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权利观与人的理性_人与自然论文

新的权利观与人的理性_人与自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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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的权利观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它不仅承认人是权利的主体,还承认地球上所有生命物种都是权利主体,使权利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相应的权利范围也应从人扩大到整个自然界。新权利观对人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人类要更加理性地运用自身的权利,限制自身的权利欲望,尊重动物的生存发展权,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互利互惠发展。

一、现代权利解读

1.人类权利溯源

“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的权利实质上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的生存环境及某种可达到的条件和要求的认识和期待,反映了人类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解。因此,权利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若以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来考察的话,我们还会得出更多的思考。

在原始的农业文明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人类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还尚未解决好,无暇过多地思考权利问题,处于对大自然的知之甚少和敬畏的心态,人类盲目地认为追求生存的权利受制于自然,人的命运掌握在自然手中,因而人的权利受到来自自然方面的制约。在走出原始和蒙昧之后,靠不断的工业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对自然改造和征服的力量日渐提高,使人类极度膨胀的权利占有欲越发不可收拾,已触及到地球的每个角落,权利无限扩张的结果最终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尖锐对抗。“自然界开始完全沦为人类利用、开发、改造的对象了。在人类的生存观念和生活的视野中,自然逐渐被淡忘了,被忽视了,它的独立性,它的规律性不断地受到轻视和践踏。人与自然之间开始疏远了,分离开来了,而这一时期正是工业革命和科技文明凯歌突进的时代。”(注:李培超:《环境伦理》,作家出版社,1998年,第12页。)生态文明则坚持理性和适度的原则,既扩展了人的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收缩了人的权利。说它扩展是因为不但要承认人类自身的权利,还要承认自然界、动物的生存发展权;说它缩小是指人类要慎用权利,要理性、理智、明智地对待权利。

2.自然界的权利

价值和权利是互相联系的,承认了自然界的价值,也就等于承认了自然界的权利。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自然界的权利呢?或者是说,自然界的权利有那些特性呢?首先是它的平等性和自然性。余谋昌认为:“在客观世界中,生命的发展是不断演化的过程,形成无数生命组织层次。生命的这种组织层次,是生命演化史形成的生命形态序列。这种生命形态的多样性具有进化意义,但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然而在实际上,现在人们的心目中,对地球上的生命是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注:余谋昌:《惩罚中的醒悟》,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3页。)在人的主观世界里,人的潜意识中,人们认为它们是不平等的,因而给予了不平等的待遇,这是由人的主观臆断造成的。“生命不同的组织层次,不是它们高低贵贱之分的根据,自然界的权利具有平等性。这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是一种客观性。因此,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具有平等性,它们的生存都应该受到尊重。”(注:余谋昌:《惩罚中的醒悟》,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4页。)

其次,权利的拥有者有捍卫自身权利的自由。作为权利的拥有者,无论是高级生命形式,还是低级生命形式,都希望它的生存不受到侵害而得到尊重,这是一种生命本能的需求。当受到伤害和侵害时,会对侵犯它们权利的行为提出挑战。(注:余谋昌:《惩罚中的醒悟》,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2页。)比如,自然界是按照自身的生态运动规律存在着,如果没有来自外界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和破坏,自身系统和结构是稳固的、持续的,而一旦人类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打破了自然的生态平衡,使其不能正常运转,那么,自然就开始对人类的这种“征服或破坏”活动实施“报复”,它会以自然力的方式反作用于人类,让人类感受到它是在庄严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与人类进行着抗争。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一,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相统一的。权利和义务互为存在的条件,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权利对每一个人来讲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然而,每一个人又都有为他人服务的义务,为他人服务实质上还是为自己服务,我们通常所讲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如果把个人的权利理解为“索取”的话,那么义务就意味着“付出”,这种索取与付出是相对应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虽然人和自然同样都是权利拥有者,但由于人是具有语言、思维能力的高级生命形式,人有义务发挥人类的智慧引导自然界的进化,管理好自然界,使自然界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人对自然的义务是由自然的价值而来,“如果自然是具有价值的,那么人类就应该尊重它,承认它存在的权利,承担对它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注:佘正荣:《生态智慧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22页。)在这里,“人类作为道德主体, 他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人类的自然生活方面,享用自然是他的权利,而维护自然的可享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则是他的义务。”(注:李培超:《环境伦理》,作家出版社,1998年,第151页。)不管是人与人、 人与自然之间,还是生物与生物之间,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关系的。一方权利的实现必须有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权利和义务的对立是相对的,统一是绝对的。

二、权利属于谁?

1.权利主体的多元化

新权利观不仅关注人这一个物种的生存,同时关注千百万个物种生存的福利;不仅只承认人是权利的主体,还承认地球上所有具有生命形式的物种都是权利主体,使权利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较之以往的旧权利观有很大突破。

也许有人会问,强调权利主体多元化,是否会淡化人在人—自然系统中的权利意识呢?我们说不但不会弱化,反而还会增强。因为当地球上只有一个权利主体时,人就会以自傲自负的心态俯视万物,容易滋生出世间万物唯我独尊的霸权思想,对于实现人与自然和平共处极为不利。而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可以使人类和自然界相互制约和约束,这虽不是绝对的权利均衡化,但至少可以防止人类过多、过度利用权利,伤害自然界的生存与发展。人和地球上的数百万种生物相比,是一种具有高级思维能力、具有较强感知能力的生命形式,因而人既是权利主体同时又是道德主体,可以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可以用道德力量调控人自身的行为,并通过自身的智慧,维护好自然界的生存。人不仅是自然的受用者、享用者,同时也是自然的管理者。“人类要履行好管理自然的使命,做一个称职的自然管理者,就要担任自己与自然关系的主动协调者,自然意志的忠实表述者,自然法则的自觉执行者”,(注:李培超:《环境伦理》,作家出版社,1998年,第153页。 )从而肩负起维护自然、引导自然进化这一神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2.权利范围的扩展

以往,权利概念的范围只适用于人,现在新权利观已把它扩展到地球上的一切生物。它认为:“在大自然中,无论天上飞的、地下爬的、水中游的,一切大小生物,均应有其平等而独立的生命价值,因而均应加以尊重……不能有任何歧视或藐视。扩而充之,甚至一切玩石、荒野、恶地,也均有其生命与感觉。”(注:冯沪祥:《人、自然与文化—中西环保哲学比较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5页,573页,573页,506页。)权利范围的扩展实际上反映了生态演变的过程,是生态科学知识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延伸,是人类认识的一种深化。

新的发展观和权利观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讲求实现天人合一的最高理性境界。不仅关注人自身的发展,还以宽广博大的胸怀,以仁爱之心去关怀、爱护自然界中的万物,寻求“善”的发展。它尊重自然生命的内在价值,反对将万物视为工具的态度。

地球上的所有生命形式都具有参与并推动自然进化过程实现的权利,这是人不能予以剥夺的。虽然人是社会发展和进步最终推动力量的事实已无可辨驳,但自然的演化进程并非靠人类的推动就能完成,它有赖于地球上所有物种的共同参与推动才能实现。实际上在人类没有产生之前,自然就按照自身规律不断演化、发展直至今日。人类的出现只不过是加速了自然的进化过程,但人类不能由此居功自傲,否定动物、植物的“参与权”,剥夺它们的生存权。我们应该记住:权利应赋予一切生物,而不仅仅是人。关于这一点,奥尔多·利奥波德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我们不是早就在高唱我们对自由土地和美丽家园的热爱和责任了吗?是的,回答是肯定的。不过,我们所爱的究竟是何物和何人?当然不是土壤,我们正在急急忙忙地把它冲到河的下游;当然不是水,在我们看来,它除了转动涡轮、浮运驳船和排除污水外,是没有功能的;当然也不是植物,我们正在漫不经心地毁灭着它的整个共同体;当然也不是动物,我们已经灭绝了它们中间最大和最美丽的品种。一种土地伦理当然并不能阻止对这些‘资源’宰割、管理和利用,但它却宣布了它们要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以及至少是在某些方面,它们要继续存在于一种自然状态中的权利。”(注:〔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惠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94页。)

3.自然界的生存权应受到普遍尊重

世间万物均有平等的生命价值,也有同等的内在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承认自然界的生存发展权,就要打破以人类自我为中心的旧的思维定势,树立以尊重自然为主旨的道德意识。因为“在这个地球村中,并不只住着人类,另外还住有很多其他自然万物。因此,除了人类文明需要发展外,也应尊重自然万物的权益与生存空间。换句话说,人与自然万物必须相互尊重忍让,而不能只以人类自我为中心,唯我独尊,尤其不能任意驾凌万类,甚至欺凌万类……要能公平地对待其他万类,千万不能自大自傲,不能将自己文明建筑在自然万类的牺牲之上。”(注:冯沪祥:《人、自然与文化—中西环保哲学比较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5页,573页,573页,506页。)要抛弃与自然对抗的念头,使人及所有生物都生活在一个融合的世界,而不是敌对的世界。生活在统一、一致的氛围里,而不是相对立。

三、人类的理性与理性的人类

1.权利的困惑

既然人类活动对自然界以及自然界的万物带来了负面影响,不能使它们很好地生存下去,这无疑是说人类剥夺了它们的权利,侵犯了它们的利益,但人类为了生存,到底应该怎样做才对?难道人类的存在及其生存本身就是一个根本的道德困惑吗?余谋昌在论述这个问题时,引用丹尼尔·卡拉汉的话指出:“如果生存是任何人或所有人取得成就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生存权利,其他一切权利都毫无意义,那么,我们能不能既尊重生存需要,依据生存需要而活动同时又不毁灭使人类值得生存下去的一切东西呢?……如果人类不能适当地满足他们生存的需要,并因此获得成功,那么,这就是所有失败中的最大失败。”(注:余谋昌:《惩罚中的醒悟》,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21页。 )如何避免这种失败,使人类既能够生活得好又不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换句话说,人类自身权利的运用到底怎样才算合理、不过度,这些困惑特别需要我们在统一了自然界的价值和权利的认识后予以认真思考。我们也许要问,有没有哪一种办法,既能够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又不剥夺自然界的生存权利,或将对自然界的破坏减低到最低限度以至于不使人感到愧疚呢?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道德评价标准,从而让人类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注:余谋昌:《惩罚中的醒悟》,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22页。 )使自然界中的人与所有其它生物都充分享有彼此和谐的方式过健康的生活,并最终使权利主体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

2.人类要理性地运用自身的权利

人类较之地球上的其他生物,之所以被称之为是高级生命形式,就在于人类具有理性,能够运用这种理性去调控某些思维、意识活动,使之不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更坏的影响。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对待自身权利上,人类的理性要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首先,限制自身的权利欲望。人类不断发展的过程就是追求文明实现的过程,然而,文明的追求与保护自然的利益应该是并行不悖的。在地球上并不仅仅居住着人类,还生存着数以百万计的自然生物。人不应该以人类自我为中心,需要自我节制、自我控制,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利,收缩不断膨胀的权利欲望。其实,就在“地球村”中居住的“资深程度”而言,“很多其他生物早已居住千万年、甚至亿万年以上,它们才更有权利对这‘地球村’的事务发言,反观人类文明自有文字的历史以来,不过数千年,看似很长,但比起其他万类,仍然望尘莫及,比起整个宇宙生命,更如沧海一粟。”(注:冯沪祥:《人、自然与文化—中西环保哲学比较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5页,573页,573页,506页。)因此,这足以提醒人类要正确运用自身的权利,公平对待万物众生,不能盲目地滥用权利,尤其不能把文明发展建立在剥夺自然生存权利的基础之上。

其次,扩大对地球及其自然万物的权利义务。在人的世界之中,同情弱者被视为一种美德,人类在对待比自己低能的、小辈的人时,总会施以爱心去努力关怀、小心呵护他们,甚至不求回报。既然人类能够对自己的同类做到这些,那么,对地球及其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也该当如此。“宇宙中的渺小地球不仅是全人类的公共场所,它还是我们的家乡和故土,是我们的地球家园。我们务必要保护和挽救我们的地球家园。”(注:〔法〕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地球.祖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09页。 )尤其是人类与自然组成了命运共同体的今天,人类应该担负起对地球、大地、自然的责任。彻底抛弃人类曾经引以为荣的征服自然的念头。“不再统治地球,而是医治地球的疾病,居住在地球上面,对其进行护理和耕作。”(注:〔法〕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地球.祖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09页。)其实, 自然界和其他生物都是人类生存的本源,没有它们的存在,人类不会像今天这样生活得如此美好。因而,尊重它们的尊严,使它们的权益不受到伤害,是人类应该做的事。人类在收缩自身的权利欲望时,要扩大对他物的权利“支出”。减少利己,增加利他,体现了人类崇高的道德境界。它表示人类要减少自我为中心的权利追求,为了自然界和其他生物生存得更好,要放弃甚至牺牲一部分人类利益。

无论是人类在抑制自身的贪欲,还是在寻求扩大对自然及其万物的权利义务,都反映出人类理性的不断成熟。“人类必须重新认识地球的有限性,同时要放弃关于技术万能、精神万能和追求万能的虚假无限,以便在数不胜数和难以设想的真正无限中发现自我。今后,人类的技术能力、思想和意识不应用于控制,而应用于调整、改善和理解。”(注:〔法〕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地球 .祖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07页。)只有不断地调整人们旧有的思想和观念,放弃控制自然的虚妄意识,用理性战胜盲目,用仁爱之心取代粗鲁残暴,相信我们居住的地球在经由我们这一代人手里传给子孙后代时会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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