来减少本土的碳排放量,但全球的碳排放量却是增加的,从而导致了“碳泄漏”现象发生。与此相对应的“消费者负责”原则认为:如果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整个生态影响负责,则也应该对与此过程相关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负责。这种方法相对于“生产者负责”更加公平,而且可以避免发达国家通过贸易向发展中国家“碳泄漏”。但是,若仅仅由消费者负责,生产者可能不会主动地去减少排放,可能会降低发展中国家提高能效和降低排放的积极性。因此,一个好的分配原则应该“不仅可以鼓励消费者选择具有更好环境保护措施的生产者,也可以刺激生产者主动减少自身的排放。”

如何找到一个公平合理,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隐含碳排放责任分配方案,除了需要准确测算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数量外,还要根据隐含碳排放的构成区别对待,分清生产者责任和消费者责任。对贸易中净转移的分解表明净出口额、产品结构、技术水平和汇率都是影响净转移量的因素。单纯的由生产者或消费者来承担减排义务都是不合理的,必然不利于全球的碳减排。

对于规模效应部分,个人以为,消费者负责是比较合理的。规模效应产生的原因是一国有大量的进口或出口。进口国通过进口大量的产品,弥补了本国资源或产能的不足,使本国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而出口国却消耗了本国的资源和劳动,并将产生的污染也留在了本土。如果在分配减排责任时还要求出口国(生产者)承担这部分的减排义务,就意味着消费者只享受不承担义务,生产者不享受却承担义务,这显然违背了代内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因此,规模效应部分应该由消费者负责。

汇率效应是由于一国的购买力平价汇率和市场汇率不一致造成的。个人以为,消费者负责是比较合理的。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汇率被低估,使得其出口产品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享受了廉价的好处,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生态效应负责。

对于结构效应部分,个人以为也应该由消费者负责。结构效应反映了各国进出口产品的差别。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会根据本国的资源分布和产业结构来决定进、出口产品的类别,实现优势互补和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出口产品一般是本国资源丰富的产品,而进口的则是本国资源稀缺的产品。因此,进口国获得的好处大于出口国,进口国(消费者)理应为这部分效应负责。

至于纯技术效应,个人认为应该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责。首先,消费者的需求是碳排放产生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无止境的消费欲望导致了生产规模的急剧膨胀,加剧了全球的排放;其次,从历史的角度看,全球气候变暖是工业化国家长期无限制排放的结果,发达国家今天的低排放技术是建立在先发展、先排放的基础上的,因此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技术,节能减排;最后,生产者自身的高碳生产结构和能源使用的低效率也是排放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因此生产者有义务主动减少自身的排放。技术效应的共同负担原则将有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创造清洁环境。

注释:

①按照2007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中给出的,发达经济体为29个,和经合组织略有差异,分别为: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芬兰、希腊、葡萄牙、爱尔兰、卢森堡、日本、英国、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瑞典、瑞士、香港(特别行政区)、丹麦、挪威、以色列、新加坡、新西兰、塞浦路斯、冰岛。其余视为发展中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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