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制度缺失的表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失论文,中国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时期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20多年的制度变迁进程表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巨大成就,不仅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市场运行的范围越来越广阔,并在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出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但是,迄今为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目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表明改革未按预期的速度较快地实现全面的制度转型,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诸多重要制度安排至今尚未确立或是尚未健全。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看,这些制度缺失的现实表现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制度发育不成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不仅仅是交易的场所,甚至主要不是交易的场所,而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人们群体行为所选择的用来保证资源配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因此,新制度经济学把“市场定义为一套制度。其中大量的特种的商品交换有规律地发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那些制度的促成和构造……简而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注:G·W·霍奇逊:新制度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版,第208页。)。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市场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要素构成的: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市场主体、市场组织和市场规则(黄新华,2000)。
1.市场体系。市场制度的首要构成部分是市场体系,它是指各类市场的总和,其中主要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技术信息市场等。改革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各类市场已逐步建立,但市场体系仍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最终产品市场的消费品市场已经建立,但还有不少阻碍消费品流通的审批制度有待废除;作为消费品流通主渠道的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也有待进一步深入,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二是作为重要的要素市场,由于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存在,由于国有企业还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中国的生产资料市场仍不健全。三是作为社会经济主体间相互融通资金的场所和相互关系总和的金融市场,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构成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资金市场和证券市场都还不完善。四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由于城市就业制度改革和劳动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滞后,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还相当落后,无法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社会劳动资源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优化配置。五是作为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经济信息付诸运用,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决策科学性的技术信息市场,由于尚未健全保证技术信息市场正常运转的有关法律体系和技术信息市场所需的基础设施,中国的技术信息市场还相当落后。
2.市场机制。市场经济运行的现实机制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构成了市场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竞争机制、供求机制、风险机制、价格机制、信贷利率机制和工资机制构成了市场机制的基本内容。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市场机制逐渐成为中国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但是构成市场制度核心的上述各类市场机制迄今为止仍然不能完全有效地发挥作用:一是由于满足竞争机制在运行中所需的条件,即企业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能够在竞争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不存在市场垄断现象,具有开放完整的市场体系的缺失,竞争机制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二是由于事实上存在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国有企业自负盈亏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不力,从而使风险机制的调节作用失去了效力。三是由于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协调市场买方和卖方关系的经验不足,导致在进入买方市场条件下,经济紧缩状况的出现,使供求机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四是由于价格改革和法制化建设并未结束,因此虽然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机制已基本形成,但是通过跌价大战表现出来的价格无序竞争,影响了价格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尚未完成,信贷利率机制的调节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六是由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仍然受到限制,工资机制合理分配劳动力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3.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经济,因此市场制度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完善。从市场运行上看,中国现阶段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户和居民三个部分。应当承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已基本上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不仅如此,居民在中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之后也已逐渐形成(魏杰,1993)。但是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由于政企分开尚未彻底实现,企业在原料和资金来源及收入分配等方面仍然依赖于国家,企业仍未拥有选择市场的充分权力,企业在财产关系上不能摆脱各种不必要的干预,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国有企业并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4.市场组织。为了保证市场运行顺畅和有效协调各类矛盾,需要形成有效的市场运行规范,建立完善的市场组织。一般而言,市场组织包括市场流通组织和市场管理组织。经济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的市场流通组织和市场管理组织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不论市场流通组织还是市场管理组织,由于基础建设和法规建设的滞后都不健全,从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各种经济纠纷和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
5.市场规则。市场规则是以法律、法规、契约、公约等形式规定下来的市场运行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市场进出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市场规则作为市场运行机制的基本准则,是市场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的市场规则具有科学化、系统化、统一化、强制化、公平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因此从这一角度看,中国的市场规则还很不成熟:一是科学化不够,有些规则实际上是同市场内在要求相违背的;二是缺乏统一性,有些规则之间是相互矛盾的;三是公平性较差,有些市场主体可以凭借非市场力量获得特权优惠;四是强制性不够,有规则不依的情况比较严重;五是统一性不足,市场规则的地域性问题比较突出,地区之间存在严重的壁垒和行政性垄断分割。
二、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法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没有法制作保障,就没有健康的市场经济,也就没有市场经济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达200多项,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作用。但是制度转型时期,随着经济运行机制的变化,客观上产生着的越来越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给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言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制定了不少的经济法律,但仍然很不完备,这主要表现在:
1.法律体系不完善,经济领域的很多方面还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的重要法规包括财产权法(如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等)、市场交易法(如债权法、合同法等)和市场管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虽然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并提出了应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目标,但是在上述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法规方面,迄今为止仍有一些法律缺失,如物权法、国有企业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等等,法律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经济活动难以受到法规的约束,给经济运行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2.从已有的法律法规上看,有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需要。一是有些法律法规虽然有,但是过去所定的法律条文是以产品经济为基础而没有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二是存在大量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不仅过时,而且互不衔接甚至相悖。对于这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该修改的必须修改,该废止的必须废止。
3.司法体系不规范,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一是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二是存在以权代法、以政代法、以党代法的现象;三是司法机关的透明度不高,存在司法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执行难的现象;五是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许多司法人员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精神。
三、产权制度不健全
产权制度是各项市场制度的基础。如果不能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转变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那么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可能的。在中国,从农村到城市,有关产权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20余年,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至今尚没有建立起一套规范、有序、清晰的现代产权制度结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有经济的产权制度不健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国家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起步,逐步扩大和明确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建立企业的物质利益机制,到进一步完善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并逐步使之系统化、制度化,最后通过一定的实现形式将这些关系确立为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沿着这一思路,20年来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不仅探索了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是由于旧体制的积弊深重难返,国有经济的产权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产权过分集中在国家的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相当多的政府干预远远没有消除,因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不仅使企业因缺乏足够的机动权力,难以适应市场的迅速变化,而且损害了企业的应得利益,挫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二是国家所有制内部的产权配置不够合理,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与企业的责任、权力和利益规定不够具体明了,各个主体的责、权、利之间缺乏统一、对称的关系,彼此之间容易发生摩擦或互相侵犯,主体的权能不能发挥作用,利益无法实现。三是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代表不够落实,尚未明确到机构和个人身上,这不仅抑制了各个产权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了国家所有制的经济效益,而且难以有效维护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在国家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之间以及国家所有制内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投资主体、各个企业之间引起一系列产权纠纷(注:参见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438页。)。
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1979年以后,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作了一次重大调整,将土地使用权分离出来交还给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这种产权制度的调整只是对土地公营的弊端所做的就事论事的改良,并未按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解决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一是土地所有者主体缺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然而村属于乡(镇)政府的下伸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又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农民个人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所有者权益并未获得量化体现,很难对此类经济组织行使所有者的权能;农村现有土地除本地农户的责任田外,还余下一部分归村委会掌握,村民对其使用也无权干预;由于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者和承包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谈判和监督力量的不对等,使发包人有可能拥有与集体不一致的私人利益。可见,现有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不是法律赋予的物权。土地承包合同的处置权实际上掌握在乡村干部手中,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也很难通过法律讨还公道。其结果造成承包者长期预期不足,使之不能形成有效的投入—积累—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倾向于对土地采取掠夺式经营。三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与户籍制度相互强化,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由于受到户籍制度和承包制的双重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融入到就业城镇的社会经济组织中去,人在城里打工,承包地种不了也不能转包,按人和按地要交纳的税费也必须照交,其结果必然是粗放经营或索性抛荒,使大批良田被白白浪费。
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到位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以全社会成员为保障对象,以满足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为运行目标,体现一定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关系的社会安全体系。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根据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建立起来的,带有供给制的色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必要的改革。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然而多年来,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缓慢,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到位,已经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导致中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1.保障面过窄,享受社会保障的机遇不均等。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单项规定,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基本上只局限于城镇,保障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城镇小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都还有待解决。特别是农村地区,除了拥有若干临时性、地区性的救灾济贫项目,以及对少数特定社会成员(如五保户)实行了某些低水平的保障措施外,对于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广大的普通农民来说,基本上是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实际上,他们仍处于已经沿袭几千年的、主要依靠个人家庭实行自我保障的状态。
2.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低,“企业保障”难以为继。社会保障的各项具体项目、措施等应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但是“在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下,企业自行根据规定提留社会保障费并直接支付给职工,社会保障变成了实实在在的企业保障”(注:康静萍主编: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页。)。 这就使企业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各企业之间也苦乐不均。因为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新老结构不同,一些新兴企业经济效益高、老职工比重少,社会保障负担轻;一些效益不好、老职工比重大的企业却无法支付职工的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
3.不能适应就业形势的变化,失业保险作用不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隐性失业显性化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如何妥善解决失业问题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虽然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决定》,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是面对数量庞大的失业人数,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余地很小,保险作用不大,因为它既不包括农村非农业劳动者,也不包括城镇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与之配套的新就业机制和社会救助体制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显然难以招架城乡隐性失业显性化后的冲击。
4.保障资金的收支制度滞后,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要求。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收支模式为现收现付制,即上一代人(离退休人员)的保障费由下一代人(在职职工)负担,没有必要的积累。现收现付制的特点是根据现期需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为基数,向社会成员收取社会保障金,以支定收。实质是通过社会统筹和转移支付实现年轻人养老年人、就业机会者养失业者、健康人养病人。其优点是共济性和公平性较强,缺点是在人口不断增长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社会里,会使现期人口不堪重负,最终导致收支失衡。解决的办法是实行基金积累制。基金积累制的特点是个人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得到的享受额同过去的个人缴费密切相关。其实质是国家根据法律强制个人实行储蓄保险,从而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化解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急剧膨胀所需费用。
五、政府制度改革滞后
制度转型时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都要求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注: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因此,改革建立在计划经济框架内的政府组织和政府职能,建设一套适应和服务于市场经济运作的公共机制和政策体系,“这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问题,不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改革难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建立”(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而机构改革,实行全方位的职能转变,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管理制度的重构。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四次较大规模的改革(1982、1988、1993、1998),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体制,中国在政府制度的改革上作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新政府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健全:
1.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调整尚未到位。在市场经济的竞技场上,政府应主要扮演“裁判员”的角色,制定比赛规则,维护比赛秩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由于改革尚未完成,受旧体制、政策、观念和方法的影响,中国政府并没有把市场能够做的事情都交还给市场,政府仍然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从而干扰甚至是破坏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2.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调整尚未到位。通过简政放权,削减中间层次,把经营自主权落实给企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调整。但由于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的基础是政府与企业在资产关系上的分开,即“政资分开”,因此在政资不分情况下,政企难以真正分开,政府职能难以有效转变。
3.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调整尚未到位。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步推进,计划体制下强政府弱社会的关系模式有所变革,但是由于作为联结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中国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成长过程而发展起来的,因此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无法满足市场和政府改革对它们的要求。在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还不成熟的条件下,政府与社会的合理关系难以形成。
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调整尚未到位。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以权力下放为主要内容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简政放权的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尤其是在着力解决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时没有及时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约束机制,因而在旧矛盾的解决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受到影响;二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逐渐暴露;三是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并呈蔓延趋势。
六、非正式制度构建尚未完成
道格拉斯·诺斯曾指出:“即便是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选择的约束中的一个小部门(尽管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日常在与他人发生相互作用时,无论是在家庭、在外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控制结构差不多是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习俗来确定的”(注: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9~50页。)。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制度转型过程中,非正式制度已经发生并且正在发生变迁。但是,作为人们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的非正式制度,由于其更加根深蒂固、深入人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更加久远的作用,因此显示出一种比正式制度更加难以变迁的趋势。也正是因为如此,改革23年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非正式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尚未完成,主要表现在:
1.意识形态的建构尚未完成。意识形态在非正式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成功的意识形态能有效地回答阿罗提出的一个命题,即“雇员听从命令和市民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机制为基础所作的解释”(注:R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9页。)。作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的邓小平理论,无疑是当今中国社会主导的意识形态,它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但是正如马克思主义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一样,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邓小平理论也需要进一步丰富、发展(注:“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就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换句话说,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理论建构尚未完成,只有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才能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构建成功的意识形态理论,发挥意识形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2.伦理规范的建构尚未完成。伦理规范是非正式制度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支撑之一。它的主要功能表现为有效率的伦理规范有助于确认并强化符合义理的社会经济秩序,替代或辅助产权界定,减少经济运行中的搭便车、道德风险和偷懒现象。从当前中国经济运行秩序的现状看,伦理规范的建构尚未完成主要表现为伦理规范真空,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已不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规范,尚未被新的伦理规范所代替,而从西方市场经济移植过来的伦理规范,其中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中国国情,无法本土化而被虚置。上述伦理规范的真空导致当前中国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坑蒙拐骗赖”行为。
3.道德观念的建构尚未完成。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具有思想意识的人,如果没有良好的经济道德,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就不会有正确的经济动机和行为。道德观念的功能在于通过诉诸经济主体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在人的内心形成正当与不正当、公正与偏私等观念,无需外部的强制力量,使经济主体能够自愿地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正确地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大量存在的道德失范现象,如弄虚作假、损人利己等表明,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道德观念还尚未完全形成。
4.风俗习惯的建构尚未完成。风俗习惯是指通过一定的行为规范去建立或影响人们的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规范性文化。“符合人性的风俗习惯的建立与优质的商品、生活构成了互补、互动的统一关系。……而缺乏人性的风俗习惯促使社会出现大量劣质商品和低级的生活方式,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浪费、损失和伤害”(注:吕凌:非正式制度对市场秩序建立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5期。)。因此风俗习惯在市场秩序的建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速增长,促进人类社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迅速提高。经济市场化改革中由于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表明,中国离构建符合人性的风俗习惯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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