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家族企业研究述评_家族企业论文

国内家族企业研究述评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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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族企业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都在顽强地生存和发展着。有研究表明,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到80%之间。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以家族企业为主导的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从1989年的0.57%上升到1998年的7.37%;私营经济就业贡献率从1989年的0.07%上升到1998年的100.8%,私营经济吸收的劳动力超过了当年全社会新增就业人数,其中还有从其他部门转移到了私营经济中的劳动力。家族企业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缓解了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因此,研究家族企业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998年以前,国内对于家族企业的研究较少,1998年以后,国内对家族企业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整个研究中,对于家族企业的界定,国内的研究较为统一的是引用钱德勒将家族企业视为一个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以及经营权的经济组织这一定义;也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唐纳利的观点,将家族企业界定为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经济组织;还有不少学者同意潘必胜将家族企业界定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某一家族或数个拥有紧密联盟的家族在拥有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前提下,从不掌握控制权到掌握全部控制权均为家族企业;叶银化的以临界控股比例和家族成员在企业控制权的代际结构分布作为家族企业的判定标准,也是国内较有影响的家族企业定义之一。

在对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态度上,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组织形式是一种低效的组织形式,也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组织形式是一种较高效的组织形式;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家族企业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家庭企业,这种家庭企业是一种高效的组织,而家族形式的组织模式在我国是低效的。目前国内对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一致看法是:一种企业制度是否先进、合理、有效,并不决定于它是否具有了公司架构,而是取决于企业既定的制度结构是否有利于降低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工合作的交易成本,是否有利于对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企业家提供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进而是否能够为企业在竞争性市场的可持续性成长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证。家族企业作为一种中性的组织形式,其合理与高效,取决于特定的规模要求、产品特征、技术特征、资金需求和市场竞争态势等条件。

对于家族企业演进路径,国内学者意见不一。潘必胜认为家族企业是依照家庭式企业→企业家族化→家族企业化→经理式企业的路径演进的;赖作卿认为家族企业是沿着原始企业→家族式企业→公众公司的路径演进的;汪和建认为家族企业演进的路径为家族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而王宣喻、储小平认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是以家庭式企业→纯家族制企业→准家族制企业→混合家族制企业→公众公司这一路径演进的。虽然在具体的演进路径上,国内学者的看法不同,但基本上认为是沿着家庭式企业→企业家族化→家族企业化→公众公司这个路径演进的,而且对最终的演进结果,已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家族企业最终必然演进为公众公司。

在家族企业演进的实质上,储小平认为家族企业演进的实质内容就是家族资本与社会财务资本和社会人力资本等因素不断融合的过程;庞道满、胡军认为家族企业的演进表面上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实质上是物质资本所有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分离,是财务资本和经理知识能力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分离,赖作卿则认为家族企业的演进是指一个企业劳动力、资本和经营者三个要素不断分化的过程;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家族企业的演进是一个产权特别是实际控制权的重新配置过程。

对于影响家族企业演进的因素,国内的学者观点各一,但基本上可以将影响因素分为家族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家族企业内部影响因素包括以下内容:家族企业业主对“集权情结”的偏好与个人的经营能力、家族成员间的血亲关系、家族成员间的经济地位的对等性、家族企业成员间及其与企业外部之间产权的模糊、家族成员间接触的频率和空间距离的远近与家族企业内部的民主性倾向。而在影响家族企业演进的外部因素中,不少学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状况、都市化程度、人口流动进程、企业史的长短、法律环境对家族企业私有财产权力的保护的相关立法、政府鼓励家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政府的人口控制政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企业向公众化的转化。

家族企业员工结构对于家族企业的发展也是目前国内研究家族企业的一个重点。大体而言,国内对于家族企业员工结构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二元结构说”,另一种是“三元结构说”。在“二元结构说”中,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是由具有相互认同感与团结力的家族成员组成的“硬核”和缺乏认同感且具有离心力的不稳固的“外围”构成,这种二元结构的不稳定性,是限制家族企业扩张的重要原因;还有的学者认为家族企业顶层和底层的二元结构存在不对称性。在底层是以职业成就成分主导,而在顶层却是亲属禀赋成分主导,这种二元结构存在的不稳定性必然使家族公司“虚拟化”。而在“三元结构说”中,胡军等根据家族企业内员工共处时间和亲信度的不同,将企业员工分为“外人”、“自己人”和“中间人”三元结构,并且认为不同员工群体由于采用的契约的差异,导致了家族企业结构的不稳定性;金祥荣、余立智认为家族企业员工是由工人、经理和企业家的三元结构组成,各组成部分由于其机会主义倾向和代理成本的差异导致了企业控制权在不同构成成分上分布的差异,而正是这一差异导致了家族企业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潘必胜则认为家族企业的不稳定是可以改变的,他将家族企业员工划分为由高层管理集团、中层技术骨干集团和下层劳动集团组成的三元结构。在这个构成中,高层和下层并不构成企业组织不稳定的来源,不稳定的关键在于中层技术骨干集团,但家族业主往往通过“泛家族主义”来同化这个群体,从而提高了家族企业的稳定性。

在研究视角上,国内的研究多侧重于从文化差异来研究家族企业的发展演进。认为西方基督教文化和东方儒家文化的差异是导致西方家族企业家族凝聚力较低,企业多呈现“理性治理”机制,而中国家族企业家族凝聚力较高,企业是一种“关系治理”的格局的重要原因。陈凌对信息的规范度和分散度的分析得出中国为信息分散度和规范度都较小的国家这一论断,认为在中国,最佳的治理结构不是市场,也不是科层制组织,而是家族式企业和网络模式。储小平认为传统华人社会信息的低规范度和高集中度加重了企业主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低效。向荣则引用美国学者弗兰西斯·福山将不同的文化分为低信任度文化和高信任度文化的理论来比较分析处于低信任度的中国与处于高信任度的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认为中国文化中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了家族企业在中国的盛行。

也有不少学者对于将一定的文化与家族企业组织安排优劣建立对应关系持质疑态度。王毅杰、童星认为国内有些学者根据福山对不同国家信任度的分类,进而分析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安排优劣是值得探究的。他们认为人们的实际信任度是由初始的信任度与人际交往共同决定的。对于外人初始信任度较低的中国,完全可能因为在交往过程中增加对外人的信任而使得实际信任度并不低于对外人初始信任度高的社会;而且这种分析还忽略了在我国“家”文化中家的伸缩性和包容性。李新春也质疑简单的在信任度高低与特定的企业制度安排及组织行为之间建立对应关系是否恰当。他认为整个信任应分为社会信任和私人信任两部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社会信任缺乏,但私人信任较为发达。这种“家族主义信任”在企业规模较小时能够获得一定的帕雷托改进,而随着家族企业组织规模或交易复杂性增加,这种信任很难解决必然出现的代理能力不足问题。而潘必胜则认为许多从文化角度对中国家族文化的讨论,把中国家族在近年发展中的暂时现象固定化,牵强附会认为是家族文化中的合作、勤奋、节约等因素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家族企业发展。而事实上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家族的作用被严重夸大了,把很多只是家庭的积极功能归结到家族的功能上来了。

纵观国内对家族企业的研究,可以看出,随着家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对于家族企业的研究也在进一步深入。但目前的研究从总体上来看,从单一视角进行研究的较多,而从多视角、跨学科的综合研究还很不够;对家族企业演进的影响因素描述性和轶事性的分析较多,而就这些因素对家族企业演进的影响方向、影响程度进行定量化、模型化的研究还很少。家族企业作为一种中性的组织形式,在中国目前经济还不太发达,社会信用基础还未完全建立的环境下,家族企业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而且可以预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我国家族企业必然会向公众化道路演进。因此,研究影响家族企业演进的因素,找出影响我国家族企业向公众化演进的主要原因,并藉此推动我国公司的治理水平的改进,促进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注: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当代家族企业及其管理的现代化研究》(批准号:7027206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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