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起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起源论文,农村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制度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发源于80年代中后期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类型之一。然而,耐人寻味的是,10多年过去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仍主要见之于它的发源地,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另一主要类型企业型股份合作制则早在全国不同地区农村、甚至在城市的集体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轰轰烈烈地推开。无独有偶,理论界关于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而关于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却寥若晨星。迄今为止,关于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变迁的动因,认识并未完全一致。学者们多从社区集体经济缺乏“人格化”产权主体的模糊状态出发,认为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变迁的动因在于明晰产权(韩俊、张庆忠,1993)。但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基层同志对此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主要是解决社区集体经济对成员的“第二次分配”(注:基层的同志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民得自独立承包经营或劳动的收入为“第一次分配”,而从集体经营收益所得的收入为“第二次分配”。)。如何看待和弥合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认识的差异呢?我们要指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模糊问题早就存在了,作为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通病,别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也一样地模糊,为什么在其他地方就没有发生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而似乎“钉”在了上面提到的沿海少数地区农村?可见,仅仅用“产权模糊”还得不出一个圆满的解释。
本文对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变迁起源的研究是按照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产品的“需求-供给”经典模式来进行的。我们首先从一般的角度,说明对“制度”这个产品的需求与供给如何形成,然后用一般原理去解析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实际变迁过程。
二、制度的需求与供给
(一)制度的需求
制度变迁总是源于制度需求。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需求是由要素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拉坦,1978;诺思,1990)。相对价格的变化包括要素价格比率的变化、信息成本的变化、技术的变化,等等。例如,土地价值的上升激发人们去变更产权,使稀缺的资源能得到更好的利用;信息成本的提高或降低使制度的替代变得合算;技术变化使产出发生规模递增,使复杂的组织变得有利可图。新制度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相对价格的变化。诺思和托马斯(1981)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研究,得出了制度变迁是由于人口对稀缺的资源赋予的压力增加所引致的。舒尔茨(1968)在考察更晚近的经济史时,验证了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人的经济价值的上升是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拉坦(1978)指出由技术变迁所释放的新的收入流是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相对价格的变化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而讨价还价能力的变化导致了重新缔约的努力。但是,并不是相对价格的任何变化就必须导致制度变迁,在一些时候,相对价格的变化只是导致既定制度规则某些条款的修改。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导致制度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是制度均衡的打破。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给定的一般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不能给经济中任何个人或任何个人的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戴维斯、诺思,1971)。注意,制度均衡并不是说人们对既定制度是否满意,而只是说投入资源去改变现有制度是不值得的。归纳起来,有四种因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即制度选择集合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这四种原因中的每一种原因本身又由几个不同因素组成(注:详见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1994 年新1版中译本第384—389。)。但是,制度均衡打破的根本诱因在于在已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的出现(注:戴维斯和诺思(1971)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分析了这种“外部利润”的四个来源:规模经济、外部性、克服风险、降低交易费用。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1994年新1版中译本第277——291页。)。当制度变迁主体认识到“外部利润”的存在,为了获得这种“外部利润”,形成行动团体,设计制度装置,开展制度创新。如果预期制度变迁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因此,制度变迁的实质是“外部利润”的内部化。
(二)制度的供给
制度变迁虽源于制度需求,但制度供给未必与制度需求同步。制度是公共品,不能申请专利,难免被别人模仿。制度变迁通常要靠集体行动,也避免不了内部成员的“搭便车”行为。由于制度创新者的个人收益少于社会收益,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整体的社会最佳量(林毅夫,1989)。除了制度变迁固有的“搭便车”问题使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供给少于社会最优供给,制度供给还面临众多的约束,具体来说,(1)要受到正式制度的约束,如既定宪法秩序,(2)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如习惯和意识形态制约,(3)制度供给成本, 包括文化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稀缺程度、新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成本,等等。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理解制度变迁时尤其要注意制度环境或结构与制度安排的区别。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诺思、戴维斯,1973),制度结构是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制度安排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林毅夫,1989)。经济学家在使用“制度”这个术语时,往往是指制度安排。制度变迁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指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因此,制度变迁要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不管什么时候,现存法律限制着制度安排的选择和演化范围。制度环境当然是可以改变的,如发生了急风暴雨革命,但与正式制度安排相比,非正式制度的变化要缓慢得多。因此,一项制度安排的变化,就不仅要受到现存制度环境的制约,一般不能违背基本制度规定,而且要充分考虑非正式制度能否容纳。否则,如果强行移植另一种制度环境下的制度安排,不仅难以付诸实施,而且在一个社会有效的制度安排在另一个社会未必有效,某些制度安排从抽象的理论观点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与制度结构中其他现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适用的。因此,制度变迁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
没有潜在利润固然就不可能有制度变迁,但是,仅仅有了潜在利润,制度变迁也未必发生,制度变迁还涉及到成本问题。制度变迁过程本身要消耗资源。制度变迁的费用包括信息费用、设计费用、组织费用、实施费用、维持费用,等等。只有预期制度变迁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但是,制度的供给也会发生变化。正如当科学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当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因为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制度选择集合的“单子”变长了,增加了制度的选择。
三、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变迁过程的实证分析
(一)经济背景:强大的集体非农业及其产权矛盾
在探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变迁的起源时,我们发现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就是这类改革主要发生于传统集体经济比较强大的农村社区,而且主要是集体的非农经济的发展程度。这里的典型是广州市天河区和深圳市宝安区横岗镇。
探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起源,必须从这一经济背景入手。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发生在这些地区当然与传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弊端有关。关于传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弊端已有很好的论述(陈剑波,1993;韩俊、张庆忠,1993;孔泾源,1993)。传统集体经济财产制度的特点是一个集体范围内的财产为该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但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占有或声称拥有某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权利的整体性和不可分性是这种制度安排的基本特点。传统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虽然名为“集体”,根据产权制度类型的划分,其实是一种社团产权或公共产权制度。按照定义,公共产权的特点是产权的非排他性,某个人对某一资源行使某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即成员拥有互相重叠的权利。社团产权的产权主体限于某一社区,其排他性仅仅体现对社区外部。虽然每个人都无权声称资源属于自己,但可以自由使用资源为自己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边际成本总是以平均数的形式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摊,因而可能造成对资源的滥用,却无人去关心共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这种状况被称为“公地的悲剧”。
问题还不仅如此。在传统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下存在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村社干部)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权利,而他们获得这一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财产所有人(村民)授权的,而是受命于一层又一层的上级行政领导。这种情况导致代理人目标函数中的“上级满意程度”居于优先的位置。由于是一种“非所有者”的委托,事实上的委托人(上级)就会比应该的委托人(村民)缺少监督的激励,因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利益并不直接。而且,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往往是一个委托人监督多个代理人(指一个乡要管几个村,一个村又要管几个队,在每一级都是一个“非所有者”委托人监督好多个下属组织的代理人),监督的分散使监督也更加困难,监督的费用也更高,从而可能失去监督。这种状况将诱使代理人(们)欺上瞒下,无视真正所有权人的利益。在现实中的对应的事例就是村社干部一方面蒙骗上级行贿送礼,另一方面自己贪污腐化,多吃多占,使集体所有的财产事实上“灰色私有化”为少数干部的个人财产。
这就是农村传统集体经济财产制度的弊病。革除这一弊端的愿望早就存在。但是,改革的制度变迁是否发生首先是要取决于制度环境约束,如法律法规是否允许改革。其次,还要取决于有否改革的迫切性,即必须有某种原因使改革势在必行。最后,怎样改革即如何界定产权,则要取决于创新主体在预期收益和成本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安排的挑选。只有当创新主体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某种明晰产权的制度安排创新才可能实现。
(二)“外部利润”的凸现
如前所述,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是制度均衡的打破,而诱因在于在已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的出现,制度变迁主体认识到“外部利润”的存在,为了获得这种“外部利润”,形成行动团体,开展制度创新。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基础主要是强大的集体非农经济,也是“外部利润”的渊源。它的产生既与集体经济的一般产权矛盾有关,也与改革后我国农业的基本制度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紧密相关。这就是:对于实行家庭责任制后的农户经济而言,集体经营的收益成为“外部利润”;而这些地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促使了这一“外部利润”的凸现。让我们以社区型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源地广州天河为例,进行分析。
改革以后,天河农村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中分户经营成为普遍的基本制度安排。由于地理条件优越和先行改革,这里历史上就存在的集体非农产业获得更快的发展。过去,一个行政村的集体财产不过几千元,而现在达数千万元。1987年,天河有19个行政村集体资产超过1000万元,最高的登峰村达7360万元(广州市天河区农委,1992)。如何管好用好这笔空前庞大的集体财产,使其保值增值,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最直接地看,如何分享丰厚的集体经营收益,是这个地区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在人民公社时期,统一劳动,统一分配,“工分”就是农民参与分配集体经营收益的一个尺度。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户独立经营,自己经营部分收益的分配采取了“交够国家和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的制度安排。但是,集体经营还存在,而农户失去了分享集体收益的尺度。长期以来农民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是村干部们说了算,做法既不透明,也缺乏科学依据,农户对此有意见。伴随集体经济财产总量的日益增长,农民的不满与日俱增,已经感到忍无可忍,迫切需要有一种分配制度的创新。
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使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矛盾更加尖锐起来。由于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大量出现,集体经济空前膨胀,农村就业方式发生变化,不少农民进厂做工进城经商,拥有土地却不经营。但是农民不能真正离开社区,因为社团产权是与社团成员资格连在一起的,离开社区意味对集体财产产权的放弃。然而,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迫使农民离开社区。“七五”期间,广州制定和实施城市中心东移的发展战略,其中迎接第六届全国运动会的天河体育运动中心就座落在天河区。为了建设这个体育中心以及配套设施,国家在天河征用了农地280 公顷,大大加速了天河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下达了相应的“农转非”招工进城指标,但是竟然无人愿意进城,因为城乡收入已经倒置。1987年天河农村人均纯收入已达2622元,劳均收入4442元,而同期广州市职工的平均年收入只有2087元,不足农村的二分之一(黄瑞标、郑奔,1992)。村只得用行政手段,甚至采取“抓阄”的办法,决定去留,但仍然不能奏效。过去已经被招工进城的农民感到自己吃了亏,提出用3000元赎回农民身份。1985—1986年天河区杨箕村有400多原社员到村委会请愿,一些人组织到区和市政府静坐上访, 一些农民扬言如得不到妥善解决,就要把集体财产瓜分了。一时间,围绕“去”与“留”,天河沸沸扬扬,人心惶惶,农户与集体、与政府之间的“交易费用”骤增,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了。这里,矛盾的实质在于“去”的农民的产权将被“留”的农民剥夺。
让我们归纳一下促使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变迁的原因:(1 )随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独立经营,私人财产日益膨胀起来,而集体经营的非农产业仍保持原来的统一经营方式,这就使农户经济和集体经济之间的界限变得十分分明,进一步唤起农民对集体经济收益的产权要求,对农户来说,与自己独立经营相对应的集体经营已成为一种“外部利润”,它也应当成为个人财富增长的一个源泉。(2 )在人民公社时期,“工分制”提供了农民参与分配集体经营收益的一个尺度。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户独立经营,并获得了自己经营的绝大部分剩余。但是,集体经营还存在,而且不断增长,农户却失去了分享集体收益的尺度,分配制度的“真空”亟待填补。(3 )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对传统集体经济的产权矛盾的爆发起着催化的作用,大量的农地非农化,政府安排农民进城,“农转非”不再是偶然的个别的,而成为经常性的现象。按照传统集体经济财产制度的定义,财产所有者只限于现有成员,一旦他们离开社区,就会失去成员资格,同时也就失去了财产权利,并且得不到补偿。频繁的“农转非”必然使集体经济的产权矛盾“火山爆发”。
综上可见,传统集体经济财产制度的产权矛盾是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变迁的深厚根源和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传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矛盾早就存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由此可以大部分地解释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为何在其他地方难以产生。如果某地历史上非农经济就不发达,或现在也没有发展起来,分田到户以后集体经济似乎也就不存在了,这就是所谓的“空壳村”。而在广州天河、深圳、横岗这样的大城市效区,由于得益于优越的地理位置,并利用特殊的优惠政策,集体经营不仅保留着,而且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这样,传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矛盾就不仅存在着,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没有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因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也就没有生长的基础和条件。
需要指出,筹集资金在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过程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引擎”。事实上资金不足是一个经常困扰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问题,而成为不少地方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际动因。如深圳宝安县沙井镇万丰村为了给“三来一补”企业提供厂房,发动村民集资入股,开始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显然,有效地调动农民个人手中的闲散资金,将会带来丰厚的潜在利润。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调动农民向集体经济投资的积极性,使这一潜在利润成为现实?“归大堆”已一去不复返,而股份合作制由于它承认个人入股资金的私有性质,并实际上赋以无风险的高额回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天河区登峰村在实行股份合作制之前,为修建一个酒店,几次动员社员投资都得不到积极响应,因为产权不明,社员们怕被“归大堆”,而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明确了产权属于个人,社员投资的踊跃程度让人始料未及。
(三)制度集合的选择
制度变迁时,针对特定的制度需求,存在多种的制度选择,一种制度安排是从一个制度选择的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在生产和交易费用给定的情况下,能够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理性的制度安排挑选只能是依据成本最小原则。这里,我们提出的一个假定是,在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变迁时,存在一个制度选择的集合,我们意在说明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1)“冻结”方案。 既然社区型股份合作制面临的直接问题是一些人不愿“农转非”,另一些人要求“非转农”,假定社区采取冻结的办法,即实行不进不出。这个方案似乎节省交易费用,其实成本很高。由于土地不断减少而人口不断增加,人均资源拥有量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安置?社区经济固然可以安排一部分人就业,但毕竟数量有限,尤其是“洗脚上田”的农民在人力资本上并不“对路”,社区无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而且即使进行投资,比起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也是极不经济的。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若不转移,滞留在社区人满为患,无疑会降低社区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收入水平,并滋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增大社区管理的成本。
(2)“赎买”方案。 假定对过去和现在“农转非”的社区成员给予货币补偿,以促使人们顺利地离开社区。但是,这种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也会很高。由于经济补偿是利益的分割,加之“农转非”者似乎有双重收益(“农转非”时的经济补偿和进城非农就业机会及其相应的城市福利),因此确定一个经济补偿的标准就会充满了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性意见。由于在某一时点上“农转非”人员毕竟人数上是少数,谈判双方力量的不对等,谈判博奕的结果极可能是不利于“农转非”者。如果离开社区的边际收益低于边际成本,意欲“农转非”的社员就会选择留在社区。而且,已经“农转非”者的产权要求也得不到满足。因此,“赎买”方案不是理想的。
(3)“瓜分”方案。以实物形式或价值形式, 把现有集体经济财产在所有新老成员中分产到人,然后解散集体,各谋其是。这也是一帮愤怒的农民曾经提出的口号。但这样做首先是政治风险很大,肯定是会受到政府的严厉制止。实际上,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股份合作制是否有瓦解集体经济之嫌,始终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其次,社区的大多数成员也不一定会同意,因为他们并不是真的要“消灭”这块集体财产,他们真正期望的是从集体经营的发展壮大中获得源源不断的收入。而且,可以想见的是,一旦人们面临的是对集体财产的一次性“分光”,那么关于“分光”的尺度也就是决难达成一致性同意的。
(4)股份合作。 上述制度安排选择的不可行性实际上规定着制度选择的可行边界。第一,不能瓜分集体财产,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集体财产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是不可动摇的制度变迁前提。这种制度安排的政治成本最小。第二,必须进行“农转非”,因此承认“农转非”人员对集体经济的产权,甚至对过去的“农转非”人员以某种经济上的补偿势在必行。第三,这种补偿的实质是承认他们对集体财产的产权,直接目的是满足他们分享集体经济收益的愿望,但不是分产私有。因此,制度设计的技巧应当注重前者,通过界定产权“虚分”财产,但“实享”收益。这种制度安排的操作和实施成本最小。第四,产权界定要能“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的成员,也就是说,要注意制度安排的规模效益,一种制度安排就要能够连带地解决不同问题。
有了制度选择的边界,可以现实地设计制度安排了。在制度选择和设计的“节骨眼”上,有两个重要的事实提供着制度安排设计时可借鉴的制度资源。一是50年代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时期初级社的制度安排。初级社制度安排的特点是生产资料仍为农户个人私人所有,但已归初级社全体社员共同占有和统一安排使用,社员在根据自己所提供的劳动获得分配外,还根据入社的生产资料实行按股分红。我们的制度创新者们由此得到启发,今天的农村集体经济是50年代“合作化”来的,因此,以股份形式量化农民作为集体财产所有者一分子的财产权利,正是“还股于民”(于幼军,1992)。二是城市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革试点。80年代中后期,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正由借鉴农村承包制取得短暂的成功后“失灵”,转入一愁莫展的停滞。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可否实行股份制改造,首先在理论上予以讨论,在少数企业也开始了试验。股份制成为80年代中后期以来最为吸引人的话题之一。股份制以股界定权利,实行财产所有者与法人经营分离,这种现代的企业组织治理结构对农村产权创新者无疑是一种雪中送炭,这不仅比简陋的初级社现代时髦,而且有利于政企分离,植入现代企业制度。从不人为地增加改革的困难和成本出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公司制度安排的移植,也完全可以采取先形似的办法弹性处理,走一步,看一步,逐渐适应和完善。于是,在现有制度选择边界制约下,有初级社和股份制两种制度资源的嫁接,股份合作制成为必然的制度选择。
(四)社区政府行为
毫无疑问,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农民群众。但是,改革自始至终又都是在社区基层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面对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群众强烈的产权要求和急剧膨胀起来的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1987年4月, 天河区决定率先在登峰和杨箕两个行政村试点股份合作制;后来又推广到另外几个村。1988年9月27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以内部通报的形式,转发了新华社记者的内部报道,实际是肯定了天河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做法。1989年“六四事件”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步伐有所放慢。1989年8月9日,天河区政府召开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座谈会,会议肯定了试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来的成效,统一思想,消除疑虑,决定今后要继续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到1990年,已有12个行政村实行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此期间,天河区政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1991年月10月 9日, 天河区委区政府发布《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进一步肯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意义,并决定在全区推行和完善股份合作制。到1991年底,全区22个行政村、196 个自然村全部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在这段时间,天河区通过媒体向社会介绍自己的改革,吁请了社会的理解,并争取到从省市到中央专家学者的支持和指导,在全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1993年底,天河又率先在产权制度上深化改革,取消集体股,允许社员个人分配股继承。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目前天河全区两级股份合作社已全面修改并实施了新的章程。可见,客观地说,如果没有社区基层政府的积极参与,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的顺利出台及其以后的推广发展,都是不可能的。但是,政府也是具有行为最大化倾向的经济人,因此,有必要对社区政府的行为作一番分析。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模型中,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是两大支柱。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理论只有与国家理论结合起来,才能恰当地说明现实,因为国家在界定产权、保护和实施产权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但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中,集中考察的是中央政府与产权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博奕过程,地方基层政府的作用被抽象掉了。在我国,尤其是在改革的初期阶段,中央权力中心是改革的倡导者和组织者,权力中心的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的主导因素,权力中心凭借行政命令、法律规范及利益激励,在一个金字塔型的行政系统内自上而下地规划、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尽管潜在制度收益的出现会诱导微观主体的需求,但只有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收益大于其成本时,实际的制度变迁才会发生。随着权力中心推行放权让利改革步伐的加快,利益独立化的微观主体具有利用下放的决策权捕获潜在制度收益的动机。具有了独立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模式的地方基层政府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中,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谋取潜在利润的“第一行动团体”的角色。由于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代理人可以利用政治力量主动地追逐本地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相对于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这正是我们在社区股份合作制变迁所看到的情景。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变迁称为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
四、结语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产生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产权矛盾是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后者,是存在于传统产权制度框架内的集体经营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成为农户的一个巨大的“外部收入”并被凸现出来,且收益大于成本。城市化进程对集体经济产权矛盾的爆发和股份合作制的变迁具有“催化”的作用。在集体经济不发达或中等发达的地区,“农转非”的机会成本很小,理性的农民会欣喜地接受“农转非”;而在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农转非”的机会成本大大超过了可能带来的收益,因而农民会义无返顾地拒绝“农转非”。正是城市化带来的“农转非”把早已存在的集体经济产权矛盾给激化了,非解决不可;反之,制度变迁就还没有达到迫在眉睫的地步。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农村,无论是集体经营还是城市化水平都达不到这样的程度,因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这些地区也就很难产生和推广。
然而,一个疑问是,目前在全国,象广州天河、深圳横岗这样集体经济发达的城郊农村不在少数,为何在这些地方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却没有发展起来呢?这里原因很复杂,可以从几方面来分析,一是各方面复杂的利益难以均衡,改革的磨擦成本很大,改革难以出台,二是政府还处于观望,形成了改革的进入壁垒;三是先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可资借鉴的制度安排方案,制度知识稀缺;四是已有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缓慢,绩效不显著,也制约了人们对它的选择。这说明积极推进现有社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和完善本身,就是这种制度大面积推开的一个重要条件,而这正是继续研究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一个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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