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研究中几个问题的辩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孟德斯鸠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 1000 —5218(1999)—06—0001—0008
80年代以来,孟德斯鸠是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重要对象之一。孟德斯鸠研究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已超过前30年,达到了一个新水平。而在孟德斯鸠研究中,政体论与分权学说占有突出的地位。由于“二论”是《论法的精神》的核心内容,并保持着新鲜的活力,引起研究者的特别重视是很自然的。回顾研究者对“二论”的评述,我认为有两个问题须辩正清楚:1.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究竟是什么?2.分权学说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关涉到对孟德斯鸠的总体评价,不可不辩。辨正清楚才能使孟德斯鸠研究进一步深入,才能对孟德斯鸠作出公允正确的评价。
一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是什么?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然而,这需要深入钻研他的政体论和分权学说才能作出正确的回答。因为,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明确表态,给我们提供一个现成的答案。不过,他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想寻找著者的意图的话,他们只有在著作的意图里才能很好地发现它”(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37页。)。 自《论法的精神》新的中译本出版以来(1961年),我国的研究者给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答案。绝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英国式的)是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少数研究者(王养冲、徐明龙)认为,孟德斯鸠视封建的君主政体为自己的政治理想。看来,前者的根据主要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后者的根据主要是孟德斯鸠的政体论。从前者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孟德斯鸠已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从后者可以引伸出,孟德斯鸠仍站在封建贵族的立场上,是封建贵族的代言人。两种观点针锋相对,而哪一个符合历史的真实呢?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误解,都没有准确地把握孟德斯鸠的思想,仅包含着部分的真理性,是片面的。而由此从总体上评价孟德斯鸠,或者过高,或者过低,难于公正客观。
与这两种极端的观点不同,我认为,真理不在两端,而在“中间”。所谓在中间,就是从发展的过程来看孟德斯鸠,表现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他,仍然是一个矛盾的人物。孟德斯鸠的思想矛盾,表现在他的政治理想中便是法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它隐含在政体论与分权学说中。
对此,孟德斯鸠从方法论上提示说,我有一个请求,就是请求读者对一本20年的著作不要读一会儿就进行论断;要对整本书,而不是对几句话加以赞许或非议;在这里,有许多真理只在看到它们和其他的真理之间的联系时,才能被觉察出来(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40页。)。孟德斯鸠的这个提示启发我们, 不可单纯根据他赞美君主政体、以及他的贵族言论,得出他拥护封建的君主政体;也不可单纯根据他赞美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而认定这就是他的政治理想。换言之,必须把孟德斯鸠的政体论与分权学说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其相互矛盾的论述中,揭示他的政治理想。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我们必须承认孟德斯鸠在他对于这些政体的原则所作的著名陈述中表达的深刻见解。但是为了承认这种陈述的正确性,切不可对这种陈述有所误解(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289页。)。这的确是经验之谈。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就曾遭到严重的误解。遭到误解、甚至歪曲,似乎是那些伟大思想家生前或死后的宿命。孟德斯鸠在生前已遭遇过误解。误解是令人痛心的;尤其是政治思想遭到误解,是危险的。1750年,孟德斯鸠发表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与解释》一文,以澄清误解。在《论法的精神》其后的版本中,除了“著者原序”之外,孟德斯鸠又增加了“著者的几点说明”。其中说:“我有些新的思想,很需要找些新的词汇或给旧词汇一些新的涵义,那些不了解这点的人们,竟认为我说了一些荒谬的言论”(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 版,第330页。)。 孟德斯鸠所指的就是当时的评论界对“品德”这个词汇的误解。当时的评论认为,“18世纪的一个法国人竟然不把品德当作君主政体的原则。这是对政府的侮辱,并且几乎是一种叛逆罪”(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166页。)。此外,孟德斯鸠似乎有先见之明,担心人们误解“君主政体”这个概念。他批评古人、亚里士多德对君主政体没有很清楚的认识:不知道有以贵族团体为基础的君主政体;更不知道有以全国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为基础的君主政体;当然也不了解一君统治的(君主)政体中三权的分配。所以,他们对君主政体不能有一个正确的概念(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168页。)。孟德斯鸠的这个批评是意味深长的!古人如此,那末后人呢?
从孟德斯鸠的辩析中,我们不难看到,他已对“君主政体这个旧概念(亚氏《政治学》中已使用)赋予了新的涵义。理解这一点,对解决上述分歧具有关键的意义。而在孟德斯鸠研究中,由于不理解这一点,已经产生了两种简单化:1.先入为主地把他的君主政体等同于封建的君主政体。2.把他的君主政体等同于封建的专制政体。这两种简单化的共同点在于,以我们今天的理解去匡正昨天的孟德斯鸠。许明龙已经正确地指出了第二种简单化所产生的逻辑悖论:如果认为这两种政体仅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那就等于说,孟德斯鸠既反对封建专制政体,又拥护封建专制政体(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190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许明龙自己陷入了第一种简单化之中。孟德斯鸠从性质、原则等方面,竭力强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这是有良苦用心的,是与他的政治理想密切相关的。而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所作的尖锐、深刻的抨击,足以驳斥第二种简单化的荒谬。他所作的抨击是人们所熟悉的,无须赘言。与论题相关,下面考察一下孟德斯鸠对君主政体所作的论述。
孟德斯鸠指出,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人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基本法律治理国家;君主是一切政治的与民事的权力的源泉;但必须有中间的、附属的权力保证基本法律的实施,最自然的就是贵族的权力。因此,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等级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个永久性的法律的保卫机构。担当这个保卫机构的,只能是政治团体而不是枢密院。这个团体在法律制定时颁布法律,在法律被遗忘时则唤起人们的记忆(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15—17页,第25、30—1、74、71页。)。
从孟德斯鸠对君主政体性质的规定中,我们看到的特色是:1.虽然君主是权力的源泉,但须遵照基本法律治国,不能为所欲为。换言之,法律高于君主。2.贵族与君主分享国家权力。有一个永久性的政治团体,充当法律的保卫机构,制定、颁布法律,并监督法律的执行。在孟德斯鸠那里,这个永久性的政治团体,就是前面已经指出的,由全国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显然,这样的君主政体,并不是当时法国的绝对君主政体,也不是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而是一种有限的君主政体。这种法律高于君主,并有永久性立法机关的君主政体,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并无实际的存在,仅仅是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而已。
孟德斯鸠还指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即要求优越的地位,高名显爵,超群出众。孟德斯鸠的荣誉原则,也为研究者所诟病:宣扬中世纪骑士式的精神,美化君主政体。而这种论断是很可疑的。孟德斯鸠说,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虚假的意见。官吏的成见来自国家的成见。从荣誉的本性来说,亦可称之为野心。它使君主政体活跃而有生命,推动着政治机体的各个部分。既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那末,判断人的行为的标准,不是公道与否,而是伟大与否。在君主国里,对妇女献殷勤,施用权术、狡诈,是荣誉所允许的。为了求取富贵而阿谀奉承,也是荣誉所不禁止的。在君主国,朝臣喜欢矫饰的尊贵(谦恭而带有傲气),浮华、逸乐也受欢迎。荣誉要求贵族的,就是为君主作战。君主国的人民也难有(政治)品德——爱国家为着国家多,为着自己少。因为,绝大多数朝臣的性格特点是好闲逸而野心勃勃,目中无人而卑躬屈节,阿谀奉承、背信弃义,蔑视公民职责,畏惧君主有德,更糟的是,永远向(政治)品德嘲笑!很难设想,一国的豪门显贵多半是坏蛋,却要求编户小民都是(政治)善人;首脑人物是骗子,而在下的却甘心当傻瓜。在君主国里,出卖官爵是好事。因为它诱导人从事人们不愿意为(政治)品德而从事的事业(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15—17页,第25、30—1、74、71页。)。
在孟德斯鸠那里,荣誉作为君主政体的动力,描绘的就是如此一幅风俗画。尽管它并不优美,却是真实的。孟德斯鸠是睁眼看现实的思想家。他的政治理想的细节,取材于他所熟悉的法国宫庭。由于细节的真实,反倒使他的政治理想不显得太虚无缥缈,似乎有某种程度实现的可能性。然而,如果换个角度来看,孟德斯鸠这种写实的描绘,不就是对当时法国丑恶现实的鞭挞吗?
孟德斯鸠政治理想的贵族色彩是十分鲜明的。他指出,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末,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就应该努力支持贵族,使贵族世袭,保留采地的特权与司法权,应有财产管辖权和遗产赎回权(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 第55、16页。)。孟德斯鸠还这样赞美君主:在君主国里,我们看见臣民环拱王座,受到他的光辉的照耀。每个人可以说占据了较大的空间,能锻炼品德(野心),这些品德(野心)所给予心灵的,不是独立,而是伟大。从这种荣誉中却产生出一种自由精神。它在君主国所能成就的伟大事业和所带来的幸福,并不亚于自由本身(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58、166页。)。
由于孟德斯鸠维护贵族的利益和特权,热情赞美君主,使得少数研究者坚持,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就是封建的君主政体;他的眼睛盯着过去。这样的结论是以偏概全,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因此,要搞清楚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的全貌,还必须考察他的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主要之点是,第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而三权分立的政制原则,就是政治自由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154、187页。)。第二, 司法权应由全体人民中挑选一些人组成法院来行使。法官裁判只能依法律条文。贵族不应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去受审(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157、162页。)。第三, 立法权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全体人民享有,但应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行使。代表机关是为着制定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而选出的。贵族团体(世袭的)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应同时拥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众议院与贵族院),也各有自己的见解和利益。众议院掌握立法创制权,贵族院在立法上只有否决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立法权应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对行政权统率军队也应逐年授权(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159—159、160、164 页。)。第四,行政权只是执行国家的一般意志,应受立法权约束,应由国王掌握。国王应当通过否决权来参与立法,并根据情况规定立法会议举行的时间和会期长短。这样,可以防止立法机关变为专制而把其他两权取消。国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对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来说是很必要的。一旦国王被控告或审讯,自由便完了,国家就不再是一个君主国了(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157、160—164页。)。
孟德斯鸠以他的三权分立学说,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然而,它并不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40多年的曲折后,1688年的光荣革命最后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其最显著的特点是,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手中,而不在君主手中。英王作为国家的代表却是虚君。孟德斯鸠的君主,不仅真正拥有行政权,而且拥有立法否决权。把二者混为一谈,认为孟德斯鸠所向往的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并由此认为,孟德斯鸠已背叛了贵族立场,这是不正确的。
那末,孟德斯鸠为什么将行政权交给君主,而不是像英国那样留给内阁呢?他的理由是,因为政府几乎时时需要迅速行动,由一人掌握比较好些;孟德斯鸠还看到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弊病:它的政府更易无常,国内争议纷纭。孟德斯鸠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看到旧时的弊端,并想要如何加以改进,但也要注意改正本身的弊病;他还认为,要形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联合各种力量,加以规范和调节。治理人类事务,不能用极端的方式(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160、325、38、63页。)。
从上述分析可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政体,并不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与他的君主政体论联系起来,应该说,法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混合政体,就是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
如果说,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性质是资产阶级的,那末,法国式君主立宪政体的性质则是封建、资产阶级的,具有二重性。其封建性表现在,君主握有实权;贵族享有特权。其资产阶级性的表现是,君主受立法权的限制,并只能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人民团体(主要是资产阶级)掌握了立法创制权。应当承认,在这种混合中,封建的色彩虽然较浓,但绝不是封建的君主政体,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在封建君主制中,既没有三权分立制约,也没有资产阶级掌握立法创制权这些内容。孟德斯鸠政治理想的主导倾向是向前看。
进一步来看,这种法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如何实现呢?从孟德斯鸠关于君主是一切政治的与民事的权力的源泉,臣民环拱王座、受他光辉的照耀,以及君主神圣不可侵犯这些言论来看,我们有理由猜想:孟德斯鸠与伏尔泰做的是一个梦,即由开明君主来逐步改良实现。当然,法国大革命粉碎了他的改良梦。
为了使辩正深入,下面对“两种误解”作一具体剖析。
李凤鸣、姚介厚认为,孟德斯鸠是从贵族营垒脱胎出来的,思想上也难免印上贵族纹章的痕迹。以往人们认为他是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以此解释他思想的局限性。这未免有点简单化。当时法国资产阶级还在发展之中,内部还没有明确的不同政治集团的分野。孟德斯鸠的理论,反映了法国还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也部分地反映了第三等级中其他阶层的利益。孟德斯鸠是争取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英勇战士(注:姚风鸣《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 第123页。)。与此针锋相对,徐明龙认为, 孟德斯鸠主观上为之奋斗的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而是贵族在其中占重要地位的封建君主制度。提出了有利于资产阶级理论的人,不见得已经脱离了贵族阵营。对现状不满的人有两种:一种人向前看,希望改变不合理的现状,进入崭新的更高阶段。另一种人向后看,总觉得今不如昔,一心盼望恢复旧貌。孟德斯鸠就是后一种人(注:姚风鸣《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197页。)。
我认为,许明龙之所以陷入误解,从方法论来说,他还没有摆脱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为什么对现状不满的人,仅仅是向前看与向后看两种人?在现实生活中,既向前看又向后看这种矛盾的人难道还少吗?这种人对现状的不满,比单面人更强烈。从《论法的精神》来看,孟德斯鸠恰恰是这种矛盾的人,而不是单面人。法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理想,确证了孟德斯鸠正是这种矛盾的人。把孟德斯鸠仅看作是眼睛盯着过去的人,就抹煞了他允许资产阶级掌握立法创制权这一重要事实,也抹煞了他赞美英国政制这一重要事实。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专门用二节20页的篇幅,论述、评介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而这样长的篇幅在《论法的精神》中是少见的,以致法文乙本的编校者贡扎格·特鲁克竟在注中特别指出,孟德斯鸠是向英格兰政制献媚(注:许明龙《孟德斯鸠与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第1版,第334页。)。无须特别的智慧就可以知道,向英格兰政制献媚,不就是向资本主义制度献媚吗?这种献媚难道不是向前看吗?为了确证这一点,不妨重温一下孟德斯鸠热情赞美的部分言论:英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自由已由法律确立起来。每个公民都独立、自由,谁也不惧怕谁,都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君主。立法机关为人民所信任。法律温和平等。法律的制定并不厚甲而薄乙。政制上让每一个人参与政事管理,每一个人都有政治兴趣,言谈围绕着政治。所以,整个国家是骄傲的。自由的国家是骄傲的,其他国家则流于虚荣(注:姚风鸣《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324、328页,第38、39页。)。 孟德斯鸠的热情赞美是否客观,那是另一个问题。但这些赞美的言词可以证明孟德斯鸠是向前看的。正如许明龙所言,希望改变不合理的现状,进入崭新的更高阶段。由此可知,正因为孟德斯鸠向前看,把握了历史发展的方向,代表资产阶级向君主争权,并深刻地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所以,孟德斯鸠是杰出的启蒙思想家。
孟德斯鸠是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而不是开历史倒车的庸人。对此,还有如下的证明:孟德斯鸠说,启迪人民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事(注:姚风鸣《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324 、 328页,第38、39页。)。正因为他有这样自觉的认识, 所以他执着地追求真理,20年如一日,耗尽心血地撰写着《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回忆说,我曾屡次着手去写,也曾屡次搁置下来;我曾无数次地把写好的手稿投弃给清风去玩弄;我每天都觉得写这本书的双手日益失去执笔的能力(注:姚风鸣《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 324、328页,第38、39页。)。虽然如此,孟德斯鸠却成了所有人们当中最快乐的人。1748年,孟德斯鸠呕心沥血的著作出版后风靡欧洲,两年之内竟然出了22版。真是奇迹!历史的这一奇迹,已证明了孟德斯鸠是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很难设想,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完成一百多年的时代里,在法国大革命已在酝酿的日子里,孟德斯鸠如果开历史的倒车,怎会引起那样大的反响!除非我们假定,18世纪是个傻瓜的时代。
我认为,李风鸣、姚介厚把孟德斯鸠看作是背叛了贵族立场、争取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英勇战士,是错误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抹煞了孟德斯鸠向后看的这一面。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维护贵族利益、特权的立场是十分鲜明的,并不是简单的痕迹问题(本文上面已作具体说明)。他们也抹煞了孟德斯鸠赞美君主这一重要事实。这样,由于抹煞、回避事实而作出的评价,就不是客观的科学评价,而是溢美之词。
孟德斯鸠向前看与向后看这二面之间,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否定关系,而是可以统一起来的。统一的客观基础在于,贵族与资产阶级都向君主争权,要从其手中分割出部分国家权力。换言之,等级分权与阶级分权的共同目标是君主。由于这个结合点,贵族与资产阶级二者之间得以交通。孟德斯鸠构想出法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以改革求变图新,既反映了贵族与资产阶级的愿望,也是他自己的理想。因此说,孟德斯鸠是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是两栖的人。在18世纪前半叶,孟德斯鸠的构想,可能反映了历史的真实。路易十五推行的财政改革、税制改革,加强了孟德斯鸠的幻想。因而,他撰写《论法的精神》,也是为君王提供理论指导,“使那些发号施令的人增加他们应该发表什么命令的知识”。孟德斯鸠劝告、教育君主循此而改革法国的政制,鼓励君王为伟大光荣而励精图治。对君王来说,孟德斯鸠是帝王师,也是启蒙的教师。
总之,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在当时具有进步的意义。《论法的精神》是启蒙的教科书。他向前看的这一面居于主导地位,向后看的保守性也不容忽视。孟德斯鸠是先进性与保守性交织而成的人物,是一个政治革新家。这就是他的本来面目。
二 分权学说的实质
关于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实质,我国的研究者持有5 种观点:阶级分权论,等级分权论,国家机关分工论,阶级分权与国家机关分工统一论,由阶级分权论转变为国家机关分工论。
多数研究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早在60年代,张雁深就认为,分权学说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注:姚风鸣《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22 页。)。许明龙否定第一种观点,认为,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要解决的首先是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权力分割,即等级分权。而不是以国王和贵族为一方同资产阶级分权,即阶级分权。阶级分权是资产阶级对分权学说的一种实际应用,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初衷(注:姚风呜《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197页。)。我认为,许明龙指出被大多数研究者所忽视的等级分权,无疑是十分正确的,而否认阶级分权论则是错误的。因为,立法创制权由资产阶级掌握,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在《论法的精神》中是白纸黑字摆在那里的。不论资产阶级是否应用分权学说,都抹不掉这一客观事实。这样来看,说阶级分权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初衷,便是没有根据的武断结论。从方法论来说,心理学的分析在历史科学的研究中是没有位置的。把阶级分权论归结为资产阶级的实际应用而产生,更是本末倒置。正因为分权学说的实质是阶级分权,才为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才有实际应用。简言之,阶级分权是分权学说固有的实质,并不是由资产阶级的实际应用才派生出来、填加上去的。
徐大同则以国家机关分工论否定阶级分权论。他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都是统治阶级的权力。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来满足本阶级的利益,即使借用其他阶级中的人物或政府形式,也是为了自己的阶级利益。阶级专政的实质是不会改变的,权力是不能分割的。当然,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在国家机构内部必须进行分工合作。然而,这种分工并不等于分权。事实上,国家权力不能分属,只能分使。这是孟德斯鸠看不到的(注: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268页。)。我认为,徐大同指出分权学说的实质是国家机关分工论,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以国家机关分工论否定阶级分权论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孟德斯鸠那里,立法创制权由资产阶级掌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事实是顽强的,是不能随意抹掉的。以“权力不能分属,只能分使”为理由,也抹不掉这一事实。这个理由只能论证分权学说不科学,或者如徐大同所言,孟德斯鸠只不过是宣布了一种法律幻想而已。评价分权学说的实质是否科学,与探讨分权学说的实质是什么,这是两个相互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在科学研究中,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揭示出它是什么,然后再评价它是否科学,这是常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显而易见,我们不能因为分权学说在理论上不科学,在实践中行不通,就否定掉它的实质是阶级分权论。孟德斯鸠就是那样主张、那样写的,神仙对此也是无可奈何的,事实是解释的基础。科学研究必须以事实为出发点,否则便是离谱。
与上述三种观点不同,李风鸣、姚介厚坚持阶级分权论和国家机关分工论的统一。他们说,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一个重要政治纲领,代表了法国资产阶级关于革新政治、向封建统治者分权的要求,在当时有着进步的意义。而且,由于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国家权力机构内部的相互关系,比洛克更为周详、合理地作了擘划,在一定程度上普遍适用。它的一些基本原则被以后许多不同政体的资产阶级国家在建立政权机构时所采用,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注: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 第133 —134页。)。可见,李、姚的观点克服了前面3种观点的片面性,对分权学说实质的理解,深化了一步。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他们把孟德斯鸠看作是脱离贵族营垒的人,因而排除了等级分权这一实质,仍失之于片面。与之相联系,他们把分权学说单纯归结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一个重要纲领,也是片面的。孟德斯鸠所向往的,是法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他为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提出了一个共同纲领。不认识孟德斯鸠是个矛盾的人物,也就不能对他作出正确的评价。
第五种观点是变化说,即在反封建斗争中,分权学说的实质是阶级分权论,当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分权学说的实质是国家机关分工论。这种观点也为较多的研究者所坚持。我认为,这种变化说的理解是错误的。这种理解混淆了文本问题与应用问题。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实质,即文本意义,就保存在《论法的精神》之中,保存在历史的档案馆里。它不因我们认识与否而产生或消灭;不因我们或资产阶级应用与否而产生或消灭。不言而喻,我们拭去历史的灰尘,研究它,可以揭示它的文本意义。资产阶级在实际应用中,也可以揭示出它的文本意义。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说,分权学说的实质在资产阶级反封建时,是阶级分权论;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变化为国家机关分工论。实际上,分权学说的实质作为文本问题,自1748年《论法的精神》出版以来,始终如一地存在着。并不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变化说的错误就在于,以认识它、应用它的问题,代替了文本问题。当然,我们在认识它时,认识有正确与错误、全面与片面之分。因此,研究者互相争论、互相启发、互相批评,以求揭示文本的真面貌。资产阶级或我们,在应用它时,也有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恰当之分,有用得正确与错误之分。因而,研究者对此要再评价、再争论。后者已是另一个范围内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辩正之列。
第六种观点是我所持的观点,即综合各家之说;我认为,分权学说的实质是阶级分权论、等级分权论与国家机关分工论三者的统一。这就是它的文本意义。而它的文本意义是不变的。由于认识、应用所揭示的现实意义或作用,则是相对的、变化的。它随时代、民族、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条件与传统、需要的程度等等因素而变化。从绝对的意义来说,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理论的生命力是以它满足现实需要的程度为转移的。任何理论的文本意义与应用它所产生的现实意义,是相区别的,决不能混为一谈。从应用的角度来看,一般而言,在没有完成反封建任务的民族和国家中,分权学说的分权与分工论的文本意义,仍然会显露出来。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它的分工论的文本意义,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显露的更加鲜明。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它的分工论的文本意义,同样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机械地以它为圭臬。孟德斯鸠也指出,每一个国家的权力,都有它独自的分法(注:姚风呜《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16 页。)。然而,从现代的观点来看,不论如何划分,促使国家这个机体的统一、稳定,保障自由、平等、法治的实现,则是灵魂。不言而喻,权力如何划分也不是任意的。它受民族性与历史制约性的限制。这样来看,我国应用三权分立的学说,将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同时,应用它也需要一种创造力。先验的构想是苍白无力的。
收稿日期:199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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