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阿拉伯人寻求平等_阿拉伯论文

以色列阿拉伯人寻求平等_阿拉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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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冷战时代,长期被掩盖的民族问题由于世界格局的转换而凸现,并成为影响国家乃至地区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因国情不同,民族问题的表现形式存在明显的区别。一般而言,引发和构成民族问题的基本要素是民族、宗教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待遇及权益的缺失,因此,谋求平等和自决权(自治权)往往成为民族问题的核心内容。中东地区一直是民族问题的集合点和民族冲突的进发区,本文试图通过对以色列少数人群体阿拉伯人的境遇和宿愿的剖析,来阐释中东民族问题的多元性和独特性。

  一、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探讨以色列阿拉伯人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民族问题所涉及的基本原则进行扼要的介绍。许多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著述都普遍把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宗教问题和民族冲突的途径与方法归纳为两个层面。其一是个人层面。这一层面的自由平等权与群体成员的基本权利密切关联。换言之,这些基本权利不是依据特殊群体(或多数人群体)的成员身份,而是遵循一国的平等公民身份而赋予每个人的,并由此决定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权益。同时,国家不应扮演不同群体间任何冲突和斗争的参与者,而应完全依据公民身份给予个人自由平等权。(注:参见 A.Lijphart,Democracyin Plural Societies,Yale University Press,1977; S.Smooha,"Minority Status in an Ethnic Democracy:The Status of the Arab Minority in Israel",in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1990,pp.389-413。)其二是群体层面。历史上许多国家的少数人群体通常都竭力要求并坚持享有群体的自由平等权。某些少数人群体除了要求和坚持自由平等权以及全面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外,甚至会提出扩大自治权的要求。这种状况的终极发展在形式上和本质上可能使国家具有双民族或多民族性质。也就是说,这种国家体制除了以个人为基准给予所有公民自由平等权之外,还必须以群体为基准,承认各群体都同样是社会公共秩序、权力和利益分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拿大、瑞士和比利时的体制大都属于此类。(注:参见 D.Horowitz,Ethnic Groups in Conflict,University of Califomia Press,1985; Richard Caplan & John Fefer (eds.),Europe's New Nationali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85-100。)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国家在民族问题上都起着关键的作用。通常,国家处理、解决民族问题所采取的模式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民族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存在巨大民族差异甚至严重分离倾向的国家“偏爱”某个民族群体甚于其他民族群体。(注:参见C.Maynes,"Containing Ethnic Conflict",in Foreign Policy,1993,pp.3-21。)在实施“民族模式”的国家中,民族主义的体现在本质上是民族的,而不是国民的或领土的。

这些国家即便拥有形式上的民主制度,但在公民待遇和权益问题上,民主则让位于优先考虑的民族利益。还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极权主义体制,即用暴力和非暴力手段来对付居于从属地位的(或少数人)群体,以保持和维系居统治地位的(或多数人)群体的绝对优势地位。上述两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的作用下,赋予某个民族群体及其个体成员比其他群体及其个体成员优先或特殊的权益。第二种是“民主模式”。民主是在特定的政治构架内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有两条基本原则:自由和所有社会成员或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缺失这两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将造成社会的不公正、不民主。(注:参见David Collier & Steven Levitsky,"Democracy with Adjectives:Conceptual Innovation in Comparative Research",in World Politics,1997,pp.430-451。)除此之外,在存在严重民族分离的国家中建立的民主政体,还必须确保国家及其政府机构严格执行平等政策,并设立相关的专门机构,监督和惩处社会内部的民族歧视行为。民主模式的宗旨是,废止任何一个群体的支配地位或国家对它的特殊认同,一视同仁地赋予所有群体完全平等的权利,保持国家在不同群体间竞争中的中立。也就是说,国家务必以相同的标准认同所有的群体。

在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里,实施“民族模式”政策的国家通常会给予居统治地位的多数人或优势群体以法律条文固定的特殊权益,这是被歧视的少数人或弱势群体未能在国家机制内获得平等、归属和公正的根本原因。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国家的整体民族目标之外,他们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生存上面临窘境。然而,作为国家机体组成部分的任何民族群体,谋求平等、归属和认同都是其最基本的准则,是不能被长期忽视或遭受长久压制的无可商议的人类需求。

二、以色列阿拉伯人的境遇

以色列是一个以犹太人为主要民族的国家。阿拉伯人(不包括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区的阿拉伯人)是以色列国内最大的少数民族。据1998年的人口统计,在以色列600万人口中,80%以上为犹太人,18%为阿拉伯人,德鲁兹人、切尔克斯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所占比重不足2%。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最初主要是1948-1949年第一次阿以战争后仍然留在以色列境内的巴勒斯坦居民。战争结束时,原先居住在巴勒斯坦的75万阿拉伯人锐减到15.6万,他们大都聚居在“大三角”地区(加利利的西部和中部)、“小三角”地区(沿约旦河西岸的一条狭长地带,根据停战协定由约旦划给以色列)和内格夫沙漠北部。其中加利利的拿撒勒是惟一的阿拉伯人占多数的城市。另外在耶路撒冷、海法、雅法、腊姆拉、阿克、卢德等城市还有部分阿拉伯人与犹太人混居。1949年底,“大三角”地区有9万阿拉伯人,“小三角”地区有3.1万阿拉伯人,内格夫有1.3万阿拉伯人。(注:参见 Lan Lustick,Arabs in the Jewish State:Israel's Control of a National Minority,V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80,p.49。)但是,在第一次阿以战争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由于阿拉伯人的出生率很高,加上有一些阿拉伯人通过各种渠道又陆续返回以色列,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口迅速增长。目前,以色列阿拉伯人大约有100万。从宗教信仰上看,阿拉伯人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穆斯林阿拉伯人和基督徒阿拉伯人。穆斯林阿拉伯人接近80万;基督徒阿拉伯人约有15万,他们主要生活在拿撒勒、海法和耶路撒冷等地。

1948年5月,以色列建国时发表的《独立宣言》宣称:“以色列国……将全力促进国家的发展以造福所有的居民;将按照以色列先知所憧憬的自由、正义与和平原则作为立国基础;将保证全体公民,不分宗教、信仰、种族和性别有最充分享受社会政治的平等”。(注:徐新、凌继尧主编:《犹太百科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29-130页。)同时,阿拉伯语也像希伯来语一样,被列为以色列的官方语言。以色列首任总统魏兹曼(又译作魏茨曼)亦曾指出:“我相信全世界将会从犹太国如何对待阿拉伯人这一点来评价这个国家。”(注:转引自肖宪:《中东国家通史·以色列卷》,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83页。)然而,在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之间旷日持久的流血冲突的外部大环境下,以色列《独立宣言》所宣称的将保证其所有公民不分民族、宗教和性别都能享受充分的社会及政治平等的条文,对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来说只是一纸空文。在以色列,阿拉伯人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都未能真正享有与犹太人平等的权益。

将以色列称为民主国家,通常国际社会是认同的。这便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完全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客观地讲,在以色列建国后的半个多世纪里,作为少数人群体的阿拉伯人的生活境况不断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据以色列官方的宣传,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是整个中东地区最富裕、享受民主权利最多的阿拉伯人。以色列籍阿拉伯学者伊莱亚斯·H·图玛曾写道:“与中东地区的大多数阿拉伯人相比,以色列阿拉伯人享有相当高的人均收入,男女都具有相当高的教育水准……除以色列犹太多数派外,阿拉伯人享有的言论、宗教、社会和文化活动的自由,远远超过了中东地区其他任何群体所享有的自由。以色列阿拉伯人可以抨击政府的政策,举行公开的示威游行,以及批评和发布公告反对或控告当局,而且不必顾虑因为是阿拉伯人而遭惩罚。”(注:转引自Moshe Ma'oz,Middle Eastern Minorities:Between Integration and Conflict,The Washington Institute for Near East Policy,1999,p.38。)

另有一些资料表明,以色列阿拉伯人参政、议政的情况也在不断改善。例如,在以色列议会的120个席位中,以色列阿拉伯人占有的席位最多时达到13个;一些阿拉伯人担任了诸如副部长、以色列议会外交和安全委员会委员、地区法官等高级职务,还有两个阿拉伯人分别成为以色列驻某阿拉伯国家的大使和以色列阿拉伯高等法院的法官;1999年,一位穆斯林妇女首次被选入以色列议会,(注:参见 Moshe Ma'oz,Middle Eastern Minorities:Between Integration and Conflict,p.38。)等等。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色列阿拉伯人的生活境况和社会地位自以色列建国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断得到改善,但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并未真正融入以色列社会。从本质上看,以色列始终奉行的是一种确保犹太人的统治地位并力促阿拉伯人边缘化或居于从属地位的政策。绝大多数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在享有权益方面并不具有完整的公民身份。具体地说,也就是阿拉伯人在与犹太人完全不平等的标准上和有限的程度上被融入以色列的政治、经济、社会中。与此同时,以色列则在包括国家法律在内的所有领域保护和巩固犹太人的支配地位。(注:参见N.Rouhana,Identities in Conflict:Palestinian Citizens in an Ethnic Jewish State,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D.Krezmer,The Legal Status of the Arabs in Israel,West Viewpoint Press,1990。)

以色列是在民主政府的框架下来实施其民族政策的,因此具有隐蔽性特征。一方面,以色列在政体上确认了民主的政府标准,并实行定期选举、和平的政权更替、三权分立、军队和政治分离等措施。但另一方面,以色列又将自己视为一个民族实体,即犹太人的国家,它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以避免阿拉伯人成为可与犹太人享有同等权益的公民。在实践中,以色列在诸多领域歧视阿拉伯人,竭力维持阿拉伯人相对于犹太人的劣势处境。以色列的民族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上,以色列公开声明,它是作为犹太民族国家而建立的,具有浓厚的犹太复国主义性质,其目标、标志和政策的确定无一不是建立在犹太国家的基础上的。同时,它又否认阿拉伯人是一个统一的民族,在以色列,阿拉伯人通常被称为“少数群体”、“非犹太人民”,而不被视为“阿拉伯人”,以便极力突出阿拉伯人在宗教和其他方面的异质性。1985年,以色列议会通过的《基本法修正案》在法律上明令禁止那些没有明确承认以色列是犹太民族的国家的人参加议会选举。该修正案的付诸实施,不仅导致了在一般情况下对以色列阿拉伯公民的歧视和犹太人所享有的优势地位,而且在理论上排除了以色列阿拉伯公民获取与犹太人平等的权利的可能性。同时,它还使以色列的阿拉伯公民在法律上和形式上都无法拥有一个可以获得归属感的国家。犹太人视以色列国的标志、准则和制度为犹太民族传统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及其身份归属的一种原始证据。以色列的阿拉伯公民则不能也无法认同以色列国的许多标志,因为这些标志完全根植于犹太人的宗教和思想传统。

2.在公共机构和设施的使用方面,以色列阿拉伯人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排斥。以色列的许多公共机构和设施被视为犹太人的财产,为犹太人的目标服务,而并不完全与包括阿拉伯人在内的该国全体公民的权益相一致。以色列阿拉伯人遭受的排斥表现在诸多领域。例如,阿拉伯人不能参与敏感的或涉及国家重大政治、经济问题的决策,阿拉伯人不能被招募入伍,阿拉伯人担任高官要职受到严格限制等。另一方面,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教育机构和体制以及对大众传媒的使用等,都受到了国家公民所不该受到的歧视。

3.在立法、预算分配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以色列阿拉伯人处于被边缘化的极不平等的态势。以色列在法律上存在着有利于犹太公民而不利于阿拉伯公民的根本性歧视。国家以法律方式费尽心思地突出和强调其犹太民族的、犹太复国主义的性质。以色列的《回归法》和《国籍法》就是两部旨在确保犹太人在以色列国多数人地位的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减少包括阿拉伯人在内的非犹太人的数量,同时给予犹太人、犹太教、犹太民族传统以优先地位的法律安排。

在预算分配方面,根据以色列政府的开发计划,全国被划分为三大开发区,经济发展最落后的阿拉伯人聚居的城乡却未被列入任何开发区。因此,拨付给阿拉伯人聚居地区的发展预算仅占国家预算总额的极小部分,但阿拉伯人上缴的税款在当地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却超过犹太人。以色列政府对阿拉伯人聚居地区的工业化未予任何考虑,在阿拉伯人聚居地区未开办一家有规模的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以色列建国后的50多年间,以色列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土地获取法和土地条令,将先前属于阿拉伯人的大片土地逐步转为国家所有和国家控制,其数额约占阿拉伯人原有土地的65%-75%。(注:参见阎瑞松主编:《以色列政治》,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49-250页。)换句话说,属于阿拉伯公民的绝大部分土地都被国家以各种“合法”的手段没收和吞噬了。这些收归国有的不动产转而由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机构集中管理。这些机构通常是国防部、建设与住宅部、犹太办事处和犹太民族基金会的代表,其中后两个组织得到以色列国内外犹太社团的倾力资助,是直接为以色列犹太人目标服务的。尽管阿拉伯人为实现以色列的各种发展计划付出了巨大代价,然而有关部门拒绝以阿拉伯人作为国有土地的可能受益人,不仅偏袒犹太人,而且想方设法将各种发展计划的实惠留给犹太人独享。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以色列实施的名目繁多的发展计划,实质上大都是为防止以色列阿拉伯人“扩张”,同时确保大量土地储备,以待日后大规模开发犹太人定居点。

三、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渴望和宿愿

作为公民和少数人群体,以色列阿拉伯人在备受歧视的窘境下,渴望获得与犹太人平等的地位。根据以色列海法大学的学者阿萨德·纳姆格于1994年所做的民意调查,当问到“获得完全平等对提高以色列阿拉伯人作为一个群体的地位有多么重要”时,93.8%的阿拉伯人回答说“非常重要”或“重要”;当问卷要求评述以色列的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存在的种种差距时,阿拉伯人强调的是平等,包括:公用事业、资源分配、社会地位、政治参与的平等以及平等地决定国家的性质和目标。(注:参见Third World Quarterly,vol.21,No.1,2000,p.90。)

以色列阿拉伯人渴望、要求的平等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作为以色列公民的阿拉伯人认为国家不应偏袒犹太人,尤其是不应支持和鼓励犹太人的移民活动。这实际上意味着要求废除《回归法》,停止国家在以色列国内外鼓励和支持犹太人的移民活动;其二,国家不应阻碍以色列阿拉伯人或其他任何群体可能发展成为多数人群体,同时应废除国家的种族特征,使其成为一个与公民权相一致的公民国家。对于以色列的绝大多数阿拉伯人来说,以色列的国家性质更可取的定义是“犹太公民和阿拉伯公民的国家”。

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普遍希望以色列能够发展具有“双民族”要素的“自由民主模式”,尽管这种希望和设想一直被认为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以色列阿拉伯人还要求以色列进行变革,以争取阿拉伯人与犹太人能够同等地进入国家机构,并具备平等表达思想的资格,从而对国家决策和政治进程等施加应有的影响。与此同时,要求给予阿拉伯人群体制度上或法律上规定的自主权,承认阿拉伯人群体是以色列国的一个少数民族的重要性。这些要求反映了以色列的阿拉伯人试图获得国家范围内的自治的愿望。具体地讲,就是要求给予阿拉伯人教育自治,开办阿拉伯大学,由阿拉伯人自主管理其教育体系和文化生活;建立一整套能够体现阿拉伯人自治权实质的机构,建立阿拉伯工人组织、阿拉伯人健康基金会,伊斯兰宗教基金(瓦克夫)转归阿拉伯人管理机构,扩大阿拉伯人聚居区地方当局的权力,政府正式承认1982年成立的“阿拉伯事务补充委员会”作为以色列阿拉伯人的代表机构等。

以色列阿拉伯人要求变革的意愿和呼声,凸显了他们对自身作为以色列公民的个体和群体地位的不满。因此,谋求和争取在以色列国范围内获得制度上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自治便成为他们的憧憬和渴望。事实上,出于多种原因,绝大多数以色列阿拉伯人并不愿意完全脱离以色列。近年来的民意调查表明,以色列阿拉伯人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认同“以色列人”或“以色列阿拉伯人”这一身份,到1995年,认为自己是“以色列人”或“以色列阿拉伯人”的人的比例已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40%上升到67%。(注:参见肖宪:《中东国家通史·以色列卷》,第286页。)以色列的犹太人学者也承认,自1948年以来,绝大多数以色列阿拉伯人是忠于以色列的。(注:参见Moshe Ma'oz,Middle Easern Minorities:Between Integration and Conflict,p.39。)问题在于,以色列阿拉伯人在感情、文化和民族层面上并未得到以色列的真正认同。以色列阿拉伯人渴望在国家框架内的自治,最终目标定格在获取与犹太人的平等权上。

四、犹太人的反应及民族政策的因由

在以色列阿拉伯人谋求平等权利时,以色列的犹太人大都持反对态度。1995年底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以色列犹太人中的大多数人支持国家的民族性质及其对阿拉伯人的现行政策。他们把以色列视为一个犹太国家或犹太民族的国家,并竭力维护犹太人在以色列的压倒性多数人群体地位。据统计,大约有72.1%的犹太人认为以色列是犹太人“专有的”家园,或是同意“以色列国是犹太民族的国家”这一法律定义,而以色列阿拉伯人则被排除在外。这项民意调查还显示,仅有27.9%的犹太人支持以色列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共同家园”这一说法;59.1%的犹太人认为以色列的犹太复国主义应得到更进一步的加强;35.6%的犹太人赞成顺其自然。此外,68.1%的犹太人认为《回归法》应当保留,仅有3%的犹太人支持废止这一法律。(注:参见Third World Quarterly,vol.21,No.1,2000,p.96。)

关于民族和民主的选项,58.1%的犹太人宁愿选择生活在一个犹太人的国度,而不愿选择生活在一个非犹太人的民主国家,同时还坚持以色列国必须给予犹太人优先于阿拉伯人的待遇。关于国家标志和文化的选择,85.6%的犹太人反对在诸如国旗和国歌等国家的象征方面进行任何变革以得到阿拉伯人的认同。在文化上,以色列犹太人中的大多数要求保持希伯来文化和语言至高无上的地位,反对阿拉伯文化和语言参与以色列文化的发展;更有一部分犹太人认为没有理由把阿拉伯文化作为以色列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不存在犹太人和阿拉伯人能够创造共同的行为标准与风俗习惯的可能性。

从以色列的民意调查和现行的治国政策可以做出如下判断:以色列的犹太人大都拒绝在以色列建立一个平等的民主国家,而在这样的国家里,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将被视为平等的民族群体,并按照其人口比例当选代表,以平等的伙伴关系共同管理国家;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犹太人也不愿意改变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的性质,不愿意将其变成一个自由的民主国家,而在这样的国家里,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的隔离将被废除,彼此进行自由竞争。

以色列的民族政策之所以能够得到大多数犹太人的普遍支持,并具有“合法性”,以色列著名的社会学家萨米·斯穆哈曾归纳了五点原因:(1)阿拉伯人构成了一个不得不让人戒备的敌对的少数人群体;(2)阿拉伯人应当感谢他们自1948年以来所得到的发展;(3)以色列是犹太民族的国家,也是一个犹太复国主义的国家,阿拉伯人应满足于有限的个人权利而不应要求被承认为一个少数民族;(4)阿拉伯人构成了一个与巴勒斯坦民族无关的新少数人群体;(5)阿拉伯人必须接受身处国家权力与决策之外的事实。(注:参见Sammy Smooha,"Arab-Jewish Relations in Israel in the Peace Era",in J.Landare,A.Ghanem & A.Hareven (eds.),The Arab Citizens of lsrael towards the Twenty-First Century,A Special Issue of Hamizrah Hehadash,Jerusalem:The Magness Press,1995,pp.64-78。)显然,萨米·斯穆哈的总结折射出以色列犹太人对以色列阿拉伯人的主要思想倾向以及所持的心态,散发着带有民族性的“强权政治”的味道。

但是,萨米·斯穆哈的分析和总结只是停留在表象上。事实上,以色列民族政策得以实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因,也有内因。从外因上看,以色列自1948年建国后,得到了美国政府和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在政治、经济、军事和财力方面的大力支持与援助,确保了以犹太人为主体的以色列国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在军事上相对于其周边阿拉伯国家的绝对优势地位,而在当今“强权政治”依然盛行的国际政治舞台上,由于美国对以色列的偏袒和“呵护”,包括阿拉伯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很难对以色列产生“掣肘”效应,因而助长了以色列有恃无恐地推行其歧视阿拉伯人的民族政策。从内因上看,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之间因巴勒斯坦伺题经历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流血冲突,双方积怨甚深,仇恨累加,以色列阿拉伯人处于阿以冲突的夹缝之中。1948年以来的历次战争使以色列阿拉伯人失去了与巴勒斯坦和阿拉伯世界的联系,战争还造成了他们的中心城市的毁弃,以及原本能够继续培育阿拉伯文明的中产阶级和文化精英的外流。以色列阿拉伯人处于既无创造和发展阿拉伯文明的基础设施,又无法与外部阿拉伯世界沟通的状态下,这便造成了以色列阿拉伯人孤立无援的绝对弱势地位。更不幸的是,以色列阿拉伯人大都拥有“以色列人”的身份,使其得不到同一血脉的其他阿拉伯兄弟的信任、理解和支持,那些偶尔能有机会到周边阿拉伯国家的以色列阿拉伯人甚至会因其特殊身份遭到误解和怀疑。在内外环境都极为不利的条件下,加上极其悬殊的力量对比,以色列阿拉伯人谋求平等权利的斗争往往被国际社会所忽略,其影响力微乎其微。此外,从宗教和文化上看,以色列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尽管以色列阿拉伯人和犹太人都视自己为亚伯拉罕的子孙,而且都是一神教的信仰者,但是犹太教、犹太文化与伊斯兰教、伊斯兰文化的终极关怀和价值取向等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这两个植根于同一块土地的异质宗教文化间的不断碰撞,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新仇旧怨,无疑加剧了两个民族的对立。结果,民族理念和民族政策便在大多数以色列犹太人中拥有了适宜其生存的气候和沃土。

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伊拉克战争结束后,中东政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中东和平路线图”的出台曾给中东的和平带来了一线光明和希望,它对以色列阿拉伯人谋求平等权利的斗争同样也是一种激励,因为不管以色列阿拉伯人是否意识到,他们谋求平等权利的斗争都直接或间接地同外部阿以关系变化的大环境相关。只有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真正能够和平共处之时,以色列阿拉伯人企盼的平等权利问题才有可能被提上议事日程。然而,中东和平依旧迷雾重重,这便决定了以色列阿拉伯人谋求平等权利的斗争的长期性和艰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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