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社会正义的缺失与建构

试论当代中国社会正义的缺失与建构

陆丽琼[1]2003年在《试论当代中国社会正义的缺失与建构》文中提出正义本身具有多种价值属性,它既是一个伦理道德的基本范畴,也是政治学和法律范畴。所谓正义,最一般地说就是对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或安排,以及与此种分配或安排秩序相适宜的道义品质。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两大类;伦理学意义上的社会正义是对社会合作体系的秩序正义与否的追问,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社会正义学说的历史发展是通过对中外思想史上的各种正义学说的回顾,说明社会正义问题的起源和演变,进一步展现社会正义的丰富内涵。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认为只有人才会追求正义;人的本质和人的发展是社会正义的根据,也即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正义的目标;无产阶级只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消灭剥削和压迫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正义的社会。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观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彻底性,是我们建构社会正义的理论基础。社会正义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激发社会的活力;同时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起点不公平、交换不公平、分配不公平、规则不公正、程序不公正、制度缺位是当代中国社会正义缺失的表现。社会正义的缺失造成经济上贫富差距扩大、政治上权力腐败、社会生活上道德滑坡等不良影响;造成当代中国社会正义缺失的原因有传统文化中正义因素的缺乏、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漏洞和空隙、新制度的不完备、社会奖惩乏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正义至少必须符合几个要求:权利与义务对等;按贡献分配;利益协调原则,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避免贫富悬殊;社会公平地奖善惩恶原则;过程公平原则,包括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是一个长期地系统工程,需要制度性因素的保障与非制度性因素多管齐下。我们应以自己的积极作为促进社会正义原则的施行:提高实现社会正义的物质水平,为其奠定物质基础;培育正确的社会正义观,培育个人正义感和公道心,健全监督机制为兑现社会正义提供思想基础和人文环境;加强制度建设,加快体制改革,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制度保障。

张宇[2]2015年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教育补偿研究》文中提出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启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新篇章,是影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战略举措,意在重新调整和配置资源与利益格局,强调“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建设理念,注重人的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利益受损群体,失地农民深陷生存、生活和发展的物质困境和精神囹圄,是社会转型的“深层次被动型边际人”,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巨大阻碍。本研究旨在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丰富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树立教育补偿的现代化功能,构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系统,破解失地农民的“边际性困境”,使失地农民获得现代城市生存、发展和共同生活所需的资本和能力,具备现代性的人格特质,由社会发展阻力转化为社会进步的人口红利。循以上研究目的,本研究坚持描述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范式,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辅以运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借鉴了教育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深入分析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独特性及其过程中人的现代性的地位与表征,从历史和现实国情全面考察了失地农民的“边际性”困境,提出将职业教育补偿作为失地农民补偿的创新性和补充式方案,论证职业教育补偿之于失地农民生存、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合理性和适切性,阐明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价值体现和表征,明确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责任主体、实施方式,及其教育内容,并尝试构建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思路。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第一,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性,主要表现为人的主体性、包容性、理性化和专业化等人格特质。第二,与传统农民和农民工群体不同,失地农民群体具有深层次被动型的边际性,表现出行为失范、角色认知混沌冲突、心理冲突及价值困境等“边际性”危机。第叁,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具有损害矫正和资源分配正义两个维度,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适切性,主要通过资本构建和资本转换两个方式实现其价值,是破解失地农民边际性困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第四,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责任主体由政府、学校和企业、及非政府组织叁大体系组成,为失地农民群体提供专业知识及技术、职业伦理与道德及市民行为规范等内容。第五,提升职业教育公信力,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补偿框架,提升职业教育现代性是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得以实施的思路。

郑涛[3]2013年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以城镇化为研究背景,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为研究主线,以城镇化理论、物质利益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与成因、基本构成与特点、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成因为叙事脉络。因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属于失地农民问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导论部分对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的现状、背景、基于本文研究相关视角下值得关注的研究空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考察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谱系,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说、理论支撑、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本文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关系,考察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产生,描述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增速与分布,闸述了城镇化何以成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直接推手。同时,勾勒了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对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关系的考察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身份认同的视角,论文全面阐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政治利益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身份认同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格局已经形成,并已成为当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构成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本文考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成因。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制度成因,是顶层设计的缺陷。权利贫困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在这一视角上,本文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实际状况,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失地农民获得救济权利贫困。以利益相关者困境为视角,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进行了成因探讨。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人大、政党以及大众传媒都身处利益相关者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这些理论上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的普遍“不在场”,既无法阻止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又把失地农民推向了利益维护和争取的亲历亲为者处境。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现状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成因。研究认为,失地农民之所以更经常地选择非正常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寻求利益诉求回应,其直接原因在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制度化表达低效或无效,非制度化表达具有“相对有效性”,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贫困境遇下,失地农民无法对相关机构作出及时有效回应产生压力。我国政府面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机制不仅远未建立,而且缺乏强大的压力使之逐步建立和完善。论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了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问题。通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乌坎事件,对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作出了描述。一方面从本研究的逻辑理路对乌坎事件进行审视,把乌坎事件放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比对,以印证本文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方面的研究是否符合逻辑进路;另一方面,通过对乌坎村利益诉求现象的研究,回应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将虚置的公民权利回归于公民,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讨论。具体表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以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础,赋予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保证失地农民获得权利救济,促进体制改革,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出困境,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回应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陈晓雷[4]2013年在《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文中提出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过程,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虽然是现代国家规范行为的主要手段,但它不能单独地实现良好效果,必须通过吸收和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借助道德的基础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运行。本文首先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对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涵义进行解析,阐明道德为法律运行提供精神引领、主体保证和内在支撑,道德指导法律的制定,支持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持久遵守。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体现为:其一,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引领。通过道德对法的公正性评价,促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使法保持正确的伦理方向。其二,道德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持和主体保证。法律实施离不开人的具体操作,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品行直接影响着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其叁,道德是自觉守法的内在支撑和持久力量。法律强制性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个体内在的道德认同,否则法律就不能得到普遍持久的遵守。其次,通过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学理分析、历史追溯和当代审视,即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充分论证了法律运行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理论依据体现在: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道德标准是法律良善的评价尺度,道德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自律是法律功能的必要补充,道德判断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实践依据体现在:西方国家的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古代中国的为政以德、教化人心,新中国初期的思想政治教育统揽全局、当代中国的德法合治等事实,均表明道德在法律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再次,明确指出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时代,道德缺失对法律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表现在:其一,立法道德的缺失导致立法内容的公平性弘扬不足,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不够,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部门立法利益化现象;其二,执法道德的缺失导致执法不严与执法腐败;其叁,司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其四,守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制售有害食品、侵犯劳动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诸多违法犯罪现象。因道德缺失引发的违法行为充分反映出外在违法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密切关联性。第四,对法律运行中道德缺失的原因进行探讨,主要从道德的多元化、道德的利他性、道德情绪的正当性、道德需要的物质基础以及社会制度的道德引导五个方面展开分析。从道德的多元化来看,多样性道德对主导性道德构成一定程度的消解;从道德的利他性来看,由于缺乏对道德中快乐与满足感的保护,阻碍了道德利他性的形成与稳固;从道德情绪来看,荣辱感的错位和公平感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道德情绪的正当性;从道德需要来看,物质需要的满足是道德生成的基础,道德建设无法超越注重生存利益的客观现实;从社会制度对道德的引导来看,我国的干部考核制度突出经济职能而弱化公共服务,司法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和必要保障,这必然会阻碍以公平为核心的执法道德与司法道德的生成。最后,在总结道德缺失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实现路径。其一,应提高法律运行主体的道德素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建立道德赏罚制,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加强官德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其二,要加强立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快完善财税立法和教育立法,以实现再分配公平;同时完善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其叁,要加强执法道德建设。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超越性政府;同时改革干部任免和考核制,落实权力运行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建立连带责任制,以引导执法道德的生成。其四,要加强司法道德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独立制、司法审判公开制、错案追究制、司法职业保障制等,以实现司法公正。其五,要加强守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大违法成本培育经营者的守法道德;通过提高劳动收入比重培育劳动者的守法道德;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培育弱势群体的守法道德等。综上,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础,只有从违法现象内在的道德原因着手,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才能真正促进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切实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余京华[5]2010年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及其当代观照》文中研究说明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石,也是我们认识和解决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科学维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维度。但是,唯物史观却不是“道德中立”或“价值无涉”的纯科学体系。实际上,如果我们深入反思唯物史观的出发点与归宿点,认真剖析其批判精神和实践观的深层内涵,不难发现,唯物史观不仅是“真”的学说,亦是批判资本主义、诉求人类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善”的学说,它内蕴丰富而深厚的道德维度。唯物史观不屑于抽象空洞的道德说教和建立形式化的伦理学,而是把崇高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隐含于对“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世界”的理性思考之中,隐含于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冷静的剖析之中,隐含于对社会发展价值目标的实践追求之中,因而,它是一种“大善”的学说,是一种最高境界的道德理想和价值诉求。可以说,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统一是唯物史观的内在特质。道德维度是贯穿于唯物史观创立与发展过程始终的内在意蕴和隐性前提,是其科学维度的价值归宿,它理应成为唯物史观研究的一个重要视域和新视角。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对于我们摆脱那种仅执着于科学维度来解读唯物史观的片面性研究方法,拓展唯物史观的研究视域,深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指导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促使人们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道德之维,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代世界,马克思所批判的贫穷、不公正、不自由等现象依然存在,这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精神依旧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蓬勃的创新力,决定了我们深刻把握唯物史观的道德精神是时代的需要和实践的需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是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基本前提,也是合理解决马克思主义道德悖论问题的有效路径。从唯物史观的道德解读原则出发,我们不仅能够清晰地发现马克思思想中的道德因素从抽象向科学的嬗变,正确地解释马克思道德思想的运思与发展理路,而且能够深刻地领悟唯物史观中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内在统一,从而为论证以唯物史观为基石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道德性的统一问题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这正是解决马克思主义道德悖论问题的症结所在。然而,一个多世纪以来,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却很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研究。在西方,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到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主义者,再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学”学者,大多否认或拒斥唯物史观内容体系和基本精神中的道德维度。在国内,多数学者沿袭前苏联的观点,在强调唯物史观是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体系时,却忽视了其内蕴的与科学维度相辅相成的另一基本维度——道德维度。迄今为止,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依然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这不仅是唯物史观研究的不足,亦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缺憾;不仅使我们无法准确把握唯物史观的深层内涵与内在特质,亦无法充分发挥唯物史观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指导功能和价值。有鉴于此,在马克思主义研究视域中,以“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为切入点和突破点,将其道德维度的深层内涵在理论上完整、系统地揭示出来,打开其“真”的理论中处于遮蔽状态的“善”的道德(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拓展和深化唯物史观的研究视域,深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丰富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内容体系,而且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可以定位于叁个层面:其一,科学的道德批判之维。唯物史观的创立标志着马克思批判理论的视角转化,即从先前基于“道德评价优先”的抽象道德批判转向基于“历史评价优先”的历史评价和经济批判。但是,在这种批判视角的转化中,唯物史观并未消解道德批判,而是将其建立于经济批判和历史评价的基础之上,实现了批判的道义性、科学性与辩证性的有机统一。其二,超越道德乌托邦的道德实践之维。唯物史观不屑于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在现实的物质生产实践、人类生存实践和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诉求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实现。因而,它内蕴深厚的道德实践品质,既是科学的历史观,亦是超越道德乌托邦的道德实践哲学。其叁,深切的终极关怀之维。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是唯物史观的终极关怀诉求,它既是一种终极价值关怀,亦是一种终极道德关怀,内蕴深厚的幸福意蕴。唯物史观的终极关怀与历史关怀、现实关怀、阶级关怀有机地统一,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终极关怀诉求。上述叁个维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在理论上的重要呈现和深层内涵,其对于当代中国坚持道德批判与经济批判、历史评判的统一,对于当代中国立足道德实践来践行道德理想并推动道德进步,以及探寻终极关怀的现实化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当代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是对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深刻的道德合理性与道德必然性,它内蕴“以人为本”的道德旨归,亦蕴含着追求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与生态道德的内在道德诉求,彰显出经济与道德的双重意蕴、“真”与“善”的内在统对科学发展观的道德维度进行深入的理论透视和剖析,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时代需要,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的进一步理论延伸和现实观照。科学发展观的道德维度研究能够使人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在当代中国的时代发展和具体体现,亦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凝聚力和道德感召力。当代西方学界在唯物史观的研究中,存在着对唯物史观的科学与道德(人道)各执一端的片面性。一方面,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学者片面强调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而忽视甚至否认其道德维度,这使他们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唯物史观的深层内涵和基本理论维度;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摒弃唯物史观的科学性而抽象地谈论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和人道主义思想,甚至将唯物史观及以其为基石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人道主义,其结果,不仅抛弃了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而且对其道德维度的理解也是一种曲解而并非真正的把握。在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中,伍德等马克思主义“反道德论”者拒绝承认历史唯物主义具有正义维度,这显然是对唯物史观的一种误读。而胡萨米等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基于正义或道德的立场,马克思的道德批判是一种正义批判。这种观点游离于历史唯物主义而抽象地谈论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正义向度,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也不是对马克思的道德理论的正确把握。尼尔森作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以自己独特的睿智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把握,不仅肯定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价值和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并在此基础上较为客观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与道德(正义、平等)的关系。尼尔森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为坚持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统一性研究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亦为解决马克思主义的道德悖论问题提供了可行的研究路径,其对当代中国正义观、平等观的构建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李彬[6]2006年在《走出道德困境》文中研究指明道德困境是道德发展的常规现象。道德困境在道德意识层面指的是道德认识的模糊、道德评价的混乱;在道德行为方面的表现是行为规范的不统一和道德行为缺乏动力。道德困境在整体上表现为某种道德的无序状态和道德建设的困难状态,其中既包含阻碍道德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也有新的道德因素生成的萌芽。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经济体制领域的重大变革,以及在经济制度方面的变革,不仅给经济领域带来了重大的变化,而且由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利益关系,从而从整体上而言对于社会道德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道德作为利益关系在价值观上的反映,是这种调整的结果。人们所提出的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的“道德爬坡”、“道德滑坡”抑或“道德代价”等的论说是道德价值观在理论上的表现;理论上的争论是道德观念方面存有分歧的高级形式,最终反映出来的是个体的道德困惑和在此背景下的道德建设的困境。这个困境主要表现为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义与利的冲突和公与私的纠葛。市场经济制度的选择是一种经济选择,也是一种政治选择,更是一种道德选择,正如道德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价值规范和要求一样,走出道德困境不是道德本身所能够完成的。道德的样态只是一种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交往生活的价值观反映,因此,同样基于发展着的生产和交换关系,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以他律的形式确定合理和合乎道德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人们形成某种自我完善、关爱他人的精神自律追求。 政治体制改革改变的是权力—权力关系,根本是利益关系,由于政治与道德的内在关联,政治体制改革必然有其道德上的诉求;而政治体制改革所造成的政治民主化、开放化和社会化效果必然成为推动道德进步的动力。就我国来而言,政治体制改革的主体或主导力量是政府;改革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相对比较缓慢的过程,它以和平方式进行,以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目的。因此,政治改革不仅涵有改革发动者的道德理想,而且必然顾及人民群众、被管理者、

陈丽芬[7]2016年在《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危机与建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很多重大而深远的变化。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伴随这种社会实体变迁,传统价值观迅速瓦解并碎片化。这一背景之下,由社会公共生活失序、社会公共道德失范引发的关于当代中国公民道德状况的争论经久不息,以极端个案方式出场的各种关涉公共道德评价的公共事件不断挑战社会良知的底线。这些问题传递出一种信号:当代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公民道德信仰危机,它意味着过去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道德体系及其价值根基正在遭遇怀疑,而作为替代品的一种可以被广泛接受、普遍认同,与当代中国社会整体变迁相适应的现代道德体系还没有确立。那么,当代中国的公民道德信仰危机到底有多严重?这一危机是如何生成的?如果这场危机是阶段性的和过渡性的,那么又该如何“共度难关”,建构公民道德信仰?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本研究的选题来源。本研究以“公民道德信仰”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当代中国”作为研究场域,以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的危机与建构作为研究主旨。在充分进行选题设计和文献准备的基础上,从“公民道德信仰”的概念谱系分析入手,在对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现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讨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危机的产生原因,进而就建构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可资借鉴的主要资源进行探寻,最后着重探讨建构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的战略选择问题,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的建构提供现实关照和实践启示。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绪论是对研究意义、内容、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的简要概括。正文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分为五章。结语是对文章做整体性的总结。全文共约13万字。主要内容有:第一章:公民道德信仰概念谱系分析。本研究在“从信仰、道德信仰到公民道德信仰”和“从道德、公民道德到公民道德信仰”两种学理进路上导入“公民道德信仰”的概念界定,初步形成对于公民道德信仰概念群的系统分析框架。第二章: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现状评估。本研究通过文献梳理和对道德信仰危机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形成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状况的初步评估结论,并以此作为危机的原因分析、建构道德信仰研究的立论基础。这一初步结论是:当前公民道德状况的主流是好的,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道德形态依然是中国传统美德和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公民的道德水准即使没有明显提升,也没有变得更糟。与此同时,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状况的确存在令人堪忧的问题,公民道德信仰危机已然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第叁章: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危机生成原因分析。本研究在“危机的背景”、“危机的根源”和“危机的实质”叁个层面系统剖析危机产生的原因,为之后的“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建构的战略选择”提供分析依据。研究认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危机的背景是全球伦理困境中的当代中国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危机的根源在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道德价值观断裂;而危机的实质则是内部伦理价值与外部伦理秩序的双重危机。第四章: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建构的借鉴资源。研究认为,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理论、卢梭的道德教育观和麦金太尔的现代德性伦理理论为代表的西方道德哲学传统,为建构公民道德信仰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以美国为“拯救濒危价值观”而发起的道德教育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为典型的国外道德教育实践,为建构公民道德信仰提供了重要实践资源;以孔子的道德理论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精髓为核心的中国历史文化传统思想,为建构公民道德信仰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第五章: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建构的战略选择。研究认为,公民道德信仰建构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之下实现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多元共存与一元主导、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基础性道德与高层次道德的辩证统一;公民道德信仰建构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公民道德培育,包括普遍认同基础上的公民道德能力培育、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公民道德意识培育、情感内化基础上的公民道德人格培育;公民道德信仰建构的路径是进行“内外兼修”的现代伦理国家建设,内部探索是要通过实施公民道德教育的系统工程建设来重构内部伦理价值;外部探索则要通过进行多维一体的现代公民—国家建设来重构外部伦理秩序,包括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保障机制建设、公民个体尊严与主体自治权利制度建设、国家公权力的规制与监督体制建设,最终建成道德、法治与民生相统一的现代伦理国家。

蔡明山[8]2016年在《高等教育实践中的公平理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有教育公平的研究中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关注不够。已有对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也主要是关于公平问题的,对公平理论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中国高等教育公平政策、制度、实践中的理念为视角研究高等教育公平理论。采用诠释哲学、文本分析、话语分析、个人主义方法论、关系论等研究方法;在研究思路上主要是一种宏观考察,以高等教育系统论和公共性理论为基础,以理论演变、重大政策和制度变革实践为视角,探讨高等教育公平理念的不同内容和类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理论的正当性和中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分析,提出中国应然的高等教育公平理念的理论框架。本文认为,对中国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应从问题研究的范式向理论研究范式转变,从“公平与效率之争”和“精英与大众之争”的话语范式向把公平作为一个开放性话题的研究范式转变。在西方,经历了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教育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高等教育公平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分配正义的公平理论、平等主义的公平理论和竞争公平的公平理论叁大体系。从西方传来的高等教育发展叁阶段论也反映了高等教育公平理论的演变逻辑:从高等教育特权化到高等教育平民化的公平理念。新中国高等教育政策文本与变革实践中自觉践行的公平理念包括:一是平等主义的公平理念。主要是对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保障,如“工农”、“大众”话语范式、“半农半读”和“半工半读”教育形式的举办和对少数民族的倾向性与优惠性高等教育政策;地域平等主义理念;女性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实质建构。在平等主义理念变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以“教育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为话语范式的不当做法。改革开放后,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平等主义理念呈现了法制化特点: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理念法制化;不同类型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得到法制保障。地域平等理念发展成为地域公平理念并体现在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中,主要是扩大地方高等教育受教育机会和高等教育为地方服务的职能、扩大地方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二是分配正义的公平理念。包括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性待遇、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对待、提升和改善弱势群体竞争条件等为内容的分配正义意义上的公平理念。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扩招为代表的高等教育改革行动,既可以从平等主义的角度理解为一种结果意义上的公平理念,也可以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理解为一种扩大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理念。作为中国本土生长的一种高等教育公平理念——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公平共享主要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公平理念。叁是竞争公平的理念。高等教育竞争公平的理念,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后得到丰富和完善,内容包括:机会的公平,即从权利平等向机会平等和机会公平转变;选择的公平,即开放性高等教育系统的建立、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公平选择等为内容的公平理念;保障多样性价值的公平理念,包括包容多元文化的民族高等教育体系的确立、面向农村举办高等教育等;旨在扩大受教育机会的成人高等教育和其它教育形式;面向天赋不足者或技能有所长者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确立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等。高等教育公平理念作为一种理论,应具有正当性和理论善的品格,同时作为一种倾向于行动的理论也应具有时代适切性。在对中国高等教育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中国应然的高等教育公平理念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了以下叁个方面认识:一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具体内容为受教育权平等保障、优惠性对待、特殊群体和特定高等教育类型特殊对待。二是尊重差异与多样性保障。这主要是一种高等教育个体公平的理论,包括选择的公平、促进社会流动和高等教育系统内部流动的公平、符合个体和特殊群体所需的公平。叁是竞争的公平。包括从机会平等到机会公平的竞争公平理念的转变,具体体现为同等对待、规则公平和正当竞争;扶持优势群体;奖励优势群体;各得其所的发展机会;组织公平竞争;禁止抢夺的公平竞争基本秩序的维护;倾向于提升弱势群体竞争能力的公平等。

王利迁[9]2010年在《当代中国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就业是民生之本。对当代中国而言,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①实现充分就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一段时期以来,严峻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困扰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现实问题。在人口与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失业率不断攀升、由就业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爆发的形势下,对就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阐释入手,站在关注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高度,创新性地探讨了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涉性,从社会现实出发,通过大量调研数据客观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就业现状,讨论了由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就业问题出路及对策。在研究方法和思路上,本文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人口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主要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方法,从实证研究入手,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在就业与和谐社会理论阐释上,采用了文献综述与理论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关涉性考量上,主要采用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当代中国的就业现状分析上,主要采取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就业问题解决与和谐社会构建路径上,则主要采取了现状分析与对策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理论,在现实层面提出促进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对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阐释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一章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西方就业理论的发展与演变,对古典学派就业理论、近代凯恩斯的充分就业理论、新保守主义就业理论、发展经济学派的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就业理论等西方主要就业理论进行了总结与评析,为我国就业理论的发展提供理论借鉴。概括了马克思就业理论的主要内容,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失业问题的研究、马克思社会主义劳动就业理论的积极意义进行了评析;梳理了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初期对马克思就业理论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就业理论的创新与突破。第二部分梳理了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和谐社会思想,并重点阐释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理论,为全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涉性考量是本文研究的哲学基础。文章的第二章从哲学的高度探讨了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间的关涉性和互促性。从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视角来看,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目的一致性。人的生存、价值体现和全面发展是人们就业和工作的目的,而人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二者在实现途径上也存在着互促性,即,充分就业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从各个层面为充分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二者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具体而言,就业关乎社会的民生问题、关系社会的底线公平、是否充分就业影响社会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全面发展;和谐社会中合理的就业政策、完备的法律制度、公平的就业环境、充分的就业保障都是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将使就业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对当代中国就业现状的分析是本文研究的现实基础。文章的第叁章在大量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客观分析了我国就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探讨了我国当代的就业发展与态势,总结了目前中国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就业制度的发展上,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社会转型期双轨制就业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制度,通过就业制度的改革调整,不断适应就业状况的发展,有效解决就业中出现的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通过对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态势分析,探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下失业问题存在的总体现状;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群体的就业现状分析,反映社会主要就业群体的就业现状;并以2009年为例对年度就业现状进行了客观反映。就业叁大基本矛盾突出、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就业歧视普遍存在是当代中国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客观分析当代中国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是研究探寻以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之对策的基本前提与现实依据。文章的第四章归纳总结了由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现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来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就业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造成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化状态,而且由于就业与收入的直接关联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对抗倾向并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的沉降。失业问题导致现有利益格局的重组,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使得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出现分层化,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则受到轻视和挤压,出现边缘化的倾向。同时,失业的存在直接挤压了人的社会活动,使失业者失去了展现自我价值、张扬自我个性的空间,从而导致整个人文进步的落差。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引发了社会公平的失落和错位,性别歧视、残疾人歧视、大学生就业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普遍存在,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音。探寻解决就业问题有效路径及对策,以充分就业促进以人为本的社会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落脚点。第五章是全文的收篇章,综合探寻了解决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和对策,指出就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协同推进。首先,在就业问题的解决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强化自身责任,通过制定科学的就业政策、贯彻各种就业法规、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就业市场监管等措施,积极促进和扩大就业。其次,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要靠经济的发展。目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的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本文认为应通过加大第一产业调整、稳固就业人数,加强第二产业发展、拓展就业渠道,加快第叁产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再次,加大综合治理,构建促进就业的社会综合体系,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资以提高就业素质、鼓励自主创业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指导以改善就业环境、健全社会保障以解决就业隐忧、加快城镇建设以增加就业容量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就业问题,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郭海霞[10]2016年在《社会资本重建与法治秩序生成》文中提出改革开放至今,中国30多年的法治建设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也面临诸多的难题与挑战,国家推进型的法治建设路径以及“国家法中心主义”的秩序建构模式,在短期内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但因缺乏社会的有效配合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导致法治秩序难以生成。社会资本理论以其特有的理论旨趣和秩序解释框架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范式,在社会矛盾积聚的当下中国,关注社会资本与法治秩序之间的内在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采取了实证分析以及多学科交叉研究等方法,对“法治中国”框架下的社会资本重建与秩序生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如下:一、社会资本:一种新的秩序解释范式社会资本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皮埃尔·布迪厄、詹姆斯·科尔曼和罗伯特.D.帕特南等为代表的学者们深入细致的研究,现已经成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各个学科领域的重要理论范式。学者们虽然因为研究目的不同而未在社会资本的概念上达成共识,但对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涵和构成要素方面却形成了一致的认识,即社会资本是蕴含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非物质性资源,组织网络、互惠规范、信任合作以及公民精神是当今时代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核。社会资本的理论旨趣在于重新认识社会结构中的信任、合作等非物质性资源在秩序生成中的价值,用以应对现代性所带来的秩序风险和危机,并对既有的法治秩序构建路径进行反思与校正。社会资本理论以微观、中观和宏观叁个层面作为分析进路,阐释社会资本与法治秩序之间的内在关系。微观层面是以个体为中心,研究社会个体所处的社会网络及其对网络资源的支配能力;中观层面是以集体为分析视角,研究社会资本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宏观层面则从民主法治的角度分析社会资本对法治秩序生成的重要意义。社会资本理论是基于解决西方现代性所带来的困扰而产生的,现代性以自由、平等、理性精神实现了世界的祛魅化、理性化和世俗化,然而,作为一把“双刃剑”,现代性也以一种“异化”的面孔带给了人类诸多的风险,包括共同道德规范式微、社会信任耗散以及社会非合作困境等;社会资本理论产生的理论动因是既有解释范式的局限,作为以往主流范式的理性选择理论在面对现代性所带来的诸多困境时,显得力不从心,对社会系统的功能紊乱和法治建设困境束手无策。社会资本理论通过对理性选择理论的修正,基于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对现实中的法治难题给出了行之有效的理论解决方案,而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第叁条道路”的提出以及治理理论的兴起则为社会资本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社会资本理论之所以是一种新的秩序解释范式,是因为其秩序解释框架的独特性和对既有理论的超越。社会资本理论以“经济人”和“社会人”作为基本预设,在肯定了人的经济属性的同时又肯定了人的社会属性,从而对人的自利与利他倾向以及合作动机予以了合理的解释,社会资本的理论基础是对现代性的反思以及弥合社会分裂的现实需求,社会资本的理论结构则体现了多元主义的秩序框架,强调通过各种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之间的有效互动来推动法治秩序的生成。为此,社会资本理论的超越维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由主义的纠偏,社会资本理论承认自由的存在,但却要求这种自由是存在于一定的关系网络之中的自由,并受到各种规范和价值观的约束;二是对“国家法中心主义”的修正,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各种非正式规范是实现社会整合并增强正式制度运行实效的重要保证;叁是对东西方文化裂痕的弥合,社会资本理论在强调西方的自由、平等、个人主义和东方文化中的团体本位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东西方文化中的一些重要元素进行有机结合;四是将公民文化纳入到秩序解释框架当中,从而使治理时代的秩序构想更加符合以公民精神为基础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法治价值意蕴。二、“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资本基础及其秩序后果“法治中国”建设既需要国家进行顶层设计与推进,同时也需要具有强大整合力与自治力的社会作为支撑,那么,社会资本的丰富程度就成为了决定“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重要的非物质性要素。然而,从中国传统社会资本的表现形态和当代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异化状况来看,“法治中国”的建设缺少了与之相匹配的社会资本基础,从而造成法治发展的动力不足,进而影响到法治秩序的生成。传统中国基于专制主义和“家国同构”的政治格局,在以宗族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和儒家伦理规范下,必然形成具有浓重的封闭性、等级性和裙带主义色彩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构成了封建秩序自洽性发展的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使封建主义存在的社会基础逐渐瓦解,但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能型国家”主导下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中,社会资本则呈现出“政治化”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革命化”的秩序格局,但终究因为权力与权利的畸形结构而走向社会失序。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的转型历程,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由此拉开了帷幕。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原来“政治化”社会资本的生成土壤,但由于政治体制的固守和社会自治能力的欠缺,社会资本非但没有按预期走向健康快速的增量发展,反而陷入了流失与异化的窘境。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的转换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家族、单位不再是有效聚合社会资本的最佳网络结构,原有的道德规范体系也因“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而不敷使用,社会资本不断流失,社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之中。与社会资本流失相伴生的是社会资本的异化,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使现代社会资本生成和运行所需的基本框架得以形成,但以国家权力为主要推动力的改革路径因其浓重的建构色彩而使社会资本在传统与现代的交替与碰撞中偏离了应有的运行框架,社会资本的生成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宗族”痕迹和行政化色彩;社会公众参与社团组织往往以获取短期利益为主要价值导向,体现了明显的功利化心理,因而出现为私利而广结“关系网”的趋向;社会资本的运行逻辑则凸显了“权力中心主义”,并在权力的运作下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等方式使网络中的成员获取政治或经济利益;社会资本体现出封闭性和裙带主义特征,也因而无法形成广泛的社会信任。当代中国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异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传统社会资本的“路径依赖”效应使大多数中国人仍然具有通过“关系”实现自身利益和从熟人关系网络中获取资源的思维惯性;二是作为社会自治重要主体的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并未充分承担社会整合的使命与功能,缺乏培育社会资本的共同体空间;叁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使不同阶层之间出现严重的分裂,阶层的固化和利益分配的失衡使阶层之间失去深度对话与合作的可能;四是权力与资本的畸形结合使“官”与“民”、“贫”与“富”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弱势心态”广泛弥漫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公权力的权威性缺失造成严重的政治信任危机;五是正式法律制度由于缺乏内在的价值品质和民意基础而无法承担起凝聚价值共识和制度信任的重任;六是网络媒体的不实报道加剧了社会的分化和社会资本的流失。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异化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阻滞与消解因素,并严重影响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和法治秩序的生成。首先,由于政治生态恶化,贪腐案件频现,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遭受挑战,而且,由于强大的“关系网”严重侵蚀了社会公平,导致公民出现普遍的“被剥夺感”,政治合法性受到质疑;其次,社会资本演化为关系资本,作为正义的最后防线的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严重消减,虽然对一些错案进行了亡羊补牢式的纠偏,但司法信任危机却未因此得到根本扭转,公众往往通过对司法的非理性参与来寻求司法正义的实现,而“民意”对司法的左右则使司法审判与司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处于不确定状态,并隐藏着社会失序的潜在风险;再次,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异化引发市场经济伦理缺失,市场因缺乏基本的道德基础而陷入严重的“机会主义”,加之价值观的多元分裂和信任危机以及社会分裂与社会戾气的加重,使社会陷入“丛林化”生态。叁、治理时代的社会资本重建及其秩序功能在治理时代,各个国家都在寻求建立多元主体互动合作的共治机制,以推动法治秩序的实现。但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转型国家,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权利主义”的过度张扬与权利的冲突,公民过于专注于自身权利而缺乏社会责任与义务观念,公民精神衰退、政治参与冷漠以及社会的认同感与责任感不足,制度供给出现合法性危机等等,由此引发了国家治理的乏力和秩序风险。社会资本流失与异化表现为社会连接纽带松弛、传统伦理规范瓦解和个人主义的异化与误用,并成为当代法治建设难以进一步推进的主要诱因。由于社会资本的储备不足而使信任、互惠、合作理念与公民精神缺失,并导致不同群体与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分裂、价值共识与制度认同缺失、治理成本攀升与社会失序风险等,进而引发了治理时代的秩序危机。西方国家面对法治建设的困境,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加以应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的以追求公民自由为价值导向的自由主义法治,因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的分离而导致社会走向分裂,并陷入自生自发秩序危机之中;为克服自由主义的缺陷,福利国家希望通过广泛的经济、社会立法来推动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权力的过度膨胀侵蚀了社会的自治空间,以权力和正式法律规则作为社会凝聚基础的方式同样陷入建构秩序的困境;治理理论基于摆脱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需要而兴起,为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整合力,各国在探求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机制过程中,多采用鼓励公民参与社会团体的方式进行社会资本的重建,为治理秩序的生成提供社会资源。社会资本具有独特的秩序衍生机制和重要的法治秩序支撑功能。从秩序衍生机制来看,一是社会资本能够实现社会内部的整合,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培养不同群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的主要网络载体,并通过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相互包容的价值观将“我”变成“我们”,防止社会出现分裂;二是社会资本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平衡,社会资本通过将个体权利凝聚成强大的社会权力而使社会具备了与国家进行博弈与合作的能力,从而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良好关系框架的形成;叁是社会资本通过多元规则的耦合机制使正式法律规范与非正式法律规范形成互补与互动关系。从秩序支撑功能来看,社会资本能够对权利进行横向平衡,减少权利冲突,对权力进行纵向分解,避免权力膨胀,而且,社会资本能够促进民主的发展与完善,实现建构秩序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契合,从而对法治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社会结构以及秩序生发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法治的生发方式、生成路径和模式也不尽相同。法治具有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的普适性价值,但同时也不能否定因政治文化和现实国情的差异所导致的法治的地方性特质的存在。正因为法治地方性特质的存在,决定了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模式是多元化的,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与策略也是各异的。虽然西方发达国家与转型国家都存在因社会资本流失与异化而引发的法治困境,但由于具体原因的不同决定了不同国家社会资本重建与法治建设路径应该是现实化、个性化与自主化的。四、当代中国社会资本重建与法治秩序生成的路径分析由于缺乏法治传统和相应的社会根基,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建设是由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这种国家推进型的法治进路对于法律体系化的迅速形成是卓有成效的,但在缺少了社会的有效配合和有力支撑的情况下,法治建设因动力明显不足而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法律体系的完备与法律实效低下形成强烈的反差,民主制度与民主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法律权威不足及公民认同感缺乏等成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掣肘因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总结以往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那么,唯有明确“法治中国”的时代内涵和建设目标,重新构建“法治中国”话语体系,才能进一步确立国家与社会之间合理的关系格局,在对国家与社会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予以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对既有的法治模式和建设路径进行校正与调整,建立国家建构与社会参与的双向治理机制和法治秩序生成机制。作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动力的社会资本,其重建的基本策略是:其一,调整利益结构,以法治价值和理念确立利益结构的调整方向,重新建立利益分配的机制,增强弱势群体的政治话语权,防止权力寻租而导致的利益结构的失衡,推动利益结构的合理化发展以弥合阶层的分裂;其二,发展非政府组织,为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合作以及公民精神的培育提供社会共同体空间;其叁,通过确立宪法权威、增强制度的民意基础、完善法律体系以及实现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的耦合等方式重建制度信任;其四,重塑共享价值观,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价值精华以增强文化认同,培育具有包容性的公民文化,规范网络媒体并强化其价值观的引领功能。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社会资本的重建能够有效的推动治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进而促进法治秩序的实现。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面向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立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发展以及通过多元民主参与实现社会公平等。社会资本重建对治理法治化的促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实现权力制约,重塑政治信任,促进理性协商,增强集体行动能力以及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共政策合法性等方面。在治理法治化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多元的动力来源与动力机制。从动力来源来看,执政党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主体,社会公众在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机构是权力运行法治化的践行者,各类社团组织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角色。从动力机制来看,民主制度是法治秩序生成的动力机制,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为多元治理提供民主平台。通过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未来中国必将呈现符合时代诉求的法治图景,即法律至上理念得以确立、良法体系得以构建、公共治理机制健全、善治实践得以运行,进而形成符合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法治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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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教育补偿研究[D]. 张宇. 天津大学. 2015

[3].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 郑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4]. 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D]. 陈晓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

[5]. 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及其当代观照[D]. 余京华. 安徽大学. 2010

[6]. 走出道德困境[D]. 李彬.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7]. 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危机与建构问题研究[D]. 陈丽芬.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8]. 高等教育实践中的公平理念研究[D]. 蔡明山.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9]. 当代中国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D]. 王利迁. 河北师范大学. 2010

[10]. 社会资本重建与法治秩序生成[D]. 郭海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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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社会正义的缺失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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