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荷兰手册”中“整个档案”一词的质疑与思考_档案学论文

对“荷兰手册”中“整个档案”一词的质疑与思考_档案学论文

关于荷兰手册(中译本)中“档案全宗”一词的质疑及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译本论文,荷兰论文,一词论文,手册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荷兰档案学家S·缪勒、J·A·斐斯、R·福罗英合著的荷兰手册(中译本书名为《档案的整理与编目手册》、荷兰文书名为《Handleiding Voor Het Ordenen En Beschrijven Van Archieven》、英译本书名为《Manual for thearrangement and description of archivcs》),于1898年在荷兰海牙出版。荷兰手册出版100年来,先后以荷兰文(1898年)、德文(1905年)、意大利文(1908年)、法文(1910年)、保加利亚文(1912年)、俄文(1925年)、英文(1940年)、中文(1959年)和葡萄牙文(1960年)9种文字出版,足见其在国际档案界流传之广泛,影响之深远。正因为如此,《不列颠百科全书》(1964年版)将手册列为世界档案学名著之一,美国档案学家T·R·谢伦伯格盛赞它是“现代档案工作者的圣经”,中国档案学家也对手册作了诸如“为档案学的理论基石——来源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等的高度评价。为纪念荷兰手册出版100年,中国档案学会档案学基础理论学术委员会于去年9月在江西九江召开以“荷兰手册与中国档案学研究”为主题的学术讨论会,于今年6月与北京市档案学会联合举行“纪念荷兰手册出版100周年学术报告会”。

去年以来,我在研读荷兰手册(中译本)过程中,越读越对手册中的一个最关键的基本术语——“档案全宗”究竟准确与否产生怀疑。之所以怀疑,其缘由还可追溯到1993年12月在由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中青年档案学者理论研讨会”上学术指导人陈兆祦所作的主题发言,他指出:荷兰手册中译本所说的“档案全宗”,实际上指的是“档案”,并非指“档案全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手册中译本是根据1940年美国人阿瑟·列维特翻译的手册英译本转译时可能由于不慎而造成的。近年来,笔者头脑中始终划着这一问号,尤其去年来我在较认真研读手册中译本过程中,对“档案全宗”一词的来龙去脉,也作了一番寻根究底式的调查研究。

据笔者归纳,至今国内外档案学著作涉及有关荷兰手册中译本所说的“档案全宗”一词及其表述有如下三种说法:第一,“档案全宗”说,以手册中译本、吴宝康主编《档案概论》(1988年版)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1993年版)为代表。手册中译本全书一开头就指出:“一个档案全宗是下列各种文件的整体,这些文件便是一个行政单位或它的一个行政人员所正式受理或产生的,并经指定由该单位或该行政人员保管的书写文件、图片和印刷品。”而译者又对“档案全宗”一词作注道:“正如欧洲其他各种语词是有联系的一样,‘档案全宗’一词,荷文为单数名词archief,英文为archival collection,法文译者译为fonde'sarchives。它的涵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档案学概论》指出:手册的“首条就是关于全宗的定义及其组成全宗的诸要素,全宗是一个机关或一个负责人正式收到或产生的,至少说还要由该机关和该负责人留下保存的手写、绘制和印刷的文件的总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指出:手册“第一章研究档案馆档案的来源和组成,包括档案全宗的定义及组成全宗的要素。”多年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档案全宗”说在我国档案学界具有占据主导地位的影响,以至于为80、90年代的多数档案学著作所引用。比如:吴宝康著《档案学理论与历史初探》(1986年版)以及笔者拙著《档案管理学》(1988年版)都引用“档案全宗”一词及其定义的表述。第二,“一部档案”说,以黄坤坊编著《欧美档案学概要》(1986年版)为代表。该书指出:手册“第一章(1-14节)是‘档案馆内档案的来源和组成’。作者在这里使用了‘一部档案’(a archief)这个术语。荷兰人用‘一部档案’表示一个档案实体或者一个登记室的档案,相当于法国人所说的一个全宗。作者指出:‘一部档案’是一个机关或其某一负责人正式收到或产生的,至少说要由该机关或该负责人留下保存的手写的、绘制的和印刷的文件总和。”第三,“档案”说,以美国T·R·谢伦伯格著《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中译本)(1983年版)、《档案学词典》(1994年版)、陈兆祦、王德俊主编的《档案学基础》(1995年版)为代表。《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中译本)指出:手册英译本“给荷兰语‘档案(archief)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某一行政机关或某一官员正式收到或产生的并指定由该机关或该官员保管的文件、图样的印刷品的总和。被列维特译成‘档案汇集’(archival collection)一词,所指的其实就是被保存在某

个登记室内的某一行政机构的文件。”《档案学词典》指出:手册的“主要内容在于给档案以定义,指出档案是由一个行政单位或个人的全部文件组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不得把一个单位的档案分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档案馆。”《档案学基础》指出:手册“对档案学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一个问题是论述了档案(一个行政单位的)是一个有机体,不得分散到不同的档案馆;另一个问题是对比研究了来源原则和事由原则,论证了来源原则的优越性。”

行文至此,笔者想发表如下四点评述性意见:1.“档案全宗”说、“一部档案”说和“档案”说三者概念的表述大同小异。“大同”是指:三者说到底都是指:“一个行政单位或一个官员的……文件的整体(或总和)。”“小异”(以“一部档案”说和“档案全宗”说的“小 ”为例)是指:正如《欧美档案学概要》所述:“为了有别于法国人‘尊重全宗’原则中的全宗,荷兰人把来源于一个机关登记室的档案文件叫做‘一部档案’。‘一部档案’虽然相当于法国人所说的全宗,但在内部结构上是完全不同的。荷兰人认为,‘一部档案’是一个活的有机体,它按照一定的规律形成、成长和变化。档案工作者只能研究而不能预先决定这种有机体的规律,只能按照有机体自身的情况整理,而不能象法国人‘尊重全宗’原则那样在有机体(全宗)内按事由分类。”2.之所以产生三种不同名词概念及其表述的“小异”,或者更准确地说,手册中译本之所以译成“档案全宗”一词并作相应的定义性表述,其要害、关键之处在于:一是如前所述,手册中译本是根据手册1940年英译本(译者:美国阿瑟·列维特)转译过来,再加上该英译本又是根据手册的法译本翻译的(1997年3月,国际档案理事会会秘书长C·凯斯凯姆蒂在北京期间与笔者进行学术交流时就曾持有这一说法),经过两种文字版本的转译,其内容表述的准确程度势必比由手册荷兰文原版直译过来的要打折扣。二是手册荷兰文原版涉及上述三种不同名词概念及其表述的段落原文是:"Een archief is het geheel der geschrevene,geteekende en gedrukte bescheiden,ex officio ontvangen bij of opgemaakt door eenig bestuur of eenzijner ambtenaren,voorzoover deze bescheiden besiemd waren om onder dat bestuur of dien ambtenaar te blijven berusten."据陈兆祦称:他曾就该荷文段落请教过既懂荷兰文,又懂英文的一位专家,经认真、仔细地比较推敲,他认为:"Een archief"无论如何也译不成“档案全宗”,而是指“档案”本身。当然,手册中译本译成“档案全宗”一说,因为1940年手册英译本译成的是否“档案全宗”,至今未见到手册英译本原文(经笔者一番调查,据有关知情人士称:手册中译本的译者姓名、下落不详,乃至作为译成中文版本依据的手册英译本也下落不详),故暂且先不下结论,留待以后再作考证。3.所幸的是,“档案全宗”说、“一部档案”说和“档案”说三者大同小异,致使对荷兰手册的基本精神的理解不会发生大的差异。如前所述

,三者的大同是指:“一个行政单位或一个官员的……文件的整体(或总和)”,由此而引申出荷兰手册有关一个“档案全宗”(或“一部档案”或“档案”)内的档案文件不能分散保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馆,维护一个“档案全宗”完整性的精辟论述,这就是荷兰手册之所以被评价为论证了来源原则的优越性,为档案学的理论基石——来源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的根本原因。否则,如果三者不是大同小异,而是小同大异,那么,正如手册中译本在对“档案全宗”作了定义性表述后,又紧接着强调指出的:“我们在此开始之际,先提出档案全宗的定义以作为以后一切叙述的基础”,那岂不是从总体上对手册中译本内容的准确性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了吗?!那又如何解释建国49年来我国现代档案学的理论基石——全宗理论、原则(当然是继承与发展了荷兰手册所阐述的“档案全宗”说的来源原则的基本精神)呢?!4.经过一番调查研究以及思考,笔者比较倾向于赞同“档案”说。在此应当感谢陈兆祦,是他早在若干年前首先提出这一重要档案学术问题,对荷兰手册中译本的“档案全宗”一词准确与否提出质疑,给不少档案同仁以及笔者本人以启迪,并促使笔者作了一番调查研究及思考,从而写了如上一些文字,与读者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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