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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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815(2003)03-0033-04

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历来是经济学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的收入差距正在逐步扩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有差距,本属正常,但差距过于悬殊,特别是由于市场不规范运作所引发的不规则收入,甚至是非法收入对国民收入分配的渗透,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关注收入差距的表现形式、分析收入差距的成因、探讨收入差距的治理对策,对于我国政治的稳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收入差距的表现

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就其表现形式来看是多方面的,不仅表现为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还表现为群体(城乡、地区、行业、城镇内部、农村内部)之间的收入差距。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面:

1.个体收入差距

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感召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差距迅速拉开.按照国际上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通常标准——基尼系数来看,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在1994年为0.434,1998、1999、2000年分别为0.456、0.457、0.458,这三年每年以0.1个百分点的速度逐年递增。而现在的情况比这三年还要加重,而国际上关于基尼系数的状态标准一般为: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状态,在0.3~0.4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就算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危险状态。如果按此标准衡量,我国基尼系数严重超过警戒线,也说明我国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已严重悬殊。

2.城乡收入差距

城乡收入差距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有差距,但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工资的计划管理,城乡收入差距上的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自1997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连年下滑,由1996年的9%下降到2000年的1.9%。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一直保持在7%左右。1998~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5458元、5888元和631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2126元、2210元和2253元,城镇居民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80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倍,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而我国就是其中之一,说明我国的城乡差距在世界上是最高的。

3.地区收入差距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对全社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有计划统配,地区间的收入反差不是很大,何况在当时西部地区基本上属于“老少边穷”地区,国家财政给有高原、“老少边穷”及其它特殊补贴,因此,东西部基本上不存在收入差距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在“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和国家给东南沿海地区的特殊优惠政策的双重结合下,加上东部沿海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相对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便于形成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吸引了国内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和港澳台资本迅速向东南沿海地区集聚,从而使得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迅速腾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远远超过了中西部地区。2000年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深圳市,人均为21577.24元,收入最低的西宁市人均为5267.86元,前者为后者的4倍多。

4.行业收入差距由于行业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个别行业的垄断经营,使得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从我国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收入增幅最高的是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技术服务业,其次是民航、铁路、烟草、电力、电信业等,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和采掘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与社会服务业、制造业、采掘业的收入之比,已由1990年的1.3∶1上升到1999年的2.6∶1。

5.城镇内部收入差距

伴随市场改革的大潮,一部人确实富了起来,但确有相当一些城镇职工由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重组改制等原因下岗失业。所谓的弱能群体,还有一些弱势群体,他们失去了或本来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面临着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问题。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大中城市出台的社会救助制度就是一个明证,这些群体与高收入阶层在收入上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比。

6.农村内部收入差距

主要表现为:东西部农村收入差距在扩大,平原地带与山区地带农村收入差距在扩大,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收入差距在扩大,特色农业与一般农业收入差距在扩大,技术型农业劳动者与普通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在扩大,体格健壮的完全劳动者与弱能及弱势者的收入差距在扩大。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群体收入差距综合作用的结果,因为,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最终要反应和表现到个体之间。因此,解决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重在调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收入差距的成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有差距是一种必然结果,也是一种合理结果,但问题是造成我国目前收入不均的原因,既有政策性的合理性因素,又有制度不健全、体制运行不规则、非法性的不合理、不合法性因素。

1.政策性原因

我国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导致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低效运行。鉴于此,改革开放后,我们首先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并通过“两富”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我国率先在基础较好且具有开放区位优势的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得东南沿海聚集了国内外大量资本,从而加速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地区之间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这是其一;其二,传统的、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实践中已不再属于支配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按要素分配的根本特点在于:参与分配、有资格获得生产成果分配权的是各种生产要素,不仅仅是劳动一种要素,由于人们实际拥有生产要素数量的多少及其价格高低的不同,决定了人们收入分配状况的高低悬殊.而且差距越来越大。对于政策性收入差距,随着市场观念和市场运行规则的不断深入人心,人们基本上是认同的。而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在很大成度上是由不合理、不合法因素造成的,这就加剧了人们的愤怒和不满。

2.制度性原因

首先是税收调节乏力。对个人收入最具有调节效力的是个人所得税,但从我国现行的税种结构来看,由于个人所得税不占主导地位,公民个人纳税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个人收入特别是无形收入难以查实,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消费税对个人的收入也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从消费税设计来看,范围偏窄,把本应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个别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保龄球、歌舞厅、高尔夫球等价高利大的行业未列其中;遗产和赠予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有其特殊作用,但我国目前还未开征。其次,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时间短、资金来源严重不足,致使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保障力不从心,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最后,分配制度不规范。我们在经济转轨时期,收入分配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状态,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

3.体制性原因

一是竞争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由于我国历史和传统体制形成的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使得竞争存在明显的初始条件的差异,致使在资源占有和发展机会上,无论个体还是群体在竞争起点上就已经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个体或群体凭借在计划经济时代占据的有利优势或特权,在市场经济放开搞活的条件下捷足先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原始资本的积累,聚敛了大量的财富,成为暴发户,这是我们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创收”的存在追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我们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来,随着放权让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自行“创收”现象基本上是持宽容和默认的态度,使得一些单位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甚或“打擦边球”的途径,尽可能多地攫取收入并将其所获得收入的一部分分配给其职工。如果是政府部门,则便是权力的滥用,向其管理或服务的对象搞摊派,搞集资,或者乱收费、乱罚款。由此获得的收入,当然成了为其职工发奖金、福利的财源基础。于是伴随着各单位围绕抢占收入分配制高点的竞争,不同单位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由此形成并拉大了。三是行业的垄断性经营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我国直到现在,有些行业如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铁路仍未市场准入。处于垄断经营的行业,在极力维护垄断经营地位的同时,把其所获垄断租金的一部分以各种形式分配给自己的职工,这既不利于行业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率的提高,也促使了不同行业之间人们收入差距的拉大。四是地方保护、地区封锁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不仅与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相容,也违背了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行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不同地区之间人们收入的差距。

4.非法性原因

关于收入差距拉大的非法性原因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灰色经济”,主要是指未经工商登记,逃避纳税的个体经济,如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商小贩、家居装修、私房建筑等;第二种是“黑色经济”,主要是指抗法抗税的犯罪经济,包括走私、贩毒、洗钱、制假、色情业、人口贩卖、坑蒙拐骗等;第三种是“腐败经济”,主要是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合法的高收入会带来反面的示范作用,非法经营、寻租活动带来的高收入会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人们守法经营的理念,诱使更多的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疏通、行贿等寻租活动来增加个人收益,这既阻碍了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也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

三、调整收入差距的对策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目前20%的高收入户拥有银行储蓄存款的80%。收入的严重集中化强烈地阻碍了大多数民众对发展的参与,从而妨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不公平的现状和不平等的机会,助长了国民无责任化倾向,破坏了社会公正的独立价值和对国家的凝聚力、认同感。面对收入的严重分化,政府不能无所作为,而应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调整。总的原则是:“保障最低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1.加快经济转型步伐

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范化的收入分配机制。在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无论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我们都曾有过一套非常有效的可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施调节的机制,这套机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不复存在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规范化的收入机制又始终没有建立起来,由此形成的“制度真空”——缺乏甚至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在相当程度上使得我国收入的分配机制陷于“失控”境地。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指的是机会不等产生的非正常收入差别。机会之所以不等主要是由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以及政府动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造成的。因此,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速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消除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规范分配秩序等,是解决我国目前体制性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

2.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实现区域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得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迅速腾飞,从而拉大了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实现东西部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根本出路在于加快西部大开发。西部由于历史的原因,自然条件、基础设施、人才及文化教育远远落生于国内其它地区,要改变西部目前的现状,除了西部自身的努力以外,还需要国家加大对西部的财政投入,同时要给予西部比东部更为宽松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努力改善西部的投资环境,从而吸引国内外资本向西部流动、聚集,这是解决我国目前地区性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

3.完善税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用税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政府普遍采用的手段,而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我国要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还需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所得税制,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健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和申报制。二是完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和全面的个人收入核算体系,为个人所得税创造完备的稽查平台。三是增强公民个人的纳税意识。四是加强征管,以此来加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除了个人所得税外,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对过高收入者也有很强的调节功能,就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来看,主要是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其征收比例。同时我们应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通过这些税种的综合作用,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政府手中,也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将从高收入者那里征集的收入再分配给那些需要救济的低收入者。在当前,充分地利用财政税收手段,深入地挖掘财政税收“潜能”,是在再分配领域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一条极好的通道。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条件的措施,也是一项社会公平制度。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初步发挥了再分配的作用,但还需要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完备保障的体系,提高保障的水平。要按照均享性、适度性、对等性、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原则,拓展筹资渠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制,建立全国性的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同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法律体系。

5.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健全法制,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活动所带来的非法收入

这是解决非法性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

6.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经济稳定增长是居民收入提高的源泉,也是改善收入分配关系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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