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遵循的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立足点上坚持“绝大多数”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在思想方法上坚持多样统一原则。
一、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一建设不能脱离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单纯就精神文明讲精神文明,而是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中,为自身定位。它不仅要从提高社会成员文化、科技素质方面为社会生产培养一般的劳动者,而且更要自觉地从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等方面为社会主义事业模塑合格的接班人;它不仅要为社会发展提供一般的智力支持,而且更要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它不仅要为社会生活营造一般的秩序环境、法制环境,而且更要自觉地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营造必需的政治环境,坚守意识形态阵地,在事关方向和前途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这一建设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在宣传党的基本政治路线、政治理论和政治主张过程中,自觉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同一切涣散党的领导的消极现象作斗争;其次,这一建设还要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服务,即一方面要自觉地运用新时期提高全党政治思想素质、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良好作风的有力手段,以推动党的建设;一方面要把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的重大决策提供全面的参数和科学的理论依据。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首先,面对新时期历史与现实、机遇与挑战、批判与继承、坚持与改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中国特色具体体制交织而成的错综复杂的实践图景,精神文明建设要准确地把握并进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主旋律,就必须借助马克思主义这一最锐利的思想武器。其次,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在具体任务的确立,实现途径的选择和条件保障的获得等方面,势必会遇到大量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同样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实践证明,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尤其是这一理论包含的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贯穿于其中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于指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再次,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靠人来完成的。广大精神生产者只有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使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人类灵魂工程师,才能肩负起“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使命和职责。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方面,这一建设应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等角度,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作出贡献;另一方面,这一建设应从意识形态领域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权威,在对国内外敌对势力恶意攻击予以有力回击的同时,通过正面教育,使全党和全国人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
二、立足点上坚持“绝大多数”原则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主体。“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列宁全集》第26卷,第269页)毫无疑问,广大群众社会主义思想觉悟的获得, 离不开无产阶级政党的灌输,但这只是模塑一代新人的必需环节,而不是全部过程;事实上,只有当人民群众由消极的受体转化为积极的主体,只有当这种灌输日益演进为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的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时,精神文明建设才有可能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模塑一代新人的任务。在社会分工存在的情况下,精神文明建设更直接地表现为精神生产者的工作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仅靠精神生产者便可以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使命;事实上,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全体干部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只有当社会整体参与、全员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有可能获得与自身性质相符的主体,其自身的长足发展也才成为可能。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服务对象。首先,这一建设要着眼于满足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大众的需要,而不能为了捞钱只为少数富人服务。当前,应尽快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尽快进一步消除大中城市高价位商业性文化消费火爆与“老少边穷”地区群众精神生活匮乏间的强烈反差,以确保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享有精神文明成果的权利。其次,这一建设要对人民大众的利益高度负责。文艺创作、舆论宣传、理论研究,都要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出发点和归宿。当前,要继续加强知识分子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反对将个人利益凌驾于人民利益之上,以获取个人名利为精神生产最高目的的不正之风,教育、引导和激励广大知识分子,在为人民服务的奋斗中实现个人价值。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满意程度为评判尺度。首先,应当广开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精神文明建设状况进行评价、表达意志和态度的渠道,要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以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评判自身成败得失的最高尺度。其次,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决策的制定,要自觉地坚持两个前提,一是该决策必须在客观上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不搞任何形式主义且劳民伤财的“泡沫工程”;二是该决策必须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主观愿望,不搞任何简单粗暴的“为民作主”。即使某项决策的实施客观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当大多数群众尚未认识到这一点,因而取消极以至对抗态度时,我们也不应当强制实施,而应当在耐心的引导过程中,耐心地等待大多数人的觉悟。
三、价值取向上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有两部分内容至为关键,一部分是充当整个精神文明赖以持续发展的基础的内容,如义务教育及其设施建设,面向大众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及其设施建设,科普活动及其设施建设,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及其设施建设等等;一部分则是规定整个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优势的内容,如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化,保障社会实践性质和发展方向的理论研究、对策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构、宣传和“灌输”,及其与敌对意识形态的斗争等等。这两部分内容基本上是非市场化和非盈利性的,在效益目标上它追求的不是经济效益而是“社会效益最大化”,在价值取向上它遵守的最高指令不是“利润”而是国家意志。因此,这类精神生产必须“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5页)。
在我们的精神生产中,有相当多的产品是具有双重效益的。例如承担宣传教育任务的音像、书刊、报纸等出版物,发挥意识形态功能的戏剧影视作品,具有提高受体思想道德情感素质作用的高层次高品位的严肃文学、高雅艺术等等。这类精神产品及其生产,可视为半市场化和半盈利性的,在效益目标上,它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复合目标;在价值取向上,它必须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为最高指令。
精神生产中,还包括了一些与意识形态关系较为疏远、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内容,例如经营性的文化产业、文化服务业、广告业、商业性文化娱乐、文化消费活动等等。这类精神生产基本上是市场化和盈利性的,其效益目标偏重于追求利润,但是,由于这类生产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所以在价值取向上,它也要从自己的层面、以自己的方式遵守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具体说就是:第一,它必须是积极健康的,起码是无害无损无悖于社会效益的;第二,它必须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为从整体上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效益提供服务(例如从它所获得的利润中切出一块,用于支持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的非盈利性和半盈利性精神生产的发展)。
为了贯彻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在对精神文明的领导、管理方面,我们应特别强调两点。一是对效益目标不尽相同的各类精神生产,都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标准。要为各类精神生产制定出明确的“提倡”(健康内容)、“允许”(无害内容)、“限制”(低俗内容)和“取缔”(有害内容)的政策界线,并通过加强领导管理,引导各类精神生产尤其是盈利性和半盈利性精神生产,沿着社会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对精神生产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保证精神文明建设能从整体上贯彻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需要,调整精神生产结构,形成并保持非盈利性、半盈利性和盈利性精神生产在量上的合理比例;要根据不同精神生产各自的效益目标,制订不同的文化经济政策(比如对利润丰厚的盈利性精神生产实行高税收政策,对半盈利性精神生产实行根据其社会效益大小予以有区别扶植的政策,对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非盈利性精神生产,实行财政拨款、事业管理、分配与生产所创造的社会效益相挂钩的政策),以形成有利于精神生产整体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社会环境和内外部条件。
四、思想方法上坚持多样统一原则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由许多层面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而构成这一有机整体的每一个层面,针对构成其自身的各项要素而言,同样也是一个多样统一的有机整体。比如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作为一个体系,就不仅要涵盖多样性的内容,而且要构成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整体系统。价值观念是现实生活的反映,而现实生活本来就是多样的。从共时性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除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还有其他各种非公有制的补充形式,这些非主体形式在现阶段的存在和相应的发展,仍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这就意味着与之相对应的各种价值观念,也还都有其作为非主体性内容而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从历史性看,“现实”是个流动的过程,它既包括处于被否定过程中的属于“过去”的东西,又包括正被肯定着的属于“现在”的东西,还包括正在生成中的、随着发展必将在更高阶段上被肯定的属于“未来”的东西。承认这一事实,便须承认与此相对应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表现为高、中、低不同等级的,被分别用于社会控制(即“允许”怎样做)或社会感召(即“提倡”怎样做)的多种价值观念,都有其彼此不可替代的存在意义。因此,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的建构必须承认多样性,既要肯定主导价值观念,又要肯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非主导性价值观念;既要肯定代表“现实”基本层面的价值观念,又要肯定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价值观念,甚至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肯定某些虽已处于消亡阶段但在较长时期内仍有其存在必然性的价值观念。
但是,社会主义价值观念,毕竟只有作为一个完整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与自身性质相符的社会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合理性的各种价值观念,也同时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任何处于某个层面的单一价值观念,若自我膨胀,超出适用范围(譬如将“无私奉献”或者“等价交换”推向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便会毫无例外地走向反面。单一价值观念的性质,只有在与整体系统性质的关系中才能确立,单一价值观念的积极作用,也只有在当它作为整体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时才能真正发挥。在反映人民整体利益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中,作为要素的各项观念不是相互对抗、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在共同理想基础上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没有这种整体的统一性,各种单一观念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就会在相互冲突中消失殆尽,并最终导致社会价值准则的混乱和无效;没有这种整体的统一性,彼此孤立的观念就无法进行系统整合,形成具有内在自洽性和凝聚力、并能获得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体系。可见,价值观念体系的建构,只讲多样性还不够,还必须同时讲“多样”间的整体统一性。
要真正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贯彻多样统一的思想方法原则,我们就必须始终坚持全面论,排除独断论的干扰。比如在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建构中,我们就需要特别注意防止企图将丰富多彩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塞进“纯一”观念框架的左倾急躁病,大胆地将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伟大实践相适应的观念,引入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超越也不能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因此,面对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相对应的多层多样的价值观念,重要的问题是“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8页)。
要真正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贯彻多样统一的思想方法原则,我们还必须始终坚持重点论,排除折衷主义的干扰。系统的发展依赖于各层面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但各层面各要素在系统中的地位,及其对其他层面、要素和整个系统施加影响的程度却各不相同。主导层面及其矛盾运动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层面及其矛盾运动的存在和发展。因此,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确立决定自身性质的主导层面和把尽力找出、抓住并解决主要矛盾作为重点。比如在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的建构中,我们必须把建设与公有制相对应的价值观念层面,以及确立该层面在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作为重点,防止把这一重点淹没于关于“一方面”、“另一面”的折衷主义侈谈中。要明确强调,决定整个体系性质的主导价值观念,与其他非主导性价值观念不是平分秋色的关系,而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整合基础与被整合对象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多层多样的价值观念建构为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体系。再比如我们建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需要综合运用教育、行政、文化、经济、法纪等多种手段,完成诸如破旧与立新、借鉴与改造、普及与提高、理论设计与社会实验等多项任务。这些手段都有其功效,这些任务也都很重要,我们必须学会统筹兼顾,不可顾此失彼;但同时我们还“必须善于在每个时机里找出链条上的一个特别环节,并全力抓着这个环节,掌握整个链条”(《列宁全集》第27卷,第252页), 只有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住每一时期的具体工程重点,选准相应的主攻方向和主导手段,集中优势兵力解决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我们才能够时刻把握主动权,不断取得抓重点促全局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