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新时期治理腐败思想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腐败论文,特色论文,思想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新时期治腐思想,涉及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关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途径,这属于宏观层次;一是关于反腐败一般的或特定的方法、措施和要求,这属于中观或微观层次。邓小平治腐思想的特色及其创新意义,就是在这两个层次上展示出来的。
(一)
反腐败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这是邓小平和党中央在新时期之初就确定的、并在此后一直坚持的反腐败的基本指导思想。它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反腐败的定位问题,即反腐败在现实的社会整体中处于何种位置;二是反腐败的功能问题,即反腐败对社会主导行为起何种作用。
邓小平在论述新时期各项工作的定位及其与中心工作的相互关系时,始终坚持一个基本观点:“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1]从这个基本观点中可以理解,反腐败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而不能偏离、更不能冲击这个中心;要寓于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过程之中,而不能游离其外。反腐败对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至关重要,但它不能脱离中心工作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要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大环境中去布局、去运作,要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中去把握。这即是按照邓小平的思路对新时期反腐败的整体定位。
与定位问题紧密相联系的,是反腐败功能问题。反腐败有多种社会功能。在这里,即在反腐败与中心工作的关系上,邓小平始终强调反腐败要为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提供保证,这表明,经济建设与反腐败是主从关系;同时,反腐败对于经济建设又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即保证作用。所谓“保证”的含义,按照邓小平的论述,其一是消除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障碍,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其二是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沿着正确的轨道和发展方向前进,避免它走入邪路,避免它变质。从中可以看出,反腐败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是消极被动的,“服务”的最高层次的含义就是“保证”。邓小平反复讲,反腐败是为了使现代化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这通常被理解为强调反腐败的目的,应注意,这同时也强调了反腐败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功能。
邓小平关于新时期反腐败的定位及其功能的思想,与我们党在此前时期对于这个问题的基本认识,既有联系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建国以后,我们党和毛泽东一直清醒地估计到腐败对于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侵蚀,同腐败现象始终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产生了积极的历史影响。但是,在反腐败的定位问题上,我们党和毛泽东也有失误。这一失误主要来自于“阶级斗争”方面,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判断反腐败与阶级斗争的关系。我们党正视历史事实并作出正确的分析: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以及人民民主政权的矛盾和斗争是客观存在的,不法资本家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行贿等手段,腐蚀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进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样,不法资本家的腐蚀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腐败现象,即成为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表现;腐败与反腐败即成为阶级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不再存在,但是阶级斗争还没有结束,其中一个因素就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还有贪污分子、腐化分子。同这些分子的斗争,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遗憾的是,这些正确观点后来被错误的演化和发挥。大体从1957年开始,随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是国内主要矛盾这一错误判断的提出,不仅贪污腐化,而且铺张浪费、特殊化、官僚主义,都被上纲上线,视作阶级斗争严重化、尖锐化的范围;为克服这些现象而开展的相关工作,被纳入到狠抓阶级斗争这个主题下。这种把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防腐反腐工作等同于阶级斗争的做法,这种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模式出发判断和处理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做法,必然导致和加剧阶级斗争扩大化。从“四清”中毛泽东提出党内有“官僚主义者阶级”,到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全面夺权,其中的一个误区和教训,源于此。
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长期的“左”倾错误,指出:“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个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文化大革命’更走到了极端。”[2]为此,面对新时期百端待举的局面,邓小平始终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在反腐败这个十分敏感、重大严肃的问题上,一方面,他继承了历史上我们党和毛泽东的正确认识,指明同贪污盗窃等新剥削分子的斗争,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摈弃了历史上围绕阶级斗争反腐败的模式,科学确定了新时期反腐败的定位和功能,即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二)
反腐败要依靠群众在法制轨道上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把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的工作结合起来。这是邓小平关于新时期反腐败方法的一个基本思想,它有三个要点。其一,人民群众痛恨腐败,希望反腐败,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基本力量。新时期的反腐败不能搞群众运动,但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这是一个基本的方针。其二,新时期的反腐败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廉政建设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要通过法规纪律克服消极腐败现象,运用法律武器同经济犯罪行为和腐败行为作斗争。要完备法律体系。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惩治腐败的专门机构。其三,反腐败既要依靠人民群众又要遵循法制原则,要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的进行,而不搞群众运动,其结合点主要是实行人民群众信访等举报制度与党和国家机关受理人民群众举报的专门机构铁面无私的工作的结合,归结起来就是反腐败要依靠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制轨道上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
邓小平上述思想是在深刻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这里着重分析历史上我们党、主要是毛泽东的民主治腐思想,来说明邓小平上述思想的科学性、正确性和特色。毛泽东的群众监督、民主治腐思想,即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从而防治腐败的思想,是他反腐败思想的核心,他的许多治腐思想精华源于此。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出发,毛泽东始终坚信,只要有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只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就可以防止和杜绝先进政党及其政权腐败。为此,他多次倡导民主治腐,并取得了不少积极的成果。但是,毛泽东的民主治腐思想和实践,也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以至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就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情况而言,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它以群众运动即“大民主”为主体形式;二是它过分依赖思想革命和政治批判的力量;三是它归属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与实践的体系之中;四是它忽略法制、制度建设在治腐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种治腐方式,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则完全走到了事物的反面。
对于毛泽东的民主治腐思想及实践,邓小平采取科学分析、区别对待的态度。首先是继承和吸收其精华部分,主要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提出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基本力量的思想;其次是否定和摈弃其错误部分,主要是否定把反腐败归属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主题的思路,摈弃开展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脱离党的领导和法制秩序、以“大批判”开路、用群众自发力量冲击阴暗面的所谓“大民主”的方法,提出反腐败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三是完善和发展,主要是克服以往民主治腐思想的历史和个人的局限性,立足新的历史起点和新的思想高度,坚持党对反腐败的领导,把民主治腐思想与法纪治腐、制度治腐、教育治腐的思想融为一体,提出群众民主监督与以法治腐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教育防腐与制度治腐相结合,调动、引导、保护群众反腐积极性与领导机关部署反腐专项斗争相结合,群众举报与专门机关以法以纪办案相结合,等等。实践证明,这样的思路体现了新时期反腐败的规律性要求,与新时期我们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方面的治国方略是完全一致的,既不断推进了反腐败斗争,又维护和巩固了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更好地实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
反腐败要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革除制度弊端和缺陷,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这里所说制度,非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指实现根本制度功能的具体制度。这是邓小平关于新时期反腐败方法的又一基本思想,是邓小平治腐思想中最具创新意义和最具特色的部分。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是在我们党内最先全面而深入地从领导、管理等制度方面寻找党内消极腐败现象成因以及治理对策的领导人,反映出他观察分析事物深刻的内涵、独特的视角和强劲的穿透力。邓小平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我们党政治体制改革的代表作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3]在这篇文章中,他尖锐地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着不少弊端,主要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且对这些现象的制度成因作了系统的、实质性的剖析。循着邓小平的思路,可以这样理解:党和政府机关中反复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往往与某种制度、体制、机制的缺陷和弊端直接相关联。如果这种缺陷和弊端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改变,消极腐败现象的纠而复生、反复出现就是难以避免的。进而我们还可以作这样的认识:从制度、体制、机制上透析消极腐败现象的成因,这是邓小平对消极腐败现象成因分析的一个重要创新点,是我们党对这个问题认识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党历史上,对党和政府中消极腐败现象成因的分析,毛泽东等领导人基本上是沿循阶段斗争的反映和思想意识的非无产阶级化,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的非党性化的思路。这具有科学的成分,但又有明显的缺陷。因为囿于这种思路,因此我们党在历史上虽然付出艰苦努力,也有收获,但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极腐败问题。
在从制度方面分析消极腐败现象成因的基础上,邓小平十分重视通过制度改革和建设去治理消极腐败现象,对此多有精辟论述,形成他的制度防腐治腐思想。这一思想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革除或改变导致、助长消极腐败现象发生的制度。这属于“破”的方面。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抑制和防范消极腐败现象滋长的制度。这属于“立”的方面。邓小平这方面思想的意义在于,通过建立健全好的、科学的制度,可以规范、制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由于制度的严谨、严密,可以使有腐败意识和动机的人难以发生腐败行为,从而为廉洁、廉政提供制度的,也是更根本、更稳定的保证。上述邓小平着眼于建立制度保障机制,着力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即制度创新的治腐思路,弥补了我们党注重思想领域、政治领域的斗争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转变的治腐思路的不足,发展了我们党的治腐理论,使我们党的治腐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更深的层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十五大以来,邓小平的这一思想指导着全党的反腐败斗争,各项制度的改革成为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的核心内容,铲除腐败滋生蔓延土壤的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反腐败斗争正在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在实践中,邓小平这一思想也得到丰富、发展和完善。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深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理论创新意义,将会进一步显现出来。
(四)
消极腐败现象的减少和最终消除,要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为条件。这是邓小平关于减少和最终消除消极腐败现象的基础和基本途径的思想。这一思想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按照邓小平的思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消极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的存在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相联系,它的消除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水平为基础。邓小平对这个问题有多处论述,概括起来,有两方面基本的观点。一是“经济基础论”。邓小平指出:“物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当然我们总还要做教育工作,人的工作,那是永远不能少的。但经济发展是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工作就好做了。”[4]二是“综合作用论”。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优越性最终要体现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展上。……我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科学文化和教育水平的提高,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目前社会上那些消极的现象也必然会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5]邓小平上述思想表明:其一,经济的发展是最终消除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推进各项工作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经济力量不是惟一起作用的,它不替代其他力量的作用,但它是其他力量作用的基础。其二,社会主义首要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时又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逐步减少和最终消除消极腐败现象,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民主法制、惩处整治等综合因素和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经济以外的其他力量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邓小平关于减少和最终消除腐败现象的基础和基本途径的思想,较之以往我们党和毛泽东的论述,同样具有创新的意义。由于受历史等因素的局限,“文化大革命”前我们党的领导人在治腐上,就总体上看,忽视了经济这一基础性的作用,也忽视了科学文化教育和民主法制这些必要的条件。他们大体上限于在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在思想和工作作风这个层面思考和判断问题。以至于有的领导人把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保持革命精神对立起来。我们党和毛泽东对党执政后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而出现的一些人革命意志衰退,甚至腐化的危险,始终高度警惕并予以纠正,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由此动摇发展经济的决心,把富与“修”直接划等号,而寄希望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质产品比较贫乏、人民生活比较贫困的较低社会层面上去保持官员的廉洁,保持人们思想的纯洁,保持社会风气的纯朴,则是不科学的,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是行不通的。同样,如果离开全社会科技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试图单纯依靠思想改造、政治批判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去实现人的思想革命化,达到与传统的私有观念彻底决裂的目的,也终将事与愿违。经济的发展不等于无条件地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经济发展本身也有一个正确的轨道和方向问题,为此必须重视和处理好政治方面的问题。关键在于,经济发展是基础,要在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防治消极腐败现象。邓小平把减少和消除消极腐败现象的过程,看作是与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同一个过程,一方面反腐败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保证,一方面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为治腐的基础和条件。这是在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较高社会层次上解决消极腐败现象的思路,是更好地、全面地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思路。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在新的历史起点和层面上深化了我们党的认识,对于我们党和国家治理消极腐败现象具有长久的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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