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结算中的“猫腻”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猫腻论文,支票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用支票结算的“猫腻”及其产生的原因
1.在观念上重现金轻存款
现金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货币,在借款、报销、结算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审核的重点;而对支票,则重视不够,总认为支票主要是对公业务,一角一分在银行都有记录、有案可查、“错不到哪去”,是理所当然的“免检产品”,常常忙于在现金结算中抓“小鱼小虾”,却往往让“大鱼”从银行账上悄悄溜走。
2.现金支票使用范围扩大
对现金与转账支票的作用未能分清,许多本应该用转账支票结算的,却使用了现金支票。二者虽然都叫支票,但其中却隐藏着不少的“猫腻”。收款方很可能直接提现,而不转入自家账内,出现现金管理上的“真空”。舞弊者虽然在账上反映的是用银行存款支付,但实际上是现金交易。而且不用报批“提取现金审批单”,严重违反了资金管理规定。
3.支票收款单位暗中调包
存根、发票、收据与实际收款单位不符,“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较多。在实际结算中,资金的去向被“偷梁换柱”,变了“主人”。有些单位为图省事、方便,将“空头”或只填写金额的支票交与办事人员,而对具体实际支付单位却很少过问、回访。作案者还可利用“背书”,通过几个“二传手”、“三传手”,将银行存款几经倒腾后,转入“黑店”,以套取现金。
4.“空头”支票金额失去控制
一些人以外出采购物资,不明具体单位和金额为借口,违规借出“空头”支票,而且就似乎领了“尚方宝剑”,财大气粗、无所顾忌,用于套取现金、购物券或是大肆购物、吃回扣。一些不法商家开发票极不正规,只要有利,什么都敢开,而且开得“有鼻子有眼睛”,让人从发票表面与支票结算上简直挑不出毛病。报销时,反正是“生米已煮成了熟饭”,既成事实,谅也奈何不了。
5.支票转入“小金库”更容易
支票结算一般是对公业务,往来渠道似乎很正规。作案者正是利用人们这一心理,自以为手段很高明、很保险,反而十分乐意使用支票来结算,使“瞒天过海”之术,大摇大摆、堂而皇之地去报销,审核人员也只是“例行公事”。结果,违法行为“一路绿灯”。这样更容易私买公报、套取现金或是无中生有、转入掩护性的关联单位,化为“小金库”。
6.往来账被支票结算取代无直接或有直接供应关系的单位之间不通过正常的往来科目,而用支票直接结算,企图逃避审计监督。一些单位的往来银行支出不附正式的收款凭证,而只用支票存根等结算凭证代替。一方用转账支付,直接报销,不记往来账;另一方用现金支票直接提款,不入账。在会计检查与审计时,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科目一般只看尾数、重结果,而不问过程,也很少结合单位之间的往来账项进行跟踪审计。不顺“藤”,则往往摸不到“瓜”,让其得以蒙混过关。国有资金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被大笔侵吞。
二、规范支票结算的对策
1.转变观念,现金和存款并重用支票结算时,要坚持经手人、验收人制度,增强责任意识,防止个人暗箱操作。特别是大额的支票支付,如印刷、住宿、会务、采购、劳务等更是要寻根究底、核实清楚,谨防假冒与虚开。
2.控制现金支票的使用范围该转账的,除对方没设账号等特殊原因之外,要坚决用转账支票等非提现方式结算,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现金支票做文章,直接提现,使“金蚕脱壳”之术,从中作弊。
3.核实支票的实际收款单位财务人员要确实加强工作责任心,填清收款单位后再出票,对有不正常“倒手”嫌疑的,可在第二背书栏填上“不得转让”字样;特殊情况下,应留下收款方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通过核对支票复印件或查询银行来确认收款人,建立健全支票回访制度,防止其恶意“张冠李戴”。
4.严密审核银行对账单
要加强对支票等结算票证的管理,即使是作废的支票等也应留存备查。核对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账,要依据所购票证,按号、逐笔仔细核对、查清,防止出现只在银行“倒手”而不入账的“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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