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和国有经济改革——传统公有制经济改革出路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出路论文,基本特征论文,国有经济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应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报告延用了十五大使用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概念。按照一般理解,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和集体经济之外的个体、私营和外资等经济。事实上,从所有制性质上区分,所谓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应当包括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三种基本形态。
什么是公有制经济?这个概念仍然有必要深入讨论,公有制经济绝不能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简单划等号。传统上把国有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劳动者对财产的占有关系,集体经济是部分劳动者对财产的占有关系。两者加起来,就是全民所有制。这是有问题的。
首先,在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劳动者作为财产的所有者是抽象的,他们几乎无法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等权利,无法感受到和其财产的切身利害关系,而是通过很长的一串“委托—代理”链,把自己的权利给“代理”得鞭长莫及、无从行使了。
其次,把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的财产简单集中起来,并不一定就是财产社会化占有。财产社会化占有一定要以生产社会化为基本前提,是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也就是说,生产力发展了,分工发达了,生产社会化了,自然而然要求生产关系适应这种变化,要求财产占有关系也实现社会化。这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基本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因此,建立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之上的财产社会化占有是公有制的本质属性,也是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特征。如果离开生产社会化这一条,财产无论在全体还是部分劳动者范围内集中,无论以中央还是以地方为等级划定,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只可能搞成“归大堆”式的公有制。“归大堆”式的公有制占有的一堆一堆财产其联系都是外在的,而不是内在的和有机的,每一堆之间都有程度不同的自我封闭性,形成所谓的“大而全”、“小而全”经济,其结果是经济结构的调整缓慢,而且重复建设难以避免。所以说“归大堆”的财产占有方式不是社会化的,而是反社会化的。
再次,以劳动者的多少(部分或全体)占有财产来界定公有制、界定公有制程度的高低也是不正确的。过去认为全民所有的国有制优于部分劳动者所有的集体所有制,所以急于从后者过渡到前者。公有制的演进和变化趋势固然是从少数主体占有到多数主体占有,但这只是外部的表现形式。公有制的演进和变化的内在的规律是财产社会化占有程度的逐步深化,财产社会化占有是随着生产社会化发展的,主要是财产权利的分解和变化,即财产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转让权、收益权发生分解和变化,并逐步深化。如果以诸权合一的私有制为起点描述这种变化,那么最先发生变化的是所有权和收益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趋向社会化,主要是两点:一是作为经济资源的财产以各种方式联合起来共同使用和支配;二是这些共同使用和支配的财产在社会范围内能够自由流动。这一点,从历史和现实的材料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科学社会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中也可以找到根据。
我们今天看不到或者说无法实现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社会所有,主要是生产的社会化水平不够,即生产力没有发展到那种程度,而要实现这一步则只能进入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因为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够,从而无法消除劳动谋生性的特点,无法撇开利益驱动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激励,无法撇开劳动贡献和成果而只用劳动时间来评价劳动的质和量。一句话,共产主义要求的劳动者的高度自觉和充分自由与现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劳动者素质反差太大。
由此可见,公有制现阶段的形式(或称现代公有制),其基本特征简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条:一是个人所有,二是社会占有。个人所有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主体最终归宿只能是个人(自然人)的,即使由国家或任何组织代理这些权益也能还原到个人(自然人)。不能还原就是主体“缺位”,主体“缺位”必然会造成浪费和低效率。这也正是产权清晰的基本含义。社会占有是指,财产的使用和支配是社会化的,可以由其他主体来行使财产也可以在全社会自由转让,自由流动。
现代公有制应当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最为普遍和典型的形式是劳动者为主体的混合所有的民有经济。民有经济是和国有经济相对应的一种基本经济成分。“民有经济”的提法比“民营经济”更为规范,因为“民营”只是从经营方式上讲的,应当和“国营”对应。“民有”和“国有”才是从所有制角度做出的界定。民有经济包括公有和私有两种性质,分为单一(纯粹)所有和混合所有两种形态。“非公有制经济”只是民有经济的一种形式。民有经济发展初期通常是私有性质的,但是规模壮大之后,其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将会超出创业者和家族的能力范围,在社会范围内选择经营管理者成为必然。同时,民有企业的迅速扩张,其速度会远远超过单个人和家庭财富积累的能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也是必然选择。总之,原来私有性质的民有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财产主体、财产结构、管理方式必然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财产组织方式也会由业主制、家族制走向现代企业形式,最典型的形式是股份制。在这个过程中,单纯私有形式的民有经济变成了混合形式的民有经济,如果这种混合形式是以公有经济为主体,或者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财产联合,那么这种民有经济就是公有性质的,并且成为现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应当说,二者也只是公有制的不同形式,是公有制多种多样实现形式中的个别形式,它们不同于上面提到的现代公有制,可以称之为传统公有制。在我国,选择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其历史原因。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夺取政权开始的,在这个先决条件下,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农村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居于统治和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剧变之后,劳动者个人所有由国家和集体来“代理”,是顺理成章的,否则,剧变会没完没了。财产社会占有按照劳动者多少采用国家和集体两级划分,也有“方便、快捷”的效果。总之,全社会范围内发生一次翻天覆地的大变革之后,形成的财产格局、利益格局是很粗糙的,也难以完全合理。中国选择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的经济相比,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飞跃了。后来由于对社会主义理解的局限和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失误,加上苏联模式的“样板”示范作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一发不可收拾,无处不在,无所不包,并且和个人所有完全对立起来,偏离了正确轨道。
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经24年的改革,作为传统公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变化的基本趋势是按照现代公有制的基本要求进行的。这场以财产变革为核心的经济改革是沿着两条线展开的:一条是原有体制外非国有经济、非集体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如雨后春笋,民有经济发展起来后,一些民有企业中出现了公有制因素,这些企业的财产结构多元化了、经营管理社会化了、财产组织股份化了,同时还孕育出一些新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另一条线是原有体制内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逐步发生了变化,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和完善以及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最先改变了原有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权利关系,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转让权和收益权诸权集中的格局被打破了,绝大多数集体企业的财产主体开始多元化,财产结构和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农村土地随着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放开,基本上也走向社会化占有了。今天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经济已经快“绝迹”了,取而代之的是各种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租赁、承包、托管等形式。
国有经济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但变化也是明显的。从宏观上看,国有经济的布局和覆盖面已经有了很大变化。总体趋势是“国退民进”,国有经济从各个领域收缩和集中在安全性、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等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千千万万的民有经济在市场经济的一般性、普遍性和竞争性领域担当起经济增长、发展和创新的主角。从微观看,原来纯而又纯的国有企业财产结构和组织方式、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股份化、运行方式市场化。这些变化的实质是国有财产占有社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打破了原来的封闭状况,以便于和其他社会财产充分融合;股份制是财产社会化组织的典型形式;市场是实现财产社会化的联系和纽带,企业市场化运行是打破原国有和集体经济“大而全”、“小而全”局面的关键。财产和企业只有通过市场建立的联系才是建立起真正的、内在的经济联系,“大而全”、“小而全”的联系是非经济联系,是一种行政联系,类似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联系。
由此可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公有制经济,搞清公有制现阶段形式的特点和本质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公有制不是社会占有和社会所有。社会占有和社会所有就经典意义讲,只能是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教条地理解和照搬只能搞成“归大堆”式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即过去的苏联模式和中国计划经济模式。
公有制现阶段形式的基本特征是:生产社会化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相结合。认清这一特点不只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如何遵循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是自觉遵循社会发展基本规律以争取主动,还是盲目行事而遭到规律的惩罚呢?
前面已经讲过,国有经济历经二十多年改革,基本上是循着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行的,但成效并不令人满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的一条是财产所有方向不明确,没有体现出“个人所有”这一现代公有制的基本属性,结果引发了出资人问题、监管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内部控制等问题。这些问题其实都是由于国有财产主体不明确造成的,是国有财产主体错位和权、责、利不对称的必然结果。
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不是政府,也不是国家,而是劳动人民,这一点现在是明确的。国有资产采取层层“委托—代理”的方式,由人民到政府,再到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这一点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也是不可避免的。委托代理中有交易费用,影响了国有经济的效率,这也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都还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委托代理不能失控,放权不能无权。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民也是“委托—代理”和放权的,但他们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利,特别是“用脚投票”,三十六计走为上,惹不起躲得起,还可以维护所有者权利的最低线。而国有经济的所有者——劳动人民却没有这么幸运,他们走不掉,也无处走。问题的“症结”出在国有经济由人民到政府这一“委托—代理”环节上,这一环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没有形成所有者(劳动人民)行使权利的有效机制,国有经济的所有者就永远是“虚拟”的,国有经济也永远是只有“社会占有”、没有“个人所有”的“半截子”公有制。国有经济如果不从“社会占有”和“个人所有”两方面同时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改革的攻坚任务就很难彻底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