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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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要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当前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关键时期,如何既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针对深入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几个基本问题,从理论上作一探析,以求共识。

一、加强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的实现形式,它决定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水平、发展方式和发展阶段。同时,它具体采取什么模式,又受到本国的自然、政治、历史和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我们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即实现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问题在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何还要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功能,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当代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现代市场经济都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经济。我国选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质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是与现代科学技术、高度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结,并适应其发展的市场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调节存在着容易偏离宏观经济目标,某些领域如具有外在因素倾向的部门及非盈利性部门调节作用有限,协调产业结构速度缓慢,以及现实交易成本昂贵等功能弱点,因而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使资源配置达到有效的最佳状态,客观上需要政府介入加以引导和宏观调控。因为只有政府才能成为社会利益的代表,才有权威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但政府的介入并不是要由政府完全代替市场,而是要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劝导等手段构成的宏观调控体系,遏制或限制市场自发运行所产生的剧烈波动,促使其按照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分配社会总劳动,调节整个经济行为。

第二,由劳动者个人或群体的经济行为所构成的经济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和层次。但由于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及企业活力的大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民经济是否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又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具有直接功利性和局限性特点,因此需要加以规范。而纯粹的市场调节对此难以奏效,必须由国家从全局、整体的角度加以调控。又由于市场是连接宏观活动与微观活动的中介,具有传导性功能,同时市场还是企业的运行环境,市场体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挥功能作用的基本条件,所以,为保证传导的准确、迅速、畅通,必须对市场或市场体系进行调控,以实现经济高效率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以外,宏观运行中的所有经济问题和部分经济结构问题,理应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的直接对象[1],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货币发行量和流通量、国际收支、就业量和失业量,以及涉及某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的主要经济变量等等,都不可能由单个企业或市场去自行调节,而只有在国家强有力的正确调控下,才能使这些国民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的演变,朝着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逼近。在这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显得更清楚、更重要。

第三,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过去长期实施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运行时间还不长,因此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这既包括市场机制运作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公路、铁路及港口等基础设施,以及发育完备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也包括商务法律、行业的成规、企业管制条例、群众的市场意识等在内的市场制度。又由于人口众多造成的人均资源的微薄,导致个人经济行为的轻微变动加在一起,便会对市场构成巨大的冲击,而市场机制只能通过供求的调节来解决比较轻微的经济波动,对巨大的冲击是无能为力的,从而面临发生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经济冲击问题。这样,在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各种市场因素的素质还不高,市场秩序还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如果放任市场自发地调节资源配置和支配一切,不仅市场机制不能完全和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而且还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效应。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逐渐确立市场调节的基础性地位的同时,国家应当继续保持和加强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调控经济的必要性,并非为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而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局限性与现代化大生产的矛盾。市场经济按其本性,并不要求国家干预。西方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原理”的中心思想,就认为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使社会得到最大的福利。这也正是西方新古典学派,特别是新自由主义学派否定或要求削弱国家干预的理论依据。然而事实却是在现代经济中,随着现代科技所推动的经济社会化和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关系所固有的生产者的独立性和分散性,与社会生产力的现代性质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衰退、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同时并存,使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呈现周期性特征。为此,通过政府加强对经济实行有意识和有预见的调控,来防止经济衰退、控制失业和通货膨胀,就成为西方所有国家普遍采用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进入70年代后,发达国家不断地对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各方面进行了强化和调整,以此来缓和市场自发调节所带来的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很显然,国家调控经济的必要性,是社会化生产力的使然。从各国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研究表明,几乎一切成功的事例,都是与这些国家政府比较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密切相关联的;而那些放弃国家调控和管理,盲目遵循听任市场支配一切的教条,采取“休克疗法”的国家,不仅体制改革效果难以理想,而且经济出现严重滑坡[2]。也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建立市场机制能在其中运行的“制度框架”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3]。

还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功能并不仅仅局限于弥补“市场失灵”,国内外已有的实践经验业已昭示,国家调控具有制衡宏观经济、协调经济结构、保护市场竞争、优化整体效益、维护公平分配五个功能强点[4]。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些功能强点,就能起到稳定市场经济和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的条件尚不完备,众多的人口对经济运行所造成的巨大冲击,往往超越了市场机制所能调节限度的国家,尤其目前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存在巨大差异性,又处在新旧体制的剧烈变动时期,这些情况都决定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本性和发展趋势所要求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国家调控功能积极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制度性保证和优势条件。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使国民经济结成统一整体;国家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对市场的调控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因而国家能够更有效、更合理地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计划与市场以及微观放活与宏观协调的关系,使宏观调控能力更强。

因此,现阶段为了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和各种经济方式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了适应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功能完备、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现代国家调控机器。发挥国家调控功能的关键,是提供正确的经济发展目标,消除宏观总量和结构的失衡,克服市场目标的弊端。社会主义国家调控的目标导向应该是:第一层次的目标即最高目标,是较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因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5]。公有制决定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及其调控,要以人民的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归宿点和推动力。第二层次的目标,是努力增大综合经济效益。因为它既表明可以用同量的社会总劳动消耗,提供更多的、能够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以及劳务,又表明社会资源的配置是合理的、生产要素的利用是高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是比较协调的。第三层次的目标,是积极推动适度经济增长。因为在不断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就要进一步追求经济增长,同时,它也是多种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的推动因素。第四层次的目标,是不断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因为一个逐步高级化和合理化的经济结构,不仅能够促进经济较快地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助于经济稳定。第五层次的目标即基础目标,是尽力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因为稳定是一切发展和改革的前提,是实现其他国家调控目标的基础条件。以上国家调控五大层次的目标之间不仅是相互沟通的,而且又是相互促进的。但是,这些目标必须以较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中心,这是其他四个目标的结合点和统一点,也是衡量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科学与否的基本标准。

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变革国家经济管理机构,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做到党政分开、政经分开、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健全合乎公有制主体型市场经济发展规范的现代国家调控体系;逐步合理转换调控方式,充分重视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节作用;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加强法律和行政监督,保证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为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市场体系培育、分配机制变革、保障制度重建和社会生产力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环境,尽力发挥国家机构的服务功能。可以确信,在微观市场和宏观运行的各层次及全过程中,转型后社会主义国家设置的现代调控机器,将发挥维护、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功能。由此可见,那种以为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化原则无所不包、实行无约束的市场主义观点,或者认为实行宏观调控就会扭曲市场经济、会导致传统计划经济复归的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传统观念把市场经济看作与计划经济是不相容的,缘由在于:一是当时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是无商品、无货币、无市场、无个别生产者的自主权和独立利益的经济。由此得出的逻辑结论,必然是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完全由社会统一计划来调节。二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长达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以及西方经济学者都把市场经济当作私有制的专利品,从而造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即市场经济只能与资产私有制相容,计划经济只能与资产公有制相容。以中国为典型的经济体制改革经验,已同时突破了支配东西方的这一传统观念,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可以兼容”的崭新命题。事实上,市场经济不是作为计划经济的对立范畴出现的,计划经济不排斥市场、市场机制作用;市场经济也不排斥计划、计划手段。相反,计划方法、计划指导已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构成要素包括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成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却一直流行着只有资产私有制或私有产权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的观点。并有人由此来否定公有制,推行私有化。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私有产权与市场经济(交易)究竟是什么关系?假如说,资产私有制是市场交易和市场经济产生的先决条件,这一说法已毫无新意。自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以来的各派经济学对此早已揭示过了[6]。如果撇开资产终极所有权讲私有权是市场经济产生的先决条件也是不全面的。原因在于:从数百年市场经济的变迁史看,各种产权形式在不同层次上均能与社会生产力和市场制度相互依存,互相适应。如资产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耦合的产权,既可采取合作组织、集体组织或国有民营组织的“共有产权”或“公有产权”形式,甚至可采取“国有产权”的形式,还可采取多种“混合产权”的形式,决非私有产权一种。从发展趋势看,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只是现代社会资源运行性配置的两种主要的方式和手段,它们本身并不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因此,市场经济既可以与私有制相联系并为其服务,同样也可与公有制相联系并为其服务。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可以看到,私有权支配资源和市场调节资源的低级形态,向公有权支配资源和国家调控下市场调节资源的高级形态过渡,是历史的必然和进步[7]。

从上可以看出,公有产权不仅可以与市场经济相融,而且更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有,使代表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国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更高的经济权威,能够最好地体现社会公众的最大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并且能够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整体协调、整体效率和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高效率调节经济活动,“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8],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同时,公有制所拥有的劳动者主人翁地位,能够有效地激发人们自觉劳动的积极性,并由此形成企业良好的微观经济效益;而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不仅能够接受市场信号,还可以接受依据经济规律的科学的计划信号,从而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尤其在响应政府宏观调控上,能够表现更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公有制的优势还在于可以保证社会资产为全社会谋福利,本质上不允许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也不允许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掌握在包括各种明确的私人主体(个人或法人),或那些变相代表私人利益的股份、资本、企业、集团和法人手里,从而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公平,并且“避免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9]。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我们党确定的一个基本方针。这是因为:首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否定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抛弃公有制,那么按劳分配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共同富裕就成了空中楼阁。

其次,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是要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一定要占大多数或优势,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要占支配地位,并在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区域布局、公平分配等方面体现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这里讲的“主导”是指国民经济占一定数量比例基础上的功能、作用和地位;“主体”是指公有经济具有一定功能、作用和地位基础上的数量比例,主体涵盖主导。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才能确保公有制经济在社会总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占绝对优势,而没有足够的量也就不能形成起决定作用的质。更重要的是公有制为主体还要表现在质量上,有质的量才是第一位的,才有优势可言,才能使国有经济以其质量上的整体优势,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同时,公有资产不仅要在社会总资产中以价值形式占优势,而且在实物形态上亦应占优势。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更需要一批社会化大生产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只有企业才是生产、流通和分配的直接承担者。是生产力发展、技术进步和两个文明建设的物质力量。很难设想,没有这样一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作为支持公有制的物质微观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能够得到确立和保证。

最后,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就是说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主体地位质的体现和保证。必须看到,我国的国有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有着明显的不同,一是我国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而西方国家发展国有经济是为了弥补市场失效;二是我国国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西方国家国有经济是以私有制为主体,只是为了维持、协调经济运转的手段工具。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就应该依据社会生产力的现代性质,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市场活动并起主导作用。这表现为以下六大基本功能:第一,基础服务功能。在交通、邮电、供水电煤等基础公共设施及能源生产、矿山开发和整治山河等基础工业与环保等部门发展国有经济,可以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初始启动和良性发展奠定产业关联的基础。第二,支柱构筑功能。在钢铁、重化工业、汽车制造和军工等部门积极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可以巩固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大幅度提高国际竞争力。第三,流通调节功能。国家通过掌握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构成的银行系统及其他重要金融机构,发挥国有商业的主渠道效应,以保持对国民经济整体的快速而有效的灵活调节。第四,技术示范功能。由拥有较强的研制实力和信息网络的国有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科研单位)承担主要科技项目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可以较快推动社会科技进步、产业素质提高、经济结构调整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第五,社会创利功能。国有经济的基点是为社会盈利,有必要在商业、日用工业品、耐用消费品、旅游等某些竞争性领域适度发展,以便直接为社会整体和劳动者整体谋利益。第六,产权导向功能。国家利用国有经济的雄厚实力和优势,支持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确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并通过竞争、投资和信货等市场行为与机制,从企业内外部影响和制约非公有制经济,使其为社会主义服务并成为有益的经济补充[10]。可见,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功能并不局限于矫正弥补市场失灵,也不仅表现在非竞争性领域,而是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之一。

假如将目前仍然分布在竞争性行业中的60%以上的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其涵盖领域的大幅度人为收缩,这势必导致国有经济相对比重的非正常下降。如果国有经济占的比重太小,便不能保持主导作用,也就不能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使在西方各国,竞争性、高盈利的汽车、造船、航空等支柱产业中,国有企业也占有相当比重,而且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因此,把公有制认为纯粹是可用可不用的经济手段,主张国有经济缩减到西方国家所占的比重,全部退出一般加工业、零售批发业和服务业等竞争性较强的产业部门,或者主张国有制不能与股份制相融合,应放弃所有股份制企业的国家控股权等等,既不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本质,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

三、社会主义原则与生产力标准的关系问题

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两者的关系,既是一个关系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问题,也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碰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助于在改革中坚持正确方向,选择科学的改革战略和策略,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生产力标准是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根本依据。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本身就是建立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社会基本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的。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客观规律,都是以生产力的分析为基点的,而不是从道德、理性、人性出发的。因此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比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更符合生产力的标准,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在现阶段的历史体现。

第二,生产力标准是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基本准则。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单一所有制的社会生产活动,它排斥非公有制的微观主体,因而未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经验问题。用生产力标准剖析,这种不能很好体现社会主义原则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必须改革。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在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想的初期,就明确指出要让包括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在内的,各种不同经济性质的微观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参与社会主义经济的活动,并且指出:“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11]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并让其发展的缘由就是因为目前公有制企业活力不够、负担过重和生产力水平较低。允许非公有经济存在与发展,一方面在公有制企业效率不高的情况下能迅速地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市场竞争,促进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和活力的提高。所以,它对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发展有着双重的积极意义。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以不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限度的,否则既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也违背生产力标准。

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有很大的发展,今后仍将实行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然而,非公有制经济的辅助地位及其补充作用也是我们党确定的一个基本方针。从我国现实看,依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赶上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速度,事实上公有制经济充分表现出它们依然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推动力。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当前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占全社会企业资产总额的65%以上,平均年递增15.5%,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革开放以来每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0%以上,国有单位安置就业人员占城镇社会就业人员的67%,国家财政收入60%来自国有企业。在邮电、民航、铁路等关键行业,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占全社会同行业比重为100%,在电力、煤炭、石油开采、冶金、化工等重要产业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各占全社会同行业资产总额的91%、90.9%、95%、79.2%、77%,并通过与其它经济成分合资、合作、参股以及扶持发展集体企业,实际调动或支配约40-50%的集体、外商资本[12]。我们还必须看到的是,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为私有经济的发展承担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功能,提供能源、信息、交通、土地以及基本的原材料等生产条件,私有经济也是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发展起来的。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私有制性质,也决定了它们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只能处于辅助的地位。而且造成我国公有制经济发展困难、公有制企业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及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所致,需要改革的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旧经济体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而不是要通过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取代公有制经济。总之,只有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积极壮大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需要对它们进行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使之成为发展生产力的一支辅助力量。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即坚持了生产力标准。坚持社会主义,其实质就是坚持以下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产权公有为主。这是从经济关系的角度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这一界限不能突破,否则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就会改变,违背生产力标准。二是坚持分配以劳动为主,不是以生产要素为主。笼统地讲按要素分配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任何一种分配都一定是维护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并为所有者服务的,即产权性质决定分配的性质,分配的关系和性质又体现产权的性质,是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的本质。而这种表现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又总是以反映社会产权所有者利益分配为主的。因此,分配以劳动为主,而不是以按资分配为主的按要素分配,这是从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根本利益,以及经济发展动力的角度,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当然这里讲的是市场型的按劳分配,它是当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的载体[15]。按劳分配显示的经济公平,具体表现为含有差别性的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既有差别,又是平等的分配制度,相对于按资分配,客观上是最公平的。同时,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政策调节,按劳分配不论是从微观或宏观角度来看,都必然直接和间接地促进效率达到极大化。这是因为,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按劳取酬的合理收入差距,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力,使劳动资源在社会规模上得到优化配置。同时,市场型按劳分配可以实现共同富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量劳动要求获得等量报酬这一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未变,所改变的只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和途径。这表现在:一是按劳分配市场化,即由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是劳动者与企业在市场上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因而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和方式;二是按劳分配企业化,即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的原则只能在一个公有企业范围内实现。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平等与商品交换的平等相结合后,市场竞争会影响按劳分配实现的方式和程度。实际上现阶段的共同富裕是脱离不了按劳分配这一主体的。

综上可见,以上两条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的,共同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与生产力标准的内在统一性。

注释:

[1][4][13]参阅程恩富:《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论》,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3、80-86、253页。

[2]参阅程恩富、包亚钧:《东亚若干国家宏观调节的六大特色》,《经济改革与发展》1995年,第8期。

[3]参阅高鸿业、吴易风、杨德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西方经济的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页。

[5][8][9][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16-17、149、149页。

[6]参阅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74-82页。

[7]参阅曾澍基:《香港政治经济学》,香港广角出版社1985年版,第88-89页。

[10]参阅程恩富:《国有经济的主导功能与制度创新》,中国海派论坛第四次高级研讨会资料。

[12]《人民日报》19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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