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改革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朱 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摘 要 :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是机构改革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并具有主体性、权利性和独立性等法律属性。公众参与对于国家机构改革还具有技术性逻辑的功能和政治性逻辑的功能,技术性逻辑的功能包括整合性功能、规范性功能、协调性功能,而政治性逻辑的功能包括民主性功能、协商性功能、正当性功能。除此之外,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合理性范围主要是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环节、执行环节和反馈评价环节,并通过网上咨询、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具体形式充分行使参与权利。
关键词 :机构改革;公众参与;功能;范围;方式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国家机构改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同时,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围绕着机构改革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源泉。但如何在机构改革中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综观现有研究成果对此着墨不多。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是机构改革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必然要求。那么,就亟需明晰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依据、法律属性是什么以及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功能、范围、方式等问题。
一 、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依据
(一)理论基础
“参与式民主”是近代以来民主理论最为重要的形式之一。起初,参与民主理论并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青睐,也没有上升为国家政治、法律实践的指导思想。但近年来,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双重危机凸显,即合法性危机和有效性危机,参与民主理论似乎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春天,其强势回归成为弥合这双重危机的一剂良药。真正的民主应是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设定到政策执行,都应有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责任、妥协、个人自由发展等。[1]8-9《决定》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国家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意指机构改革要始终围绕人民这个基本点,把人民的意志融入机构改革中。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机构改革的公众参与机制,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于机构改革的意见或建议。虽然机构改革是一场深刻变革的顶层设计,但也要汇集民意,集中民智,回应民情。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具有深刻的参与民主理论基础和现实的改革实践需求。
(二)规范依据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参与”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方式,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过程性民主,并对公共事务决策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规范依据有二:第一,宪法的规范依据。《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机构改革显然内涵于“国家事务”的解释范畴。第二,公共政策的规范依据。十八大强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十九大也强调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公众参与机构改革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表现。可见,在宪法层面和公共政策层面都存在对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实践性的积极回应,并构成了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规范依据和政策保障。
在乡村,大多数学生认为只要记住一些好词、好句,语文积累就大功告成;要么只强调语言典范的积累,背古诗、名篇、名句,答考试默写题时派上用场。在他们来看,背诵积累说到底就是为了得分。通过积累获得文化熏陶,提高个人道德修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他们的目标。这样浮躁的社会,我们的学生也急功近利。这样的思想,又怎能在语文考试中获得高分?
二 、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法律属性
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是一种参与重大执政/行政决策的具体表现,也是执政/行政民主化的过程,通过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可以为集体决策选择最佳方案,从而可以实现执政/行政决策的效率性和正当性。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法律属性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一)主体性
国家机构改革的技术性逻辑常常与国家权力如何合理配置,提高权力运行效率密切相关。“当某机关的机构与由它所行使的基本功能之间不适配时,那么这样的功能行使与分配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3]如何使机构改革的功能与构造相适配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公众参与对机构改革技术性逻辑的功能在于以下几点:
(二)权利性
国家机构改革的技术性逻辑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改革的手段或方式而存在,而且还具有机构改革的规范性作用。这种规范性作用往往是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例如,行政权力如何配置才能达成权力运行的理性要求,这需要技术规范对行政权力进行横向和纵向的解剖才能施以科学的制度安排。除此以外,行政权力的配置主要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从总体上建立基本架构,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将具体权能配置给政府的各职能部门。[5]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技术性逻辑的规范性功能在于为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注入权利和民主的因素,因为参与不仅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同时也是程序法上的权利,无论出于程序的规范性还是实体的规范性都应使公众参与到国家机构的改革中来。
(三)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公众在参与机构改革的过程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正如前述,公众参与的主体性和权利性决定了公众在参与机构改革的过程处于一种独立性的法律地位。这种独立性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于以下三点:1.公民参与机构改革提升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公众有权进入机构改革的程序过程,并就机构改革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这将直接导致执政/行政权运行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和国家双方法律地位的变化,进而引起双方权利义务的变化。2.参与使国家和公民的权力/权利结构趋于平衡,传统的单向、封闭的执政/行政决策模式转变为双向、开放的执政/行政决策模式。公众作为权利人参与国家机构改革似乎在构建一种合作的执政/行政决策模式,其独立性法律地位不言而喻。3.参与是公民进入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更是一种参与国家权力顶层设计性质的公共生活。公众的参与行为不仅是权利的“意思表示”,相对于国家来说,这种“意思表示”更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效果,并能够影响到执政/行政决策的形成。这也是对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行为效力的肯定。
研究表明,深度阅读对人们形成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认知体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它更多的是一种对思维的训练,而浅阅读是一种知识面的扩展,有益于掌握更多层面的了解和知识广度的认知。同样,只有做好深度阅读,才能更有利于让学生建立起正确的自我认知和道德价值体系。
三 、公众参与对国家机构改革两种逻辑的功能
国家机构改革虽说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但究其根源却是国家权力的宏观调整,整合现有的国家机构体系,进而优化国家机构的职能体系。一般来说,机构改革主要是技术性逻辑和政治性逻辑的双重结果,辅之以法律性逻辑。社会公众以“主权者”常在化的身份进入机构改革程序,并拥有主体性、权利性和独立性的法律属性。此时机构改革就不仅仅是技术性逻辑和政治性逻辑的双重结果,而且还增添了公众参与对这两种改革逻辑的功能。
2012年镇江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智慧城市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2]。2016年在《镇江市“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镇江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要推进“智慧镇江”建设,全面提升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2018年镇江市荣获“2018中欧绿色智慧城市奖”。目前镇江智慧城市建设已经进入发展新阶段。扬中市智慧城市建设一方面能够为镇江下属县级市例如丹阳、句容、丹徒等提供建设样本,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镇江全市范围内的智慧建设;另一方面,扬中市加强与镇江产业合作创新,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转型,促进经济共享、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为镇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进一步推动“智慧镇江”建设。
(一)对技术性逻辑的功能
主体性是指公众在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过程具有什么样的法律资格。在我国的政治话语中,人民具有当然的主体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话语中,公众可以承接其在政治秩序中的主体地位,此时就需要对公众的法律主体性论证。首先,主体性体现在哪些公众具有参与机构改革的资格。公众意指具有共同的问题、利益和要求的社会群体,与某个公共主体发生关系是其相互联系的纽带。虽然不能在微观层面确定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具体范围,但可以在宏观层面把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资格范围规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并不是把参与主体扩大到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而是依法获得参与资格的部分特定社会公众。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众有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这是我国一切公众参与理念、制度和实践的宪法依据,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法律资格亦来源于此。最后,主体性还体现在参与方式上。虽然机构改革是一场关于国家权力宏观结构调整的顶层设计,但基于人民主权理论,权力的宏观结构调整却不能阻滞公民权利微观结构的行使,公众可以通过表达意见建议、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到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影响权力的宏观运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作为一种“主权者”常在化的表现。
1.整合性功能
3.正当性功能
2.规范性功能
权利性是指公众在参与机构改革的过程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即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权利内容是什么。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权利其实是一种“主权者”的权利,是一种公法性质的权利,相较于私人权利,其内涵于“公民权利——国家义务”的经典框架。公民在被赋予参与机构改革的权利后,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应向参与权人及时公布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及其内容,首先要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构改革的知情权,然后通过各种参与方式和途径使公众进入机构改革的程序,让公众自由表达对于机构改革的意见建议和自己对机构改革的权利诉求。此时,国家机关要对获得的民意、民智、民情及时作出处理,合理意见和正当诉求予以采纳,不合理意见和不正当诉求予以驳回,这是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权利内容的具体运行。公众有权参与到国家机构改革,但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使,还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序行使。权利性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权利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公众充权,使权力/权利结构趋于平衡。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2]383
SVM和Logistic模型的ACC值和AUC值都达到较高水平,说明两者在个人信用评估中具有较高的预测准确率,对客户逾期与否的区分能力较强,对企业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模型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协调性功能
国家治理合法性危机和有效性危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大障碍,这双重危机实乃国家治理的正当性不足。根据民主和社会契约政治理论,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公意”,即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主权者”正是弥合国家治理正当性不足的关键因素,在现有政治秩序之下,“主权者”出场并不是最佳选择,而是以制度化的形式让“主权者”常在化,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形式使执政/行政决策获得正当性。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反映的正是一种多元主义合法化理论,把参与、商谈、妥协融入到机构改革的过程。这种正当性功能一方面回应了参与主体的权利诉求,增强对其执政/行政决策的信任。另一方面则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表现,公众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存在的参与感油然而生。因此,在政治逻辑中公众参与的正当性功能本身就是具有意义的。
(二)对政治性逻辑的功能
国家机构改革是新时代下“四个必然要求”①的产物,政治性逻辑是国家机构改革的主要逻辑之一。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实践。笔者认为,公众对参与国家机构改革政治性逻辑的功能在于以下几点: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多部委负责人频频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发声,呈现出两大强烈信号:一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地位必须得到充分认可。没有民营经济的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基石将不牢靠,高质量经济发展将举步维艰。二是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高度关注,并释放出自上而下动真格地解决民营经济所遇问题的决心,让民营经济吃下“定心丸”。
2012年,美国部分大学陆续设立网络学习平台,在网上提供免费课程,称为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签约MOOC平台;清华大学通过“学堂在线”向全球提供在线课程;果壳网MOOC学院收录了1 500多门课程,约50万名学习者在这里学习讨论,是最大的中文MOOC学习社区。从2015年MOOC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在线学习。
1.民主性功能
机构改革方案执行以后,国家权力分配、运行是否符合权力行使的规律和客观实践的需求都需通过反馈评价环节予以检验。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反馈评价环节的主要内容为:改革后的机构是否持续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求。国家机构改革是有职能目标的,如果偏离职能目标就是机构改革不能很好与行政实践的需求相配适。就行政职能的目标而言,在于实施一些管理行为和行政操作,即通过一些法律的、技术的行为和程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实现对公共事业的管理。[8]13既然机构改革的目的是满足公众需求,那么公众自然就成为了机构改革反馈评价的主要主体。公众可以通过机构改革评价制度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来反馈机构改革的成效,一方面可以判断权力分配是否合理,且有利于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对机构改革再改革的修正方案,为下一次机构改革积累有益经验。此外,每个国家机构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与其他国家机构存在交互关系,并都承担国家职能体系的部分职能。所以,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反馈评价要注意行政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2.协商性功能
沟通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和承认的表现。虽然沟通行为并非具有这种协调功能的唯一协调机制,但是,通过以语言为媒介的沟通行为,可协调和联系社会中不同的人的行动,促进社会的有效运行。[6]139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并通过理性对话和讨论作出的执政/行政决策,至少是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虽不能说是最佳方案,但肯定是各主体之间分歧最少的方案。如何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发挥协商性功能,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点:(1)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应享有一种平等且自由的法律参与地位,这是公众参与权利的法律保障。(2)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应具有理性且包容的参与情感,这是公众参与效果保证的前提。(3)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应具有妥协的参与精神,这是面对政治现实的理性选择。
卢梭认为,参与具有整合性的功能,即它提升了单个公民的“属于”他们的自己社会的归属感。这种参与经历使个人与他所在的社会连接起来,使得社会成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4]26整合性功能是指如何合理地配置国家权力,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国家权力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合理调配,进行国家权力宏观层面的运行构造。如果公民以“主权者”身份参与到国家权力运行的构造中,机构改革的权力配置就会因为具有正当性而消解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种整合性功能有二:一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二是消解权利/权力的冲突。因此,在技术性逻辑下,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使得公众对执政/行政决策更具有认同感,有助于人们接受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集体决策,进而可以提升机构改革的效率。
机构改革中权力的合理配置问题绝不是一个单向、封闭的静态过程,而是一个双向、开放的动态过程。公众参与对国家机构改革技术性逻辑的协调性功能在于:(1)协调机构改革过程中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不同主体对于机构改革存有不同的认识、目的和动机,并且在机构改革中掺杂了多元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这些都加剧了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但把公众参与引入机构改革中,通过相互协调的方式可以消解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有助于不同主体达成对机构改革的共识。(2)协调机构改革中权力主体与权力主体之间的冲突。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构的职能部门来说都是极有吸引力的,“争权诿责”成为了各职能部门的常见现象,权力主体和权力主体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对于权力主体来说是一种“主权者”的常在化表现,公众通过提出合理主张,获得合理回应等权利可以有效约束各权力主体,从而协调权力主体和权力主体之间的冲突。
四 、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合理性范围
国家机构改革中的公众参与应该是一种全过程参与,并具有合理的参与范围。公众参与只有贯穿于机构改革的各个环节中,才能实现有效参与。笔者认为,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合理范围主要在于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环节、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环节和机构改革的反馈评价环节。
(一)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环节
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环节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和备案四个步骤。首先,立项是对哪些机构需要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科学问题进行论证的步骤。如果在此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公众可能会因为自身专业知识的匮乏而无法理性行使参与权,但至少要保障公众对于机构改革方案立项的知情权。其次,起草是机构改革方案初步形成书面形式为机构改革提供行为规范的重要步骤,把公众纳入机构改革方案起草的过程,可以充分了解社会公众的舆论导向,并就改革方案内容广泛征求意见,防止改革方案起草主体“闭门造法”现象的出现。再次,审核是对改革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步骤。相对于改革方案的起草主体,审核主体应独立于起草主体,保证客观中立的立场,把实地调查研究、组织听证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形式作为改革方案审核的必要形式。最后,备案是改革方案制定程序的最后一步,也是保证改革方案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在备案审查启动主体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赋予社会公众有提请审查程序的权利。但遗憾的是,目前已经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没有体现公众的参与。
(二)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环节
公众参与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是改革方案形成民主化的具体表现,而这种民主化形式的成功与否却与改革方案的执行环节密切相关。正如福山所言,民主的失败,与其说是在概念上,倒不如说是在执行中。[7]16改革方案的执行是方案具体化和现实化的过程,其中公众参与机构改革方案执行环节的主要作用在于:(1)防止机构改革过程中国家权力对公共利益的攫取。公共行政的快速发展导致国家权力迅速膨胀,亟需通过机构改革规制、调整国家权力。改革方案虽然整合了机构整体上的权力运行,但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此时就需要通过公众参与对这种潜在危险予以化解。(2)公众参与使国家权力配置的合理性成为可能。通过公众参与改革方案的执行,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得以被公众了解,协调了权利主体之间、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3)公众参与改革方案的执行环节是进行“民主训练”的最佳形式,有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从一般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层面逐渐过渡到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社会层面,发挥社会公众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民主性作用。
(三)机构改革的反馈评价环节
在人类社会的民主进程中,民主总是与公众参与相联系。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不是单一的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形式,而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形式。间接民主多表现为宏观的政治制度层面,涉及国家权力的构造。直接民主多表现为微观的社会生活层面,涉及公民自治权的构造。在间接民主中,代议制并没有阻滞公众参与的空间,公众依然有权管理国家事务,而在直接民主中,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和居民委员会自治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公众对参与国家机构改革政治性逻辑的民主功能具体表现就是公众活跃在宏观的政治制度层面。密尔认为,地方层面的公众参与是一种最好的“民主训练”。而公众参与机构改革则是这种“民主训练”的升级版。因此,在政治逻辑中这种参与是具有民主性功能的。
五 、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可行性方式
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方式是公众参与的具体化路径。笔者认为,公众参与机构改革的可行性方式应主要包括:网上咨询、听证会、座谈会和论证会。
(一)网上咨询
网上咨询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就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行意见或建议的咨询。网上咨询是IT时代一种新兴的参与方式,相较于传统意见征询方式,其具有覆盖人群广,操作方式简便等优点,并可以突破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为公众提供一种成本低、便捷的参与渠道,公众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脑、平板、手机等网络客户端对国家机构改革的网上咨询发表意见或建议。我国目前也在进行电子政府改革,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网络化的政府信息系统,并利用这个系统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高效的政府服务和政务信息。公众对于机构改革的网上咨询正可以依托电子政府系统,开设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网上征求意见专栏,公布机构改革方案的草案内容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军工企业的民用产品生产大多都属于高新科技领域,如光电产品、数据测试业务等等,这些领域的科技更新速度较快,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因而要想持续性地满足客户需求,就必须要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与客户需求,并对自身产品进行不断的优化升级。然而从目前来看,军工企业虽然有着国家的支持,在资金、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却是比较薄弱的,既无法及时捕捉到市场需求变化,也难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研发与技术升级,而在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军工企业显然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
(二)听证会
听证会本是一种源于英美的司法审判模式,但现在却是被广泛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是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和途径,是程序性法律制度的具体制度载体。听证会可以贯穿于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环节,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和备案等步骤。针对机构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等事项组织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机构改革的重大利益和不同利益进行听证。以上听证主体可以通过公开举行会议的方式,分别阐述意见或建议、表达利益需求、相互质证或辩驳,最终由听证组织机关形成机构改革的听证会议报告,采纳听证会中有益的机构改革意见,从而为机构改革方案的书面形成提供重要的依据和参考。相比之下,听证会程序性强,法律效力高,具有准司法程序的性质。
(三)座谈会
座谈会也是公众参与国家机构改革中一种听取公众意见必不可少的重要形式。具有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权限的机关可以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就改革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然后改革方案制定机关可以依据座谈会的意见对方案的草案内容予以修正,最后形成改革方案的最终草案。此外,组织机关还可以根据机关改革过程中的不同问题,有针对性的召开专题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可以陈述观点,并且相互交流意见或建议,制度化的沟通更有利于国家机构改革中突出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座谈会参加主体应包括:改革方案的制定机关、将可能被改革的机构、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等。
(四)论证会
论证会主要针对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执政/行政职能、权力合理配置等专业技术方面的事项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就改革方案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以获得咨询意见或论证结论。论证会相较于听证会和座谈会具有专业技术性较强、权威性高的特点,主要解决机构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难题,即需要证伪的科学性问题。实践中,一般论证会的咨询意见或论证结论因其科学性而对执政/行政决策的制定常常产生实质性影响,成为执政/行政决策制定的重要依据。虽然学者专家在论证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不能阻滞社会公众进入论证会的程序。目前社会公众对于论证会的参与程度较低,还需进一步激励社会公众对于论证会的参与。
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pH:取绞碎均匀的鱼肉样品5 g于锥形瓶中,加入45 g蒸馏水,充分混匀静止30 min,取上清液测定[14]。
有一段时间,为了准备学校的朗读比赛,我们每天都要练习。可是,许多同学仅仅是在下面跟着读,因为嗓子已经累得嘶哑了,有些人干脆就只张嘴不出声。班长却从来没有说过一个“累”字,她坚持在太阳下晒着,双腿因为长时间站立,累得有些哆嗦。尽管嗓子也哑得厉害,她依然大声领读着。“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那声音响彻整个校园,我们都被感动了,一个个振作起精神来。看着认真领读的班长,我在心里暗想:“有这样负责的班长,我们一定会获得好成绩的!”果然,在她的带领下,我们如愿以偿地获得了年级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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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Participation of Public in Reform of National Institution
ZHU Zheng
(School of Law,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China)
Abstract :PPNIR i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for persist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mass-based during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agencies. Based on theory and norm, PPNIR has several legal nature such as subjectivity, rights and independence. Moreover, PPNIR also has the function of technical and political logics to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agencies. The functions of technical logic include integration, normal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functions, and the functions of political logic include democracy, negotiation as well as rationality. In addition, the range of rational of PPNIR is mainly during the stage of formulation, implementation and feedback evaluation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programs, and fully implements rights of participation through specific forms such as online consultations, hearings, symposiums, and demonstration meetings.
Key words : institutional reform; public participation; function; scope; manner
中图分类号 :D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1471(2019)01-0061-06
DOI: 10.3969/J.ISSN.1674-1471.2019.01.0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及其法治化研究”(14AZD138)
收稿日期 :2018-09-10
作者简介 :朱 峥(1993-),男,山东薛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