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的贫困与反贫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论文,农村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07)06—0121—05
如何使农村贫困妇女摆脱贫困,使她们自身和家庭的生存条件有所改善,使她们同样有发展机会和相应的享受性支出的能力,即如何实现农村贫困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当今世界不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我国农村扶贫工作重要的性别视角。为此,本文以福建为例,做些调查与研究。
一、性别视角下的农村妇女贫困问题
作为农村贫困家庭中的一个成员,特别是作为农村贫困家庭主妇的女性,她们往往将家庭整体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很少顾及自身的利益,这使得她们不仅较男性更为贫困,而且经常处于贫困化之中。她们的贫困,集中体现在生存状态的贫困和网络资本匮乏的贫困。
(一)生存状态的贫困
1、收入缺乏保障,经济地位低下。收入缺乏保障是贫困妇女最基本的特征。而收入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她们多以农业生产为主,收入来源单一,非农就业的机会很少。二是收入状况不稳定,贫困的脆弱性很高。三是生产技能低下,影响收入水平。四是贫困妇女把大量的时间分配给了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没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有酬工作,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
由于收入不及男性,经济缺乏独立性,贫困妇女不但在家庭资源的自主性和支配性上不及男性,在家庭中的威望和权力也低于男性。有67%的妇女表示,家里用钱丈夫做主,而家里的重大事情由丈夫和公婆决定的比例也达37%,由妻子决定只占7%。
2、地权无保障,增大了妇女贫困的可能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国对农村男女不同性别在获得土地的权力上并没有歧视性。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由于中国农村的土地分配是按人口或人口与劳动力的比例在农户家庭之间分配,而不是在个人之间分配,因此,在改革初期的土地分配过程中,不同性别之间并不存在着不平等。但事实上,由于女性在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社会网络和社区政治生活中的不利地位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往往使她们的土地权利被剥夺。嫁到丈夫村子里的女性不得不离开她们自己的土地,而如果她们在丈夫的村子里分配不到土地,她们就成了没有土地的人。调查中我们发现,已婚妇女中28.6%的人没有或不清楚有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女儿嫁到外村后,有76.9%被村子收走她的那份承包地。离婚妇女的境况更为不利,她们在娘家的土地因为出嫁早已分给了家庭的其他成员,而向她前夫的村子索要属于她的那份土地的希望非常渺茫,事实上,很多人在婚后就没有分到土地。
贫困妇女地权的不公平待遇,不仅仅反映在妇女能否获得土地,还反映在妇女获得土地的质量与数量上。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在许多农村,分配土地时,往往分给男性肥沃、集中的好地,而分给女性贫瘠、零散的差地,有的地方在调整土地时,男性分得的水田较多,而女性分得的旱地较多;还有一些地方在调整土地时,原承包人口的人均土地面积高于新嫁来的女性的人均土地面积。这种在分配中获得土地质量与数量的事实不平等,也显示妇女在土地权利上受到歧视性对待。
3、食物营养缺乏,健康状况堪忧。农村贫困家庭中,妇女们在家庭经济不充裕的情况下,有较好的食物总是先满足丈夫和家人的需要,而将自己的生活所需压低到最低水平,甚至被忽略。调查中,有57.7%的家庭好东西先保证孩子和丈夫,部分妇女由于营养不良,体质、劳动能力和效率下降,并直接影响到子女的发育和健康。调查显示,农村地区贫困妇女总体身体健康状况,不仅劣于城镇,而且低于本地区的男性。许多贫困妇女患有妇科疾病,一些地区患病率甚至高达50%以上。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设施,许多贫困妇女有病不能及时就治。生育健康状况亦不容忽视,农村贫困孕产妇的平均死亡率比全国农村平均孕产妇死亡率高出1倍以上。因贫困和交通不便等原因,特别是相当多的孕产妇临产时选择在家分娩,进而导致贫困孕产妇极高的死亡率。
此外,农村妇女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调查中,有19.5%的贫困家庭有人长期患重病,贫困妇女的长期患病率达9.5%,77.2%的农民没有医疗保障,65%的患者因经济困难应住院而末住院,42.3%的患者因付不起医药费而末就诊。目前,大多数农村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无人管理,几经灭绝的地方病再度重现。“小病拖,大病扛,扛不过去见阎王”的情况屡有发生,结果小病拖成大病、重病。一旦得了重病,整个家庭甚至家族将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数据显示,88.6%贫困户的医疗费用由自己负担,50%左右因病致穷或因病返贫。
4、教育资源贫乏,发展机遇少。在我们调查的地区,多数贫困妇女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客观上造成她们自身及其子女(尤其是女儿)所受的文化教育极为有限,小学以下程度占被调查者的41%,高中以上学历仅占19.1%。而男性分别是29%和32.1%,男性所受的教育水平大大高于女性。即使一些受过教育的已婚妇女,由于长期不读书、不看报,知识存量极为有限。
农村贫困妇女受教育的匮乏,不仅直接影响了她们对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掌握,也使她们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不利于提高她们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和地位。
教育的贫困同样反映在女童的培养上。调查中我们发现,在供子女上学方面贫困农户非常为难,尤其是贫困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比男童更少。
(二)网络资本的贫困
我国农村妇女的贫困,不仅是生存状态的贫困,还在于她们所拥有的网络资本的贫困。本文所说的网络资本,包括社会资本和社会支持网络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个体通过社会联系(社会网络)摄取稀缺资源并由此获益的能力;后者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可利用的各种社会关系。
1、社会资本的贫困。贫困妇女社会资本的匮乏,首先表现在生产性资金的获得。资金短缺,发展机遇少,且争取贷款的难度大,是农村贫困妇女所遇到的一个最基本、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社、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在贷款对象上首先选择的是种田大户或各种专业户,其次是具有一定偿贷能力的普通农户,而贫困农户特别是以女性为户主的贫困家庭大多数都被拒之门外。此外,在农村,在农忙或生活有困难时,能否争取到贷款,尤其是低息贷款,很大程度上是凭本人有无“面子”和“关系”,在父权制家庭结构下,妇女的生活被置于男性家长支配之下,日常交往圈十分狭小,自然难以拥有强有力的社会资源。近年来在我国农村贫困地区普遍开展的小额信贷,把妇女作为扶贫对象,是基于贫困妇女是中国农村最贫困、最无发展机会的群体,但又“最善于积累资金”,且“勤于捕捉微小的发展机会和便于管理”上的共识。在贷款方法上,由于无需抵押与担保,从而保证了贫困妇女的贷款机会。福建省的经验表明,小额信贷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地解决了贫困者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了贫困户生产的发展,而且农村妇女的广泛参与既提高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又实现了较高的还款率,保障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可否认,小额贷款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反映在小额贷款的对象上,并不是面向农村中的所有贫困妇女,而是只贷给那些“有一定文化,有一定经营能力,遵守信誉,只是缺乏启动资金的相对贫困户”。对大多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妇女,项目承办者因考虑偿贷能力,还是将她们排除在小额信贷范围之外。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认为贷款手续很麻烦、很难申请到、贷款数额太少,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不知道哪里可以申请贷款的比例占76.9%。这说明尽管小额信贷项目将目标瞄准到农村中的贫困妇女,但由于视线仅限于农村贫困妇女中条件较好的一群,对于多数贫困程度深、且急切盼望走出困境的妇女来说,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之事。其结果是,这些处于深度贫困中的妇女,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仍然在恶化的生存环境中艰难跋涉。
其次,表现为缺乏生产技能和农业技术的培训。相对于贫困农村中的男性,贫困家庭中的女性由于长期以来在农业生产中处于辅助劳动者的角色,她们往往不具备掌握农业技术的资本;对于那些由寡妇、女孩组成的单亲家庭来说,因劳动力的缺乏以及在生产技术和管理上的相对劣势,加上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严重短缺,不得不投入较多的劳动力来实现收入的增长,她们的生计处于难以应对的困境。调查中我们发现,只有40.8%的妇女接受过农业技术技能或外出打工技能的培训,而男性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高达64.3%。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农村基层领导在制定政策和推广实用技术时是不具性别意识的。在他们看来,不分性别,男女都可以参加,这被认为体现了男女平等。因此,通常在基层少有专门为妇女举办的农业科技培训班,因为在决策者看来,参加实用技术的成员不论男女,其意义都是一样的,受训后回到家里也同是一家人共用。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比较平等,但实际情况却不然,有关专家研究,男性农民把学到的技术信息再传到女性农民那里,通常在传递过程会损失40%以上。就调查情况而言,男性接受科技培训的机会明显多于女性,其掌握增收的能力自然会强子女性,从而导致男女两性在生产能力上的差别。
再次,表现为信息渠道狭窄,信息资源闭塞。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富和竞争力的源泉和标志。但贫困妇女往往获取、吸收、交流知识的能力缺乏,处于信息传递的边缘状态,难以及时把握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在选择农作物品种、种植方法以及调整产品结构等各个环节具有盲目性,往往出现一窝蜂现象,导致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在销售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指导,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低,流通渠道少,即使获得了好收成,也难以实现产品价值,导致丰产不丰收。多数人了解农业经济信息的渠道主要靠道听途说,缺乏主动挖掘信息的能力和意识,在信息社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
2、社会支持网络的贫困。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多数渴望得到亲属和社区邻里的帮扶。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活动“讲效益”的观念开始为农民所重视。农户在经济活动中的互助合作关系,不再仅出于一种传统道义上的“无私”帮助,更多体现出市场经济下人际交往中“互惠互利”的原则。这种利益上的“互惠”原则,直接地反映在互助合作对象的选择上。一般情况下,无论富裕户或普通农户大多乐意与本村中那些劳动能力较强且家庭经济基础较好的农户为合作伙伴。贫困户特别是以贫困妇女为户主的家庭,在社区人们的心目中,她们既无钱财又无社会身份地位,要想得到社区中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邻里朋友的互助就变得颇为困难。调查中,问及“经济和生活发生困难时,得到什么帮助”,29.7%的人回答只能借债或自己解决。一些贫困妇女在向邻里借钱时,往往数量很少,更有甚者,因被人怀疑其偿还能力而遭拒绝。贫困妇女在面对生活巨大压力的同时,内心深处更增添了一种莫大的羞辱感和对未来生活的失望。
此外,中国农村的家庭体制是以随夫居为核心来运转的,女性结婚之后要住在丈夫的家中。这种婚姻模式,使得亲属关系主要以男性为中心而展开,女系亲属在交往中往往居于次要地位,女性在娘家所形成的社会网络由于婚姻迁移被迫中断,不得不生活在她们丈夫的生活网络之下。随夫居的家庭体制导致了女性社会网络资源的流失。我们的调查显示,在农村家庭中,无论是在生产互助还是在生活照顾等方面,与男性亲属网络交往的比例都普遍高于女性亲属网络。如在生活照顾方面与男性亲属网络间的交往占67.8%,与女性亲属网络间的交往仅占32.2%,这种情况对于那些以女性为户主的农村单亲家庭,尤其不利。社会网络支持的缺乏,对贫困妇女树立自信、摆脱贫困有害无益。
二、贫困妇女参与意识的自我评价与愿望
1、贫困妇女参与意识的自我评价。我国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开始的比较晚,其标志是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以来村民自治的实施。在这种宏观背景下,我们特别考察了妇女贫困群体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生活的情况,这主要通过两类指标来说明:参加选举情况和公共事务的参与决策情况。调研结果表明:(1)一部分贫困妇女参加过村干部选举,但男性参与程度明显高于女性,其比例分别为37.8%和61.1%;(2)参加选举的妇女对选举结果的满意度不高,男性满意程度要高于女性,其比例分别为39.4%和58%;(3)大部分贫困妇女很少向村委会提过建议(15.3%的妇女提过一两次建议),并且其建议也很少被采纳,这可能是提建议少的重要原因;(4)男性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讨论的比例高于女性,男性占到38.3%,女性为24.4%。相应的男性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方式的满意率也要高于女性;(5)有36.3%男性认为自己在村里有一定的权力和权威,而只有18.7%的女性认为自己在社区里有权力。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贫困妇女参与意识的几个特点:(1)有部分人参加了村干部选举,但这种参与面和参与层次是低的,而这种低层次主要表现为参与流于形式。没有决策权,这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有相当一部分的贫困妇女对选举结果不满意或不知情;(2)由于声音被淹没和忽视,贫困妇女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程度低,在社区公共活动中没有决策权、发言权和参与权;(3)贫困妇女自身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意识比较低,认为社区事务由村干部等社区精英决定就可以了,这主要表现为对社区公共事务处理方式满意度高于参与率;(4)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生活的程度大大低于男性。无论是参加村干部选举还是参加公共事务,妇女的参与率都低于男性,因此,妇女的社区权威感也远低于男性。
2、对未来的愿望。贫困妇女基本没有抵御自然灾害、疾病和风险的能力。她们以及她们所属家庭的收入状况,比城市的特困人口还要困难。在我们调查中谈到对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农村税费和社会福利改革的看法和希望时,妇女们普遍回答她们面临的最大困难,分别是没有资金(39.0%)、没有生产技术(15.7%)和没有致富信息(15.2%),至于外出打工难、没有土地和没有社会关系的比例则分别是7.3%、6.5%和4.9%。从这一比例分布可见扶贫过程中注重开发和提供资金(扶贫贷款)与技术的重要。此外,与贫困妇女面临的困难显著相关的是政府帮助解决问题的途径选择。44.1%的贫困妇女希望国家能够保护贫困者的利益,最好是能享受到与城里人一样的福利待遇。她们怕家里人生病和出意外,因为以目前这种收入水平,一旦面临生病住院或是家人出事,就会被逼到绝境,她们最需要的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反映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她们希望农村社保的门槛低一点,保险的范围宽一点,具体条款少一点,能让贫困农民在现有经济基础上投得起保。但也有相反的意见,12.3%的被调查者认为,门槛再低都不愿意参加保险,钱还是自己拿到好,对保险信不过。可见贫困者在接受保险方面观念转变也很重要。
调查显示出的农村妇女贫困状况令人担忧,她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依靠自身的能力摆脱贫困将是一个不可期待的漫长的过程,必须依靠社会组织和社会保障体系,才能逐步摆脱贫困。应该说这在目前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而现实的社会问题。
三、性别视角的贫困救助与反贫困政策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农村贫困妇女的生存状态和网络资本存量令人堪忧。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社会性别意识的保障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妇女脱贫的进程。因此,建立性别瞄准机制的贫困救助体系至关重要。
第一,建立性别平等的信贷扶贫体制。小额信贷扶贫的基本目标是增强贫困人口自身的“造血功能”,这对于激发贫困妇女摆脱贫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她们克服依赖思想,提高自身的经济发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农村推广的小额信贷,直接为贫困妇女提供了发展经济的条件和机会,使她们提高了增加收入的能力,为稳定摆脱贫困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小额贷款扶贫中由于贫困妇女只是单纯的执行者,没有获得充分的决策权,缺乏参与和表达的机会与意识,她们只是作为扶贫工作的责任承担者而不能公平分享最终利益。为使妇女成为经济开发中的真正受益者,政府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推动小额信贷的发展:(1)从社会性别角度在扶贫政策中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增加贫困妇女获得并利用低息贷款、进入市场的机会;(2)政府可通过增加信贷额度、贴息政策等,鼓励小额信贷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使更多贫困妇女受益;(3)政府可以将目前经由商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转由小额信贷机构来发放。政府也可以探索利用龙头企业掌握农户信息、控制农户资金流、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优势,选择经营管理良好、产品市场成熟稳定的龙头企业,将扶贫信贷资金贷给龙头企业,然后由龙头企业转贷给贫困农户,或是,由龙头企业向农户的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贷款资金到达农户难的问题。
第二,建立性别视角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低下的贫困人口维持最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而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农村贫困人口却被排斥在这种保障网之外。从今年起,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性突破。但笔者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仅局限于对经济利益的补偿,即保障公民生存权,还应该为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平等的社会发展机会。因为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就是农村弱势群体平等社会发展权的体现。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关注性别平等。在中国农村依然是以家庭为利益基本单位的情况下,应该将贫困妇女从贫困人口中区分出来,并加强分性别统计数据的收集,以利于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性别敏感政策。目前以农户为单位的统计数据掩盖了农户内部不同性别的差异,无法揭示不同群体内部人们享有救助机会的不同。应该把消除妇女的贫困问题作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政策依据,并动员整个社会关注这个问题。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农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土地经营的比较利益降低,农村居民依靠土地收入养老也日益困难,尤其是在自然条件恶劣的贫困地区,土地的养老功能更是十分低下。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之逐步取代家庭和土地养老,就显得越来越必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实行资金的个人积累制,再加上资金管理和运行上的一些问题,参保人数相当有限,不能解决贫困人口的养老问题。因此,国家应从市场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实际出发,以国家和个人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基金,积极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这是消除和避免农村居民因年老无靠而陷入贫困的有效途径。其次,积极建立和推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关注贫困妇女的生殖健康问题,切实解决农民看病吃药问题,是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的重要保证。应采取农民个人互助互济、集体和各级政府增量投入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相关福利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制度,包括女童教育、残疾人康复、社会成员卫生保健、孤儿哺养、孤寡老人赡养等设施和服务。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有许多缺陷,农村妇女受教育的程度较低,而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女孩受教育年限更低,农村贫困女童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仍未得到充分保证。因此,各级政府应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承担起保证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五,促进贫困妇女技能就业。贫困妇女要脱贫致富,光靠力气是不够的,走技能立身、技能增收的路子,才是一种可靠的选择。技能就业中的“技能”,既包括技术技能、知识技能等复杂技能,也包括灵活就业形式中的家政服务、劳务派遣等简单技能。对农村贫困妇女而言,就业的渠道主要是简单技能的就业,因此,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简单技能的培训。由于学习技能需要一定的成本,包括时间的投入和费用的投入,这对于贫困妇女而言,是一个较重的负担,这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上的支持。
第六,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扶贫中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非政府组织起步的年代,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始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尤其在反贫困领域,妇联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小额信贷促进妇女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积极支持基层民间组织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引导并加强同这些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共促扶贫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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