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金融犯罪的概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给研究对象下定义是进行研究工作的前提。分析危害金融犯罪的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中极为重要,关系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介入这种新的犯罪形态的广度和深度,应首先予以确定。
一、我国诸种危害金融犯罪的概念简述
在研究危害金融犯罪的时候,我们首先碰到的就是对这类犯罪的称谓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这类犯罪的称呼比较混乱,存有许多种叫法:第一种,绝大多数部门和学者都称为“金融犯罪”;〔1〕第二种,部分学者称作“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犯罪”;〔2〕第三种,少数学者称为“国家金融证券经济制度的被侵犯与犯罪”;〔3〕第四种,有关部门和学者称作“危害金融罪”。〔4〕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犯罪的称谓,应坚持三个标准:(1)在词义的结构搭配上,应符合我国刑法对某种类罪的称谓;(2)简洁明嘹;(3)可以揭示其核心内容。具体分析我国的刑法分则,关于10大类犯罪的起名,主要有两种词义的结构搭配:第一,动宾结构,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类罪称谓的最常见的结构类型,分则中第一章至第七章的类罪都采用的这种结构搭配;第二,主谓结构,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由于“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类罪省略了主体,因而它们也属于主谓结构。反观以上四种称谓法:第一种叫法是我国目前通用、熟悉的称谓,虽一目了然,叫法简明,但不科学,容易引起争论:“金融犯罪”是指“破坏金融的犯罪”,还是指“金融领域内的犯罪”呢?这需要进一步明确。而且,从词义的结构搭配上看,这种说法属于主谓结构,但“金融”仅仅是一种状态或活动,只能作为犯罪侵害的客体,它怎么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呢?第二种说法避免了第一种叫法的缺陷,不仅明确了这种新兴犯罪侵害的客体,而且在词义的结构搭配上比较科学,值得吸取。但在起名上仍显繁琐,可以进一步简洁化;第三种说法不仅繁琐,不能使人一目了然,而且把证券经济制度与金融经济制度并列看待,这不符合经济学的通行观点,因为证券经济制度是一种长期货币资金的融通制度,是金融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并列,等同看待;第四种说法是有关部门根据经济法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为研究修改刑法分* 而提出的拟增补的类罪名。这种说法与第二、三叫法相比,不仅简洁明嚎,揭示出危害货币资金融通这种新兴犯罪形态的实质内容,而且符合我国刑法对某种类罪称谓的结构搭配,应予提倡。但仔细分析这个观点,可以发现它有一个较大的漏洞,即把危害证券管理的犯罪排除在“危害金融罪”的范畴之外,而另外单独列为一种类罪名:“危害证券、票证罪”,这不符合金融学通行的观点,因为发行、交易有价证券是融通货币资金的一种主要方法,金融证券化已成为完善的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标志,证券市场也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故不应将证券市场与金融市场割裂开。因此,笔者赞同第四种叫法在起名上的合理之处,但它将证券与金融相隔离的不科学之处,应予改进和完善。
同一事物就不同的研究方向和价值取向,可以确定不同的概念。目前,不仅学术界对危害金融犯罪的起名不统一,而且所下的定义也不尽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所谓金融犯罪就是以金融机构或相关主体为被害对象的财产欺诈行为”。〔5〕(2)“金融犯罪有广狭两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活动中一切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狭义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6〕以上两种观点,是犯罪学界和刑法学界的某些学者在系统地研究危害金融犯罪后所下的定义,各有优点。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就犯罪学观点提出的定义,作者在系统地考察危害金融犯罪的“五官”,即谁怎样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之后,勾画出危害金融犯罪的“肖像”:金融犯罪属于白领犯罪和智力犯罪,所有金融犯罪案件包含着一个共同点——“骗”,“‘骗’是描述金融犯罪现象的结论,也是解释金融犯罪原因的起点”。〔7〕而提出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依据刑法意义上犯罪的特征,分析出危害金融犯罪的两个重要特征:“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这是决定金融犯罪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第二,是发生在金融系统内部触犯《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8〕同时,作者又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进一步将危害金融犯罪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由此可见,第二种观点实质上是从刑法学角度而提出的定义。由于这两种观点视角不同,因而所得出的结论和定义也必然有所差异。但它们对我们系统地研究危害金融犯罪的概念,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二、危害金融犯罪的内涵分析
进一步比较危害金融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类型的不同点,可以看出,危害金融犯罪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危害金融犯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经济犯罪,这是危害金融犯罪发生的时空特征。
经济犯罪是属概念,它包括多种具体罪,危害金融犯罪是种概念。因而,有必要在肯定危害金融犯罪隶属于经济犯罪之后,探究它本身所具有的特定之质,经济犯罪就其动机来说,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主要集中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这就使得经济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中。而经济领域从部门经济的角度划分,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服务业以及金融业等部分,经济犯罪则主要分散在各个经济部门中,并具有各经济部门的行业特点。再者,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客体作为载体的,因而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市场经济活动,首先是市场客体的活动。在市场经济的发达阶段,这种市场客体大致有四种基本类型:(1)“硬件”: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2)“软件”:技术市场(3)“活件”:劳动力市场;(4)“通用件”:金融市场。〔9〕在这四种市场客体中,金融市场处于主导地位,对国民经济具有“造血机能与血液循环机能”,这正如邓小平所说:“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10〕相应地,经济犯罪也主要体现在这四种市场客体中。由于这四种类型的市场客体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因素,因其要素属性的本质差异,故在市场交换的运动中,就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性。因此,危害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类型,它与其他的经济犯罪类型具有不同的特点。
说明危害金融犯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经济犯罪,是对危害金融犯罪最基本、最直接的界定,这也有助于我们在分析、研究危害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制定综合治理的措施时,把重点放在金融领域中,并可根据金融的行业特点和规律性,使所制定的综合治理措施更具针对性。
2.破坏金融秩序是危害金融犯罪的客体特征。
界定危害金融犯罪概念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危害金融犯罪侵害的客体,这是危害金融犯罪与其他形态的经济犯罪相区别的根本标志。从表面上看,危害金融犯罪侵害的是各种金融商品,诸如货币、有价证券、外汇等,但它实质上破坏的是金融市场发育及运作所赖以的秩序——金融秩序。
所谓秩序,中文的含义就是次序,含有有条理、守规则之意。在经济学界,由此引申出金融秩序的概念,即保证金融市场正常发展和有效运行的机制和规则,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秩序,即: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的秩序、金融市场客体机制的秩序以及金融市场规则秩序。这三方面的秩序,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联系。其中第一种秩序是金融秩序的“肌肉系统”,第二种秩序是金融秩序的“骨骼系统”,而第三种秩序是金融秩序的“神经系统”。正是这三个系统的相互作用,才共同组成金融秩序的整体。〔11〕
基于金融市场规则秩序的地位,金融秩序化的关键是行为人必须遵循共同的市场竞争的合理准则,这主要是指:自主原则、等价原则、公平原则和信用原则。〔12〕这四个原则若遭到违法融资行为的侵害,金融秩序势必会被扰乱。因此,必须将严重侵害这四项原则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治。具体说来:
(1)所谓自主原则,是指金融市场主体的融资活动必须是自愿的,而自愿必须以自主为前提。保持金融市场主体融资行为的自主性,是发挥他们参与投资、交易等活动的积极性的重要保证,也是金融市场运作的重要前提。金融市场主体在追求最大利润的目的驱使下,会积极地投资和交易。一旦有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利益,他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就会大受损伤,进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运作。
(2)金融商品的交易必须以不损害对方的利益为前提,即以金融市场主体交换双方的互利为前提。为此,就必须坚持为交换双方所能共同接受的原则:等价交换。这也是价值规律在金融市场中的体现。金融市场主体进行金融商品交换的最大目的是尽可能地以较少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最起码也要保证投入与产出的平衡。如果他们资金的投入大于产出,他们就会减少或停止资金的投入与流通,从而影响到金融商品在市场的流通数量。因此,国家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刺激投资者向金融市场的投资,以保证金融市场的运作。危害金融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反金融现象”,犯罪人为追求非法的利润,不择手段地采取欺诈等一系列不合法的方法,试图以货币资金的不投入或少投入,来达到最大经济利益的产出。可见,危害金融犯罪严重地破坏着价值规律在金融市场中的体现——等价原则,必须予以惩治。
(3)金融商品在市场中的交易与融通,要求各金融主体的机会均等,在公平的外部环境下,遵守共同的规则,开展公平的竞争。这就是金融交易的公平原则。以证券市场为例: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进行,国家都设有证券信息保密制度。在证券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布于众之前,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或他人牟利或避免损失服务,也不允许有关证券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等有关的职务、业务的便利买卖证券。否则,就会使其他的证券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投资位置上。因此,对于内幕交易等极不公平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加以惩罚。
(4)信用是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支点,金融市场的活动是信用活动,因此,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资金交易往来,必须真正做到恒守信用,履行彼此间的义务。这就是金融市场运作的信用原则。而危害金融犯罪恰恰严重地破坏这一原则,造成融资活动中相互不信任,这会破坏一些良好的经济交易制度,最终将会严重地动摇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支撑点。以欺诈客户、操纵证券市场等危害证券管理的犯罪为例,这些行为在客观上会在证券市场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致使证券价格非正常地反映价值规律,时而暴涨,忽而暴跌,从而在根本上破坏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因此,凡是危害证券市场赖以运作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法行为,都应规定为犯罪,加以刑事制裁。
3.危害金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危害程度严重的行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共同属性,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但是,有竞争必有秩序。同样地,只有确立和保护一个良好的金融秩序,才能创造资金供需双方平等竞争的环境,维护货币资金流动的正常进行。因而,从根本上说,金融市场必须规范有序才能健康地充分发育起来,没有统一的、规范有序的金融秩序,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就必然紊乱。简言之,金融市场的核心是金融秩序,必须以各种手段予以和保护。而国家确认和保护金融秩序的主要手段是体现一定金融政策的法律规范,因此,破坏金融秩序总是同违反金融法规连在一起。
然而,从一般意义上讲,破坏金融秩序是金融活动中的一切不良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所共有的特征。但从危害的程度来看,金融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却有层次之分。危害金融犯罪是金融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中最为严重的部分。具体说来,危害金融犯罪行为对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性,主要体现在物质与非物质两个方面:
(1)银行资金的安全,是金融秩序在物质方面的最主要体现之一。从现实生活中看,危害金融犯罪活动给银行资产造成严重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之大实在令人吃惊。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支票诈骗使得银行每年损失100亿美元,信用卡诈骗使银行每年损失达7.12亿元,即使是利用自动取款机(ATM)进行的诈骗,银行每年的损失也达到1800万美元。另据国际刑警组织称,全球目前有十几个伪造信用卡的犯罪集团在活动,1991年全球银行因此而损失80多亿美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正规化,在票据的大量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利用票据进行的诈骗行为,给我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经贸部门统计,从1979年至1993年期间,国内仅因汇票诈骗就损失198.7亿元人民币,占同期贸易总额的2.87%。其中1991年损失38.3亿元人民币。另外,贷款诈骗犯罪活动经常导致银行背上沉重的坏帐、呆帐包袱,甚至直接导致银行的关闭。例如,1991年香港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银行巨额放款和外汇买卖的亏损。
(2)早在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的理论时,他就讨论了白领犯罪造成的非物质损失问题,认为白领犯罪破坏了经济社会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彼此间的相互信任,造成经济活动中相互的不信任,终至造成社会的解体。〔13〕这对于我们讨论危害金融犯罪在非物质方面对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性,仍具有启发意义。金融市场主体进行融资活动所依据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危害金融犯罪在经济生活中越多,其对金融市场主体彼此信任的破坏程度也就越大,其结果不仅会干扰金融秩序,而且会破坏已经形成的良好的货币资金交易制度。例如,一般认为,银行的信用安全是金融秩序在非物质方面的体现,它与资金安全共同构成银行的安全,两者缺一不可。票据流通是在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银行信用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主体,其信用是其他任何信用形式无法取代的,因此,如果金融票证受到诈骗犯罪的侵害,将会直接动摇被害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和结算中介的地位,给银行业务安全带来更加深远的不利影响。另外,票证流通中涉及的主体繁多。以信用卡为例:信用卡作为一种大众的支付工具,持卡人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信用卡结算环节涉及发卡机构、发卡行、代理行、取现网点、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开户银行等各个部门,因此,信用卡诈骗犯罪不仅危及发卡银行,而且殃及发卡银行的各个代理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会给众多的开户机构、人士的心理造成巨大的震动和对银行的安全产生怀疑,影响到发卡银行的声誉。再例如,从一定意义上说,证券市场是证券投资者的市场。而危害证券管理犯罪大量繁殖的结果,将会导致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高度的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影响他们投资购买证券的积极性。“泽竭鱼亡”。这最终将会使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功能大大衰退,使得证券市场发行、流通证券的一系列制度发生动摇。因而,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如美、英、日等国,都无一例外地用刑罚手段制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危害证券管理的犯罪行为,以便证券投资者可以获得公平、公正、公开这证券市场三大基本原则的保障。
总之,危害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具有高度的破坏性和危险性,其所造成的极大的物质损失,再加上诸多非物质方面的损害性和危险性,足以腐蚀整个金融秩序。因此,必须采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和遏制。
4.危害金融犯罪的外延界定
追求稳定、有序的金融秩序,是现代金融控制的价值目标。但是,金融秩序是有序和无序的辩证统一。当对金融市场既存秩序的破坏力量能够为构序力量有效抑制的时候,金融市场就会呈现出一种有序的状态;而当这种破坏力量在局部或总体上超过了构序力量和金融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时,金融市场的失序就不可避免。“秩序”与“危害”、“破坏”相对,是指不受危害,没有被破坏。广义地说,对金融秩序构成危害的因素很多,动乱、暴力冲突、军事混战、自然灾害、政策失误等都足以危害稳定、有序的金融秩序,它们是金融市场失序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的社会表现,这不属于刑法学研究的范畴。从社会行为的角度看,金融市场的失序和无序主要表现为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和犯罪率的增长。应当说,经济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一般违法行为也对金融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但犯罪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它是对金融秩序构成危害的主要敌人。
从广义上讲,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其外延包括与金融有关的所有犯罪。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1)抢劫、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间,盗窃和抢劫是发生在我国金融系统内的两种主要犯罪形式,约占整个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80%左右。据此,我国在1992年提出了“防盗窃、防抢劫,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两防一保”工作要求。目前,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抢劫、盗窃犯罪也经常发生,特别是抢劫银行的案件持续上升,“仅1989年一年就发生特大抢劫银行案件77起,比1988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1990年前五个月全国银行系统发生特大抢劫案件43起,又比1989年同期上升了60.5%。〔14〕据有关报道,近期正值“严打”期间,还公然发生了多起抢劫银行的恶性案件,不仅对银行的资金构成直接的危险,而且对银行的工作秩序、工作环境以及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我国《刑法》在第263条、第264条中,将抢劫、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列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表现形式,最高刑可处死刑;(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金融系统查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类犯罪案件,在1988年占当年金融系统案件总数的76.1%,1989年为81.9%,1990年为84.3%,到1993年上半年,就达到了88.3%!〔15〕另据某银行1996年上半年的统计,在该行半年内发生的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类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5526万元,而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总和仅为258万元,前者是后者的21倍。可见,发生在金融系统内部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是严重侵害金融秩序的首要危险。因而,为了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从反危害金融犯罪的战略角度出发,应当坚决依据《刑法》第184条、第185条、第382条、第383条的处罚规定,加大银行内部反贪污、反受贿、反挪用公款的力度;(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当前,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表现,进行金融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从实际情况看,许多金融诈骗案件之所以得逞,其中之症结必将归于银行内部的某一位或若干从业人员的玩忽职守。金融诈骗是否成功,与银行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之间呈正比关系。如果没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分子要想顺利地骗出银行的资金,几乎是不可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内部从业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银行最大的被害原因。一旦银行内部出现玩忽职守者,它将面临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侵害,因而极为被动。因此,针对玩忽职守是金融诈骗犯罪的“并发症”这一特点,我们应当坚决依据《刑法》第397条、第406条的规定,加大反银行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的力度;(4)走私伪造的货币。该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而且破坏着货币的公共信用,妨害经济交易的安全。按照《防止伪造货币国际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应通力合作惩治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许多国家的刑法也都将输入输出(即走私)伪造的货币规定为犯罪,予以严惩。我国《刑法》在第151条将伪造的货币列为走私罪的对象,最高刑为死刑;(5)金融电脑犯罪。电脑犯罪又称“滥用计算机的犯罪”。目前在世界范畴内,电脑犯罪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犯罪形式。随着电脑在金融业中的广泛运用,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的犯罪日趋增多。据统计,在商业电脑犯罪的案件发案率中,金融界电脑的犯罪率占90%。另据有关资料表明,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造成的实际平均损失为46至160万美元,而每起传统敲诈银行案件造成的实际平均损失为2万美元,抢劫犯罪造成的实际平均损失为0.5万美元,盗窃犯罪造成的实际平均损失是0.01到0.1万美元〔16〕。可见,金融电脑犯罪对银行资产、金融秩序构成巨大的威胁。于是,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本法有关的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上述五种犯罪形式,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具有以下共同点:都发生在“非融资活动”之中〔17〕,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犯罪对象,同样对银行的资产安全和信用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将它们纳入危害金融犯罪的外延,就比较全面,易于我们从宏观角度认识和把握危害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然而,从犯罪构成的特征分析,这五种犯罪形式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应用中,我们可以直接援引相应的条款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因如此,我国《刑法》在“分则”第三章中,没有将它们纳入第四节、第五节关于危害金融犯罪的外延之中,而归入其他的有关章节。因而,尽管上述五种犯罪形式属于广义上的危害金融犯罪的类型,但难以准确地反映危害金融犯罪的真正内涵。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侧重研究在融资活动中,行为人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即狭义的危害金融犯罪,可以科学、准确地揭示危害金融犯罪的真正内涵和内在的属性,在学理上也易形成体系,其外延应界定在危害银行管理、证券管理和保险管理的犯罪类型上。但目前,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已具相当的规模,案件所占比例逐渐上升,在少数地区甚至呈成倍增长的趋势。有资料表明,金融诈骗犯罪通常要占以银行为侵害目标的抢劫、盗窃、诈骗三类案件发案,总数的70%左右。于是,国务院在1994年5月25日召开的“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电话会议上,将防诈骗放在“三防一保”工作的首位,强调指出“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已成为当前金融系统的突出问题,……,必须得以遏制并坚决予以打击”。〔18〕在1995年,我国将金融诈骗作为重点打击的犯罪。〔19〕我国《刑法》在“分则”第三章中,将“金融诈骗罪”作为一节(第五节)单独予以规定,从而把诈骗罪区分为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第266条)两种类型。针对以上情况,在犯罪的行为特征上,金融诈骗罪应成为我们研究危害金融犯罪的重点对象。
根据以上对危害金融犯罪的外延界定和内涵分析,并且在吸取我国目前诸种危害金融犯罪概念的合理之处后,笔者认为,危害金融犯罪可以定义如下:
危害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中,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融资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作《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都将这类犯罪称之为“金融犯罪”。
〔2〕参见陈兴良主编:《经济刑法学》(各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一版,第12页。
〔3〕参见夏吉先:《经济犯罪与对策》,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9月第一版,第459页。
〔4〕参见《刑法分则条文汇集》(1994年3月3日),第11章。
〔5〕〔7〕参见白建军:《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261页。
〔6〕〔8〕参见谭秉学、王绪样主编:《金融犯罪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一版,第9页。
〔9〕参见周振华等著:《社会主义市场的系统分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一版,第67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366页。
〔11〕〔12〕参见何炼成等,《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无序与有序》,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9页。
〔13〕转引自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修订第三版,第46页。
〔14〕引自俞雷等:《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352页。
〔15〕参见陈学军:《金融犯罪面面观》,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75页。
〔16〕参见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法律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548页。
〔17〕在金融理论界,以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将金融活动划分为融资活动与非融资活动两种类型。
〔18〕参见朱镕基副总理在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19〕李鹏总理在1995年3月所作的“政治工作报告”中,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在199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都有这个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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